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法團副主席則並非必的職位,要視乎大廈公契是否列名有此職位;而管委會秘書及司庫,如公契無載有職位,更毋須一定是單位註冊業主。 其實,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也不算十分困難,最緊要業主們同心協力就能成事。 首先,要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5%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就是該立案法團委員會的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員一樣是代理人角色,按組織章程行事。 在香港,所有的業主立案法團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新團隊「龍蟠友里」正式成立,並由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各司其職。 當中更有不少的街坊自願成為團隊義工,而龍蟠苑改選大會當天的街坊義工人數更是歷年之最。 業主立案法團原意是讓屋苑的業主自行解決屋苑事務,成員被賦予法律權力管理屋苑設施,以及有監察管理處的責任。 但綜觀近年香港經常出現法團和業主對立的事件,有些法團在處理屋苑事務上的手法強差人意,令業主們無法接受,雙方經常發生衝突,有些甚至要對簿公堂。 ●業委會由業主組成,主要協助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間的溝通和聯繫,在重要事項上亦會提出意見、建議或參與決定等。 亦有居民質疑獲「邀標」公司的準則,獲邀的不少公司均是負責大型屋苑,「揀啲高檔嘅,再搵一間低價啲俾你揀」,又指最後其他投標公司莫名棄標或未有提交文件導致落選。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根據條例第4條:由擁有不少於10%業權份數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召開業主會議,投票選出管理委員會。 當決議獲過半數票通過後,管理委員會需向土地註冊處處長遞交申請,正式註冊為業主立案法團,以享法團在法律上的權利。 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他們在委員會議中決策日常大廈管理事務。 不過,重大事項如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年審核數師、大廈外牆工程招標等將會提供方案,再交由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投票決議。 民政處回應表示,一直積極支援和協助業主處理大廈管理事宜,包括派員應邀列席業主周年大會或特別業主大會等會議,以中立的態度協助業主、法團和管理公司調解糾紛,及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提供意見。
宏褔苑業主立案法團簡介 宏褔苑業主立案法團於1997年1月成立。 管理委員會是每兩年改選一次,由業主自薦或推薦其他人仕參選,再在業主大會中由出席業主投票選出委員及各職位委員。 宏富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潘耀財表示,水務署於去年10月通知屋苑,稱其內部供水系統須做改善工程,以接收海水供應,更於今年委託公司安排有關工作,工程費用15.6萬元,即屋苑每戶要攤分約680元。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居民聞訊表震驚
管委會在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的12至15個月期間,須召開另一次業主周年大會。 在該周年大會上,管委會全體委員,以及秘書和司庫(即使並非管委會委員)均須卸任。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在同一業主會議上,藉決議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及司庫各一名。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通過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 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有這個擔心,也因為新一年度預算案中,部份未經業主表決的議案,管理公司已預留了相關預算,其中最受爭議一項,就是管理公司預留近215萬元作維修及工程用途,包括全幢大廈電梯翻新工程。 所以,業主要有心理準備,第一次籌組法團多數失敗,只是法院得知業主籌組失敗後,每一次的要求門檻也會相應下調的。 過程中絕對是心力交瘁的,但再接再厲的話,最終也會成功的一天。 一旦業主成功成立法團後就可以撤換管理公司,同時透過更改管理公司的「經理人合約」,改為「管理人合約」,也可杜絕管理公司收取外判商回佣、或任何財務不清的問題。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法團有幾重要?
(如委出管委會的業主會議是根據︰ 條例第3條召開,而業主是以載列表格紀錄委任召集人的決定,管委會在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申請書時,可以同時提交有關表格,以證明召集人的委任。 業主立案法團的律師認為該法團須依賴管理公司確認有關信件(載有批評及評論)的發信人的身份。 行政上訴委員會接納有關看法,並進一步表示《建築物管理條例》賦權業主立案法團委派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大廈管理事宜,而且委派管理公司處理業主及其他有關人士的查詢或投訴,是非常普遍的情況,亦具法律理據。
康雅苑在1993年落成,屬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屋苑有三座和諧式大廈,合共1 824個單位。 房委會提供的十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於2003年8月8日屆滿。 房屋署與法團一直保持溝通,及後雙方同意共同聘請「調解人」以調解方式迅速解決有關事宜。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其後在調解人協助下雙方進行調解會議,在雙方均無承擔責任及過失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協議。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條例指20萬以上服務需招標
這樣可以令整個程序變得公平和公開,避免出現管理公司利益輸送的問題。 管理公司回應管理公司回覆表示,管理費預算已經由業委會討論,並向業主作出諮詢及通過。 所有日常大廈工程,包括泳池保養合約及斜台安裝工程,會依照規定進行招標,並經業委會決議通過。 其實只要小業主對投標工程價格有合理懷疑,最直接還是向廉政公署舉報。 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日前遭物管經理「穿櫃桶底」案,法團經連日翻查賬目,發現疑犯多年來至少挪用半億元公款,包括賬戶現金,並拖欠物業管理費、清潔費,工程費等共逾千萬元費用,部份涉及「大業主」房屋署已支付的公帑。
-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 不過法團於本年8月17日,選擇不舉行須改選法團的周年業主大會,而是舉辦特別業主大會,議決選管理公司、升降機、保安及清潔服務承辦商等。
- 根據我們的經驗,由於大型私人屋苑的業主人數眾多,業主之間的溝通和聯絡實在較為困難,因此在籌組法團時,我們會協助召集人舉行多場關於成立法團的簡介會,盡量讓屋苑內所有業主都能了解成立法團的程序和相關事宜。
- 法團陸續接觸欠款服務承辦商及追查賬目明名細,再有新發展。
- 法團中央監察的角色,能確保每位業主也會共同分擔物業管理大廈所需的財務費用。
- 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根據條例第5B條,提述業主的某個百分率須解釋為提述業主總人數的該百分率,而無須理會他們在建築物的總分割份數中的擁有權的百分率。 涉事彩明苑共有十幢,其中六幢屬居屋,其餘四幢為出租公屋,與旺角海富苑、粉嶺雍盛苑成為全港僅有三幢「一苑兩制」、同時擁有兩種房屋性質的屋苑。 該屋苑以房屋署所佔的業權百份比最大,但管理服務全權交由居屋業主成立的法團(下稱法團)選定服務承辦商統一管理。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屋苑曾陷財困 業主注資特別基金滅赤
如希望在1個月內完成註冊程序,須在遞交申請書時以書面說明原因。 就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陳述書,獲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陳述書,並由見證人在陳述書上簽署確認該委員簽名的真確性。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見證人可以是任何年滿18歲的人士,例如家人、鄰居或其他管委會委員。
房屋署則指,於宏富苑設計初期,已於2011年向水務署查詢屋苑附近的供水網絡資料,當時水務署稱沖廁海水供應網絡尚未覆蓋宏富苑。 直至2013年,房屋署再向水務署提出供水申請,但由於當時沖廁海水供應網絡仍未延伸到該屋苑,故水務署向屋苑提供臨時淡水沖廁,而該系統亦須適合使用海水,以便當水務署的沖廁海水供應網絡延伸至該屋苑時,屋苑只需敷設一小段水管,無需改動內部沖廁水供應系統。 他又指,當年買樓時售樓書中無列明相關情況,亦未有指明承租人需承擔鹹水供應的責任,他直言:「你(一早)同我們講咗,我哋心甘命抵!」他續指,過去曾就此查詢房屋署,但署方稱曾在客務中心展示有關項目資料,而售樓書亦要求他們自行查閱批地文件的詳情。 水務署於2008年推行「全面水資源管理策略」,擴大海水沖廁應用範圍,並將新界西納入策略中。 雖然水務署於2015年向區議會簡介計劃,並選定周邊22個屋邨大廈作試點,但未有包括宏富苑。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宏富苑住戶入伙後始知須自費安裝海水沖廁系統 居民:好似中咗伏
惟「嘉隆守望家」成員朱先生質疑,法團在「補充文件」中僅羅列清潔費、電費、維修及保養費、員工薪酬等分類,稱不上「明細」。 范其昌隨即表示,屋苑每月維修涉及數十個工程項目,賬目繁雜無法一一列明,並表示業主或有誤解,稱歡迎街坊預約管理處或即場查閱賬目。 (獨媒報導)南區嘉隆苑法團自2018年上任後,至今仍未舉行改選,早前舉行特別業主大會議決管理公司等承辦商,只以「邀標」形式進行,未有公開招標,而屋苑亦出現虧蝕。 居民收集5%聯署,於上周六(10月8日)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質問法團,歷時逾五小時至天黑。 關注組表明將考慮再收集5%聯署,再召開業主大會改選法團。
其中,「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都是由業主組成,對於屋苑或大廈的日常管理,亦是最息息相關。 事實上,要加強業主對管理公司的監察,目前「民政事務署」對管理公司制定了一份《大廈管理的最佳做法》指引,例如規定管理公司招標工程,需要擬備招標書。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但凡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價值超過或等於過去三年平均審計開支的20%,就需要用招標方式進行。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如何組織「業主立案法團」?
管委會正是法團的「大腦」,皆因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委會。 如果法團主席繞過這個「大腦」,擅自作決定,則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 就算物業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但業委會只是一個諮詢組織,意見沒有法律效力,而對於管理公司職員的職能及薪酬等,亦無監察權。 簡單來說,就算明知管理員日日掛住「睇手機」而沒有履行職務,業委會都不能嗌「換人」,充其量只可以向管理公司反映意見。
-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為大廈管理提供一個法律框架,讓業主可根據《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妥善管理大廈。
- 居民紛紛「翻舊帳」批評「換窗」大會無換屆議程,王好成稱當日召開「換窗」大會時,自己「任期未曾完」,故「做返主席應該做嘅嘢」,而非考慮換屆。
- 頌雅苑的3座樓宇由南至北直線排列,西面則隔著頌雅路與南坑村及鐵尾仔村相鄰。
- 房署批出六份合約 興建新邨重建舊邨 總值逾11億包括大埔將軍澳等區.《大公報》,1989年2月2日.
- 過程中絕對是心力交瘁的,但再接再厲的話,最終也會成功的一天。
- 換言之,該名效力了紅軍逾7年、立下過不少汗馬功勞的31歲前鋒,季後將會自由身離隊。
至於要通過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及成立法團的決議,必須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截至2010年8月底,全港共有9162個業主立案法團,其中7250個是在各區民政事務處協助下成立的。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目的
富亨邨設有全港最短路程的巴士路線九龍巴士71B線,來往一馬路(汀角路)之隔的大埔中心,如步行則需時8-10分鐘。 政府在大廈管理方面的政策,一直是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合適的居民組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有效地管理大廈。 利嘉閣FB PAGE及利嘉閣在此提供的資料只供閣下參考,本公司並無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合乎實際情況。 若因錯漏而引致任何不便或損失,利嘉閣FB PAGE及利嘉閣概不負責。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管委會秘書
至於權力方面,法團可決定是否聘請受薪員工、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或由其代表法團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而擁有的職責和權力。 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 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為了使《條例》與時並進,以及回應公眾的關注,民政事務局在2011年1月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現正詳細研究常見的大廈管理問題,當中包括多廈一法團等公契問題及召開業主會議的法定人數等。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支援
法團的成立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具法律效力的組織,組織大廈內的大小事宜。 條例第3A或第4條召開,管委會在遞交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或土地審裁處所發出命令的副本一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 新委出的管委會須在有關業主會議舉行後的28天內,以指定的表格(附個人資料說明)向土地註冊處處長申請註冊成為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