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刪除) 四、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 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但申請公司前開相 關人員與母公司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其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不 計入。 五、本國上櫃(市)公司或第一上櫃(市)公司之子公司申請上櫃時,該 已掛牌之母公司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 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財務 報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 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但母子公司間因業務型態、產業類別或產品別不 同且無相互競爭,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情形,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 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 (四)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發行公司之風險事項。 (二)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上櫃審查準則: 申請服務建議書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 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5.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
-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創新板上市公司轉
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辦理。 - 三、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 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 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上字第203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一般新藥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時,股價皆處於高檔,惟其公開發行前,歷次現金增資之股價皆偏低,故需注意公開發行前,現金增資股價合理性之依據。
俟收足價款後始得動支,並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外國發行人自申報生效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承銷商評估報告已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資金用途之可行性及預計產生效益之合理性者,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計畫必要性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存託憑證或股票,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至推薦證券商對上開「重要子公司」之評估對象以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之重要子公司為主,並應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13點規定,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3及7款洽重要子公司所在地國之律師表示意見。 六、發行公司應提供依本辦法規定不得參與詢價圈購之名單予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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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認證
3.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受讓聯屬公司以外之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 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上櫃審查準則 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須載明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公司債之日期、文號,亦得於申報生效前印製,俟申報生效後再以印戳加蓋申報生效之日期、文號。
但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不在此限。 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七、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上櫃審查準則 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上櫃審查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
惟以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已載明存託機構得於原兌回額度內再發行者為限,且再發行之股份不得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之庫藏股。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上櫃審查準則 (一)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公司董事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未承諾將一定成數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申請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時,應對金融控 股公司子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之被控股公司實施前述程序,若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位處國外者,則僅實 施書面審查。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 集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 查 核完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十一),及有關附件彙 總成冊作為工作底稿,編立檔案,並至少保存五年,備供辦案 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外部專家之 意見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二),供審議該案 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於收文次週起之六週內提報 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但 本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上櫃審查準則: 外國公司申請上(興)櫃文件下載
六、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中央銀行核准後,辦理計畫變更,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並提報股東會追認。 資金運用計畫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應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三款資訊輸入。 四、本次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計畫之重要內容(如發行辦法、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未經列成議案,依公司法及章程提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者。 發行人經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海外公司債。
五、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公司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 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二、公司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之情形、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二、於經濟部核准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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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針對申請資本市場之公司要求有三:第一,大股東對公司需有堅定承諾,不應甫掛牌便賣出股票;第二,生技公司研發團隊需具高度競爭力,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必須掌握由本身公司掌握;第三,財務業務需高度透明、資訊需充分揭露。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開發行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四、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二、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子公司除前條所列之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前陳報公司外,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應為公告或申報之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權益及證券價格之重大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向公司報告。
三、應將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債權人之受託人,並於受託契約明訂,於公司債存續期間,由受託人每日以該擔保品之收盤價進行評價。 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致擔保維持率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一定成數時,受託人應即通知發行人補足差額。 發行人除應於收到受託人通知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外,並應於受託契約中載明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補足差額之處置方法及受託人應負擔之責任。 發行人有前項規定之情事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櫃審查準則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上櫃審查準則: 騰雲加速東南亞與日本布局 海外營收拚兩位數成長
三、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回、撤銷或廢止之情事者。 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即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生效。 但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發行人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本會之同意函及已執行認股權股款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上櫃審查準則: 上市櫃子公司申請上市 釋股應保障股東權益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 上櫃審查準則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發行人自申報生效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請)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