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院在審理前,會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在過程中,調解委員會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 家事調解員 糾紛。 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家事調解員 簡單的說,家調官可以理解為家事法官的左右手,而程監人則是被監理人的權利守護者。
雙 方 的 代 表 律 師 可 代 表 雙 方 達 成 具 有 約 束 力 的 和 解 協 議 條 款, 縱 使 期 間 與 調 解 員 進 行 另 一 次 會 面 亦 有 可 能。 5.1 協 議 雙 方 均 同 意 他 們 是 自 願 參 與 調 解 過 程, 而 任 何 一 方 均 沒 有 向 對 方 施 加 任 何 壓 力 或 影 響 力。 2.2 雙 方 及 調 解 員 同 意, 調 解 員 就 調 解 爭 議 的 方 式 所 同 意 的 條 款, 均 可 見 於 本 協 議 及 〔 香 港 律 師 會 〕 發 表 的 調 解 規 則 (「規 則」) 內。 香港家庭心理治療師協會顧問羅志華博士表示,夫婦若需離婚而對簿公堂,建議他們應在上庭前,主動尋找家事調解員協助,因雙方難以私下理性討論,「如果佢兩個討論到,就唔使搞到上法庭啦」。
家事調解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13年9月16日起停止所有評審的工作
如家事糾紛中的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情緒或心理上受到嚴重困擾,以致無法代表自己或專注於子女的需要,這等情況均不適合調解。 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任何夫婦無論在正式分居之前或之後,又不論透過法律途徑申請離婚與否,都可以選用調解服務。 有需要人士可以親自約見調解員作初步面談,看看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節省時間 – 相對於法庭制度的種種限制而言,調解服務能夠更快及更有彈性地提供服務,故此離異雙方及其子女能迅速地重建新生活。
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外,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就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 而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家事事件特有的人員參與程序,例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下稱程監人)。 雙 方 會 尊 重 規 則, 規 則 規 定 調 解 須 保 密 進 行, 而 所 有 披 露 的 文 件 、 通 訊 或 資 料, 均 享 有 不 被 披 露 的 特 權, 並 在 任 何 權 利 不 受 影 響 的 基 礎 上 被 披 露。 4.4 調 解 員 確 認, 有 關 他 以 前 與 任 何 一 方 的 任 何 交 易 及 當 中 的 利 益, 已 經 如 實 告 之 雙 方。 4.2 調 解 員 會 以 不 偏 不 倚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解, 不 會 針 對 任 何 一 方。 3.3 雙 方 同 意 按 調 解 員 間 或 安 排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出 席 調 解, 並 會 遵 從 調 解 員 的 所 有 合 理 要 求。
家事調解員: 調解員的角色
他們普遍在法律、輔導、心理學、社會工作或社會科學等專業領域具備相關資格。 家事調解員 他們均受過家事調解相關的專 業訓練,並具備談判和爭議解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本中心之所有調解員均須遵守本中心的專業行為守則。 他們不會決定爭議中誰是誰非,只會協助各方促成和解。
- 她於80年代尾、已踏足社會工作行列;早期從事「青少年及社區服務」,主要涉獵工作:包括青少年及社區發展、邊緣青少年外展工作、中學生、家長與教師訓練、待業人士職前培訓計劃。
- 某方當事人如果決定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在調解的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當事人需自行負責支付有關的服務收費。
- 臻和薈-調解教育及服務計劃提供調解教育及服務,向大眾推動調解精神,幫助社會不同的年齡層,包括長者、親侶、家長及青少年預防及處理糾紛,以締結和諧文化。
- 除此之外,法院也能要求程監人就受監理人特定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作為法官斷案依據之一。
7.1 縱 使 雙 方 均 希 望 可 以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但 調 解 的 一 方 或 雙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間 退 出 調 解 過 程。 4.8 在 任 何 時 間, 若 調 解 員 認 為 進 一 步 進 行 調 解 無 助 於 解 決 爭 議, 可 以 在 七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雙 方, 終 止 本 協 議, 並 放 棄 調 解 工 作。 若 本 協 議 以 此 方 式 終 結, 調 解 員 將 根 據 本 協 議 第 1 0 條 所 載 的 費 率 和 收 費 方 式 收 取 調 解 費 用 (費 用 計 算 將 截 至 終 止 協 議 之 日)。 假 如 各 方 仍 明 確 同 意 繼 續 進 行 調 解 , 調 解 員 須 謹 慎 地 區 別 其 調 解 員 角 色 和 上 述 早 前 關 系 。 調 解 員 有 責 任 確 保 調 解 過 程 不 偏 不 倚 , 且 不 能 容 許 帶 操 控 性 或 威 嚇 性 的 談 判 方 式 。
家事調解員: 調解協議範本
羅博士補充,灣仔區域法院二樓設有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調解前的諮詢服務費用全免,惟他提醒,雙方須在上庭前尋求協助,「否則是推翻判決,便較難處理」。 調 解 員 須 尊 重 調 解 、 法 律 服 務 、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與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之 間 相 輔 相 成 的 關 系 。 調 解 員 須 促 進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的 合 作 , 並 須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鼓 勵 當 事 人 運 用 其 他 專 業 資 源 。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各 方 在 調 解 進 行 期 間 獲 得 機 會 就 另 一 方 所 披 露 的 財 政 資 料 作 出 查 詢 及 要 求 另 一 方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料 和 文 件 。
根據本中心既定的認可計劃,通過了專業調解訓練課程及調解員評核試的學生,將可加入成為本中心的專業會員(PMHKMAAC),並可列於本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上。 3.1 整 個 調 解 過 程, 包 括 前 期 程 序, 會 議 及 個 別 面 談, 均 須 根 據 規 則 進 行。 知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該 調 解 員 所 承 擔 進 行 的 所 有 調 解 個 案 。 繼 續 進 行 調 解 過 程 將 相 當 可 能 傷 害 或 損 及 調 解 各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
家事調解員: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都是聘哪些人?調解有錢領嗎?
專家表示,雙方應在上庭前,向調解員尋求協助,若能妥協,便毋須對簿公堂。 在 完 成 處 理 每 宗 調 解 個 案 後 , 向 香 港 律 師 會 支 付 所 有 應 付 費 用 。 調 解 員 應 當 積 極 接 受 持 續 教 育 , 以 確 保 本 身 的 調 解 技 巧 與 時 並 進 和 切 實 有 效 。 調 解 員 就 和 解 建 議 或 方 案 的 公 正 性 、 公 平 性 及 可 行 性 提 出 問 題 時 , 有 責 任 保 持 公 正 無 私 。 調 解 員 有 責 任 促 使 各 方 考 慮 其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 並 就 此 問 題 考 慮 其 他 人 ( 例 如 祖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的 角 色 及 對 兒 童 的 影 響 。
運 用 其 專 業 技 能 , 評 估 雙 方 是 否 已 准 備 進 行 調 解 。 若 雙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情 緒 過 於 激 動 , 或 雙 方 權 力 嚴 重 家事調解員 失 衡 ( 例 如 個 案 涉 及 家 家事調解員 庭 暴 力 ) , 則 不 一 定 適 宜 進 行 調 解 。 調解的過程在任何時候均被視爲不可公開和必須保密。 第一,調解過程在所有時候必須保密,除各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外,絕無第三者參與有關程序。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停の沿革 (日本)
現時調解員行內,除了小部分商業公司會聘請全職的內部調解員外,一般都是以個人身份,透過屬會或私人方式受理調解個案,薪金來源一般都是就每一個案件作按時收費,按調解員的經驗、專項認識、聲譽等不同因素,現時一般每小時收費約$1,000至$3,000。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這些人員的設置,是因為考慮到程序弱勢者的權利保護,以及家事不外揚的隱晦本質。
雖然他們各自有不同的職務,但目的都是為了家事事件能公平且有效率的進行。 家事事件背後往往來自長年的情感糾葛,比起案件本身,當事人心中的結才是一切的根源,與一般金錢糾紛不同,因此更需要法律外的專業人士協助。 也期許相關領域的畢業生能藉此投入法院實務,讓家事事件除了法條外能更有溫度。 10.6 調 解 員 應 就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所 作 出 的 時 間 保 持 紀 錄,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向 雙 方 出 示 有 關 紀 錄。
家事調解員: 家庭專題
妥 善 地 使 用 經 由 或 透 過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供 的 文 具 、 標 准 表 格 和 其 他 物 資 。 所以,在與調解員商討的過程中,不應期望調解員給予法律意見。 在抗辯式的法庭訴訟中,當事人既會感到焦慮,而其日常生活又會受到打擾,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後果,但調解卻可避免出現這些後果。
調 解 員 應 當 積 極 參 與 研 究 、 出 版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專 業 和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 以 促 進 調 解 機 制 的 發 展 。 調 解 員 應 當 積 極 與 其 他 調 解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界 別 的 成 員 攜 手 合 作 , 促 進 相 互 專 業 發 展 。. 調 解 員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資 料 均 屬 機 密 , 不 得 在 調 解 會 議 外 的 任 何 時 間 和 地 點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 調 解 員 有 責 任 積 極 鼓 勵 各 方 根 據 充 分 資 料 、 知 識 和 意 見 而 作 出 決 定 。 這 責 任 包 括 協 助 各 方 尋 求 獨 立 專 家 資 料 和 意 見 。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停
家事調解服務家事調解服務是由專業認可資格的調解員以公正、持平和理智的態度,協助分居或離婚人士以和諧理智的方法處理離婚或分居後的各家事樣安排,包括父母雙方的親職責任,子女生活費用及探視安排,配偶贍養費及財政事宜等。 家事調解服務是由專業認可資格的調解員以公正、持平和理智的態度,協助分居或離婚人士以和諧理智的方法處理離婚或分居後的各家事樣安排,包括父母雙方的親職責任,子女生活費用及探視安排,配偶贍養費及財政事宜等。 家事調解服務是一個和平協商過程,由專業認可的家事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協助面臨婚姻破裂的夫婦,和平合理地處理分居或離婚的安排,以期達致雙方滿意的協議,使雙方均能履行父母職責、延續親子關係,重建家庭生活秩序。 家事調解服務是一個和平協商過程,由專業認可的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協助離婚人士和平合理地處理離婚或分居的善後安排包括子女生活安排、撫養權、子女生活費、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及子女探視等。 以達至雙方滿意的協議,使父母雙方均能履行父母職責、繼續親子關係,及重建新生活。
向 雙 方 表 明 , 任 何 一 方 或 調 解 員 有 權 隨 時 暫 停 或 終 止 調 解 程 序 。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 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超越當前情況的局限,思考解決爭議的可行方法,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適合的解決爭議的途徑。
家事調解員: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必須循法律途徑解決時,不論是夫妻、親子或繼承等家事事件,為了協助當事人能透過訴訟程序以外的機制,妥適且平和處理彼此歧見,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先行制度。 調 解 會 議: 雙 方 與 調 解 員 的 共 同 會 議, 舉 行 目 的 是 解 決 有 關 爭 議。 個 別 會 面: 雙 方 個 別 與 調 解 員 會 面, 期 間 會 討 論 調 解 的 目 的 、 條 款 、 過 程 及 程 序。
家事調解員: 家事法庭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 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家事調解員: 接受與不接受家事調解服務,有何分別?
向 雙 方 披 露 調 解 員 在 調 解 所 涉 的 爭 議 點 上 所 持 的 偏 見 或 特 別 觀 點 , 並 與 雙 方 探 討 該 調 解 員 是 否 適 宜 負 責 調 解 有 關 爭 議 。 香港許多機構都各自備有調解員名冊,為各類的爭議提供適合其範疇和專業的調解員。 如有困難,他們可以考慮聯絡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尋求協助。
家事調解員: 申請
本中心的家事調解員均須遵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專業行為守則的保密條款,須就所有家事調解會議中所討論及/或披露的事宜進行保密。 當雙方同意繼續進行家事調 解,調解員會要求雙方共同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同意所有協商都會在「無損雙方權益」及在保密的基礎上進行。 家事調解是一個旨在幫助準備分居/離婚的夫婦達成協議的解決爭議程序,主要關於他們之間關係的持續、其子女的撫養事宜、婚姻財產的安排和/或財務事項的協議。 「以家為本」是家福會發展服務的信念,我們相信家庭的能力,更銳意促進家庭的福祉。 無論不同背景的家庭,面對困難,我們樂意提供支援,尤其對生活貧困的家庭及特定社群,本會更會借助社會資源,協助其解燃眉之急。 我們富經驗的專業團隊從以往的工作經驗集結成小建議,讓你有需要時作參考。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家事調解員 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調解員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辦公室,與各方舉行調解前的個別會面。
家事調解員: 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
調 解 員 不 可 透 露 調 解 過 程 中 的 任 何 內 容, 除 非 得 到 雙 方 同 意, 或 受 制 於 法 律 規 定。 在 調 解 財 政 或 財 產 爭 議 的 個 案 中 , 在 展 開 調 解 程 序 前 , 調 解 員 須 取 得 各 方 承 諾 和 坦 誠 地 披 露 其 財 政 狀 況 和 相 關 情 況 。 調 解 員 須 向 各 方 表 明 , 就 任 何 此 等 財 政 狀 況 披 露 而 言 , 調 解 員 無 權 進 行 獨 立 查 詢 或 要 求 披 露 方 核 實 有 關 資 料 。 調 解 員 亦 須 表 明 , 每 一 方 可 就 是 否 已 作 出 充 分 披 露 以 及 是 否 須 要 以 宣 誓 方 式 披 露 財 政 狀 況 等 問 題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停の技法(総論)
4.1 調 解 員 會 促 進 雙 方 的 討 論, 以 幫 助 他 們 達 成 協 議, 但 不 會 自 行 把 任 何 協 議 加 諸 於 雙 方 身 上。 為 求 解 決 爭 議, 雙 方 希 望 用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而 調 解 員 亦 同 意 以 調 解 方 式 為 雙 方 解 決 爭 議。 調 解 員 為 其 專 業 服 務 作 廣 告 宣 傳 時 , 只 能 宣 傳 對 公 眾 有 教 育 和 資 訊 意 義 的 事 項 。 調 解 員 須 按 照 家 事 調 解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培 訓 委 員 會 以 家事調解員 及 調 解 小 組 的 規 定 , 學 取 充 足 的 知 識 、 培 訓 技 巧 及 程 序 上 的 技 巧 。 調 解 乃 是 各 方 自 願 進 行 的 過 程 , 任 何 一 方 或 調 解 員 可 隨 時 終 止 該 過 程 。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就大部分的情況而言,調解比訴訟所需的費用少得多,過程也快捷得多。 羅女士自 2001年正式成為認可家事調解員,當時便參與司法機構為期三年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後來進修為親職協調員,以便有效處理高衝突離婚個案。 近年除了學習兒童為本家事調解,也成為家事調解認可督導,協助培訓新入職調解員。 合資格取得除法律代表以外(包括初步法律意見及協 助、訟辯及家事調解)的民事法 律援助服務的申請人,須符合 一個統一的財務資格上限。 2.2 雖然家事調解協會並無就家事調解員所須具備的學歷作出 規定,但申請人要取得家事調解協會的執業家事調解 員 資 格, 便 須符 合最低的訓練和實習要求。
調解員首先會個別約見雙方,及後一位或兩位調解員會約見雙方面談數次,所有會面內容保密,亦無法律約束力。 第三階段結果在相關調解評審委員會會議日起三星期內, 以郵遞形式公佈, 並不會透過電話或電郵形式公佈。 就評核認可調解員的申請而言,申請人之完成並已簽署的表格1的有效期為該結果通知日起三年內(由理事會通過)。 受訓者可自名單指定一名家事監督,家事監督經考慮個人能力、工作量、語言及文化能力後,可接受或拒絕受訓者或將受訓者列入候補名單。 加强对打算离婚父母家庭的调解服务 ,并 确保在适当时间内按照儿童 最大利益原则,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