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小型屋宇政策(見註1) 向原居民批出的土地或發出的建築牌照,通常附有 條文,限制土地的售賣或以其他方法轉讓。 即使在 土地上的發展已經完成,此等限制條文可能仍然有效,例如業主須向政府繳付額外的地價,才可將限 制條文撤銷。 買方必須細閱這些文件,查核這些限制條文是否仍然適用,或是否已由地政專員發出修 訂書或同意書撤銷。 「地段索引圖」在其背景的地形圖上標示了各種永久和短期持有的土地的圖像界線。 這些土地包括私人地段、政府撥地、短期租約批地,以及其他作核准用途的土地。 請注意: 地段索引圖上的資料會被不時更新而不作事先通知; 地段索引圖的更新或會延後於有關資料的實際變更;以及 地段索引圖中顯示的界線僅供識別之用,資料是否準確可靠,應徵詢專業土地測量師的意見。
註 冊 並 不 是 強 制 的 規 定 土地註冊處圖則 , 但 註 冊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 , 因 此 , 市 民 大 都 為 物 業 註 冊 。 地圖介面上顯示的航空攝影照片覆蓋範圍只作識別用,此範圍可能與照片實際的覆蓋範圍有所偏差。 你可利用中央電腦資料庫搜尋全港私人大廈(包括住宅、商業、工業大廈)的基本資訊,包括大廈層數、單位數目及管理組織等。 在1987年前建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業主或佔用人須改善或提升樓宇的消防裝置,以符合現代標準。
土地註冊處圖則: 公共服務
摘要說明:本地段索引圖在其背景的地形圖上標示了各種永久和短期持有的土地的圖像界線。 請注意: 本索引圖上的資料會被不時更新而不作事先通知; 索引圖的更新或會延後於有關資料的實際變更;以及 本索引圖中顯示的界線僅供識別之用,資料是否準確可靠,應徵詢專業土地測量師的意見。 物業資訊網提供24小時服務,以便公眾隨時隨地可使用多功能中英雙語搜尋器,查閱差餉物業估價署持有的物業資料,並提供本署與土地註冊處已配對的物業地址以供參考。 透過此「我的政府一站通」網上服務向機電工程署提交相關服務的電子申請,例如根據有關法例管制規定,申請准許繼續使用及操作升降機的許可證、申請准許繼續使用及操作自動梯的許可證。 電子提示服務的對象是業主和《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下的認可機構。 如果你登記了這項服務,每當有涉及你的物業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你便會收到電郵提示,作用是避免有人誤認業主,將單位出售出租,這類情況,或於業權糾紛多的村屋交易出現。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會委託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凡 屬 於 地 政 總 署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的 物 業 , 通 常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首 次 轉 讓 的 買 賣 協 議 中 找 到 有 關 單 位 的 實 用 面 積 。 普 通 副 本 是 直 接 從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印 製 的 紀 錄 。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地段索引圖
查 閱 地 盤 圖 則 、 分 割 契 據 、 分 割 圖 則 等 , 以 確 定 後 巷 是 否 屬 於 大 廈 地 段 的 範 圍 , 亦 可 同 時 參 考 大 廈 公 契 內 容 , 以 確 定 後 巷 是 否 屬 大 廈 的 管 理 範 圍 。 條主要規定所有可註冊但沒有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文件及法庭判決,對於之後真正及確有付出代價的買方或承按人而言,是絕對無效的。
市民如果想查閱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需要親身到政府合署填交申請表,並提供圖則編號。 查閱正本收費根據圖則存放之由而定,如圖則是根據有關法例而存放,費用全免;如因政府租契而存放,則收費 $10。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是一個透過互聯網運用的電子平台。
土地註冊處圖則: 查 冊
透過此網頁,你可以了解有關大廈的財政預算、帳目管理、招標程序包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第三者風險保險等。 本網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平面圖像、圖畫、圖片、照片以及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均受版權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本網站內所有版權作品的擁有人,除非預先得到地政總署的書面授權,否則嚴禁複製、改編、分發、發布或向公眾提供該等版權作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政府」)在本網站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 政府雖已盡力確保資料準確,但並不對該等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時的恰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申述、保證或擔保。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地政總署的測繪處支援土地測量監督,執行 《土地測量條例》(第 473 章)。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的 規 定 運 作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於 一 八 四 四 年 制 定 , 是 本 地 最 古 老 的 法 例 ,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現 在 以 註 冊 物 業 作 抵 押 的 物 業 包 括 商 住 物 業 , 貸 款 額 超 過 一 萬 億 元 。 本網站顯示的多邊形只提供該地塊的大概位置,並不代表任何它的實際範圍或界線。
土地註冊處圖則: 登記電子提示服務
根據該條例第3條,土地測量監督由地政總署署長擔任。 1995 年 9 月 1 日,地政總署署長把該條例賦予他的所有職能,轉授測繪處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請參閱 第 3505 號政府公告 )。 屋宇建成後,會由地政專員(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 土地註冊處圖則 日前由政務專員)檢查。 如一切符合規定,屋宇將 獲發給載列租契、新批約或建築牌照條款的完成規 定事項證明書。 倘屋宇座落於集體契約的土地上, 或屬於舊屋重建,則不會獲發給完成規定事項證明 書。
- 拆除兩個均有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的相連單位的間隔牆,可能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 如單位為遺產物業,上手業主已與世長辭,其死亡證會被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而死亡證列有死亡原因和地點,所以理論上,查冊可以查到過去業主是否在單位內過身。
- 凡 屬 於 地 政 總 署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方 案 的 物 業 , 通 常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首 次 轉 讓 的 買 賣 協 議 中 找 到 有 關 單 位 的 實 用 面 積 。
- 註冊程序完成後,文件便會被編配一個註冊摘要編號以茲識別。
- 土 地 文 件 有 一 定 的 註 冊 程 序 。
在此情況下,當局會發出通知書,確認不反對 該屋宇的入夥。 土地註冊處圖則 如檢查發現屋宇的尺寸,與上文第 5.2 段所述者有輕微差異,則須當局發出通知書,表 示在屋宇的存在期內,容忍該等差異。 為租契申請具追溯性的書面批准,以修訂條款、換 地或建築牌照方式更改用途以便建屋,通常不會獲 准。 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如有變動,註冊承建商須以書面形式把有關變動和生效日期、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通知屋宇署。 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出席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如有需要,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亦須接受面試),註冊事務委員會會就接受、押後或拒絕有關申請,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土地註冊處圖則: 櫃 位 查 冊 及 自 助 查 冊
如 客 戶 需 土 地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土 地 紀 錄 證 明 , 可 申 請 列 印 於 防 偽 紙 的 認 證 副 本 , 這 類 副 本 載 有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的 認 證 。 可 申 請 載 有 物 業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契 約 的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可 在 登 記 冊 上 的 “ 物 業 涉 及 的 轇 轕 ” 欄 內 找 到 , 再 按 該 編 號 索 取 所 需 文 件 的 副 本 。 國土計畫依「保育」、「利用」、「復育」、「管理」以及「永續」等目標,配合各縣市國土整體空間規畫的願景,把土地劃設為4大功能分區、共19種分類。 這包含:國土保育地區(5類)、海洋資源地區(5類)、農業發展地區(5類)及城鄉發展地區(4類)。 免責聲明:如因使用本地段索引圖,或因所依據的本索引圖資料出錯、遺漏、過時或有誤差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系統設計會具備有關功能,容許資料庫提供其他附加資訊。 土地註冊處會提示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檢視他們應否藉香港法例電子資料庫的建立考慮把目前分別列於附件的圖則以網上形式提供,包括關於銷售地圖的資訊;以及如果這樣做,資料庫日後應如何提供該等資訊。 由 政 府 契 約 批 出 的 日 期 起 , 該 契 約 所 涉 物 業 的 一 切 交 易 記 錄 均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上 土地註冊處圖則 。 市 民 只 須 繳 付 費 用 , 便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查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這 些 登 記 冊 、 註 冊 摘 要 及 有 關 的 土 地 文 件 。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地紀錄的種類
客戶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索取土地文件副本。 如使用桌面版,用戶可選擇下述方法收取土地紀錄副本:以瀏覽器閱覽、下載、電郵、傳真、郵遞及櫃位領取。 如使用流動版,用戶可選擇以瀏覽器閱覽及電郵來收取土地紀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