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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兼有由官廳證明產權之意義。 凡在土地法所規定登記辦法未實行地方。 關於不動產權轉登記。 應以業經投稅取得官契代替之。 其未經投稅取得官契之移轉行為。 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生效力。

繼運輸署於本年1月突無預兆下加推新措施,收緊車牌查冊程序後,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今日(25日)分別同時公布,公眾由11月1日起須「實名」查冊,向處方申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內地辦婚姻登記時,民政局會收了中國委托公証人為你辦理的聲明書正本。 婚姻註冊處查冊 所以,如果你辦理了聲明書,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話,你必須小心保管這份聲明書的正本。 因假如你日後想重做一份聲明書,無論是同原本那位,還是同另一位對象在內地結婚,你都需要出示從前那份聲明書,証明你未曾用過去辦理婚姻登記。 然後找一位中國委托公証人為您辦理一份無配偶以及與結婚對像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書。 當然,您去找委托公証人的時候,應該已經清楚知道結婚對像的姓名、出生日期、藉貫、居住地址同戶口地址的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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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反面者謂公司章程規定給予發起人之特別利益。 乃一種約定公期給付之報酬。 有係發起人起草章程時。 即訂入條文給予全體發起人或一部分發起人者。 亦有在舉行創立會或股東會時經其他股東之提議再修訂加入公司章程條文者。

  • (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其內,原呈所舉兩例,在舊刑事訴訟法有效期間,其告訴已不適法,或告訴人已經合法撤回告訴,不能因新刑事訴訟法之施行而變更,此與適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無關。
  • (一)第二審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對於被告所有提起之上訴理由,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答辯書。
  • 故予發明人以特殊利益。
  • [内容簡介] 這是列王紀註釋全套四卷的第一卷,內容包括緒論及所羅門王國的大部分事蹟(王上一1~九14)。
  • (一)辦理土地登記之地方,土地權利人因已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登記,不肯依土地法再為登記之聲請,以致未再登記,其以前已經取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仍繼續不變。

(一)兼理司法縣政府受理自訴案件,除合於刑法第六十一條各款之規定外,仍應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呈送覆判。 (二)某甲以被人傷害提起自訴,在未判決前死亡,經其配偶乙報告後,應由法院勘驗。 如驗明其死與傷有因果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法院並可就自訴事實所發生之結果而為判決。 倘無因果關係,則逕就傷害事實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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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剋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並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全部之特別法,若其剋扣之目的係在圖利國庫,自不包括在內。 (一)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得以預告登記保全之權利,係以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其內容或次序之變更為標的之請求權,並非土地權利之本身,至此項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同法第二十九條,因假處分或經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為之,該請求權是否曾受何種侵害,與能否為預告登記之問題無涉。 (一)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民法第九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時,將債務人之典權拍賣,自無不可,徵之同法第八百八十二條、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尤無疑義,院字第一七六六號之解釋,應予變更。

答:將擬結婚通知書存檔及展示需港幣$305,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辦公時間)需港幣$715,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非辦公時間)需港幣$1,935。 答:舉行婚禮的場地必須為特區政府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 新人事先(最好於一年至半年前)和教會預約租用場地和繳交訂金,然後前往婚姻登記處和註冊處人員說明舉行婚禮教堂的名稱、地點、證婚人姓名。 答:一對男女只要年滿十六歲(以西曆計算),不論國籍、宗教信仰,均可以在香港的婚姻登記處,或已領有執照的宗教場所舉行婚禮。 可能你因為錢或時間而選擇簡單註冊結婚,或者不屑那公式化的婚禮形式,但蜜月旅行一生人一次,是你和另一半步入人生新階段後的第一次旅行,不可輕率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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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徵收裁判費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先明其為原告要求如何判決之訴訟,原呈所謂關於大佃之徵收訴訟費用問題,究指如何之訴訟而言,未據說明,無從解答。 (一)被告就法人所提起之自訴,不得對法人之法定代理提起反訴,除法有處罰法人之特別規定者外,亦不得對於該法人提起反訴。 婚姻註冊處查冊 (一)運輸鴉片,不因其數量之多寡而異,若不能證明其有運輸故意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自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科處。 (二)訂立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書面,以十字代簽名者,依民法第三條第三項,既以經二人在該書面上簽名證明,為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之要件,則證明者二人,亦僅簽十字時,立書面人之以十字代簽名,自不能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惟法律行為法定方式之欠缺,並非不許補正,一經補正,該法律行為即為有效。 (二)工會不得妨害未入會工人之工作,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外國人僱用未入會之工人,於其租建之碼頭內搬運貨物,依上規定,即非工會所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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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業主(即所有權人)將土地出頂後。 受頂之佃戶即可將其承頂之土地遞相轉頂活頂。 此又與典權之轉典及該與相酷肖。 再就其均須支付佃租之點言之。 則又與耕作地之租賃契約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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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會在符合法律的限制下在公司註冊處的公眾登記冊內供公眾查閱。 入境處指,設立出生登記紀錄及香港結婚紀錄之目的之一,為在合法情況下,用作核證相關人士的身份、年齡、家屬關係、婚姻狀況等的用途,或供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如處方信納申請人的要求與設立有關紀錄的目的相符,及發放紀錄不會違反《私隱條例》 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會收到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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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尚難科以刑事責任。 來呈請示第一點似難認為無自救力之人。 其第二點拒絕或不儘量容納入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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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戊應否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 子說、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 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實施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 婚姻註冊處查冊 婚姻註冊處查冊 其目的雖在執行量穀。 並未實施不法腕力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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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清償期,係指應為清償之時期而言,不以約定者為限,其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者,須經債權人請求清償,而債務人不為之,始與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情形相符。 (一)甲丁戊(原呈其子下脫落戊字)如知係執達員丙會同該管保長至家執行民事判決,而於其將強制開倉量穀之際,丁大呼有匪戊鳴鑼集眾五六十人,均持鋤頭扁擔,與甲丁戊將丙圍住,丙懼不敢執行而去,則甲丁戊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既明定公示送達依聲請為之,則除有同法第一百五十條情形外,雖無聲請之人,亦不得依職權為之。 (一)代替物之借貸,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本應由借用人返還與該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無論返還時物價如何高漲,其所漲之價既非利息,即不生利息過本之問題。 至同法第四百七十九條,關於償還物價之規定,係專為借用人在約定返還時,不能以物返還者而設,如因返還逾期,物價高漲,並非不能以物返還,即不得適用該條,即使折價償還,亦應以實行返還時之物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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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現代,專題穿插於正文中,不迴避經文與現代生活可能產生的矛盾。 針對五經的特性,本書備有特多圖表,便利個人學習之餘,亦可作教科書用(原系列為英國大學第一、二年級聖經科教科書),特適合有志循正規及較合理途徑明白舊約的信徒。 作者是殿堂級英國福音派舊約學者,除逐卷講解外,對於五經主題,他介紹了三位聖經大師(Noth, von Rad, Clines)的見解,相當充實。 他詳細介紹成書問題及底本學說,並為了解五經的修辭,提出了四個可能的閱讀處境(由主前十二至五世紀不等),精彩萬分。 [內容簡介] 本書是兩位當代福音派頂尖聖經權威的心血結晶,旨在介紹研讀新約的導論資料,論述精簡又富深度,雖然涉及的觀點頗多,惟始終站穩福音派立場,多年來為神學院、教會樂意採用。 原著第二版再由兩位作者重新修訂,資料更新更詳盡,學術價值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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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法院雖得據以逕行審判,但司法警察官非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該項判法自無聲請覆判之權。 (一)保障人民身體自由辦法第二條所稱之「二日內」,係指依法有權逮捕人民機關訊明被逮捕人不屬其管轄時所定應行移送之猶豫期間,在途解送時間自不包括在內,至各級層轉機關接受被逮捕人,除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設有特別規定外,應立即解送,不適用上開猶豫期間之規定。 (三)凡遇應依減刑辦法減處主刑之案件,其奪權部分自得予以審酌,並須受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兩項之限制,已見【解釋字號】院字第二七三七號解釋。 婚姻註冊處查冊 (八)債權人與債務人所訂拋棄強制執行請求權之特約,在強制執行法上不生強制執行請求權喪失之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執行法院和解時,債權人表示拋棄其對於和解部分以外之強制執行請求權,縱令當事人間已成立合意,債權人且已向執行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請求權,要不因而喪失,自得仍依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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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 而應否視為行政處分。 又查對於依照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 再該判決僅得命犯罪人履行契約,不得命其賠償損害如欲為賠償損害之強制執行,仍須得有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 呈准獎勵案件舉發其有該條例第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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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頂期滿後經過二年。 即可取得頂物之所有權。 是直以業主僅將其耕作權出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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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須確定所需服務的類別才遞交申請。 如欲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而非結婚證書核證副本,請瀏覽“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以獲得更多相關資料。 如申請人曾在香港登記結婚及欲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他/她可申請翻查相關紀錄及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下文載述如何及何處申請該紀錄、處理申請所需時間、申請費用以及領取方法。 婚姻註冊處查冊 1就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