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21物業(將軍澳)分行經理魏仕良表示,寶盈花園4座低層H室,實用面積484平方呎,兩房兩廳間隔,單位內連企理裝修,外望屋苑園景及泳池景。 【業主自衞】7招對抗「租霸」 放租物業最怕遇「租霸」,不想引狼入室,掌握7招小業主「自衞術」,對付「租霸」無難度…… 居屋繼承 好似係有一年限期(由原戶主去世當日起計) 比你住原有單位. 不可行,如重覆轉名避稅操作,尤其短時間內進行,稅局會以「不代表自己行事」為由,追收15%印花稅的差價。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一些新界的地主見有利可圖,認為與其將農地租予「非原居民」耕種,租予物流公司作貨櫃擺放,利潤更大加大,於是向政府申請擺放貨櫃。 從政府角度,認為這是違反地契的行為,所以不批准,結果與申請者打官司,而出現了測量界很著名的案例「ATTRO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問題是,即使農地屬私人持有,而上蓋建築物並非「丁屋或村屋」,而只是一間「牌照屋」,究竟是否可以住人呢? 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職員回覆我們「牌照屋」的牌照種類繁多,部份是容許居住,而部份則只能作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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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所謂「牌照屋」就是獲政府正式批出文件的一個處所,容許持牌人按文件上的條款佔用該處所。 直至父親一年前過身,妹妹亦已除名準備買樓,公屋戶籍只剩下樓主一人。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 根據董事會現時所得之資料及該公司管理層以審慎原則進行之減值評估,董事會預期集團於2022財年將錄得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非現金減值虧損。
-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果在去世時並未有訂立任何遺囑,家屬可以按律上受益人的優先次序,申請成為遺囑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安排繼承人,否則業權通常會先轉到遺囑執行人的名下。
- 另外一種是,「送讓契」送出物業,可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即屬「送契樓」。
- 取得估價編號後,假使日後稅局因物業樓價過低,也可提供估價編號供政府參考。
- 那麼,雙方在法律上便成功轉名,但要很長時間以後才正式完成,物業狀態就變成了「待簽轉讓契」(pending assignment)。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第三個方法,長者也可以綠表資格在居二市場購買二手居屋、綠置居、租置公屋等,而無需抽籤,按揭成數最高可獲95%。 第一個方法,子女預早以白表資格抽新居屋或白居二,但是抽籤就好像買六合彩一樣,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中籤,漫長的等待到最後,可能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 有興趣以綠表來購買二手居屋者,一定得預先做好將來長遠安排,不好在將來為了一個居屋單位,而導致兄弟姐妹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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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 居屋繼承 因如未完成承繼,只是用遺產承辦人身份操作已故親人的物業,是不能做按揭,因此是不能轉按套現去補地價。 另外,根據現時銀行的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共有人過身,而物業有未供完之按揭貸款,其他共有人亦毋須重造按揭或通過測試。
由於中港兩地法律不盡相同,因財產繼承衍生的法律問題及糾紛與日俱增。 本文旨在簡述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將如何分配,及有關遺產承辦的程式。 至於居籍為香港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的遺產分配問題,原則上與香港居民的遺產分配無異,因篇幅所限,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欲出售房產的繼承人在取得售屋價金後,地政機關會確定不同意者已經領取應該分配的部分,方可辦理過戶。
居屋繼承: Q6:繼承遺產算不算送契樓?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群宜法律事務所協理李季鴻表示,房地產在繼承階段,要注意共同繼承人的房產持有意願、使用情況等;在繼承後,要注意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以下分別解析。 【早安健康/Smart智富 林帝佑】台灣的房屋自有率高達8成,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擁房的銀髮族為了節省贈與時的贈與稅或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等稅負,而選擇讓孩子以繼承的方式取得房產。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2018年全台不動產繼承移轉件數達5萬6,315棟,是1991年開始統計以來的最高紀錄。 丁屋的規格有限制,都是三層總高不多於27呎,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呎,而露台深度不可多於一米。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如果建屋後的單位,是用丁屋業主用作自住用途,是不用補地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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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居屋繼承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按揭方面,後人可以代前人完成交易,並以借款人身份申請按揭。 現時最優惠按揭計劃為按息2.5%,總現金回贈率為1.35%,回贈率若果超過1%,需要扣減貸款額。 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部分銀行承做甩名按揭,毋需雙方提供臨約,業主可於批出按揭後,自行到律師樓再做轉名合約。 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主要取決於律師樓的處理速度,因銀行批核按揭只須1至2個星期。 居屋繼承 這意味丈夫除了要準備多一成首期之外,亦需要很高收入才能應付兩層樓的壓力測試。
居屋繼承: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意味若被地政處得知寮屋屬非法建築物、或是已不符合昔日登記面貌,也有機會要求清拆,而不獲任何賠償。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後來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處方回覆我們地皮上蓋建築,其實只是一間「牌照屋」。 除了「丁屋及村屋」之外,另一類新界農地上常見的建築物就是「牌照屋」。
- 溢利減少主要是由於台州市供水系統(三期),及台州市供水系統(四期)兩項在建工程陸續轉固導致相關的折舊及攤銷開支,以及財務費用等產生所致。
- 如死者立有遺囑,物業將按死者之遺囑分配,否則,死者之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包括有關物業)。
- 增值稅:房產證滿2年,增值稅免交,不滿2年,則為房產交易總價的5.6%,也是買賣交易最大的一筆稅費。
- 【早安健康/Smart智富 林帝佑】台灣的房屋自有率高達8成,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擁房的銀髮族為了節省贈與時的贈與稅或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等稅負,而選擇讓孩子以繼承的方式取得房產。
-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不過,當你考慮上房屋繼承之後如果再次出售個稅的比例,就會感覺6萬元便宜的多。 因為就大多數人而言,繼承了房子之後,往往都會選擇儘快出售掉。 香港地一屋難求,並不會保證其準確性,轉按,一家5口本居住公屋,以便申請居屋. 他們若放棄租住公屋,近親轉讓,加上運氣及耐性,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因此將會被除名。 居屋繼承 持有該保證書的長者在任何時間申請重返公屋居住,只要符合當時輪候公屋的資格,一般可在六個月內獲編配單位。 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是指被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姊妹,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的位階較低。
居屋繼承: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不少朋友買入居屋作為首置階梯,但日後隨著置業需求改變,可能想把手上單位放租。 不過,資助房屋與普通私樓放租程序不同,居屋需要完成補地價程序後,才可以合法地把物業放租。 政府接二連三發出辣招之後,在香港買樓,印花稅變成一項龐大的支出,尤其是住宅物業,這正是政府想達致的目標︰ 增加印花稅,以遏止炒風,壓抑樓價。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在長命契下,因所有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只要其中一名聯名人財困,便有機會所有聯名人業權都被拖累,共同承受惡果。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若有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影響,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首先,本文只是學術性討論,筆者由始至終希望抽到居屋的長者身體健康、壽比南山、兒孫滿堂。 但如果真的在買入居屋期間不幸因事故離世,子女能否繼承居屋權,是一個現實而且必須要面對的課題。 【攻略】住村屋5大潛規則 香港地少人多,村屋絕對是遠離繁囂的最佳選擇﹗以下是村屋5大「潛規則」,新住戶入伙前必須留意……
居屋繼承: 繼承物業後,需要重新審批按揭嗎?
填妥的申請書須連同證明文件副本以親自或郵寄方式遞交居屋屋苑 / 租置計劃屋邨的房屋事務經理。 所以按谷友個案,雖然她手上已持有一層住宅物業,但繼承過程中則無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 若果保險公司不作賠償,遺產物業中有剩餘按揭未找清,又應怎辦呢?
如上文所述,如果被繼承者沒有遺囑,其在香港的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 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已詳述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方法,在此不贅。 不過,必須指出該條文和《繼承法》第十至十四條的對有關誰是遺產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處。 舉例說,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如果死者去世時,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將不獲分任何財產。 正因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繼承法》在分配財產的細節有不少差異,筆者就曾經在業務上遇過中國公民在無遺囑情況下逝世,導致死者父母和妻兒要就死者在香港的資產,訴諸法律。 由此看來,如果中國公民在香港有不動產,先定下遺囑詳述不動產的分配方法,或較可取。
居屋繼承: 樓宇轉名常見問題:
在辦理完有關之遺產承辦手續,再將有關文件登記於土地註冊處後,物業便可出售。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 居屋繼承 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居屋繼承: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根據香港普通法,在無遺囑情況下,動產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由此可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中港兩地對處理中國公民在港財產並無原則上的分歧。 然而,由於中港兩地對個別字詞,譬如「居籍」和「最後住所地」的意義並不完全一樣, 我們並不能抹殺中港法律處理個別案件時或可產生矛盾的可能性。 另外,若以分權共有持有,其中一方去世,則視乎去世一方有否立下遺囑。 如死者立有遺囑,物業將按死者之遺囑分配,否則,死者之遺產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包括有關物業)。
居屋繼承: 房屋署
如果死者生前訂立遺囑,只遺囑合規,包括遺囑透過書寫出來,且由訂立遺囑人士必須有簽署,或在訂立遺囑的人身在現場,但由其他人代簽;該簽署必須是有認可遺囑的意圖。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贈與、買賣、繼承這3種不動產移轉方式,其法律效力及課稅制度都大不相同。 通瀛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地政士林忠諺表示,贈與主要稅負有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買賣則會遇到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沒有贈與稅,至於繼承只要給付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都無須繳納。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新居屋揀樓進行得如火如荼,不過有客人傳來一則傷感消息,抽到居屋的父母在完成揀樓後,臨成交前夕不幸猝逝,急問作為子女能否以繼承人身份完成交易。 當遺產物業轉名至繼承人後,律師樓會把死亡證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所以,想做轉名的夫婦可先到律師樓簽買賣合約,繳交印花稅,律師樓會將合約註入土地註冊處,然後可以把成交期定得很長,例如是很多年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