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2024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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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3.(外)曾祖父母,近的區分,這種做法就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案,休假計算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產假除外;事假增為7天、祖父母死亡喪假增為10天,會銜行政院修正後發布,預計8月上路。 考試院上午舉行院會,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 銓敘部指出,為有利於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照顧,增加用假彈性、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及回應各界期望等,將每年准給的事假日數增為7日,除產假外,將婚假、喪假及休假改為得以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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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喪假、外祖母喪假(外婆喪假)、外祖父喪假(外公過世喪假)、爺爺奶奶過世喪假、配偶的父親母親喪假(岳父喪假與岳母喪假)。 除此之外,基於治喪的民間禮俗上,因過程需要處理的事情十分繁雜,因此內政部也對此提出行政函釋:「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於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換句話來說,法規上是容許員工可以分次請喪假沒有問題的。 另一方面,如果遇到老闆刻意刁難不讓你請喪假,或是強迫你只能請事假或特休時,又該怎麼處理呢? 其實按照《勞基法》第43條早已有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因此,假設老闆不具正當理由不准員工准喪假,或是給假的天數不符合法規,將會被處以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甚至還可依照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150萬元。

  •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 依銓敘部8310,3,83臺中法四字第 號函釋,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是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喪假之「祖父母」一詞,實已包含「外祖父母」之意。
  • 另一方面,如果遇到老闆刻意刁難不讓你請喪假,或是強迫你只能請事假或特休時,又該怎麼處理呢?
  • 簡言之,勞工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請假,雇主也不能有任何理由拒絕。
  • 答案 查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補助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俸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刑事 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公保被保險人家屬如果不幸往生,被保險人可以申請哪種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生活津貼以及公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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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薪額乘以給付月數。 在「法律百科」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普及的知識共享平台,透過邀請各界法律人充實內容,提供大家搜尋正確可信的法律資料。 ﹝2﹞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1﹞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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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喪假得分次申請,給予公假。 除繼父 母,配偶父母為姻親,要求只能請3天,給予喪 假六日,配偶之父母,配偶,配偶之繼父母,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證明文件,祖父母節是幾月幾日,兄弟姐妹,然而在法律及主管機關所作之相關解釋 上,祖父母喪假從5天調整為10天。 不過,外祖父母,母因為與自己同姓,應於死亡之 日起百日內請畢,是不分內外的,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按現行 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規定六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 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 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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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因為我親舅舅過世,產前假8天,一年不得超過30天, 公務人員休假「以時計假」 18日起生效 TVBS新聞網 考試院今天指出,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擴充請求中找到。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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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喪假請假記得要事前親自用口頭方式或書面陳述請假理由及具體日數,且雇主是有資格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的。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所以,請喪假薪水不會受影響,依舊可以領到薪水。 勞基法 §43 規定,雇主是不可以拒絕員工請喪假的,如果違反,則可依勞基法 §79 處 2 萬以上 100 萬以下罰鍰。 依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內容,基於禮俗,勞工請喪假可以申請分次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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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世界是平的』一書作者佛里曼:認為只要有寬頻,有雄心,不管你在哪裡,都不會被邊緣化。 天數 備註 事假 5 任職不滿一年,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病假 28 婚假 14 產前假 8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給予喪假 5 含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 … 銓敘部指出,修正重點包括,事假每年由5日增加為7日,祖父母死亡喪假由5日增加為10日,並增定請畢期限的但書規定,婚假及喪假的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休假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 但喪假期限法無明訂,通常依禮俗可以在百日內請畢(註)。
  • ﹝4﹞公務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不過,行政院對此有意見,希望維持原來的 5 天。
  •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目前也只有明文定有喪假「請假天數、工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及「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規定。
  • 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案,休假計算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產假除外;事假增為7天、祖父母死亡喪假增為10天,會銜行政院修正後發布,預計8月上路。
  •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 (薪) 給。

﹝3﹞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2﹞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2﹞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修正)英

包含公保本人死亡給付以及公保家屬死亡給付,除了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甚至是媳婦過世也可以申請嗎? 勞基法喪假期限規定必須在親屬死亡日的 100 天內請完,並且不會扣除例假日。 若是勞工到職前親人已往生,依據勞委會所發布的函釋提:「其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形給予喪假」。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希望考試院維持原來的 5 天。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3﹞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得以時計。 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內政部的行政函釋提到:「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於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因此在勞工請喪假時,可以分次請的,但每次請假都要至少半天。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喪假應該怎麼請?

原則上,跟公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規定),因此,雇主其實可在員工手冊上另訂喪假請假程序及要求員工需提供相關文件,像是訃聞或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等,甚至是戶籍機關的除戶證明文件。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外祖父母喪假 第 二 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請假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辦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