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印花稅的應繳金額至少為澳門元五十元。 如有關行為,合同及任何文件,所涉及之款額是以外幣為單位時,印花稅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用之貨幣繳付,並以結算日之平均兌換率計算。 一、對於為徵收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而按第十七章的規定作出的依職權結算行為或附加結算行為提出的異議,如其理由為不同意對移轉所定之價值者,必須向複評委員會提出。 財政局為監察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遵守情況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印花稅有關的資料時,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律師、實習律師、法律代辦、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可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和會計公司、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的保密義務即被排除。 任何不按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完稅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均不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所接納;任何文件、文書或行為不繳納應繳印花稅或不繳納須與因違法行為而被科的罰款一併繳納的應繳印花稅,均不產生任何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1998年第33號第7條修訂)在本條中,轉易契包括任何租約協議,或任何不動產的責任解除書或放棄書。 儘管有第4條及附表1第1類段的規定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就該轉易契向署長繳付指明款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及 (如有多於一名承讓人)有關法律程序可針對各承讓人提出,而不論該等承讓人之間的繳付指明款項及罰款的民事責任為何。 儘管有第4條及附表1第1類段的規定 ——有關協議中的購買人或各購買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就該協議向署長繳付指明款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及 (如有多於一名購買人)有關法律程序可針對各購買人提出,而不論該等購買人之間的繳付指明款項及罰款的民事責任為何。
印花稅條例: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 SSD)
四、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四、如有關行為由私人實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與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之間訂立,由前者承擔全部稅款,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印花稅條例 四、結算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此性質的印花稅一經結算,即使在同一年度內根據合同條文仍有續期,亦不能再以同等理由徵收。 三、屬調低租金的情況,出租人可自減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已繳印花稅與應繳印花稅的差額。 二、經接受培訓後的財政局工作人員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為以私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簽名進行任何類型的公證認定。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印花稅條例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購入的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首置印花稅稅率 (第 2 標準稅率)
凡屬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其書寫方式須使印花可在該文書表面顯示而該印花又不能用於或適用於其他文書。 凡屬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如載有多宗不同事項或與多宗不同事項有關,則須就每宗事項而獨立及分別徵收印花稅,猶如該文書是就每宗事項而訂立的獨立文書一樣。 凡屬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須按其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獨立及分別加蓋印花。 除第16條另有規定外,以任何可憑以徵收印花稅的代價而訂立的任何文書,以及以任何一項或多項進一步或其他有值代價而訂立的任何文書,須按每項代價而獨立及分別徵收印花稅,猶如該文書是就每項代價而訂立的獨立文書一樣。 預計在香港從事不動產買賣,轉讓或轉讓(即轉讓或轉讓)的每一方都將支付某種形式的印花稅。
- 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 15% 稅項,即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 。
-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 美國晶片製造商英偉達向中國電信設備商華為出售技術的計劃,可能受阻,為英偉達帶大巨大經濟影響。
- 無論如何,鑑於香港對各種類型的房地產的需求很高,再加上香港政府為開發新房地產而持續提供的土地短缺,這一新措施是否以及如何有效遏制仍有待觀察。
舉例兩夫婦聯名購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中一方已持有本港住宅物業,他們需要繳付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45萬元。 但如果購買本港住宅物業,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話,你就要支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劃一15%的印花稅。 舉例,如果你並不是香港人、或者你已持有一層香港住宅,但現在又想多購一層物業,你也要繳付較高稅階的稅項。 例如你購買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你所需要繳付的印花稅就是「300萬元x15%」,也就是450,000元。 四、以上款b)項所指文件為依據作出的移轉,只要沒有更改買賣雙方、標的,以及維持移轉價值,納稅主體在訂立確定合同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公司查冊可以查閱什麼資料?網上公司查冊教學
任何售賣轉易契如依循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而簽立,而憑藉第45條,該轉易契無須根據附表1第1類規定予以徵收印花稅—— (由201 4年第14 號第26條修訂)則該份買賣協議無須根據附表1第1、及類規定予以徵收印花稅;及 (由2011年第14號第11條修訂;由201 4年第2 號第14條修訂)第45及條適用於該份買賣協議,方式與該條適用於售賣轉易契一樣。 29AL.近親之間的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住宅物業;及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與該轉易契中的轉讓人或各轉讓人中的每一人屬近親; 如該轉易契中有多於一名承讓人,他們亦屬近親;及 該承讓人是(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就第款而言,如在有關交易中,某轉讓人是以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人行事,則須將該另一人視為轉讓人,取代該受託人。 如符合下述情況,本條適用於某人(指明人士)︰有根據第47F或47G條,在下述基礎上就某文書批准印花稅寬免 印花稅條例 ——某計劃(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安排(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及指明人士是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起人或發債人。
二、如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對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未有訂定有關交付所徵收稅款的期間,則應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將上月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印花稅條例: 「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
就第款而言,印花證明書所載有的誤差,並不包括以下情況:在署長根據第13或47L條評定某文書的印花稅後發現該文書所加蓋印花的稅款額不足。 (由2013年第10號第28條修訂)凡有印花證明書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須 ——以書面將註銷通知書送交以下任何人士 ——已就退還或退回事宜提出申請的人;或提出有關的註銷該印花證明書的要求的人;及註銷就該文書備存的印花證明書的紀錄。 凡印花證明書因多繳印花稅而根據第或款被註銷,署長可發出用以表明可就該文書徵收的印花稅已經繳付的新的印花證明書。 凡印花證明書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可發出新的印花證明書,更正有關誤差。
(由2014年第14號第13條修訂)為追討任何文書的印花稅而憑藉第款提出的任何訴訟,不得於自該文書加蓋印花期限屆滿時起計超過6年提出。 任何人如意圖詐騙政府而不遵從第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但署長可在刑事法律程序展開前,就有關罪行,以罰款代替起訴。 任何人不遵從第款的規定,並不影響一份買賣協議或一項非書面買賣協議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附表1所指明的每份文書,不論在任何地方簽立,均可予徵收該附表中就該份文書指明的印花稅,而該附表所載的類別、附註及解釋均相應對其有效。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文書加蓋印花期限須為附表1就該文書指明的某一時間或某段期間(視屬何情況而定);凡該附表訂定任何文書的加蓋印花時間是在其簽立前,則有關條文不得解釋作禁止該文書於簽立後加蓋印花。
印花稅條例: 什麼是「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無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就該協議或轉易契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及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其他款項。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的額外印花稅款額,少於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徵收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須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因為第款的施行而將調減的款額;及進行以下計算後所得的款額:將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減去在第款的施行下,將須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 在本條例中,提述根據本條就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批准寬免,即提述該協議或轉易契在下述基礎上加蓋印花 ——因為有第款規定,該協議或轉易契不得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或該協議或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款額少於如非有第款規定便須予徵收者。 29AS.某些將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屬於公共租住房屋的住宅物業售予租户或認可住客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住宅物業; 該物業是根據房屋委員會的租者置其屋計劃而取得的;及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印花稅條例 ——就該物業而言,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房屋委員會的租户或認可住客;及 該承讓人並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反對增加股票交易印花稅者往往稱香港現有買賣雙方合計0.2%的稅率已經高於其他國家,但事實上一些證券交投暢旺的地區有關稅率並不比香港低,例如英國現行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就高達0.5%,而法國的證券交易徵費雖然一般只有0.1%,但對大額或房地企業相關股份的轉讓卻會收取3%或5%的稅項,甚至連鄰近香港的台灣亦有以「證券交易稅」名義對公司發行股票課稅0.3%。 如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47I條 文書須加蓋適當印花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 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由《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11年第14號)第4條作出的修訂,並不就在該條生效日期#前訂立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而適用,而在緊接該日期之前屬有效的第款適用於該協議,猶如該修訂不曾作出一樣。
-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可申請退還由該承讓人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 為本條例的施行,本條所適用的每份文書,須當作載有一項規定,即另一方承諾繳付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百分之五十;而根據一項憑藉本條被當作載於該文書內的規定而繳付該款額,須當作等於繳付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 居屋印花稅的計算與一般私樓物業無異,而因應大部分居屋買家照理為香港居民及首置客,所以只須按照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印花稅。
- (由2018年第2號第10條增補) 編輯附註: # 憲報刊登日期:2018年1月19日。
- 除非符合下述情況,否則第47F或47G條適用的文書,即屬未加蓋適當印花——該文書已就若非因第47F或47G條即須予徵收的印花稅,加蓋印花;或該文書已按照第13條,加蓋用以表明有關事項的特定印花,或按照該條藉用以表明有關事項的印花證明書加蓋印花,而有關事項指不得就該文書徵收印花稅,或該文書已加蓋適當印花。
任何人在海外的公證人、太平紳士或有權監理或接受聲明的人面前作出的法定聲明,確認他/她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接納作為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的證明文件。 由於海外地區有可能為作出法定聲明指定不同的表格,如果使用該等表格所作的聲明的實質內容與表格IRSD131A所指明的相同,印花稅署會接受該聲明為證明文件。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
一、即使未移轉財產或權利,又或競賣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須繳納印花稅,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所有額外保費負擔,合同費用或任何保險投保的附加費用,不論附設在原投保合同內或註明在別的文件內,均一律視為有關合同之一部份,並需繳付相同稅率之印花稅。 一、繳稅總表第三條規定的印花稅,按情況由發出有關准照的實體或提供宣傳服務的實體結算及向登廣告者徵收,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二、徵收或繳納的註記載於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由徵收稅款的實體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內,並經負責人簽名。
買家印花稅(Buyer’s 印花稅條例 Stamp Duty,BSD)屬於專門為應對非本地買家及公司轉讓的印花稅。 目前只要是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均需劃一支付15%印花稅。 當然除了上述方法可合規避稅後,部份買家就索性用公司轉讓方式來避稅,只要把資產注入子公司後,再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公司就可以。 由於業權人只是購買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物業買賣,故只要支付牽涉「資產值」的0.2%印花稅及5元「轉讓書」便可以。 部份人可能會問,本身持有工商鋪、海外物業、或車位,究竟在條例下,會否視為物業一部份,在購入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而非較低稅階的「從價印花稅」。 稅局不會計算工商鋪、海外物業及車位為「香港住宅」一部份,故只要在香港沒有持有「住宅物業」就可用「從價印花稅」的稅階計算。
印花稅條例: 香港印花稅簡介
29AK.某些將住宅物業連同泊車位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符合以下情況,則售賣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有關物業屬單一住宅物業及獲准用作停泊1輛汽車的泊車位;及 (由2018年第18號第5條修訂)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款適用於該轉易契。 如於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該承讓人既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既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亦非任何其他香港泊車位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轉易契。 就第款而言,除非以下任何文書規定,某泊車位在關乎它的政府租契年期內,或在就它協定的政府租契年期內(以適用者為準),任何時間均可用作停泊多於1輛汽車,否則該泊車位即屬獲准用作停泊1輛汽車 ——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協議;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指的公契;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署長信納有效地限制該泊車位的批准用途的任何其他文書。 除第款及第15A條另有規定外,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由201 4年第2 號第5條修訂;由201 4年第14 號第3條修訂)刑事法律程序;署長為追討根據本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法獲通過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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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香港樓宇目錄
此稅項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及公司客,亦稱「非香港永久居民買樓印花稅」,在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徵收。 任何人於任何黏貼印花被使用前,以任何方式污損該印花,可處第2級罰款,該筆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由1994年第7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但任何人在得到署長明示批准後,及在符合署長可施加的條件下,可於黏貼印花被使用前在其上書寫或以其他方式表明適用範圍,以資識別。 就本條例而言 ——在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的持債人,須視為並不擁有在該計劃下的指明資產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及在上述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發行的另類債券,須視為第2條中借貸資本的定義的及段均不適用的債券。 即使任何單位信託計劃的信託文書另有規定,該計劃下的受託人或經理,除非已獲交付轉讓文書,否則不得將該計劃下的單位的轉讓登記;但如有任何人因法律運作而獲傳予任何單位的權利,則有關的受託人或經理將該人登記為有權享有該單位的人的權力,不受本條影響。 凡任何單位信託計劃下的任何單位是以不記名證明書代表,則該計劃的受託人須將以下資料記入第33條所提述的登記冊的獨立部分,或記入另一份登記冊內 ——發行該證明書的事實及該證明書的編號;該證明書所包括的單位數目;及該證明書的發行日期。
為執行本規章及繳稅總表規定的稅務程序,財政局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規章及繳稅總表所需資料的公共實體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互相提供、交換、確認及使用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 三、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可進入任何商業或工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的地點、俱樂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以便進行與印花稅有關的監察工作。 三、上款所指移轉的登記,係根據適用的登記規範為之,但登記中應註明:“待稅務行政當局評估的價值”;繳納憑單上亦應作此註明。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AL條 近親之間的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在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按上述情況製備的副本須被接納為證據。 對於上述查閱工作或副本或複製本的製備或取去,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妨礙。 如署長或獲署長以書面授權查閱帳簿或其他文件的人,為本條例的施行而有意查閱任何帳簿或其他文件,則每名管有或控制該等帳簿或其他文件的人均須向署長或獲其妥為授權的人提供一切合理設施,以供署長或該獲授權人查閱該等帳簿或文件以及製備與取去其副本。 第款所提述的任何帳簿如非以可閱形式記錄任何事宜,則該款所委以的責任,須視為一項容許他人查閱及取去該紀錄的或其有關部分的可閱複製本的責任。 凡任何售賣轉易契的代價或部分代價是由任何證券組成,則該份轉易契須按有關證券在該轉易契日期的價值予以徵收印花稅。 凡任何售賣轉易契的代價或部分代價是由任何非證券的保證物組成,則該份轉易契須按有關該保證物在該轉易契日期未償付的本金及利息款額予以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