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去東京旅行,淺草一定係大家必去嘅景點之一,早前歐錦棠前往日本拍攝ViuTV劇集《打天下2》,而佢趁住空檔外出閒逛。 近日歐錦棠不時喺社交網站出PO寫上今次嘅行程感受,其中包括力數淺草三宗罪,引起網民熱烈討論。 兒童保護令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締約國一旦同意《公約》,就有責任確保其法例、政策及做法遵照公約訂出的標準,並把這些標準實現於所有兒童身上。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 計劃推行期間,警方將舉辦短片比賽、研討會等活動,並推出一站式網絡應用程式,提供有關保護兒童的知識和實用資訊。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今日在該計劃開幕典禮上致辭時表示,兒童是未來的主人翁和社會棟樑,每人均有責任為他們提供健康和安全的成長環境。 (viii)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621宗申請輪候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包括:留宿幼兒中心、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兒童院、男/女童院和男/女童宿舍。
兒童保護令: 健康好人生
如果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士會把案件轉介警方調查。 一名14歲女童於2014年12月23日在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上以粉筆畫花朵,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警方在扣留這名少女十七個小時後,又以女童父親無能力照顧女兒為理由,根據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 香港警察成立了保護兒童政策組,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緊密合作,打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性暴力、虐老及兒童色情物品罪行,負責為警隊制定處理這些事宜的政策,監察這類案件在本地及海外的趨勢,並協助制訂法例打擊這些活動。 政策組會與社會福利署合作,教授警員查案時保護兒童的技巧,亦會與其他部門及非政府組織合辦課程,訓練相關人員處理有關虐待兒童、性暴力及青少年罪行等問題;這些都是政策組的重要工作。 至於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案情而定,包括該兒童本身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違法,最高可處10年監禁。 此條文是要體現任何人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在一起的重要性,尤其針對16歲以下女童。 《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旨在保護家庭為一整體,不但凸顯父母的權利,同時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的重要概念—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 非政府組織(如香港保護兒童會)及學校,對偵查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亦擔當重要角色,而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在保護兒童方面,更擔當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兒童遭受虐待或忽略,又或兒童的發展受到家庭限制,社署署長在有需要時可介入事件,在顧及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將兒童從家庭中帶走。 本港法例雖沒有特別界定何謂虐待兒童;但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定義,虐待兒童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或因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兒童保護令: 保護令作用有哪些?如何聲請與抗告?保護令撤銷怎麼做? – 85010
他表明,將集合聯署去信特首林鄭月娥,亦會搜集一手個案,撰寫報告書,並呈請聯合國。 要了解機構如何保障兒童安全,最簡單直接的方法,是了解機構有沒有訂立「守護兒童政策」,承諾機構將兒童的安全和福祉放在第一位。 當然,即使某些機構未必有明確的政策保障兒童安全,也不代表他們沒有任何相關措施。 如果你想了解機構如何在各方面保障兒童安全,可以下列問題作參考基準。
《規則》規範如何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以及以錄影紀錄作供(《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 【本報訊】本港虐兒案單是今年首9個月已多達1,023宗,較去年同期大增57%。 而今次爆出的事件,竟涉及保護兒童的機構有職員涉虐兒被捕,令無家可歸的稚童,最後的救生圈亦被戳破。
兒童保護令: 香港條例
因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實施,《刑事罪行條例》亦經修訂,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擴大《刑事罪行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禁止為該等作出安排和禁止為該等安排作廣告宣傳。 《公約》第17條訂明,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夠從多種的國家和國際來源獲得信息和資料,尤其是旨在促進其社會、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資料」,此條應與第13條一併解讀:兒童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接收資訊的自由。 《公約》特別鼓勵締約國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傳遞資訊,亦強調兒童書籍可引入尊重兒童權利的文化。 兒童保護令 根據社會福利署中央資料庫的資料顯示,今年1月至9月,該署共接獲1,023宗虐兒案呈報,當中身體傷害/虐待案有446宗,疏忽照顧有219宗,性侵更達316宗。
除非個別締約國或國家法律界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否則根據《公約》,「兒童」便是指未滿18歲人士。 《少年犯條例》訂明,如有監禁以外的適當刑罰,法庭便不可對少年人判處監禁,可是,這並不表示16歲以下人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處以監禁。 如法庭考慮控罪後,認為監禁屬適當的刑罰,或被告理應予以監禁刑罰,仍可判處監禁。 不過,如要以褫奪自由來懲罰少年罪犯,法庭仍可考慮判其入教導所、勞教所或更生中心,這些場所均有助少年人改過自新。 如有必要判處16歲以下人士入獄,少年罪犯必須與成年罪犯分開囚禁。 香港並沒有透過立法,直接將《兒童權利公約》併入法律,亦沒有兒童專員或政府官員專責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
兒童保護令: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警方表示,在申請保護令時,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年齡、學業、健康、精神及家庭狀況,以及過去是否有被拘捕或刑事紀錄等。 而當警方確信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有關人士屬於「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的情況,便會向法院申請兒童保護令。 反修例風波未止,至今逾千人被捕,包括16歲以下未成年人士,警方早前就未成年被捕中學生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將未成年人士拘留於兒童院。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有關手法表示極度關注,批評警方做法令3名被捕少年於關押期間不能正常上學,剝奪接受教育機會,亦被剝奪家庭生活及由父母照顧的權利。 《公約》第4條則指出,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保護及實現兒童權利,並彰顯對兒童權利的尊重。 可行措施包括檢視與兒童有關的法律、評估與兒童相關的社會服務、法律、保健及教育制度及其財政支援。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要減低受害人作供時再次承受創傷,雖難免削弱被告的權利,但影響有限,而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前題下,亦言之成理。 而《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及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旨在保護16歲以下女童,以免她們過早懷孕;在這些條文下,辯方不可以「取得對方同意」,或聲稱不知道女童的年齡作為抗辯理由。 任何人士干犯第123條可判處終身監禁,干犯第124條則最高判處5年監禁。 兒童保護令 這兩項條文尤其要在保障被告的權利、保護社會和兒童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就算涉案兒童可能曾鼓吹或挑動進行性交,被告亦不能以此抗辯或提出和解。 如被告知悉女童的年齡,仍誘使女童性交,便更責無旁貸;如他不知道女童的年齡,亦理應向她詢問。
兒童保護令: 少年法庭有甚麼特點?
代表兩名男女童的律師則指,原審裁判官有權就兩人在案中的角度作出裁斷,並認為二人屬相對被動。 兒童保護令 兒童保護令 惟律政司認為這裁定屬錯誤,又指兩人站在示威者的前方,並曾持雨傘保護自己和身旁的示威者。 男童更向他後面的示威者做手勢,示意他們停下,故認為兩人在案中的角色屬活躍。
《兒童權利公約》建基於《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宣言》,集合多個本土及國際法規已賦予兒童的權利,重申他們可享有的利益,不但為兒童權利下了定義,同時保護這些權利。 證人如以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將身處於法庭以外的房間,庭內的人和證人可以透過電視直播看見彼此。 法庭可根據《規則》批准兒童證人由另一人陪同以電視直播作供,但該名人士不可是案件的證人,亦不可牽涉該案的調查。
兒童保護令: 香港警方清場在即 金鐘再現人潮
法官又補充,本案結果並不代表其他於少年法庭獲頒保護令的人士亦同樣會獲釋,強調每宗案件均需獨立考慮。 近日與同事們吃午飯,其中一人談及最近有一名十四歲少女在政府總部外牆壁用粉筆繪畫,涉嫌刑事毀壞被警方拘捕。 警方其後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判女童入住兒童院三星期,等待社署的報告再聆訊。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申請服務時的資料,有特殊需要(例如: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特殊學習困難、有限智力、及輕度智障等)並正接受兒童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三。 (iii)在安排交回兒童由其有濫藥習慣的照顧者照顧前,社署須全面評估照顧者照顧兒童的能力,包括其濫藥習慣的情況及參與戒毒治療的進度等。
- 為期9個月的童樂居重整計劃圓滿結束,太平洋區幼兒教育研究學會向幼兒工作員頒發證書,代表其服務質量已通過ITERS/ECERS的認證。
- 香港兒童院全名是「兒童和青少年院」,功能包括收容院、羈留院、拘留地方及感化院等。
- 另有前社工指,作為社工處於兩難,一是擔心誤判,出現濫報情況;二是憂慮舉報後會影響與個案及其家人的關係,失去對方信任,日後難於跟進工作。
此條例涵蓋與兒童管養和教養相關的案件,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少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完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少年的成長發展權益。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103年 兒童保護令 6 月 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兒童保護令: 香港少年法庭
每宗案件的背景也不同,而且聆訊是非公開的,所以報導的資料來源是哪裏? 兒童保護令 如此宗案件,很快已由知名法律界人士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現時女童據報導已交由父親看管。 網上的新聞報導,指有很多人為此表達不滿,亦有人譴責警方濫用兒童保護令。 警方是有一個特定的部門,去處理兒童保護令的案件,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均受法庭保護及約束。 如警方認為兒童被疏忽照顧或受虐、又或者兒童的行為令其自身受到傷害或令其他人受到傷害等等,可向裁判署的兒童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該名兒童的福利作出適當安排。 此外,根據現行機制,負責個案的社工及相關管理人員亦會從個案管理的角度每三至六個月檢視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福利個案,包括福利計劃的時間表、進展及處理個案的方向,並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和需要而調整該兒童的福利計劃。
裁判官劉綺雲於2015年1月19日判決時表示,理解警方作出保護令的申請,但閱畢社會福利署的報告後,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作出保護令,決定撤銷其保護令。 兒童受害者遭受暴力對待或性侵犯,要在法庭面對施虐者,並接受傳統的刑事盤問過程,對他們而言恰如煎熬,因此必須保護他們,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本港有條例為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對待的兒童和少年受害人,在法庭擔任控方證人時,可獲某些保障,免於接受傳統的法律審訊程序,包括容許兒童(被告除外)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接受盤問,或以預錄影像作為聆訊證供。
兒童保護令: 保護令是什麼?如何聲請?
一直以來,政府有關政策局和部門採取多項措施防止兒童被虐待,並致力為受虐待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所需服務。 在處理虐兒及懷疑虐兒個案的具體程序上,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已制訂一套《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以保障兒童的利益和保護懷疑受虐或已受虐的兒童為宗旨,並為不同的專業人士,包括從事社會、健康、教育服務及執法工作的人員等,提供合作指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和相關持份者團體之間的合作,社署與相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的代表已成立專責小組,檢視現行的《程序指引》,並於今年七月至九月公布草擬的修訂本及諮詢業界意見,檢討工作預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兒童受害者經歷傳統的刑事審訊過程,特別容易因聆訊再受傷害;性侵犯受害者更尤其脆弱。 兒童受害者曾受暴力對待或性侵犯,卻要在法庭面對施虐者,並接受一般盤問,對他們而言恰如煎熬,因此必須保護他們,並保障他們的權益。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提到:「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因此,並非每一宗懷疑虐待或忽視個案都能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命令。
兒童保護令: 我們為何需要《保護兒童政策》?
委員會負責檢視及評論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並可根據《公約》第45條,徵詢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的意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以實施《公約》。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乃致力保護及改善全球兒童權利的專門組織,突顯《公約》廣泛涵蓋全球,以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為忠旨。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公約》第44條而成立,負責監察各締約國實施《公約》的進度,締約國須在《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報告,其後每五年再報告一次。 兒童權利委員會設於日內瓦,每年召開會議,18名專家委員經由選舉產生,獲公認為擁有崇高的道德水平,並熟悉《公約》涵蓋的範疇。 委員會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進行,候選委員由締約國提名,任期四年,可獲提名連任。 《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道德責任依從及實行《公約》,讓兒童享有《公約》訂明的權利,因此,《公約》經常使用「承擔」、「需確保」及「確認」等詞彙,以強調締約國的責任。
兒童保護令: 《怎樣避免送孩子入虎口?》課外活動篇 家長工作坊
制定第153P條的目的是針對孌童癖好者在香港境外性侵犯兒童,防止他們藉返回香港境內而逍遙法外,因此將在香港境外性侵犯兒童列為刑事罪行的條文是合法的,並符合比例原則。 附表2指明的罪行包括與13歲/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等。 最常見到的案件,通常是流連街外不回家或不上學的少年、有些是吸毒或遭性侵犯或受虐、干犯刑事罪行等等。
兒童保護令: 「沒有保護罪」立法遏虐童 社工教育界憂條文不清 恐誤判出現濫報
根據統計顯示家居是幼兒最常見的意外地點,而五歲或以下的兒童對「危險」這概念仍然是很模糊,因此家長應注意家居環境的安全,為孩子提供一個安全的活動空間。 家長可參考保護兒童小冊子內有關家居安全的篇幅,與兒童一起找出預防意外的措施。 2012年4月,香港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推出一份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並夾附說明資料,給父母或監護人使用,就自己萬一不幸離世委任另一監護人。 委任人須就委任的每名監護人填寫一份表格,提供委任人及獲委任人士的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並須聲明已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 兒童保護令 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多於一人共同成為監護人,而獲委任人士可與尚存的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 我們誠意邀請你參加以下工作坊,聽聽國際培幼會守護兒童顧問分享與子女談性的技巧,讓孩子了解身體界限及學會尊重他人,教導他們認識和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