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五)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2號案裁定:夫妻離婚且丈夫未盡保護教養孩子的義務,幾乎都由聲請人獨力扶養、照顧孩子至今,子女與母親家族同住,生活關係密切,已經失去父姓家族的認同感,所以判決准許變更。 未成年小孩子改姓,必須要有父母雙方的書面約定,夫妻離婚也一樣,而且小孩改姓「跟監護權(親權)歸屬無關」。 再者,要看有無民法第1118條扶養義務之減免及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豁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 民政局表示,法令甫修正實施,民眾難免會不習慣,該局已請衛生局轉發子女姓氏約定書給轄內各醫療院所,請院所開立出生證明時,一併發送姓氏約定書給新生兒家長。
-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出生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
- 縣府民政局表示,由於民法親屬編已修正條文正式實施,有關子女的從姓,從以前原則從父姓,修改為子女在出生登記前,必須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或母姓,因此,提醒民眾到戶政事務所替新生兒報出生時一定要攜帶約定書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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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辦理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
- 例外則是在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的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另外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
- (五)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則沒有扶養照顧父母的子女,是否會觸犯刑法的遺棄罪,應依案件情況判斷,主要判斷要件之一為父母是否屬「無自救力之人」,刑法上所稱的無自救力之人是指這個人已經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存所必要的自救能力,沒有他人的救助,就無法持續生存下去的狀況。 如養子女未滿七歲,則終止收養關係後成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是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則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為之,又如果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話,可以不予認可。 (2)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即無從與已死亡之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但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即可回復原本的姓氏(民法第1083條)。 姓氏約定書 民國99年(2010年)5月19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雙方搞不定,那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也是目前現行法規。 在這之後,戶政事務所就多了籤筒,裡面放兩顆球,一個寫父姓、一個寫母姓,在戶政事務所公平公正公開地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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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則是在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的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另外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 夫妻得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六歲以下可使用疫苗接種證明正本+影本,須由駐外館處驗證法文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影本。 外館驗證回來的法文出生證明,可自行翻譯成中文+找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或直接找翻譯社“翻譯+認證”,但須注意公證人必須要能認證“法文“(出生證明的原始語言)文件才行。
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 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在國外出生者,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載有父母全名之外文出生證明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但中文譯本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者,應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者;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者。 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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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後可以用孩子的身分證字號及申請書案號在網上搜尋「全民健康保險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發卡進度。 出生證明書的「新生兒姓名」欄位要用正楷填上孩子的名字,「子女從姓約定」欄位要填上孩子從父姓或母姓,最後在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子女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婚生子女登記姓氏或變更姓氏;以及從母姓而經過生父認領,想要變更姓氏的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更改姓氏。 而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後、子女未成年以前,父母可以用書面約定更改子女的姓氏(由母姓改父姓、或由父姓改母姓)。 4.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 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 準此,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
赴臺移民、定居,建議請先於網上預約「文件證明」遞件日期後,再申請無犯罪紀錄及準備其他所需文件,以免相關文件逾期。 文件若為ODF開放文件格式,本網站提供ODF免費開源軟體下載點為數位發展部網站;或以您慣用軟體開啟文件。 以上是小孩改姓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如果還有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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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網搜尋目前有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收養服務團體,或透過政府網站,或致電當地社會局(處),取得目前合法的收出養服務團體名單。 (二)新生兒為婚生子女,由其父母約定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傳統姓名者,可同時登記該新生兒取得原住民身分。 於出生證明書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於下方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六)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民國96年 5 月,我國民法親屬編第 1059 條有關子女姓氏之規定,有了劃時代的修正:子女不再「原則從父姓」,改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
陳光宗和王英秀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陳雄仁除偶爾給付父母小額的生活費用外,均未負擔其應有之扶養義務。 若需要列印,請利用鍵盤 Ctrl + P 來輸出。 (B)若翻譯師無法前來本處驗其簽字者,亦可先經法國外交部驗證組驗證過,再由本處驗證,規費為13歐元 (拒收銀行或郵局的現金匯票〔mandat cash〕)。 (1)若父母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並非無自救力之人,就算沒有和父母同住,仍不構成刑法第295條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子女本身的意願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孩子本身對母姓或母系家族有很高的認同感,這也是法官考量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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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純講述孩子的父親負債累累,孩子因為姓氏關係經常被人問到父親的近況等,對孩子已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則法官較能理解子女改姓的需求。 本組重申僅受理預約申請之案件,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民眾倘有相關問題,可以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避免至現場詢問。 其實近年來,法官對於離婚小孩改姓的判決標準有漸趨寬鬆的現象,因此只要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通常法官都不會太過刁難。 陳光宗和王英秀育有一子陳雄仁,陳光宗中風後即無謀生能力,亦不能維持生活,王英秀則全職在家照顧陳光宗,且王英秀自身亦患有骨關節病,因右膝疼痛退化至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二、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八、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八、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5.養子女被收養時,得與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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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姓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在實際案例上,通常是離婚爭取到監護權的一方會想幫小孩改姓,然而離婚跟搶監護權的過程不知道會鬧得多不愉快,這時要跟敗訴方談離婚改姓,甚至要求對方簽署書面同意書可能會非常困難。 如年邁父母名下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就算請求給付扶養費,法院亦可能裁定駁回父母請求扶養費之聲請。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得他方的同意:原則上夫妻的一方被收養時,需得到他方的同意。 例外不用得到他方同意的情形是在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民法第1076條)。 須有一定年齡差距: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需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一)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需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二、出生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登記新生兒之從姓及名字。 (二)出生證明書上方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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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姓氏約定書 楊舒婷(2018),《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姓氏約定書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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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無需經過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若無法獲得父母雙方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子女利益」(不再是「不利影響」)裁定准否改姓。 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莫都因修正後的條文受利。 至此,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終於矯正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 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再抽籤決定。
(五)養子女被收養後,得由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 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經養父母書面同意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六、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報戶口時可以一併辦理的業務只有健保加保、生育給付和生育獎勵金。 承辦人會拿申請書請申請者簽名,只要確認孩子依附投保的對象、選擇有相片健保卡或無相片健保卡,在申請書上簽名即可。 使用者因為使用範本、範本解說,發生法律爭議或遭受損害,作者及網站不負擔任何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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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收到出生證明就直衝民間公證人,在這邊要推薦蘇青豐公證人,因為我當初翻譯的出生證明是摘要版,到了現場後發現沒有寫婚姻註記,於是在現場硬著頭皮,與助理一起翻譯完成,花了一個小時,還是順利拿到了翻譯+驗證的出生證明。 一式兩份,共$750,服務非常好,地點也很方便,幾乎就是在移民署,以及外交部的中間點。 要辦理入籍不一定要回到台灣辦理,在國外可以先在代表處辦理定居證副本,效期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可以在國外辦理入籍資料,但半年內還是要回到台灣領取正本的定居證。 在部落格中分享我在法國生活、法國文化、在法國工作、法國育兒,還有個人的進修成長,讀書心得等。
姓氏約定書: 申請表格下載
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姓氏約定書 (四)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 經生父認領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除此之外,因為戶政事務所的健保卡申辦業務僅限出生登記當天,一旦錯過時間,只能到投保單位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姓氏約定書: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 約定書
(B)透過代理人(需看懂中文)至代表處辦理,需準備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參考中譯文簽字驗證授權書)及身份證件影本一份。 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一份,並於領務人員面前簽名,以示對該翻譯文件負責,規費為13歐元 (拒收銀行或郵局的現金匯票〔mandat cash〕)。 姓氏約定書 孩子因為是用法國護照入境,所以取件時候需要帶法國護照過來,先處理入境的戳章,到時候再用台灣護照出境! 所以初次申請者,定居證無法用郵寄,一定要到帶著孩子的護照+媽媽護照直接現場領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送件時一定要在合法居留期限內,這次因為疫情,法國護照除了三個月免簽,還有延長三個月的停留時間。 5/29 更新,等了一個月,終於等到代表處寄出的出生證明。
辦理時須攜帶父母任一方的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孩子的照片(辦理無照片健保卡可不用準備照片),這點也要請爸媽特別留意。 雖然民法修正條文授權戶所人員必要時可替民眾決定,但決定孩子的姓氏事關重大,非到萬不得已,戶政事務所儘量不幫民眾決定姓氏。 籲請家有新生兒的民眾,即使父母雙方意見不同,請盡力協調,由民眾自行決定。
最後,關於慎重追遠,沒有跟誰姓才能拜哪家的強制規定。 在活著的時候好好對待彼此,比往生之後再爭執誰能拜、誰不能拜來的重要多了。 姓氏約定書 (A)翻譯師可親自至代表處於領務人員面前簽名,以示對該翻譯文件負責,規費為13歐元 (拒收銀行或郵局的現金匯票〔mandat c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