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協議上,村民需要承認遠東酒店實業為該地業主,故他們並不能進行任何逆權侵佔行動。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一些新界的地主見有利可圖,認為與其將農地租予「非原居民」耕種,租予物流公司作貨櫃擺放,利潤更大加大,於是向政府申請擺放貨櫃。 從政府角度,認為這是違反地契的行為,所以不批准,結果與申請者打官司,而出現了測量界很著名的案例「ATTRO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若新完成擴建個案座落在私人土地上並違反該私人土地的契約條款,署方會即時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寮屋業權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寮屋業權: 探射燈:牌照屋不能轉讓 寮屋無業權
寮屋一般是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或位於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 政府於一九八二年為全港寮屋進行登記,記錄了寮屋的位置、尺寸(即長度、闊度和高度)、建築物料及用途,作為日後寮屋管制的基線。 為增加公營房屋供應,政府推展元朗錦田南公營房屋發展項目,合共提供約8 100個房屋單位及各項相關社區配套設施。 該項目的工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工程撥款於二○二一年一月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 地政總署於同年三月四日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在項目涉及的108幅私人土地張貼收回土地公告,受影響的私人土地業權於同年六月五日復歸政府。 按照現行做法,地政總署於工程撥款獲批後隨即開始為合資格人士安排安置或發放補償,並因應工程部門的施工時間表通知土地佔用人其遷離日期,以及按時清理和交付所需地塊。
如因使用本網站所提供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本網站概不負責。 非原居民鄉村及寮屋區的居住形式尚有牌照屋、補地價永久屋及若干特殊情況出現的建築物,這些情況已另文探討或介紹不作詳述。 寮屋業權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NLCDP)聯席於2018年發表寮屋劏房調查報告——這是香港近年唯一有系統性針對寮屋劏房的調查,在97份回饋問卷中,發現這類居民大多數居住面積不足200呎,當中新界一部分寮屋劏房由豬欄和雞寮改建,而市區亦有由舊工場改建的寮屋劏房。
寮屋業權: 探射燈:寮屋違法租售 政府無監管
有報道指出,有元朗石湖圍新村地主涉嫌將寮屋非法改建成「豪宅」,在網上連寮屋及農地一併發售。 地政總署表示,今年2月已接獲投訴,並多次現場視察,惟因未能聯絡業權人,故未能進入涉事寮屋調查。 署方又指,未來會繼續跟進這個案,若查明事涉寮屋與登記紀錄不符,會採取寮屋管制行動。 然而,在市場上的寮屋,最大可能是在處方的記錄是以木及鋅鐵興建,但最終卻改為磚;也有些情況是處方紀錄是雞欄或豬欄,但現在住了人,這些也不會再給予機會作出還原。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 屋內牆身已抹灰及鋪上假天花,並已經安裝冷氣、熱水爐、電掣、抽油煙機等。
- 有牌照屋可以住人,也有些只可作務農、飼養禽畜等用途,實際要向持牌人查證。
- 租金每三年調整一次,如租戶對新租金不滿,可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上訴。
- 其實,政府及私人土地上的非法搭建物,不論存在多久或有否臨時寮屋牌照,政府最終都有權根據有關法例及牌照條款,收回土地及清拆有關搭建物。
- 當時香港政府並未提供任何公營房屋,抵港的難民只好在山坡路旁非法搭建鐵皮屋和木屋居住,「寮屋」便應運而生。
- 相反,牌照屋的佔用權由持牌人所管有,持牌人可與家人同住,也可將牌照轉名至直系親屬,由兄弟姊妹、父母、子女佔用,但就絕對不能出售或放租予外人,一旦被發現,會被撤銷牌照。
已登記寮屋如未經許可下擴建或重建、改變用途,或在原登記為臨時物料的情況下改用永久物料,地政總署會按照寮屋管制政策進行執管。 寮屋業權 考慮到寮屋管制政策旨在暫准已登記寮屋存在,絕非鼓勵違規擴建,地政總署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收緊執管安排,具體而言,在該日以後落成的擴建,一經發現,地政總署會即時取消寮屋登記編號和安排清拆,不再給予糾正機會。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駿報道﹕政府就錦田南發展已展開前期工程,並於今年2月22日發布工務計劃項目收地登記通告並刊憲。
寮屋業權: 香港空間習慣法(一)樓梯底可租可買?/樓梯舖準業權
政府會按相關法例或地契採取執管行動,包括清拆位於政府土地上的違規構築物,或就私人土地上的個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一般來說,僭建物/民間建築會被認為「有礙衞生或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和「令環境變差」【註(二)3】,筆者觀察很多時並非如此,因為基於社區人倫,如果想打好關係,做小生意就會注重以上兩點。 除了社區保安員/下舖上居(除了工廈,樓梯舖檔主有的都住在樓上)外,根據以上「租約」,明顯區分了權利和責任。 寮屋業權 寮屋業權 而周太亦提到當初頂舖是需要找齊所有物業主人去簽名去建立認受性。
有受收地影響的吳家村住戶不滿收地,他們在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周浩鼎協助下到政府總部請願。 當村住戶聲稱,政府事前未向土地持份者諮詢,商討賠償、安置方案,地政處更限住戶3個月內搬遷,實為強權收地。 有鄉委會主席支持錦田南發展展開前期交通工程,冀政府對土地持份者收地應按照橫洲、菜園村模式賠償並妥善安置受影響村住戶。 近日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可行性研究撥款申請引起社會激烈迴響,其中就官地牌照屋收地補償問題各執一詞。
寮屋業權: 牌照屋不能轉讓
若違規情況在限期後持續並屢勸不改,署方可按現行政策取消其寮屋登記編號及清拆相關的寮屋。 地政總署的「寮管處」會派員到單位記錄房屋的基本資料,如面積、高度、居住人口等,如登記後因接獲舉報,或被地政總署的無人航機攝錄發現房屋狀況有更改,即屬違法,地政總署會要求佔用人將寮屋回復原狀,否則或進行清拆,甚至收地。 加強寮屋管制措施 一直以來,對於登記寮屋違規擴建,署方一般會酌情容許涉事人先糾正情況。 地政總署回覆本刊查詢時表示,由於有關構築物的執管行動,與因受工務工程或發展項目影響而須徵收土地的情況不同,故此根據現行政策,有關佔用人不會獲得任何賠償或安置。 土木工程拓展署則表示,於2019年2月22日就擬議的道路及污水收集系統工程進行刊憲,公眾可就工程提出反對。 在提出反對的法定期限內,土木工程拓展署收到吳家村村民的意見,並正考慮收到的意見。
該署強調,寮管處及元朗地政處在採取執管行動的過程中,已給予業權人及佔用人充裕時間去糾正問題。 地政總署解釋,是於2016年4月接獲投訴,指該地段(丈量約份第106約地段487號)有違規構築物作住宅用途。 寮管處職員於2016年6月的實地視察後,發現當中14間寮屋與1982年寮屋登記紀錄相符,可獲暫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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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建屋牌照主要是政府為政府土地及私人農地上的寮屋而簽發。 按照條款,任何改動都須事先得到當局批准;政府有權隨時收回牌照而無需作補償,而持牌人於指定通知限期內,要無條件交還牌照及遷出。 而大部分牌照都不可轉讓或出售;因此,這類牌照根本就不能合法買賣。
有很多人經常誤解,今日現存的寮屋多數都是「在山邊官地搭間木屋」,當然這個情況亦有存在,但在新界很多活躍農區,以及市區寮屋如牛池灣村,不少寮屋住戶承租私人土地,並在土地上自行搭建寮屋。 而在茶果嶺村,即使有些土地因種種因素變成官地,但由業權分佈圖中缺失地段推敲、對照昔日的丈量約份圖,相信村內最少一半寮屋都曾經位於私人地上。 署方發言人呼籲,市民購買或租用任何構築物或有構築物的土地前,必須留意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是否有合法業權,以及有關構築物或土地有否違反地契或違法的情況。 署方又指,購買或租用已登記寮屋不受法律保障,亦不授予佔用人任何權利。 截至2009年,香港仍有寮屋二十多萬間,有人居住者八萬多間,當中包括黃大仙、鯉魚門、茶果嶺、薄扶林村,以及新界等多處地方。
寮屋業權: 非法變合法 寮屋變豪宅
當街外人買入該等「送牌照屋」農地後,該牌照便會自動失效,地政總署或發出清拆令,要求買家 / 持牌人拆卸建築物。 「牌照屋」則不同,牌照屋是在政府批准下興建,地政總署會發出「土地牌照」或「租賃許可證」,批准農民在農地興建臨時構築物,如休息用的農舍、擺放農具用的小屋等,方便農民務農和飼養禽畜,部分牌照屋亦容許居住。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