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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頂價在習慣上原許和抵租息。 差餉地租通知書 故不妨認為押租性質。 惟杜頂既不許回贖。 差餉地租通知書 是說頗與實際情形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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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 2 季不能從自動轉帳的戶口中扣除須繳交的差餉及/或地租,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發信通知繳納人。 差餉地租通知書 如果帳戶在第 3 季時仍不能成功過數的話,有關的自動轉帳指示將會被終止。 設立新的自動轉帳指示一般約需 4 個星期。 成功建立差餉及/或地租自動轉帳指示後,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發出確認信給繳納人。 而往後的差餉及/或地租繳費通知書上,亦會印有「在右示日期自動轉帳」的字眼,說明該季度的差餉及/或地租,將於何時轉帳。 該季度的通知書已列明2021至22年度重估後的「應課差餉租值」。
(七)債務人以查封違背強制執行程序之規定,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者,雖已進入拍賣程序,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亦得以裁定撤銷查封以後之程序,但拍賣物已經拍定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行為時,拍賣程序即為終結,不得更以裁定撤銷查封拍賣等程序,即使予以撤銷其裁定亦屬無從執行。 (一)第二審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對於被告所有提起之上訴理由,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答辯書。 (一)某甲於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後未到達前,犯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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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於地方官署公告後,仍復大量囤積食鹽,其鹽之來源不能證實為私鹽,而係平日零星囤存者,為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囤積行為,不包含抬價出售在內,其併有抬價出售情形時,依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應成立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囤積居奇之罪。 至鹽專賣條例第四十五條(已失效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處罰,係以未經政府許可而擅自經營銷鹽業務為條件,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若無上述情形,僅係私自囤積居奇,即不能遽依該條處罰。 (一)第一審判決認為普通刑事案件,經第二審理結果認為所犯罪名係特種刑事案件,並以第一審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第二審法院對於該案如有覆判權,應以其上訴作為聲請覆判進行覆判程序。 (一)高等法院或分院於其管轄區域內劃分數區,各派推事巡迴審判者所劃之區,不過為巡迴審判推事事務分配之標準,非其獨立之管轄區域,故兩第一審法院管轄區域毗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如該兩法院係以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為其直接上級法院,則雖不屬於同一巡審區,當事人亦得任向其中一區之巡迴審判推事聲請指定管轄。 (五)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不以同法第三百十三條至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其非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亦同(參照院字第一三二○號解釋)。 至於自訴程序違背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應依第三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諭知不受理。
承租人(即「業主」)須向政府繳付地租(前稱「地稅」),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即租賃期)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 豁免物業單位評估差餉的法定條文載於《差餉條例》第36(1)條。 有關豁免繳交差餉的規定,則載於根據《差餉條例》第36(2)條及第36(3)條而制定的《差餉(雜項豁免)令》。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按年出租,估計可得的年租。 差餉地租通知書 在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 登入或登記「我的政府一站通」登記後,你可以選擇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電子差餉地租單服務,並將有關物業的差餉及/或地租帳目加到你的「電子差餉地租單」網上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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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請購之數量逾越定額時,既因上述但書之限制,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銷機關有權核減,殊難更為何項之制裁,其違法舞弊而購買逾量者,參照第二問之解答辦理。 (一)附帶上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關於獨立上訴之規定,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十四條所謂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既未將附帶上訴除外,則無論附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是否高於獨立上訴,均應依該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剋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並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全部之特別法,若其剋扣之目的係在圖利國庫,自不包括在內。 (一)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得以預告登記保全之權利,係以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之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並非土地權利之本身,至此項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同法第二十九條,因假處分或經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為之,該請求權是否曾受何種侵害,與能否為預告登記之問題無涉。 (一)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時,將債務人之典權拍賣,自無不可,徵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尤無疑義,院字第一七六六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轉咨司法院迅予解釋。 查前據該部呈請轉咨解釋。 經依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再審查不予獎勵案件。 可否提起訴願疑義。 按據署石砫縣司法處審判官柳謙呈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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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祈鈞院查核前示併案迅賜解釋。 浙江高等法院院長鄭文禮。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撤回起訴,或自訴人依同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撤回自訴,而初審竟為不受理之判決轉送覆判者,覆判審仍應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覆審之裁定,至該案經裁定覆審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其初判已視為撤銷,如檢察官或自訴人係合法撤回起訴或自訴,覆審機關則無庸更為審判。 (一)不服縣長兼理檢察職務所為之羈押處分,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應向其所屬縣司法處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如有原代電所稱不能由審判官或主任審判官裁定之情形,則送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三)某甲自訴某乙傷害,某乙亦以某甲與丙、丁共同傷害互訴,嗣某甲因傷身死,關於某甲自訴部分,應參照第二問解答辦理,其被訴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凡遇應依減刑辦法減處主刑之案件,其奪權部分自得予以審酌,並須受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兩項之限制,已見【解釋字號】院字第二七三七號解釋。 (一)依印花稅法及營業稅法科處罰鍰之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後,即均得向該管上級法院抗告,則受理該項案件之抗告法院,其關於抗告之一切程序,除別有規定外,自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各規定辦理。 (一)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之爭議,已有訴訟繫屬於第二審者,第二審法院雖得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但其調解應由第二審法院為之,毌庸移送第一審法院(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二七號解釋),其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者,第二審法院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囑託第一審法院推事試行和解,不得命第一審法院飭當事人聲請調解。 至未定期限之典權,訂定期限後,再以契約加長期限者,與定有期限之典權,以契約加長期限時無異,參照後開第五段解釋辦理。 (三)前須人犯於調撥後,實際并未服役,或因退役逃役,或以馬代丁而歸家者,其應執行之刑,并不因而消滅,如經人告發,除行政處理上仍應通知原服軍役之機關接洽外,該檢察官應即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分別該犯傳拘或通緝到案,繼續執行其刑,但依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第五條,准予抵算刑期之日數應仍予以抵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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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留意的是,應課差餉租值所提的估算租金是指全年度的租金而不是月租。 另外,應課差餉租值不是按實際租金計算,而必須由政府估算出的。 差餉及/或地租帳目資料。
- 原係發起人自行擬定。
- 至和姦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雖係犯妨害風化之罪,但和姦有夫之婦,不僅妨害他人之婚姻及家庭關係,即社會風化亦同時顯有妨害,關於此點被害法益之性質仍屬相同,如以概括之犯意先後犯有上列各行為,自應成立連續犯。
- 案據山西嵐縣縣長鍾英呈稱。
- 至原告僅請求判令經理人自為清償,而未就院字第六三八號解釋所謂經理人之清償還責任為預備的聲明者,不得判令經理人清理償還。
- 為規避職權預防流弊計。
否則縱屬舊有習慣。 亦難認為有法之效力。 差餉地租通知書 歷經前大理院暨最高法院著有成例。 對民事借貸抵押事件。 向債權人某乙借洋一百元。 月息若干(此項利息。多超過法定。)并以某甲土地若干畝為擔保抵押物。
差餉地租通知書: 業主出租單位,須何時向差估署提交「通知書」 (CR 109表格)?
(二)第二審法院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將事件移付調解時,應由該法院指定推事一人為調解主任,指揮調解程序,其第十三條之選任調解人,亦由該法院院長行之,毋庸移送第一審法院調解。 (一)原代電第一點,係臚列具體事實請求解釋法令,核與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合,應不予解答。 轉據上海會計師公會呈。 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條文疑義請轉咨解釋等情到院。 咨請貴院查核見復。
- 以《財政預算案2021》為例,四個季度均有差餉寬減。
- 差餉是按季度預繳的。
-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情形,僅屬程序問題,故得祇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根據《差餉條例》,任何對差餉估價不滿的人士,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出「建議」,修改新差餉估價冊內的記項,或就現行差餉估價冊內的更正、刪除或加插項目提出「反對」。
- 即未達於強暴脅迫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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