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11大優勢2024!內含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絕密資料

解除保險契約,對於投保人來說比較寬鬆,除了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契約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無任何原因解除保險契約。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 …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65-127條。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 有人認為保險契約效力應開始於保險人的承諾,也有人認為保險契約開始於保險人收取了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也有人認為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以保險單載明的起始時間為準。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一律採「追溯生效」契約效力自保單所載翌日零時起生效。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解除契約,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要求解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將除斥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以杜絕有心人士鑽這項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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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但實際上,近來部分法院已經將「保險人藉拖延請求給付,以規避契約解除權」的行為,認定是一種「權利的濫用」,而判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並不退還所繳保費」的結果。 儘管誠實告知之下,保戶因此被加費或相關疾病因此「批註除外」,但至少保戶能夠享有其他疾病的保障,不致於「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且就算不幸被保險公司「拒保」,但總不致於會有「最後契約仍然無效」及「白繳保費」的結果。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解除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 藉著3年工程師和新媒體創業的收入,慢活夫妻從百萬美股部位出發翻上千萬,其中每月穩定進帳3萬現金流的秘訣,在於趁營運佳、獲利穩的成長型公司,跌至合理價買入且長期持有。
  • 而在各保單示範條款中,差不多是寫在第8至第13條的位置(視不同類型保單而有差異)。
  • 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健康或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的契約無效。
  • 保險人(即再保險人曾否放棄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代位權)?

解除契約權雖然在保險公司,但要保人只要能夠證明,未誠實告知的內容,與事故發生無關;或是「不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也不能任意動用此一條款的權利。 保戶若遇到這類狀況,也可以據理力爭,並不是完全處於弱勢。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保險契約中的投保人,可能獲得遠大於所支付保險費的利益,也可能不會獲得利益;保險契約中的保險人,可能所賠付的保險金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契約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 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 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契約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契約可以是暫保單。 曾在【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下篇)】提到“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要保人未誠實告知」”,這堂課要來探討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下同)第64條之告知義務為保險法最重要的傳統考點之一,本文將銜接上回,簡介其餘重要爭點,希望幫助考生理解其概念。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愛舉手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第64 條. 草案一出,就有支持者認為「以後保戶難偷雞了!」,並表示「感恩呀!」,甚至迫不及待的詢問「何時公告生效?」。 但也有人擔心「業務員會藉此機會衝一波『有病』的投保」。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過去有保戶濫用「2年除斥期」,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解約,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判決結果也因時空背景不同,而有180度轉變。 在與內容完整,特別規定該契約之成立 需遵循一定之方式進行;或雙方當事人為保全契約內 容及權利,互相約定應依一定方式進行,學說上稱之為「要式契約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人身保險part3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III.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說明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台積電今(10)日公布1月營收2000.51億元,月增3.9%、年增16.2%,在工作天數減少之下,還能重返2千億元,繳出歷年同期新高成績單,令市場相當驚喜。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在必勝考題(保險法規)的討論與評價

34 依保險法第64 條之精神,請問告知義務之範圍是採何種主義? 按照通行的原則,契約無效為自始至終無效,所以因該契約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過錯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惟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依親居留規定中,具我國國籍之被收養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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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顧名思義,超額、足額和不足額是保險金額相對於保險標的的價值而言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超額或者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則保險公司按照標的的價值賠償,然後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不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保險公司只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 條據實說明義務者則. 保險人須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B. 制度的本質與技術性,關於保險費與保險利益的要件,均應認為屬於絕. 保人因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依法可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未告知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 … 《保險法》第64條有關「解約權除斥期間」是指: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1個月後,不行使便無法解約,或者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學說見解:學說則持相反意見,從構成要件來說,此構成要件的重疊和包含關係並非特別關係的充分要件。 其二,二者之立法目的亦不同,前者係為維持對價平衡原則、誠信原則,後者為對表意自由之保障。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

5 下列何種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大法官解釋已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 … (D)71.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屬於附合契約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保險契約多為標準化保險單 B.較不適用契約自由化之精神 C.契約標準化之目的在求 承保基礎之一致 D標準化保險單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之。 (C)72.保險契約與賭博均具有射倖性質,其不同 …

因此,應目的性限縮解釋,僅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為前提方能適用。 人身保險共四種類型,除健康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與傷害保險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天災保險。 1 以下何者為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類別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產物保險及人身保險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 依從舊從輕原則,即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為準 【2016Q2_2-162】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法律不朔及既往,故應以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規定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