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鼓勵樓宇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樓宇的管理維修人員定期檢查樓宇的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以確保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得到妥善保養並可正常運作。 聯辦處人員會到相關處所進行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的調查,倘未能找出滲水原因,該處會在第三階段調查委派合約顧問公司到相關處所調查及進行測試,並會先致函予有關處所的住戶,告知有關安排、提供負責有關個案的聯辦處人員和顧問公司職員的姓名及聯絡電話,以及夾附顧問公司職員證的樣本。 顧問公司職員到有關處所調查時均會帶備其職員證,以資識別及供公眾核實其身分。 該職員證由聯辦處簽發,並列出聯辦處及合約顧問公司的聯絡電話,以便公眾查詢。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須負責自行評估名單所載的一切資料;如對有關名單相關事宜有疑問,應聯絡香港測量師學會。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將在該訂明檢驗或監督該訂明修葺(視乎情況所需而定)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以代某人或將代某人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變得不願意行事,或不論因終止委任或任何其他理由而變得不能行事,則該人須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取代原來的合資格人士。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即使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暫時不能行事,亦不得提名另一名合資格人士代其行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2條 街道命名與建築物編號
照明和空調是住宅和商業大廈的能源耗用大戶,建築物外殼對照明和空調系統的能耗有很大影響,因此改善建築物外殼可以減少新建或現有住宅及商業大廈的能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此外,改善建築物外殼對住戶還有很多益處,包括減低電費,使室內有更舒適的温度、較好的濕度和噪音控制等。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僭建物包括違例進行地盤平整工程以建造約120平方米的花園,及在屋宇各層興建五個面積共約55平方米的僭建物。 為准許用途供電而裝設的太陽能發電系統,例如為「農業」地帶內的農場、溫室/農場構築物裝設主要用作農業用途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會被視作附屬用途,無需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 至於參加「上網電價計劃 建築物條例123章 」而在空置土地上裝設的獨立太陽能發電系統,則被視為「公用事業設施裝置」,須視乎相關法定圖則的規定,可能需要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 太陽能板表面的灰塵或污垢會減低發電量,建議可再生能源系統擁有人定期進行簡單清潔工作。
條例訂立的目的,是針對在消防安全設計方面存在風險的舊式樓宇,要求改善樓宇的現有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業主、住戶及訪客的安全。 條例涉及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及「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分,分別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負責執行。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及消防處會同時向目標大廈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要求,以便統籌相關工程。 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 (第 26條及)。 建築事務監督可在任何臨向或緊連任何街道的建築物之上,加上或髹上或安排加上或髹上該街道的名稱。 建築事務監督或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藉向任何臨向或緊連任何街道的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該建築物上按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訂明的方式,標明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分配的編號,以辨識該建築物。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24個月。 上訴審裁小組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初步聆訊,以裁定是否有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 上訴審裁小組如裁定並無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則須作出命令,駁回上訴,否則須進行全面聆訊。
必要時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士停止滲水,甚至提出索償。 強制驗窗計劃則針對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 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49或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條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委任及職責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批評,唐樓建築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記者查閱圖則作的新聞用途很清楚,要考慮新聞內容才考慮批不批,完全是干預新聞。 而根據屋宇署文件,按建築物條例呈交的是公共記錄,如果版權擁有人沒有特別提出反對,公眾繳付規定費用後就可以查閱圖則。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目,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建築物條例123章 此外,個別村屋設計及建造或 有不同,在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前,業主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舉例來說,如申請人單位的供電容量只有60安培單相,而所申請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的發電容量超過60安培單相或該單位電力系統可負載的電量,電力公司有可能按情況要求提升該單位的供電容量,甚至要求三相供電,以支援該太陽能發電系統申請的發電容量。 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並會在命令獲遵從後予以撤銷,因此,業主可查閱由土地註冊處備存的記錄,或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查詢。 處理滲水舉報時,調查人員需要各方合作,以便進入舉報人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和收集證據,以確定滲水源頭。 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所需的時間可能因而延長。 在完成上述適用的改善工程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安排視察,及提供有關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的副本,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 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必須聘請註冊石棉承建商負責清拆含石棉物料,並在工程展開不少於28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環境保護署。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7條 上訴通知
在夏季,建築物吸入過多的太陽熱能增加了空調系統的負荷,從而增加了電力消耗;但在冬季,照射到建築物南面外牆的太陽光可以為建築物提供熱能;而不管什麼季節,陽光總是能增加天然光的應用。 設計得宜的遮陽裝置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築物的空調系統負荷和相應的能源消耗,並且增加日照在建築內的應用。 對外的窗戶可以利用自然景觀,例如樹木和小山、或者利用懸掛遮擋、遮陽篷、鰭狀遮擋和格子棚等建築設施來遮擋陽光。 善用天然光不但可為建築物節省能源,而且能使室內有更舒適的光度。 若與人工照明系統配合得宜,使用天然光可以大大地減少人工照明系統的用電量。
第二宗個案的兩名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三次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萬元。 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檢控,法庭於八月二十五日的聆訊中,得悉兩名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兩名業主監禁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四千四百元。 現時的《建築物條例》主體於1955年制定,當中作過多次修訂,建築物條例執行處(Buildings Ordinance Office)是當中的執行單位。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18條 授權在某些情況下豎設撑柱
常見的欠妥情況包括:結構失修、排水渠滲漏、違例建築及危險檔土牆等。 業主有法律責任自動拆除其物業內的違例建築物,並盡快按核准圖則將物業修復至原來獲批准的狀況。 業主亦應該留意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有沒有石棉存在,只有合資格及經環境保護署註冊的石棉顧問、承建商、監督員及實驗室方可進行與石棉有關的工程或工作。 個別業主如在進行修葺或拆除僭建工程方面遇到經濟困難,可向屋宇署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
-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15萬元。
- 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了寮屋的位置、 尺寸 (即長度、闊度、高度)、建築物料及用途 (寮屋管制登記記錄)。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的規定,任何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任何圖則、證明書、表格、報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 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系統欠妥、不足或不衞生,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向有關業主送達命令,要求業主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勘測及/或修葺工程。
換言之,可再生能源系統擁有人最多可獲得大約15 年的上網電價(以中電來説,最多可獲得15年3個月的上網電價;以港燈來說,則爲15年)。 因為沒有任何可動部份,保養容易,無需人員看管,且產品生命周期長。 太陽能系統是由光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物理變化),沒有伴隨任何化學變化而產生電能。 發電時,不會排出任何廢氣,也不會有任何可動元件作動所產生的噪音。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應該怎樣做?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清拆令),要求按適用條例規定清拆或糾正僭建 (第 24條)。 如有關清拆或糾正工程未有涉及龐大規模或複雜結構,業主可聘請合資格承辦商按小型工程規定處理,否則必須在合資格建築專業人士監督下進行有關工程。 若樓宇的狀況不至於危險,但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勘察令),指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其樓宇進行指明的勘測及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的建議,並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議進行補救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 26A條及)。
三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周分別在屯門裁判法院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緩刑監禁。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二○○七年及二○一三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 收到上網電價申請後,為顧及維持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電力公司會就申請單位的電力系統進行相關供電量評估,若單位供電容量不足以支援申請人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容量,便需要進行供電容量提升工程。 電力公司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將其系統升級,以維持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建築物條例123章: 法律事項
如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辦處會書面告知舉報人有關調查進展。 滲水大多是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迅速加以修理。 請參考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編印的「自行勘測滲水」小冊子內的檢測方法。 若發現有觸犯氣體安全條例的情況,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以確保氣體安全。 觸犯《氣體安全條例》可由喉管或瓶裝氣體裝置因缺乏維修、保養或測試而引致。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註冊檢驗人員。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除規例另有豁免外,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由2012年第24號第12條修訂)根據第款獲委任監督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將在監督該訂明修葺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D條 註冊檢驗人員的委任及職責
要求清拆,移除或改建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和同意,或違反任何條例條文的已經或正在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違建工程)。 該業主於今年2月16日承認控罪,並在判刑當日仍未遵從有關通知的情況下,於本月8日被法庭重罰15.15萬元,當中包括約300天不遵從有關通知的每天罰款。 作為能源效益的最低要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123章附屬法例M)規定建築物外殼的總熱傳送值必須受到控制,以限制建築物所吸收的太陽熱能。 根據屋宇署《樓宇的總熱傳送值守則》規定,樓層的總熱傳送值不得超過每平方米21瓦特,而平台的總傳熱值則不得超過每平方米50瓦特。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5條 通知及命令的送達
為就上訴作出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進入並檢查其認為就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及在該土地或處所弄開缺口,或取走其認為需要的樣本。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由1982年第41號第5條代替。由1990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6. 第一宗個案的業主曾遭屋宇署先後五次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三十五萬元。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六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該名業主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附表7 罰款通知書
建築物外殼分隔了室內和室外環境,它包括地基、屋頂、牆壁、門和窗等。 建築物外殼可作為一個隔熱層,它在調節室內溫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且決定維持室內舒適温度所需要的能量。 在熱帶氣候地區,建築物外殼可以減少供冷的能耗; 而在寒冷地區,建築物外殼又可以減少供熱的能耗。 當可再生能源系統成功接駁至電網及安裝智能電錶後,有關的電力公司會按智能電錶紀錄的系統產電量計算該系統可獲取的上網電價款項,並定時向有關客戶發放。 修葺外牆的破損,應立刻將所有鬆脫的飾面油漆或瓦片/ 瓷磚移除和更換,除可以消除鬆脫部份下墮的危險,亦可重新保護外牆。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6D條 文件的處置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按照本部及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如 ——根據第款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決定,規定進行工程;及有上訴通知根據第47條就該項決定發出,則除第款另有規定外,由發出通知之日起,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強制執行或准許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直至上訴獲得處置為止,或除非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緊急情況存在,而經考慮該緊急情況後認為必需強制執行第款所提述的任何決定,並向上訴人送達通知,述明因有緊急情況而必需強制執行該項決定和進行工程或採取其他行動,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強制執行該項決定,或准許予以強制執行。 如建築事務監督決定就第款而言有緊急情況存在,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4條就此項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政策,在符合特定的規定下,住戶可無須 先取得地政總署或屋宇署的批准,在村屋的天台及樓梯頂篷 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或在有需要時,要求聘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一名或多名) 進行相關勘測,並按勘測結果及獲批准的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程 (第 27A條及)。 署主要監管樓宇的建築安全,透過《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進行執法工作,向未有妥善保養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指示業主按要求修復欠妥部分,或聘請合資格人員就懷疑欠妥部分進行勘察,並提交評估及建議措施。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6G條 指明文件的或指明文件紀錄的文本或副本等的發出、核證及查閱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就複雜個案,屋宇署或會發出命令要求業主委聘一位認可人士進行勘測,並於展開補救工程前提交補救建議書予屋宇署審批。 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在正常情況下,皆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滋擾問題,聯合辦事處不會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採取執法行動。 儘管如此,聯合辦事處會勸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安排檢查其大廈天台或外牆的狀況及進行所需的修葺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如有需要,聯合辦事處亦會把個案轉介屋宇署以處理樓宇安全的問題。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8E條 建築事務監督須述明理由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15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57平方米。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該人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 鰂魚涌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中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5800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5條 上訴審裁團
5.同意在下列土地展開建築工程——緊連或臨向一條新私家街道的土地;或須由一條新通路或一條須予改動的通路通往的土地。 窗戶是一個重要的建築元件,它為建築物內部提供了天然採光和通風。 許多研究顯示,擁有足夠自然光和良好通風的室內環境可以使用戶更健康、更舒適和有更高的生產力。 在住宅和商業建築中,有大量的能源是被用於空調系統以調整室內溫度來平衡通過窗戶而增加或流失的熱量。 天然光還可以與人工照明系統配合使用,從而達到更大的節能效果。 如果所有這些因素都可協調得當,利用天然光的效益就可以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