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根據這兩份通知書的內容,該公司並不是向監督申請批准或同意,讓它豎設兩份通知書內所指的三個招牌,它只是「通知」監督會展開或進行豎設這三個招牌的小型工程的意向。 根據「通知書1」和「通知書2」的內容,監督只是確認收到上述兩份通知書所指的小型工程經已完成的兩份完工證明書。 監督並沒有就該公司所指的三個招牌發出任何批准或同意,監督更加沒有承認豎設的三個招牌的合法性,而是說明會對違例的小型工程採取法律行動。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因盧先生並沒有在本案控告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所以土地審裁處不應頒發影響該公司的命令。 2014年1月24日,張女士在未有取得法團許可的情況下,將一份申請逾期提交抗辯書存檔。 由於被告人是法團而非個人,如欲親自行事,則須遵照區域法院的規定,由法團授權張女士代表法團答辯,張女士方可在本案代表法團行事。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
根據法團的證人的證供,管理公司只管理大廈,沒有管理1樓商場,所以1樓商場沒有收費。 其實,大廈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公契收取的,而1樓商場的代理人費用是根據「分公契」收取的,這是兩份不同的契約合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就算管理公司沒有根據「分公契」收取代理人費用,這是管理公司與1樓商場業主之間的事。 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 根據經修改的申索陳述書,顧問公司追討包括A4文件4,993張(每張5元)共24,965元;A3文件14張(每張30元)共420元;VCD兩隻共1,000元,顧問公司以額外工時及行政費作為準則,決定以上項目的收費。
- 爲了釐清共同擁有該發展項目的業權人,經理人及發展商的權益及責任,發展商往往與第一位買家簽署轉易契時,會同時簽署大廈公契,將每一個單位按比例估算出土地若干「不可分割的份數」及「單位的獨有管有權」賣給第一位買家及其後的個别買家。
- 申請人於2006年6 月,向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某置業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獲得其同意在外牆開設一道新門,他否認該工程影響大廈的結構或對大廈構成危險,法團不應反對他的工程。
-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751號個案,本案涉及大埔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與工程顧問公司發生的爭拗。
- 經考慮唐先生的申述後,法官接納屋宇署的申請,根據該條例第24B條之規定,依照屋宇署提交的命令草擬本,向該棚架發出優先拆卸令。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法庭頒令,第二答辯人須在本命令頒下的一個月內,把該側巷內所有僭建物移除,包括伸縮帳篷連所有雜物及鐵閘;禁制第二答辯人使用該側巷作私人用途;及第三答辯人須在本命令頒下的一個月內,將該外牆建築回復原狀。 答辯人在其C單位主人房的冷氣機窗口位上層石壆上,裝置了1個冷氣機散熱器及喉管,及在其B單位客廳窗戶外頂部石壆上,裝置了2個冷氣機散熱器及喉管,每個散熱器下方均有4個承托支撐。 在發現該僭建物後,法團曾透過代表律師向答辯人發出警告信,指出該僭建物違反公契及要求拆除,答辯人亦透過律師回覆否認有違公契的情況,要求法團點出相關公契條文,但法團未有回應。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港鐵物業管理霸權 擁屋苑業權份數逾半 業主處於弱勢 難換管理公司
由管委會填補空缺可以更快捷地委任管委會委員,以確保管委會和法團運作順暢。 如空缺由管委會填補,則管委會須一如作出其他決定一樣,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作出委任,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的任期只會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如果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其任期會跟其他在任的委員一樣,直至管委會換屆時全體委員卸任為止。
基於上述押記錯誤及多年後才採取追討欠款不被接受,法官裁定法團須解除押記及不能追討欠款。 2010年8月,法團發現發電機房的天花有滲水現象,於是向原告人投訴,但沒有收到回覆。 由於天花損毀並不嚴重,當時法團只聘用承辦商對天花作了修葺,費用為14,800元,工程在2010年10月完成,而申請人同時亦在一樓洗手間的地面進行了一些維修工程。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
可從宇署發出的用許可證 Occupation Permit,俗稱入伙紙中見到。 若以同樣的樓面地價作計算,上述西半山干德道彝年大廈的全幢估值大約12.7億元,而只計及當中的八成業權,估值也高達約10億元。 時下現代人多有毛孩或小動物作伴,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
- 根據地契8530號特別條款第13 條規定,經理人須提供一條每天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並須連接鄰近兩座樓宇。
- 經答辯人及業主委員會多次催促後,前任管理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才再次轉移港幣6,783,341.57元為各項按金及結餘,但所有帳簿、帳項紀錄、文據、文件仍沒有轉交予答辯人處理及保存。
- 雖然法團需要依賴顧問公司的專業意見,但是最終決定者必定是法團,顧問公司當然須要履行合約責任,以及履行其慬慎責任,但是不至於要取代法團去作出顧問公司認為適當的決定。
- 第二屆管委會於2011年1月14日決定舉行業主大會,討論及決議取消於2008年7月30日已通過的劃一收費500元議案,建議應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 其次,是放寬業權 / 業權人同意比例門檻,如東京申請重建的門檻為取得三分之二(66.7%)業權人同意。
- 其後法官於2018年5月14日,延展執行該強制命令,限期延展至2018年6月11日。
- 法官認為訴訟雙方都沒有考究屋宇署是否已發出命令,要求該單位的業主拆除該鐵棚。
-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批評,政府將公營物業私營化導致「區區都有火頭」,直斥房署有責任及權力改善和擴建建築物,並要負責屋邨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現時只是房署有權而不用。
(二)及(三)由於「三無大廈」業主和住戶缺乏平台討論和處理共同關注的問題,往往難以有效管理這些大廈。 相對較舊的「三無大廈」若缺乏適當管理和維修,可能導致樓宇失修,也可能影響樓宇和公眾安全。 所以,單位的建築面積差異、天台等會否影響業主擁有的業權份數,注意分契細節或自己的屋契或大屋公契(如有)。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如想準確一點得知自己所擁有的物業佔有多少業權份數,土地查冊就可以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6號個案,申請人是嘉和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3號舖的業主。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攤分600元。 答辯人同意大廈各業主須遵守大廈公契共分為3,388份業權份數,而該公契條文亦有設定管理份數為3,200份,答辯人認為,外牆沒有分配管理份數,即無須負責管理費。
報道指出,自2007年以來共有超過30塊窗戶玻璃從該屋苑的單位掉下,威脅當區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況令人憂慮。 LED發光二極體,全名為Light Emitting Diode,是一種半導體發光元件,這種二極體在通過順向電流時發光,逆向時則熄滅,優點是亮度高、體積小、耗電少、壽命長、不會排放水銀有害物質,屬環保照明光源。 經過多年研發後,LED已應用於交通燈之類特殊照明設施,並發揮高功率及節約能源等特性,將逐漸發展成為一般家居照明燈具。 另一種主流照明燈具是T5高功率日光燈管,主要因為管徑細小,較一般傳統燈管減少80%的水銀含量、壽命長達20,000小時、無頻閃、同樣具光效高及耗電少等特性。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果改裝未得管理公司許可,住戶仍執意進行改動,管理公司或向屋宇署通報,由屋宇署向住戶發信要求清拆或還原。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的約束力凌駕於業主組織草擬的守則和協定,如公契未有禁止動物入住,但業主委員會事後要求立約禁制,亦不足以迫令大廈全面執行。 仲量聯行大中華研究部主管黃志輝指,儘管政府於2010年已把申請強拍門檻由擁有地段90%不可分割業權份數調低至80%,但市區重建步伐仍然緩慢。
民政事務總署以30年以上樓齡的「三無大廈」為目標,推行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 「三無大廈」即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 該計劃目的是從業主或租客中招募志願人員,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政府部門聯絡大廈居民,讓大廈居民能一起商討和處理基本的樓宇管理工作。 該計劃反應不錯,直至2012年2月底,已招募了550位居民聯絡大使。 長遠目標是通過這個平台,協助大廈組織業主立案法團,以便有效推行樓宇管理工作。 法官認為,該大廈公契第 3條指明須按個別業主在該大廈所佔份數的比例來攤分。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涉及23個單位 部分由小業主自住或出租
法官認同法團的兩名證人所說,自2008年才開始發出勸喻及口頭警告,於2008年9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警告答辯人假如不立刻停止把商業廢料丟棄在天井,會從2008年10月1日開始向他收取每月600元的額外清潔費。 之後,法團亦有發出其他書面警告及律師信,並向他追討已引起的額外清潔費,但答辯人指他忙於應付生意,無暇處理該些信件。 該大廈位於薄扶林道35至37號,有兩份公契,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5號(即B及C座),另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7號(即A座)。 2005年之前,該大廈35-37號只有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當時有業主認為,既然大廈有兩份公契,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團。 一些業主(包括申請人)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當時的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委任申請人作為臨時管理人。
強拍亦即是「強制拍賣」,政府於90年代,為了解決樓宇老化及失修,以至個別業主失蹤或死亡問題,認為需要持續推行重建計劃,於是在98年提出方案,之後立法會通過並在99年實施《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 環保觸覺調查5個已建成的鐵路上蓋屋苑,包括新葵芳花園、德福花園、綠楊新邨、蔚藍灣畔及盈翠半島,翻查各屋苑之公契,分析各個屋苑的港鐵及業主所佔業權份數比例。 調查發現,公契計算業權份數的時候,是把整個地段的建築物及設施,即包括車站、商場及公用地方等計算在內。 另外,港鐵亦擁有地段內的商場業權份數,例如荃灣站的綠楊坊(佔業權24%)及九龍灣站的德福廣場(佔25%)。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天台防水層的維修責任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於多年前曾接獲修葺令,被署方要求維修大廈外牆及公用地方,法團雖已遵照修葺令指示,但仍受平台僭建物障阻而無法徹底修葺。 該大廈的天台與平台等公用地方已被僭建物佔用約30年之久,法團曾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律師信,但一直未獲僭建物的業主理會。 民政事務處提供放置舊衣回收箱的地點,包括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入口、休憩處、公園、體育中心和圖書館等;如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也可將舊衣回收箱設置於私人樓宇及商場的公用地方。 若曾填寫委託書的業主出席會議及要求收回投票權,受委託者便不能取得授權及不能取得該會議的投票書,該會議的投票權需交回該單位的業主手上。
保安管理是大廈管理的重要環節,包括管理員巡邏、出入監控、交通管制、訪客登記、人流控制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通常法團會聘請管理公司代理保安管理的工作,管理公司可設立自己的保安隊伍,或外判給專業的保安公司承辦。 而沒有法團或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便須團結,設立適當的保安管理方式,包括在大廈所有通道出入口安裝鐵門及密碼門鎖,如經費許可亦可加裝閉路電視系統,使大廈出入的人流受到監視,已可達到最基本的保安要求。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法官裁定被告人未有採取合理步驟維修升降機,須向原告人賠償260,346元。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除了交由清潔服務公司去處理大廈的清潔項目外,住戶仍須經常保持個人的居住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法團亦有責任監督清潔服務水平,使大廈有理想的衛生環境。 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除了「社區舊衣回收箱」計劃外,很多非牟利團體及商營機構也有提供合法收集舊衣的途徑,民政事務總署鼓勵市民盡量利用這些途徑處理舊衣,以減少浪費及支持環保。 過往,由於政府沒有向地產發展商制定一套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劃一規定的地積比率,以致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有很大差距,才出現六成至九成差距不等的實用率。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份數英文
法官分析,如果答辯人的僭建物支撐鐵枝越過地界,很難想像在商業大廈興建期間,工人不會將鐵枝切短才繼續工程,就算答辯人的說法正確,他的僭建物的鐵枝必然已超越地界,所以已經是侵權的行為。 在現階段,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答辯人的行為破壞了外牆的防水層,而需要做特別的防水維修工程。 雖然答辯人已經拆除僭建物,但證供顯示部份角鐵及鐵枝仍插在外牆上,所以須頒布禁制令,命令答辯人移除全部外牆上的角鐵及鐵枝。 法官認為法團同意工程費由最初申請人報價的498,000元提升至700,000元,另有附加合約35,000元,應該已經包括全部工程費用,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會在沒有洽談價錢的情況下,便貿貿然開始一項涉及十多萬元的附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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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採用新顏色電線代碼規定後,黑色線芯會由「中性線」轉為「相線」,藍色線芯則由「相線」轉為「中性線」,錯誤接駁這兩種線芯會令電力短路風險增加。
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文,任何業主在未獲得大廈管理人的同意或准許的情況下,皆不能在大廈的外部建立或附上任何配件、裝配或物件,業主也不能在大廈的任何部分,做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申請人確實已有屋宇署的批准,進行有關的工程,但法官認為屋宇署的批准並不豁免申請人身為大廈業主,不須依照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申請准許的責任,屋宇署的批准亦不等同大廈管理人執行公契時的批准。 法團於2002年7月7日與顧問公司簽訂顧問合約,包括須呈交勘察報告書、講解勘察結果、講解必須的工程項目和預算、預備招標文件和工程合約、監督工程、進度、驗收,以及提供保固期的服務等。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合約訂明,顧問費用不包括支付部門和公共事業公司收費、圖則、文件影印費用,但沒有訂明影印費用的價錢。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此外,民政總署已透過「關愛基金──舊樓業主立案法團津貼計劃」提供資助,以減輕舊樓法團在日常運作開支的負擔,並協助法團遵行法例的相關規定,此舉同樣有助鼓勵「三無大廈」的業主成立法團。 視乎「三無大廈」的狀況和需要,部分民政事務處亦會提供協助,例如透過「地區主導行動計劃」,為「三無大廈」提供一次性的清潔服務,以示範良好大廈管理的成效,鼓勵住戶參與大廈管理工作。 又計計數,如果該物業只有4層4個單位,每層有1份,共4份業權份數,那麼大業主要收購多少個單位才可申請強拍呢? 對,答案是必須全面收購,因為少了一個業主(25%)的同意,都不能乎合80%的可申請強拍法例,所以這情況就是不能進行強拍了。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製售賣)條例》, 即是坊間說的「強拍」,打從1999年起開始實行, 目的是即使發展商收不足百分百的業權,只要該大廈符合某些條件,都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對餘下小業主作出強制售賣命令,而商鋪買賣的方式一般會透過公開拍賣,即是強制拍賣, 俗稱「強拍」。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於2019年1月17日,第四答辯人在聆訊中向法官解釋,他已經將他的物品移離大廈的公用地方,而在公用地方剩餘的雜物不屬於他的。 法團反對第四答辯人的說法,指稱第四答辯人仍然沒有移離在大廈公用地方屬於他的物品,並不同意剩餘的物品不屬於第四答辯人。 因此,法官不接受答辯人這方面沒有實質證據的推論,法官裁定答辯人有關的喉管均是違例建築。 法官接受法團的證供,正是因為答辯人的反對,承建商不願意負上法律責任,因此法團雖然在2017/18年大維修銳意清拆該排污設施,卻未能成功。 法官頒令在上述四宗案件中,有關的答辯人均須清拆其單位經外牆接駁至該大廈主要去水系統的排污/去水喉管,並還原相關的外牆原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根據該屋苑第四屆業主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4年4月13日的記錄,當時的委員會與經理人達成共識 ,認同商場業主匡倫擁有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的業權,應履行其保養、維修及支付電費之責任,匡倫亦接受此共識 ,支付所有有關之費用至今。 經理人認為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的業權擁有人是匡倫,它只需要按照地契每天24小時開放予公眾人士包括各住宅用戶使用。 根據經理人提供之圖則清楚顯示綠色部分為屋苑公用地方,但是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並沒有被塗上綠色和被界定為屋苑公用地方。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該公司於2003年以約40萬元購入物業,是次拍賣不提供樓契,並以連佔用人不交吉形式拍賣,前門樓梯底面積約28平方呎,後門樓梯底面積不足10平方呎,該物業拍賣位置屬非住宅用途。 拍賣行於2012年4月公開拍賣該物業前門及後門的樓梯底位置,開價9萬元,其後每口叫價加1萬元,惟無人承價,物業最終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