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擬結婚人士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應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有關人士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為方便因額滿關係而須另作安排,擬結婚人士可於資料表上選擇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亦可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婚姻註冊處: 婚姻登記處
已認證的表格及填妥的資料表,須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及繳交訂明費用的銀行滙票,以空郵掛號方式寄交,或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至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如擬結婚人士已成功預約遞交通知書,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在不遲於所預約日期的前一天,透過互聯網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 若你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你可預約一個日期,到你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該日期為你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如欲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而非結婚證書核證副本,請瀏覽“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以獲得更多相關資料。 如婚禮將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如申請人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則須一併出示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婚姻註冊處: 申請前
婚姻監禮人在同意為一對新人服務前,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書面的收費通知。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當你成功辦理預約後,你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預先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這將有助節省你在登記處遞交通知書時辦理手續所需時間。 申請翻查有關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你可以繳費靈、信用卡(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繳交。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須出示證據,證明該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在香港締結,並須帶同兩位婚禮見證人作出法定聲明,證明他們當時確曾參加該結婚儀式。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 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你可在此查閱親友身故後須處理的事項,及政府為支援離世者親屬度過難關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
婚姻註冊處: 支援及詳細資料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屆時,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 否則,當事人須作出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
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在任何時間,在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舉行。 結婚雙方應在預定結婚日前盡早通知所選定的婚姻監禮人有關結婚計劃。 結婚雙方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並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有關人士須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填妥並已簽署的通知書表格須由擬結婚人士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
婚姻註冊處: 網上申請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或相關的核證副本
如遞交的資料有誤,你可於赴約當日,在遞交通知書時更正。 為方便你其後翻查、更改、取消有關的預約,或在預約後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 (表格MR21B),你必須輸入四個自選數字,作為你的個人查詢密碼。 如你擬於香港登記結婚,你須事先遞交通知書予婚姻登記官。
本地申請人可以港幣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請人則可以港幣銀行匯票付款,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婚姻註冊處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婚姻註冊處: 申請手續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 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首先,申請人須提供有關該段婚姻的詳情以申請翻查結婚紀錄。 除非申請是在舉行婚禮當日遞交,否則申請人須繳交翻查紀錄的訂明費用。 如申請人曾在香港登記結婚及欲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他/她可申請翻查相關紀錄及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
-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 當你完成網上預約輸入程序後,你可選擇以你提供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接收本處給你的電郵/短訊預約提示服務。
- 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 如翻查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申請人可在再繳交另一訂明費用後領取有關的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 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如擬結婚人士計劃於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並已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可在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婚禮的舉行時段。 若擬結婚人士只預約遞交通知書,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仍可在遞交通知書時,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婚姻註冊處: 申請翻查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記紀錄,或相關的核證副本
你需準備相關文件,以便於使用預約服務時,即時輸入雙方的個人資料,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以及聯絡電話號碼。 當你瀏覽本網站,即表示無條件接受本網站免責聲明及版權公告的有關條款,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無須預先通知你的情況下而不時對此等條款所作出的修改及/或增補。 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為結婚雙方監禮之前,一對新人必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分別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認一夫一妻制及婚姻的合法性。 如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中文或英文,該聲明書的內容須由傳譯員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向該方或雙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 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有關人士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
-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死亡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此外,你亦可瀏覽上述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 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1就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如果你並非登記資料當事人1、有關人士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此項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
婚姻註冊處: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 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網上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你所遞交的婚姻登記所需資料,部分將用於擬備通知書及結婚證書,你應確保你所遞交的資料正確無誤。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在聘用婚姻監禮人前,應向婚姻監禮人索取《擬結婚人士須知》資料單張及《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並留意有關內容。 如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婚禮將由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並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進行。
婚姻註冊處: 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若你選擇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遞交,你可經網上預約。 你可使用入境事務處的網上服務,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下稱 通知書)。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婚姻註冊處: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死亡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此外,你亦可瀏覽上述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婚姻註冊處 若翻查出有關婚姻登記紀錄,申請人將獲通知繳付核證副本的訂明費用及空郵郵費(如適用)。 婚姻註冊處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婚姻註冊處: 網上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
舉行婚禮儀式時,結婚雙方、兩名見證人,以及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結婚證書一式兩份,正本會在婚禮結束後交予結婚雙方,副本將在婚姻登記處存檔。 不論在何處舉行婚禮,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在場下舉行。 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以及結婚雙方和兩名年滿18歲的見證人會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如通知書是透過擬結婚人士的香港聯絡人遞交,費用可由該聯絡人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支付。
如翻查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申請人可在再繳交另一訂明費用後領取有關的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翻查未能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或申請人並不需要該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他/她將會獲發一張顯示翻查結果的收條。 擬結婚通知書將在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收妥經認證通知書、證明文件及訂明費用當天的翌日生效。 想了解更多關於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可參閱頁面上方選擇欄目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婚姻註冊處: 網上預約連結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分。 婚姻註冊處 你們須帶備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並攜同兩位年滿18歲的成年人出席擔任婚禮見證人及在結婚證書上簽署。 如另外一方對此項申請提出異議或該人下落不明,擬作出申請的人士可以出示法庭命令聲明該段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確實存續,然後單方面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婚姻註冊處: 申請後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頁面上方的選擇欄目內載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以供參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的場地,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 通過這項網上服務,你可預先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以節省你在赴約當日在櫃位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 除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訂明費用港幣305元外,法律並沒有規管婚姻監禮人的收費,該收費將由結婚雙方與婚姻監禮人自行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