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邨於1964年落成,共有4座大廈共954個單位,由周耀年李禮之畫則設計負責建築項目。 本頁顯示的樓盤說明和相關信息均由地產代理或業主或第三方提供的樓盤資料。 OneDay不保證或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 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竊錄內容罪之規範目的在保護個人隱私權,雖規定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但本罪所保護者並非應秘密之「單純資訊」,而是應予秘密的「隱私權內容」。 就前者而言,倘明知對方已知悉該資訊內容而再為揭露者,固不構成洩密(簡言之,已洩露的秘密不為秘密),但就後者而言,根據隱私內容之重要程度,如認對於已知悉者的再次揭露,仍足以構成對隱私權人之侵害者,自應構成本罪,蓋使被害人之重要隱私事項再次展露在無權觀看之人面前,仍足以侵害並損抑其人格(簡言之,個人重大隱私事項不能讓人一看再看)。 準此而言,裸照及相關私密活動乃屬個人隱私權之核心範圍,縱重複揭露予同一人觀看,仍足以對隱私權人之人格法益造成重大侵害,是行為人就該等重要隱私事項,雖散布竊錄內容之對象係屬已知悉竊錄內容之人,仍不阻卻構成要件而應成立本罪。
- 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固不問成本及利潤,而以總額沒收為原則。
- 1993年,發展商承諾在10年內維修因地陷所致的損毀,但到1995至1997年聲稱裂痕並非由地陷所引致,之後未有再修理。
- 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之欺罔行為亦包括在內,此即學理上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亦即以不作為之方式獲致與作為犯相同之犯罪結果。
- 再則,應審認有無扣押之必要,即扣押須有保全之必要性,若無保全措施,極有可能阻礙日後沒收(追徵)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
- 反之,只要金錢、儲值卡為真正,不論行為人取得管道為何,因使用該金錢、儲值卡可為正確之給付,自無對收費設備實施不正方法可言。
倘若行為人業有危險之前行為,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之可能性因而提高者,則行為人更負有告知義務。 申言之,倘屬交易上重要之事項,依具體情狀觀察交易相對人之知識、經驗、調查能力,尚無從輕易察知者,應認行為人負有告知義務,以利交易相對人斟酌利害,決定是否完成交易並為財產上處分行為,行為人明知交易相對人就交易上重要之點業陷於錯誤,有告知義務卻故意不為告知,自屬利用他人錯誤之消極不作為欺罔行為,而應認係詐取財行為。 為提升本院暨所屬法院裁判品質,鼓勵創新見解,103年特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設置審查委員會,除遴選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有參考價值,且最高法院和本院法律座談會未曾表示相關見解之裁判書類外,足資討論者,亦納入遴選範圍,經遴選者,將存放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並得選刊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提供法官及各界參考。
安寧大廈平面圖: 物業編號: 008443 (代理提供)
刑法第339條之1條的收費設備乃是以機器設備控管對價的收取,並在收取後提供對待給付的動化設備。 本判決所涉及的超商讀卡機,應非提供對待給付的收費設備,即其功能僅在扣款,而非給付。 並且,讀卡機應係刑法第339之3條的電腦,只因我國法未在該條中規定無權使用他人資料的情形,無法適用於系爭案例,猶待修法補正。
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本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元大台灣高息低波ETF(00713)最新配息金額出爐! 元大投信3月1日公告,2023年度第一次每單位擬配息0.68元,單次配息殖利率約1…. 上網找物件,只是尋覓物件的第一步,我們初期可以先篩選出三、四個在自己財力負擔範圍且條件和價格不錯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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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2006年12月完成,房協希望翻新後能讓居民多住20年。 不過有頂樓住戶批評天台防漏工程偷工減料,受漏水困擾。 而翻新期間有居民投訴邨內塵土飛揚和帶來噪音。
1999年4月24日起,地鐵將軍澳綫動工,導致坐落於填海區的安寧花園土地出現不正常沉降達70毫米。 安寧大廈平面圖 同年11月22日晚上,約百多名居民到坑口站地盤抗議,要求地鐵公司交出勘察報告。 裝修佬 1,500 張裝修平面圖資料庫是全港最齊的平面圖庫存,您可以在這裡搜尋各屋苑大廈的參考平面圖。 安寧大廈平面圖 綜上,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之收費設備,重視正確之給付,使用者身分並非考慮重點;反之,刑法第339條之2所定付款設備,則關心使用者之身分,由此兩者設備性質、使用規則均有差異之情形下,各該法文所述不正方法,自應容有如上所述不同解釋,不應適用同套標準。 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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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所稱之通訊,依該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包括:「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郵件及書信。三、言論及談話。」是依條文觀之,係屬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所稱「通訊之內容」。 至於通保法第3條之1所稱之「通信紀錄」,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及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此則屬於前述釋字解釋所稱「通訊之狀態」。 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見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另有關檢察官職權調取通信紀錄部分,見同條第3項)。
深水埗區的長沙灣@中原樓市片區,區內共19,540個私人住宅單位,涉及人口共131,188人。 主要街道包括元州街(長沙灣段)、青山道(長沙灣段)、發祥街(長沙灣段)、福榮街(長沙灣段)、長沙灣道(長沙灣段)、荔枝角道(長沙灣段)、福華街(長沙灣段)、醫局街(長沙灣段)、海壇街(長沙灣段)、興華街(長沙灣段)。 安寧大廈平面圖 另外,區內主要屋苑包括 麗翠苑,李鄭屋邨,南昌邨,美居中心,幸俊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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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案例的不法取得標案問題,利得範圍應從契約締結來觀察,而非履行契約所獲利益,自不需要扣除履約所需支出之成本,而採取所謂淨利原則。 本判決並未闡釋行為人不法獲利判斷之基準與範圍,逕行跳入採取所謂排除成本的淨利,又未說明不需扣除之成本為何,並不妥適。 二、偵查手段可分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強制偵查因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故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始得為之,而通訊監察破壞人民對於通訊隱私之合理期待,且係針對同一通訊對象持續進行內容監控之偵查方法,影響受監察人及其通訊對象之秘密通訊自由,是其歸屬強制偵查應屬無疑,此亦為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所肯認。 一、再審聲請人就具有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事由,負有「提出義務」及「說明義務」;提出義務包含提出具體、特定事實及證據方法之義務。 倘以提出「新證人」作為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該新證人若是原判決訴訟程序中從未出庭作證或當時僅就其他待證事實而為證言者,通常可認定具有嶄新性(如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人供述證據,經原法院審酌捨棄不採者,則不具備嶄新性之要件);但提出時仍須具備「特定性」,即再審聲請人必須具體指明該新證人確有見聞待證事實之所憑依據。 若僅為單純一己主張或懷疑猜測,甚或空泛要求法院自行查證有無該證人之存在,當為法所不許。
安寧大廈平面圖: 安寧大廈的交通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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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香港現時評分最高的三匹良駒正面交鋒,「金鎗六十」在勁敵環伺下仍能突圍而出,勝出令人難忘的一役。 起訴事實及法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具有提示、限定審判對象之範圍,以突顯攻擊防禦目標,避免突襲性裁判,暨預告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機能,與公平審判原則、保障被告防禦權之程序價值攸關。 允其於一定範圍內變更,或得簡省司法資源之負擔以實現國家之刑罰權,並免被告重複應訴訟累,然倘過度容許犯罪事實得任由法院形成,卻又不免過度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主體地位及其防禦權。 上開各項衝突價值之衡量,亦應為「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界定標準,共同形成變更起訴法條之界限。 就此,法院為衡平程序參與者之不同利益衝突,亦應於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行言詞辯論時,徵詢程序參與者之意見由法院權衡,以補充「社會基本事實」標準過於抽象所致之不足。 平等原則之誡命既是「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予以適度之處理,禁止恣意為之」,準此,其他同類案件之量刑,因量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罪責復具個別性,相類似案件之量刑分布查詢結果,自因個案情節不同而不能逕執為量刑之準據。
安寧大廈平面圖: 安寧大廈附近學校
另外,區內主要屋苑包括 翹翠峰,朗庭園,御豪山莊,雍翠豪園,怡豐花園。 區內家庭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為HK$ 20,420,年齡中位數為 43.7歲。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的門扇牆垣乃是安全設備的例示,其加重處罰意義,與前款旨在保護住居權人之隱私與人身安全不同,係在行為人必須使用更多的犯罪能量,始能突破安全設備,從而具有更高的可責性。 本判決認為本款在人民具有財產隱私之合理期待,反而與前款的住居安寧更難區別。 如判決要旨所謂「在不動產加裝安全設備資以防盜,無論該不動產是否有人居住其內,其等對於財物不被侵奪乙節,均已有符合社會相當性之足夠信賴(及財產隱私之合理期待)」,可否套用至其他防盜設備? 又所謂「符合社會相當性之足夠信賴」,應是被害人或公眾對於財物透過安全設備受到加強防護的信賴,恐與隱私之合理期待有所差異。
然相類似案件之量刑分布卻足可供為量刑時用以檢驗個案裁量結果是否確有畸重、畸輕;如有顯著乖離,法院則應盡其說理義務,並排除裁量結果係因非理性之主觀因素所致之量刑歧異,以此濟量刑裁量之審查標準抽象、審查密度偏低之窮,並昭折服。 安寧大廈平面圖 被告持拾得之信用卡(無自動加值功能),前往超商刷卡消費,是否即屬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不正方法,應為本件之爭點。 本判決所謂例外採取淨利沒收,乃是對沒收法制之如何適用有所誤解。 蓋不論是總額原則,或淨利原則,首要確定者,乃是不法行為的利得範圍,才有扣除成本與否的總額或淨額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