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負責徵收;地稅/原有地租則由地政總署根據其他法例或第515章獲豁免繳交新地租負責徵收。 何 先 生 在 未 補 地 價 及 未 獲 取 「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證 明 書 」 的 情 況 下 , 出 租 居 屋 單 位 , 違 反 《 房 屋 條 例 》 的 規 定 , 是 有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的 。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宗地價格,是以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地塊大小、形狀、容積率、微觀區位等因子,通過系統修正進行綜合評估而確定。 城市地價過高是目前我國房地產發展中一個突出的問題,而城鄉融合區以其低廉的土地價格已成為房地產投資者和消費者共同關注的熱點。 並測算出了德惠市住宅、商業、工業用途地價空間分配系數。 該項研究對明確小城鎮立體綜合用地評估技術路線與技術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並對實現小城鎮土地出讓、轉讓中涉及較多的立體綜合用地補償價格具有重要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及住宅發售計劃單位的業主於轉讓日期起計第六年起,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但須補繳地價。 但房改房跟經濟適用房不同,原產權單位仍有一定業權,故產權人並不完全擁有有關物業的所有權利。 所以,若賣出住房時,產權人需與原產權單位分成(但按成本價和按優惠價出售的單位分成不一樣)。 若產權人不希望與原產權單位分成,他也可以首先補回差價(當中的差價由評估部門對房屋進行評做而定),讓房改房變成完全的普通商品房。 按澳門法規,回歸後澳門土地國有,特區政府行使使用權。 澳門用地不同於香港及中國內地的拍賣方式,主要依據開發方的發展計劃批地,稱為批及制度。
地價英文: 英語解釋
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按照此條例的規定,就根據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權益而評估和徵收地租: 1. 已明文規定須繳納每年地租(金額相等於為批租土地所不時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 3% )的地契。 如果持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有事急須套現,但不符合房委會的要求,可考慮利用市面上一些相關的業主貸款,在不涉及按揭性質下提取現金周轉,惟需要注意有關利息水平及個人的財政能力。
土地紀錄內載的資料不得用於與土地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使用所提供的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一直以來,居住於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的租戶,可以「綠表」申請者的身份,不受入息限制購買新發售居屋,或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未補價居屋,但是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的非公屋租戶,只能以「白表」申請者身份購買新發售居屋。 除特殊情況,業主需資金應急外,房署一般是不接受將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加按或轉按套現的。 如果只想「平手轉按」,將未供完的按揭貸款部分轉移至另一間銀行,因平手轉按不會增加供款壓力,房署一般會批得較鬆。 丁屋的註冊業主或其獲授權人須填寫豁免書個案標準申請表格 ,並將填妥之申請表格連同有關文件交回所屬地政處。 所以買方在決定購買丁屋前,務必先聘請律師查閱契約或批地文件,及查核有關轉讓限制是否已獲地政專員發出修訂書或同意書撤銷。
地價英文: 按揭專區
所以,1992年前建設的商品房、私房、回遷房等沒有交地價,所以產權人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才能進行二手買賣,此是為「補地價」。 但凡房屋的房產證備注欄上註明「此土地未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就代表業主尚未繳納土地出讓金,進行買賣時就要補交。 補地價只需在該房產首次進入二手市場買賣時才需繳交,之後的二手買賣則不再需要。 地價英文 若該原居民以建屋牌照於自己名下農地上興建的丁屋,則這屋有5年禁售期。
因為我之前曾經見過,如果把供應放得太後期推出,萬一流標,該年的供應就不能達標。 即使市場出現未能預計的情況,譬如流標,我們尚有時間去追回落後的供應,這是主要原因。 但我希望大家明白,這個做法自然會令第四季的供應數量比之前三季相應為少。 發展局局長:我不猜測中資集團來港「搶地」的原因。
地價英文: 根據《地租 (評估及徵收) 條例》提出反對及上訴
為使個別合作社社員取得有關單位的法定業權,合作社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便可以根據「修訂官地租契辦法」申請解散,但有關土地及樓宇必須受明確的轉讓限制約束。 個別合作社社員繼而可透過轉讓契據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 在當前的國有土地出讓中,正式掛牌的土地都會有規劃部分要求的容積率,作為這塊土地開發的附加標準,那麼開發商在拍地的同時,就能得知這塊地所能實現的建築總面積,樓面地價怎麼算才是最準確呢? 地價英文 根據現行土地行政政策,如果修訂契約令土地價值上升,發展商便須支付土地補價,即使根據《建築物條例》獲豁免計算總樓面面積亦不例外。
- 二手居屋可以分為居屋第二市場及自由市場兩種,居屋第二市場所發售的居屋未補地價,無論轉名、按揭及轉讓也有一定限制,過去只能售予綠表持有人,因此又稱為綠表市場。
- 我再次提醒大家,這些單位買入容易,但是賣出是困難的。
- 某些環保及創新樓宇設施,例如公用走廊或郵件派遞室,由於並無令土地價值上升,因此發展商無須為這些設施支付土地補價。
-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 不過,在買家的立場來說,沒有寫明補地價價錢的買賣可能會影響他們本身的預算。
- 如果丁屋的註冊業主或其獲授權人希望申請補地價,可聘請熟悉丁屋事務的律師代為申請,或可先諮詢地政署有關手續。
拖欠地稅(即使所欠地稅是在現時的業權人購入有關物業前已經積欠)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作為地主有權因此收回該物業。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 150 章] 1.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1.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地價英文: 地稅/原有地租
大家要明白,我們賣地到樓宇落成供應給市場,通常需要好幾年時間,中間的市場亦千變萬化。 在目前的階段來說,我們認為留有空間讓市場就着需要而反應,比較合適一點。 倘「解除轉讓限制書」未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應向業主查詢他是否已安排繳付補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 買賣合約中必須附加條款如下:「署長所評估的補價,須於土地轉讓之前和在由協議訂立日期起計的28天內,或在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內,向委員會繳付」。 在租賃的情況下,業主不應在未獲得解除轉讓限制前簽訂任何租約。 現時居住在公屋(不是交雙倍租或市價租)、中轉屋、房署批准的人、領取長者津貼計劃的人和房署發出保證書的屋宇事務助理,都可以利用綠表來申請居屋。
物業的首任業主為香港房屋委員會,該物業可能是按某項政府房屋計劃,如《居者有其屋計劃》而興建的。 計劃下的單位買賣受《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管制,在轉讓限制解除前,有關單位的買賣將受制於該條例的規定。 地價英文 根據《房屋條例》,轉售「居屋第二市場計劃」下的單位必須使用指定買賣協議書。
地價英文: 轉讓至合資格人士,毋須補地價
地政總署每年在五月和十一月份均會發出約 220,000 份繳納地稅通知書。 絕大部分業權人均會依時繳款;倘有任何業權人拖欠地稅,政府會採取適當行動追討,詳情見下文 – 不繳納地稅的後果。 倘每年地稅為 $100.00 以上,每年發出一次。
網上申請只適用於持有已啟動數碼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或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的業主使用。 業主可透過房委會網站、香港政府一站通或「智方便」網站填妥及遞交網上申請。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地價英文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因 此 , 與 私 人 物 業 一 樣 , 土 地 註 冊 處 也 為 這 類 公 共 屋 地價英文 邨 提 供 土 地 登 記 冊 。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十個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屋苑的個別單位業主,可於 5 年的轉售限制期屆滿後向房協申請解除有關轉售限制和評定相關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