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非婚生子的概念由1989年通过,1991年生效的儿童法有效废除。 它引入了父母责任的概念,就算父母并没有结婚,也确保每位儿童都有一个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 不过,直到2003年12月,部分被执行的《收养与儿童法2002》才自动把家长责任赋予非婚生儿童的父亲;即便如此,也只有在儿童的出生証明书上才会出现其父亲的名字。 有時生父的妻妾無子,而寵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這些非婚生子常會被生父交由其正室收養,成為名義上之嫡子,生母卻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與兒子相認。 有些得不到生父撫養的非婚生子女會跟隨母親另嫁他人,視繼父為父親,並跟繼父姓。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離婚、再婚、重組家庭已經不是罕見的事。 高騰,擷取兩位筆者姓名中各一字組合而成;相談所,為日文漢字,中文意思提供諮詢的處所。 希望藉由高騰法律相談所,為讀者提供生活中法律小常識,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日籍女星麻衣2014年底與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孫王泉仁結婚,但2人不到3年就傳出婚變,而目前離婚已進入司法程序。 麻衣近10年對婚變一事一直都未多做回應,也不希望家人被打擾,於是遠赴日本定居,而麻衣近日在IG則分享自己「發生了2個奇蹟」,讓她感動落淚。
子女繼承: 繼承遺產流程(和辦理機關)有哪些?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 有些得不到生父撫養的非婚生子女會跟隨母親另嫁他人,視繼父為父親,並跟繼父姓。
-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即可免附印鑑證明。
-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 因張丁先於老張死亡,原告大柱及與張丁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小甜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屬於張丁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至於其他種類的遺產,例如銀行存款、保管箱、基金、公司股票等,要到各別銀行或證券商辦理繼承手續,各家手續要求都稍不相同,就要各自去詢問了。 基本上,各單位需要的文件應該都差不多,如果有按照本文之前的建議,多申請幾份文件備用,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子女繼承: 非婚生子女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 第四、必須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所有人在房子賣掉的前六年內,都沒有利用該款規定享有低稅優惠利益。
- 原來佢地係問緊個估計係在場律師既人得吾得, 是用來做遺囑証明的, 睇到都幾心up.
- 就算夫妻離婚、子女改姓,也改不了血緣這件事情,那麼就也不會影響到繼承權的歸屬。
- 不過,必須指出該條文和《繼承法》第十至十四條的對有關誰是遺產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處。
體育中心/李明融報導第五屆世界棒球經典賽(WBC)即將在本週正式開打,全球20個國家各個棒球菁英已經陸續齊聚,爭取冠軍榮耀。 而近日官辦熱身賽也進入到了尾聲,今天(6日)日本武士隊「完全體」與阪神虎進行熱身賽,「現代神獸」大谷翔平一上陣就連兩打席開轟,海灌6分打點,他本人還表示「因為時差的關係,狀態還沒調整到100%」,驚人怪力讓不少人驚嘆不已。 有網民留言建議親戚兒子考慮減價,「睇下咩價啦,你試下平一半」、「平返三成好易放」、「4個字,價錢問題」,而且舊樓或多或少會需要維修,難免令買家卻步。 另外有留言指出單位樓齡已達50年,「即係接手得20至25年貸款期,每(按少1年)就要抬多幾十萬(首期),接手嗰個將來放就更難有市場」。 」,提到親戚於上年去世,「咁佢留咗層樓畀佢2個仔女,佢2個仔女決定賣出去然後平分錢」。 樓主與親戚兒子「由細玩到大」比較熟悉,所以他就向樓主吐苦水,大呻「層樓放喺度成個月都無人問津,有嘅都係運桔,或者個價壓得好低」。
子女繼承: 你是「拋棄繼承」還是「自願不拿遺產」?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一堂數百萬元的課!
該案原告凌綺琚的父親在妻子去世九年後,娶了女子張芳做填房,成為原告的繼母。 張在○一年去世時無立遺囑,原告申請承辦對方遺產,由於繼母無親生子女或其他親屬,如法庭判原告及其兄弟姊妹無繼承權,其遺產便會成為「無主財產」歸政府所有,故律政司亦參與今次訴訟。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然而,扣減權的行使依照民法規定,必須針對遺贈的財產,如果當事人不是用遺囑遺贈,而是用死因贈與契約送出去的財產,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扣減嗎? 針對這個問題,法院實務目前沒有統一的見解:有說兩種都是當事人死後的無償給予,所以可以類推適用扣減;也有說死因贈與就不是遺囑,所以不受到特留分限制,不可以扣減。 楊小姐與原告祁某乙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祁某丙。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例如:甲收養乙,讓乙成為自己的養子,另外甲還有一名與已過世妻子所生下的親生子女丙。 等到甲百年過世後,乙雖為甲的養子, 和甲並未有真實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乙和丙都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子女繼承: 繼承遺產卻沒人願繳稅怎解?國稅局:可採「多數決」以遺產存款抵稅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台灣突然升溫,台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因張丁先於老張死亡,原告大柱及與張丁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小甜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屬於張丁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故據此,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老張去世後,其財產歸屬其繼承人所有,原告張甲與原告張乙、張丙作為老張的子女屬於老張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享有繼承的權利。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子女繼承: 繼承(一):繼承權規定概述
相反,在長命契的情況下,因為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其中一名共有人財困,有機會所有業權都被拖累,所有聯名人都要共同承受惡果。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好險網》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贈稅專業見解,劉韋德律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86年律師高考及格,為777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擅長遺囑撰寫、遺產繼承、不動產等相關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最後,繼承人的資格並非不可改變,如果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發生,則可能喪失繼承權。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另一方面,如果被繼承人有遺腹子,雖未出生但仍被視為繼承人,各繼承人要留意該胎兒繼承權的保護,以免引發後續繼承糾紛。
子女繼承: 我們的服務範圍
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採當然繼承主義,於被繼承人死亡(即繼承開始)時,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當然承受,毋須為任何意思表示。 子女繼承 繼承人若無特別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言之,若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之負債大於其遺留之財產,則繼承人於超出所得遺產範圍外之負債,不須負清償責任,讓父債子償的悲劇不再上演。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另外,若繼承的房產是繼承人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前就已取得,未來出售繼承房產將採舊制計算,不會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子女繼承: 配偶過世,我可以幫未成年子女辦繼承嗎?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如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為1,200萬,剩餘6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例如祖父母2人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1800萬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均分,例如子女有2人,則由配偶與子女3人均分1,800萬 ; 如配偶不在世,則由子女2人平分3,600萬。
我覺得這樣的立法想法是正確的,真正的家庭價值不應該單由姓氏來維護,好像你跟我姓就是我的、不跟我姓就是外人依樣,連親人之間都要貼標籤來辨識的傳統價值,實在有點哀傷。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繼承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人生課題,社會上不時有繼承權糾紛躍上版面,本文將概述繼承的基本規定,帶大家了解如何保障自身的繼承權利。 對此,有媒體闢謠指,該案例是特殊案例,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而「4月1日起」之說也根本不存在。 買賣的土地增值稅可以適用10%的自用條件,但因子女屬於二等親內的買賣,為避免民眾規避稅負,這類案件必須送到國稅局認定,所以子女財力必須能夠負擔起房產的自備款及房貸,並有資金流程,才不會被國稅局認為是「假買賣真贈與」。 因贈與稅認定的房產價值並非是市價,而是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價,一度被認為有節稅效果,但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未來子女出售受贈房產,認定的成本是較低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將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子女繼承: (三) 繼承順位媳婦在哪裡?
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必須通過全面經濟 … ▲繼承房產僅需要負擔遺產稅,免課高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外,還有1333萬元的免稅額及6大扣除額,負擔的稅負最低。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子女繼承: 子女繼承父母居屋: 遺產管理
簡而言之,當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驟: 子女繼承 子女繼承 你可向知會備忘登記人發出名為《發給知會備忘登記人警告書》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並成為“提出警告的人”。 知會備忘登記人被警告後,可撤回《知會備忘》,或呈交《警告應訴書》(指明表格C1.4),以回應你的警告。 視乎情況,之後有關各方應通過《傳票》作出適當的申請,請求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簡短聆訊,以獲取指示/命令。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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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首先,這個步驟不一定要做,只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陳報遺產清冊)的人才需要進行此步驟。 請注意,申請到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並非最完整的內容。 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務必要再次確認。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不過,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1/6,配偶繼承遺產2/3;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1/2。 子女繼承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1/4,配偶繼承遺產1/2;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1/2。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當繼承人必須要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逾時就無法辦理。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大明在一次出差的行程中,不幸墜機去見上帝了,留下新婚一年的妻子曉鈴及剛滿月的小寶。 香港作為普通法系地區,與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立法慣例不同,並未明文將享有繼承權之人士劃分為幾個位階,但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就繼承順序及份額所作之規定,則反映了有關的思路。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 但因認領之效力雖能溯及,但不得影響其他人之既得權利,若生父死亡後遺產已分割,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子女繼承: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死者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一次申請即全部清查(免費)。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遺產分割之訴、預立遺囑、遺產糾紛、繼承過戶登記等)。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