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創業做老闆學問多,每一點均需要大家小心處理,否則很容易便會誤墜法網。 Reap會繼續與大家分析更多創業煩惱,與你一起成長,解決各種公司資金困難。 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法律而構成的違法行為制度,由本章規範,並補充適用《刑法典》、《勞動訴訟法典》及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 一、僱主與僱員在雙方協議下得終止合同,且無須預先通知及作出任何賠償,但對此不得預先在勞動合同內訂明。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適用制度
勞工處表示,現行勞工法例並無規定僱員超時工作有補償,完全視乎僱主及僱員之間所訂立的合約或口頭協議。 據香港鐵路工會聯合會副主席譚建釗稱,一般做法是每超時15分鐘當一節OT計算,並以1.5倍薪金補償,而維修工程人員亦可選擇補假。 他指工會絕不容許公司欺壓員工,呼籲遇到問題的員工作出投訴。 根據就業及勞動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僱員每星期的工時規限於40小時。 逾時工作薪金為平日工資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時規管的時候,逾時工作薪金為一般工資的125%)。
三、如屬獲發給報酬的缺勤,沒有提交醫生證明或不遵守上條第一款的規定,僱主有權收回已支付的相關基本報酬。 (二)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一日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 一、如上條規定的有薪休息時間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則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僱員享受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有薪休息時間。 二、基於雙方協議或企業活動的性質,得安排僱員非平均性地在每週享受有關休息時間,但僱員有權每四週享受為期四日的有薪休息時間。 一、僱主須在與未成年僱員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以合同副本將有關事宜通知勞工事務局,但屬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情況除外。 五、向勞工事務局申請批准是由僱主在訂立有關勞動合同前預先辦理,並須附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支付的地點及方式
二、僱主須將身體檢查的結果告知未成年僱員;如身體檢查非在勞工事務局進行,則須自未成年僱員工作滿一年起計的十五日內,將該身體檢查的結果送交勞工事務局。 二、如未成年人的工作涉及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有條件限制的工作,則僱主須在勞動關係開始前,對僱員接觸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評估。 二、僱主須向未成年僱員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並須特別預防發生妨礙其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的任何情況。 三、如在合同中訂定的工作條件低於本法律對僱員的工作條件的規定,則該合同條款視為不存在,並以本法律的規定代替。 凡因正常和平常運作的需要,機關所採用的輪班工作,應先獲得總督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司意見後以批示核准,或有關市政機構的核准。
- 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乘以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便是他有權獲得的最低工資,如須就該工資期支付予他的工資少於最低工資,僱主須向他支付額外報酬,以符合最低工資法例的要求。
-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 在南韓,違規巴士公司會被罰款或停運,而涉事司機亦會被罰款。
- 他並表示政府會成立由政府、勞資雙方、學者及社會人士組成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有關事宜,而該專責委員會將於2013年第一季完成籌組並開始工作。
- 港鐵上周發生罕見撞車事故,員工連日搶修才令荃灣綫恢復正常,惟有員工雖超時連續工作32小時,其辛勞卻似乎未得合理補償。
- 三、在安排輪班工作時,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上限,並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且可以按連續或分段工作的方式訂定上下班時間。
重複記載、過度細節與無助了解主題的堆砌內容等需要考慮除去。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而且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想要賺錢,也願意給加班費,就允許勞工超過8小時後還無限一直瘋狂加班賺取加班費喔,因為在法令上還是有限制的。 → 由於(2)少於(1),僱主除支付薪金5,500 元外,也要支付額外報酬114 元﹝5,614 元-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5,500 元﹞,即合共5,614 元,以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工作的報酬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a)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b) 受僱主苛待;或(c) 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及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主最終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必須載明的事項
《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 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須受若干限制,例如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就業,父母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僱員為了避開交通擠塞而提早回到公司,或基於個人原因放工後留在辦公室。 在計算最低工資時,由於該僱員並非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指示下,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公司當值,因此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時,該段早到或放工後留在辦公室的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數。
代表勞工一方力陳證明兩者關係只是困難而非不可能 , 並指出上述困難於許多涉及身體損傷的賠償案件同樣存在。 但筆者反覆援引台灣為例無非是希望強調政府需極力解決目前法律的不足,從頭審視納入職業病的準則和機制,並非以過時的標準逃避立法需要。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雖然僱員面對職場壓力大而患上精神疾病的例子俯拾皆是,但要擴大職業病範圍至涵蓋精神疾病卻絕非易事。 在立法角度而言,政府有一套嚴格的標準:本港從事某種職業的工人有否罹患該疾病的顯著和確認的風險;以及可否合理地推定或確定在個別個案中該疾病與該種職業的因果關係。 四、就違法行為人根據上款規定被判支付的罰金或罰款、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給付,法人,即使其屬不合規範設立者,無法律人格的社團及特別委員會,均須負連帶責任。 三、禁止在出售含酒精飲品的場所或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場所支付報酬,但屬向在該等場所工作的人士支付報酬的情況除外。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和輪班工作的制度
注意:法定權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及侍產假薪酬等均以工資為計算基礎,而工資的詳情則按僱傭合約釐定。 勞資雙方應清楚了解工資的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貼等)、工資率、發放準則及發薪安排等。 此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 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 然而轉為12小時工作之後,廠長卻像是忘記了加班費的承諾一樣,每月出糧金額不變。 而阿章卻礙於巿道不景,沒有就着拖欠加班費一事作出投訴,默默地繼續工作。
一、在不妨礙就業政策特別法例訂定的情況下,僅在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且僅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期間為限的情況下,方可訂立具期限合同。 三、凡因工作性質,或有關因素對提供的工作構成合理及決定性的要件,則基於上款因素而作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2/78/M號法律所載的公共行政人員的超時工作制度,經過約十年的施行,顯示有需要重訂,因此成為本法律的目標,同時亦管制輪班工作,後者是仍無章程管制的實 況。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香港
在Facebook專頁「MTR Service Update」爆料的李先生表示,港鐵雖有超時補水機制,但機制形同虛設,因員工填表格索償,可獲多少補償全數由公司決定。 按照法律规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一般應該僅由特定標準化模板提供摺疊資料表格,勿因故事劇情或項目混雜而隱藏;內容應該考慮其他方式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