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英文2024詳解!(震驚真相)

附表8的任何條文,如根據本條隱含地納入公契內,則在該條文被如此納入時,可憑藉業主的決議,將該條文修訂、刪除,或重新納入公契內。 本條的實施,並不使在關鍵日期前根據公契而作出的作為或發生的不作為,附加新的法律後果。 在業主、已登記承按人、佔用人、第23條所提述的其他人,或獲此等業主、已登記承按人、佔用人、其他人就此以書面授權的人申請下,管理委員會須核證 ——(由1993年第27號第42條修訂)按照第22條業主應付的款額;應付款額的已繳數額;及付款人名稱及代何人付款。 就根據第21條釐定的款額而言,業主所需繳付的款額,須 ——由管理委員會按照公契(如有的話)確定;依管理委員會訂定的時間及方式繳付。 (由1993年第27號第22條修訂)如無公契,或公契並無確定繳款的規定,則每名業主就根據第21條釐定的款額而需繳付的款額,須由管理委員會按照業主各自所佔的份數確定。 由管理委員會主席簽署,述明業主根據本條應付的款額及應付款日期的證明書,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須接受為證明書上所述事實的表面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 如建築事務監督決定就第款而言有緊急情況存在,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4條就此項決定提出上訴。
  • 對於涉嫌違反公契條文的行為,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判決。
  • 上述兩個單位的分間房工程沒有涉及重大的更改用途,亦沒有對樓宇構成危險情況,故屋宇署現時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 但有關改動工程已記錄在案,如情況有變,屋宇署會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及相關法例向其採取適當行動。

《廢物處置條例》第24條的上訴機制不適用於通知表格EPD-238的決定。 環保署根據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核實通知表格內所提供有關私人地段上的擁有人名單及資料,程序比較簡單。 遇上經濟困難的業主可根據屋宇署推行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以支付為遵從清拆令而進行所需工程的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業主會聲稱他們有合理期望,認為屋宇署不應對他們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物條例英文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政府過往曾經給予特赦所產生的合理期望,如其他政府部門曾發出信件,表示某些僭建物可予以保留。 就此,建築事務監督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以審慎的態 度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9AA條 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委任及職責︰小型工程

鑑於該項發展計劃屬於非牟利社區建設,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豁免有關圖則的審批費用。 另一方面,針對已經存在的舊有僭建物,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聯同有關部門及鄉議局代表,於二○○六年成立了一個「理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工作小組」,着手研究如何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在保障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擬訂一套法、理、情兼容而又切實可行並為公眾接受的理順方案。 該工作小組就如何處理現有僭建物的方法,已初步釐訂了一個方向性的擬議大綱,但所涉法律問題和落實安排仍需進一步討論和研究。 自二○○七年發展局成立後,有關議題已提升至我親自主持與鄉議局舉行的「規劃地政政策聯絡委員會」定期會議上,不時作出交流和討論。

這個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執法行動將於明年三月完成,屆時屋宇署會總共清拆了超過40萬個對公眾構成嚴重威脅或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 《城市規劃條例》在規劃土地用途上提供框架,根據條例制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清晰訂立各區的土地用途地帶及其規劃意向。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8E條 建築事務監督須述明理由

如活動已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在環保署確認表格後,你便可進行有關堆填活動。 “私人地段” 是指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並以《土地註冊規例》所界定的地段編號作識別的一片或一幅地。 在1961年1月1日《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生效前建成的任何新界建築物,若在該日期後沒有進行任何改建、加建或重建,無論是否合乎豁免條件,均不在上述的僭建物定義範圍內。 工業樓宇的違例天台搭建物不應改作住用用途,此舉與樓宇的原訂用途不符。

建築物條例英文

法團負有法律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並須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公用部分的管理職責。 至於權力方面,法團可決定是否聘請受薪員工、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或由其代表法團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而擁有的職責和權力。 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2條 建築事務監督的豁免權力

環保署署長的認收只表示通知內所載的擺放活動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第16B條。 地段擁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準擺放者須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的實施,並不使任何建築物的經理人有權就該經理人和法團或該建築物各單位的業主之間的或有關該經理人和法團或建築物各單位的業主而有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不論勝訴與否),獲得該法團或該等業主彌償有關的訟費、收費、開支或費用,而任何此等條文,亦屬作廢及無效。 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人,或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人,或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雖則該建築物的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

自《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生效至今,屋宇署已發出四十三張「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單位視察。 建築物條例英文 除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請得手令的個案之外,另有約十九宗個案的單位業主在收到「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後,已主動聯絡並已安排該署人員進入其單位視察,故無須向法院申請手令。 至於其餘的個案,「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只是近期發出的,屋宇署會繼續與業主/佔用人聯絡。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3條 佔用人向基金繳款的法律責任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法例生效後半年的運作顯示,業主/佔用人得悉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啟動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準備程序,或法院已發出手令,會較為樂意合作,讓屋宇署人員進入處所檢驗及執行職務,使屋宇署能更有效及迅速地回應有關樓宇安全問題的舉報,並就這些問題採取執法行動。 儘管第款有所規定,單位的佔用人支付根據第款規定向他追收的款額的法律責任,以佔用人就其佔用該單位而於追收通知書送達當日到期應付或其後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不包括差餉)的款額為限。 在法團追收根據第款規定應付的款額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須推定所申索的款額不超過佔用人在該等法律程序開始進行時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不包括差餉)的款額,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如單位的佔用人按照本條付訖有關款額,則 ——佔用人可將該款額從因其佔用單位而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中扣除,但以不違反佔用條件為限;而獲付已扣除該款額的租金或其他費用的人,如非業主本人,亦可仿照佔用人的方式,從其到期應付的有關單位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中將該款額扣除。

建築物條例英文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 2020年9月28日,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總部由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78樓,搬遷至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8樓1802 – 1810室。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F條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職責

整體來說,我們的目標是在確保樓宇安全和參考了早前申訴專員提出「理順個案」的大前提下,制訂一個分類規管,務實地處理現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可行方案。 政府於1993年通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大廈管理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框架。 法團是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組織,負責管理屋苑/屋邨的公用部分及代表業主就管理事宜作出決定。 為了加強管制及打擊在私人土地上以建築廢物進行非法堆填(或擺放)的活動,環保署透過《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引進了一項預先通知程序。 修訂條例新增了第16B及第16C條,規定有關人士擬在私人土地進行建築廢物堆填活動,必須先以指明表格(EPD-238)向環保署提交土地擁有人的書面授權,在獲得環保署確認後方可進行該活動。 此外,進行建築廢物堆填的人士(如相關承辦商、或運送建築廢物的泥頭車司機)須確保在堆填時,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向法院申請手令。 有關樓宇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獲發佔用許可證(入伙紙),根據有關樓宇的批准建築圖則,其擬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 屋宇署人員在上述日子多次視察時,該單位均無人應門,該署遂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處所視察,但一直未收到有關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的任何回應。

建築物條例英文: 建築物英文

新界村屋的存在,歷史悠久,而就這些村屋的建築管制,一向與市區樓宇的管制不同。 換句話說,雖然同屬建築物,規範和管制兩類建築物的制度並不相同。 一般而言,在為新街道及地方命名時,英文名稱通常是按其中文名稱以廣東話羅馬拼音進行音譯,除非有關街道是以某地物命名而該地物已有通用的中或英文名稱,則會採用意譯。 西九管理局當時對戲曲中心的英文命名持開放態度,而且注意到不同機構對戲曲此種藝術形式採用不同詞彙,並沒有統一的通用英文名稱。 在考慮這個場地的英文名稱時,西九管理局通過不同平台和渠道,與不同的持份者,包括學術界及藝術界專業團體溝通。 由於居屋/私人參建居屋/可租可買/重建置業/綠置居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屬於私人物業,因此業主應負責管理自己的物業。

至於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計劃屋邨),房委會則會在屋邨發售後提供七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 建築物條例英文 是指建造工程所產生的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棄置。 當中建築工程一般包括工地平整、掘土、樓宇建築、裝修、翻新、拆卸及道路工程等。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3條 註冊證書的確證作用

你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才可在樓宇的主天台、平台或天井搭建預製的構築物,包括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高度超過2米的活動屋及大型貯物櫃,或玻璃屋。 你必須委聘任認可人士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和統籌建築工程,並在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後,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會遭檢控及/或紀律處分。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不得同時擔任為同一建築物部分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以代某人或將代某人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註冊檢驗人員,變得不願意行事,或不論因終止委任或任何其他理由而變得不能行事,則該人須委任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取代原來的註冊檢驗人員。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即使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暫時不能行事,亦不得提名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代其行事。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如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在某期間暫時不能行事,可提名另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該期間代其行事。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條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為就上訴作出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進入並檢查其認為就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及在該土地或處所弄開缺口,或取走其認為需要的樣本。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根據第款受指示的公職人員,可進入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某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以及移走 ——任何阻礙他通往或檢查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並弄開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弄開的缺口或取走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的樣本;或任何阻礙上訴審裁小組為施行第款而通往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須由局長委任;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3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11年第16號第29條修訂)須為公職人員;及須為上訴審裁團成員以外的人。 若樓宇用途的改變涉及消防安全或存在火警危險,消防處亦會按《消防條例》(第95章)及存在火警危險的情況,考慮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消除有關火警危險。 (一) 改變土地及樓宇用途,主要受《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土地契約(簡稱「地契」)、《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以及大廈公契所規管。

建築物條例英文: 通知表格

如業主不遵從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清拆違例建築物,屋宇署可指示承建商代為清拆違例建築物,並會於事後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及監工費。 附表8的條文,凡與公契一致者 建築物條例英文 ——須隱含地納入在關鍵日期或該日之後訂立的每一公契內;及自關鍵日期起,須隱含地納入在該日期之前訂立的每一公契內。 除第款另有規定外,憑藉本條納入公契內的條文,對建築物的業主及經理人均具約束力。

建築物條例英文: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建築物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合資格人士進行該項訂明檢驗;及合資格人士監督該項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合資格人士。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須確保使用的修葺物料 ——並非欠妥,並符合本條例;及以本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方式,予以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如就某窗戶獲委任,以監督訂明修葺,須確保該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而根據屋宇署文件,按建築物條例呈交的是公共記錄,如果版權擁有人沒有特別提出反對,公眾繳付規定費用後就可以查閱圖則。 建築物條例英文 拆除圍封廚房的牆把廚房改建為開放式廚房,可能會因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 此外,如果改建為開放式廚房的位置接近單位的主要逃生出口,則工程亦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並對有關處所的佔用人及同一幢樓宇的其他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就位於深水埗南昌街202至220號的發展計劃,其建築圖則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呈交予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於二○一八年二月二日按《建築物條例》給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