填海賣地收入初步估計高達8,400億元,超過填海總成本的五六千億元。 更何況填海明顯改善住屋問題,刺激商業繁榮,創造就業職位,帶來難以估量的無形價值。 因此,填海「不但是可負擔的方案,更加是上佳的投資」。 第二宗個案的牛頭角樂雅苑單位,由凌瑞輝(已歿)與妻子朱婉倫聯名持有,但胞弟凌永輝與妻子林華則指供樓款項大部分由凌永輝負責。
- 總括而言,法庭會考慮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如雙方的經濟來源、經濟需要、年齡、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年期等。
- 買樓簽約,其中一個必經步驟就是查冊,政府土地註冊處的綜合註冊資訊系統(IRIS)可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的服務,會記載每個物業的「前世今生」資料…
- 但對河套地區這樣,原先有公司擁有業權的土地,轉移給香港之後,業權是否自然而然地也一併轉讓,在內地和香港之間沒有先例,難以斷定。
-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由中央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界限問題,屬於「設立特別行政區」的一部分,中央有決定權。
- 在非首置15%印花稅的影響下,很多情侶和夫妻選擇以單人名買入物業,目的是保留令另一方的首置身份在以後用再買物業時慳稅。
公約第十七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享有對沿岸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221號令》裏有關香港水域界線的描述,類似根據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而制定、以直線基線的形式確定的「領海基線」。 但公約第八條規定,如果某個內水水域,「是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而成為內水,則這種內水享有無害通過權」。 所以,出入深圳鹽田港的船隻利用香港水域,在原則上符合國際法。 於是深圳轉而在「業權」方面和香港爭議,也在情理之中。
業權爭議: 計算器
律師會表示,中介人及提供協助的律師事務所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從大量的檔案中找出相關檔案和地契,將具迫切性的檔案交還有關客戶;同時為所有檔案編製索引。 截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涉事律師行位於太子、荃灣及元朗的三間分行已騰空。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律師會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介入涉事律師事務所(涉事律師行)的業務。 自此以來,律政司一直與律師會保持聯繫,了解事件發展。 理事會認為有理由懷疑涉事律師行有前文員不誠實挪用涉事律師行的客戶款項,並信納涉事律師行嚴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香港法例第159F章)的規定,包括透支客戶款項,及容許不合資格人士成為客戶帳戶的簽署人。
如果雙方都不想保留物業,又或想保留的一方根本無法通過按揭的壓力測試。 於扣除有關賣樓的費用後,餘額雙方平分或按協議分配。 這時假設物業還有按揭,在排除潛在的離婚裁決上訴或未完結的業權糾紛後,連同Divorce Assignment和足以通過壓力測試的收入證明,銀行是願意批出按揭的。 不過也試過有銀行批出按揭,但客人自己的律師不願意做契,原因是律師沒法判斷離婚判決書的字眼是否構成銀行貸款的風險。 司法覆核是通過司法程序,覆核公共機構所做的決定,以確定其決定是否符合憲法或行政法的原則。
業權爭議: 分權共有可轉讓業權 聯名人被入稟自己不受影響
這也解決了長期懸而未決的河套區爭議,當然是一件利港之事。 但一向為反而反的反對派卻質疑,協議對香港不利。 評論員林忌甚至在《蘋果日報》發文《河套的賣港不平等條約》,指責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賣港」,同時認為,香港回歸後,一直在「領土」和「領海」問題上被中國佔便宜雲雲。 被釘契的物業除了有機會影響日後成交,更可能導致下手買家要承受有關法律責任,銀行批核按揭的結果亦有機會受到影響。
記者其後曾跟馮生到他的單位視察,剛巧發現有兩位身穿「雅賢公司」制服的人士,正搬運貨物進入單位,Jan終於一睹單位的廬山真面目。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上述兩個項目位於臨海及地勢較高地段,前方更未有建築物阻擋,預計兩地的建築物高度上呈現梯級式的輪廓,較接近海港的建築物高度會較低,有望成為坐擁維港海景房屋。 現時評估亦建議在項目間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如建築物間距(至少15米闊)及進行綠化,優化景觀及視覺的效果。 據部門初步評估,茶果嶺村的3公頃的「未決定用途」地帶及附近「綠化地帶」和顯示為「道路」的地方改劃為「住宅(甲類)8」地帶,並以總地積比率9倍作發展。 現階段預計可興建6幢、樓高120米的公營房屋,提供約4,500伙,供1.26萬人入住,預計最早入伙日期為2031年。
業權爭議: 商業法律工作
它也不符合國際法,如同時代的權威書籍《奧本海國際法》中寫道,十九世紀已確立了「陸地決定海洋」的原則,沿岸國應擁有三海里的領海。 林忌聲稱,河套的業權「本來」就屬於香港,故此協議「沒有什麼值得高興」。 這完全採用「香港反對派視角」,無視河套地區的歷史變遷和法律難題,自然是極不公允的。
扣減後你最終得到的賠償金為100萬,而不是130萬。 持單位三分二業權的黃小姐透過短訊回覆《蘋果》,表示雙方目前交由律師處理,她對單位出租等其他事情不作回應。 業權爭議 今次涉事單位便屬於後者,兩個業主當中,若有其中一人霸佔整個單位,另一位業主便難以申訴。
業權爭議: 物業管理
我們有經驗強制執行抵押品並代表借貸人和債權人參與重組計劃。 本所的訴訟律師致力以最符合成本效益和妥當的方法調解客戶的紛爭。 本所以客戶的利益為本,籌備,拓展並落實可行的策略以調解紛爭。 本所有經驗處理本地和跨境的法律訴訟、仲裁、調解和庭外和談。 雖然原告多年來給予長子不少錢,包括給予他40萬買婚房、20萬開寵物店等,但法官認為有關的金錢來往並非用作解決業權問題,原告縱使與長子關係不親密,但他樂意在經濟上幫助兒子。 法官認為,案中的兒子亦非一個好證人,雖然他稱父親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突然表示要加他的名字在物業中,因為他為長子,父親想他繼承物業,但他面對盤問時曾沉默良久,令法庭對其證供有所懷疑。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業權爭議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凡涉及到樓宇或租務事宜都會比較複雜,以上僅作參考而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如有任何有關租務糾紛或是新租約合同問題需要諮詢律師意見。
業權爭議: 按揭查詢
其他田土廳文件,比如屋宇署維修令或法庭釘契,是不會發出e-alert的。 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自《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工作,過程充分諮詢主要持份者,並提出不同方案,以回應持份者對主要議題的分歧意見,當中包括將現有土地和物業轉換到新制度的機制(即轉換機制),以及更正機制和彌償安排。 政府一直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協調他們對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應他們的關注。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條例》時,要求政府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面檢討,並與各持份者商討,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A:由於申請破產後,破產署已將物業釘契,如想贖回物業業權,即解釘,需要辦理廢止破產令,以及清還所有債務。 業權爭議 如物業聯名買入,聯名的另一方可向受託人提出購入要求,有關價格有機會是業主本身的欠債額,或是物業的市值,視乎情況而定,有時物業升值,受託人不會滿足於只收回欠款,會而要求收取物業的市值。 對於小業主希望以堵門、爭吵等方式趕走管理公司,麥興業認為不可取,當務之急是明確車位業權,以法律手段回應管理公司對全體小業主的起訴。 麥興業建議,政府除了需要明確規定私廈登記分層所有權之外,更需要針對分層建築管理、業權等問題舉辦多一些普法講座,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和援助。
業權爭議: 外牆業權爭議
【本報訊】已故商人邱德根的女兒邱美琪因未償還一筆3,900萬元的欠款,已於去年4月被高院頒令破產。 惟她在被頒令破產前,曾表示可將她自住的清水灣物業放售,更指該物業估值達1.8億元。 該物業的業權現引發爭議,由邱美琪兄長邱達昌出任主席的遠東發展已入稟高院,要求法庭確認遠東發展擁有該物業的六分之一業權,而遠東發展所擁有的業權,在次序上應比該物業的按揭貸款承按人優先。
棕地較為集中的「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由2008年開始規劃,至今已有10年,政府連一幅地都未收到。 在制訂公契時,分配較大比例的土地業權約份 予以大業主所能掌握的公共部份,使大業主保有對該物業有舉足興重的發言權。 建築物的外牆業權和收益 (例如,從登載在外牆的廣告的收益) 全由大業主享有,惟管理和維修等費用則由小業主來承擔。 大業主(發展商)以公契指定屬意的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有關的物業,並禁止小業主們轉換其它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該物業。 然而,該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卻可在預作通知後,撤離管理該物業。
業權爭議: 物業是否存在租客?
若果物業一直被釘契而不解決的話,後果有輕有重。 業權爭議 中大商學院亞太工商研究所名譽教研學人李兆波指,被釘契的物業可能未必售出,即使售出,其價值會受到影響。 本所在處理和調解股東糾紛、合資企業糾紛、收購後的糾紛、董事會糾紛和商業行為引致的糾紛方面有豐富經驗。 不過,長子卻稱父親當時已稱,該物業是兩人聯名持有,因為他是家中長子,父親百年歸老後希望將物業留給他。
因此,團隊將以專業知識和經驗,準確分析案情及提出恰當的法律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協助閣下進一步揀選和委聘合適的大律師。 不過要注意的是,物業的持有人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除非先做一份瓜分業權的契據,把業權由聯權共有變為分權共有。
業權爭議: 公司註冊
政府在2019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擬規劃茶果嶺村一帶寮屋區重建為公營房屋,以應付本港在住屋的殷切需求。 由於兩地為臨海及地勢較高地段,更有望成為坐擁維港海景房屋。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