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本件損害發生之起因,既係4樓房屋浴室馬桶漏水所致;4樓所有權人,自對該房屋內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 然被告未注意維護、修繕,致使王先生住家遭受損失,4樓屋主之不作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因此,王先生請求4樓屋主就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理由(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參照)。
- 綜合以上說法,找出漏水點之後,就是要確認是否有管委會、是否有大樓規章相關內容,如果都沒有,那就是根據當初的產權登記來歸屬責任。
-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 答:是屋宇署引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業主送達: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葺工程的命令。
- 漏水屬於民事索償,一旦樓下單位堅持要告上法庭追討賠償,他就有責任證明被告人的單位是漏水的源頭,亦即公證行的檢測報告。
- 牆身愈乾,所顯示的數值愈低;反觀如果牆身愈濕,數值就會愈高。
第二,選擇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或屋苑,因為法團必會捍衞小業主權益,去了解大廈或屋苑潛在問題,一旦發生任何維修爭議,更可與大廈管理公司或政府機構斡旋,甚至追討損失。 在街上遇見滿臉愁容的Henry,原來他最近與鄰舍產生糾紛導致非常困擾。 由於樓下業主天花剝落,未查清楚就指控是他家水管滲漏所致,對方更對他太太惡言相向,兼開天殺價要求賠償。 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有些民眾會認為樓上漏水報警是可行的辦法,但這類民事糾紛,警察不會受理,若仍執意找人、提告樓上漏水,投入的成本將遠高於自行處理,建議先將漏水問題修好,其他的問題暫且擱置,未來再處理樓上漏水賠償。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漏水處理第一步:找出漏水原因!
這情況可謂似曾相識,新地(16)在一○年,便曾將手持的大圍金輝花園外牆業權,以一蚊雞「超筍價」賣予小業主。 但金輝小業主開心都未嚟得切,外牆的強制維修令,即到。 據說,屯門某「居屋屋苑」的公共部份,依公契是由小業主們承擔管理費和維修費的。 最近,該部份受「西鐵」工程的影響而遭政府收回其中部份業權,但有關的補償金卻全進入了大業主房屋委員會的口袋裡!
而且好多管理公司的收入係用屋苑總支出的10%來計算,幫大圍洗得越多就賺得越多。 (唔肯定黃埔係唔係咁計),所以為左佢地自已花紅著想,都唔知幾想有咁大鍋整到咁大鍋。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倘若證明妨擾事故屬實,並確定造成妨擾人士的身分,便會把「妨擾事故通知」送交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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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居保只會保障因意外導致的財物損失,除非漏水問題令大家的家居財物如電器、珍貴收藏有所損毀,否則單位漏水引致的費用主要由火險承保。 「聯合辦事處」係由食環署同屋宇署成立,主要會安排一站式服務,處理滲水投訴。 如有需要,個案會轉介予屋宇署或水務署, 作出相應行動。 例如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針對樓宇及排水渠失修問題;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 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但可能時間會要耐少少,因為完成調查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 漏水原因百百種,像上面舉例的,可能是管線破裂、牆面裂縫、磁磚溝縫滲漏等,大部分會選擇對牆面進行局部補修。
如有需要,亦會轉介個案予屋宇署或水務署,作出相應行動。 例如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針對樓宇及排水渠失修問題;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除了尋求「聯辦處」協助,業主也可自行委聘專業人士進行調查,顧問公司進行滲水調查及尋找滲水源頭,並進行所需的維修,以解決滲水問題。 若滲水問題涉及供水系統,業主可尋找持牌水喉匠為供水系統進行檢查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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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聯絡單位負責人後無法解決問題,政府建議致電1823向滲水辦(食環署與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求助。 職員會先作現場視察,然後進入被投訴單位進行測試(如色水測試)以確定滲水源頭。 值得一提,若滲水只屬輕微或間歇性出現,經調查後仍找不到滲水源頭,滲水辦的介入便終止。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經常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漏水」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物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命令是要求那些有嚴重失修問題的樓宇,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造成損害。
- 水管系統經過精密計算和設計,不建議私自改動或加裝水管,如拆除坐廁的反虹吸管、接駁大廈排氣管等,喉管接駁不妥容易傳播病毒。
- 下水道 (污水渠) 的排水將水從馬桶,淋浴,洗手盆,洗衣盆和廚房水槽等內部水源中帶走。
- 因為很多時,雖然自己單位天台已塗了防水層,但若毗鄰單位沒有塗防水層的話,水流滲了在單位底層後,在這一層走通了,而令單位出現滲漏,因此值得留意踏上天台的梯級位有沒有裂紋。
一旦業主漠視滲水辦的命令,更可招致法律責任,更甚至被樓下鄰居起訴。 訴訟過程長而繁瑣、又要付出額外訴訟費用,對鄰里關係亦百害而無一利。 因此業主如果知道漏水源頭為自己單位,都應及早解決問題,與受影響鄰居達成共識,免去額外的訟費或檢測。 單位維修保養的責任一般由業主及租客達成協議,列明於租約條款之內。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漏水檢測費用怎麼算?
排水管(垂直喉管及支管)包括污水管、廢水管、通風管、地下排水管,必須保持良好運作狀況,沒有任何損毀。 房客不願理會,可以請屋主向房客提出民法429條,請對方配合修繕,至於房東和房客間是否應該提出補償措施,則可以依施工對房客的妨礙程度為依據。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而所謂保存行為,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於毀損、滅失或限制之行為,係以維持現狀為目的;簡易修繕,則以換修破碎之門窗、整修阻塞之水管為其著例。 至於,改良行為,則係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之行為。
大廈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中列明了業主、租客、住客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就大廈維修保養方面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物業的共用部分,即是外牆、消防設備、結構等,都是交由整座大廈負責,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需負起相關責任,安排維修事宜。 漏水問題,也因樓宇老化而出現樓上漏水至樓下,對不少業主來說,可以相當困擾。 要根治漏水問題,必須由業主先檢驗出滲水成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住戶、其他業主、或法團進行協調,以進行維修工程。 日久失修的舊式樓宇,不時會因為外牆出現裂縫、破損而引致漏水,雨水可能經由大廈外牆直接滲入屋內,或經牆身、縫隙流至不同地方。 外牆問題需要搭棚維修,維修責任由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應向相關人士求助。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你可以自己觀察下,滲水的位置通常都是在窗邊、窗台底或冷氣機底。 你可以自己試下探頭出外(可以的話)、或用鏡反照望下d窗或冷氣機邊是否膠邊老化。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 … 順便望下外牆牆身有否裂痕,如有,可通知管理公司跟進,外牆應該屬大廈維修的。 管理公司只係代理人, 如果真係外牆入水係由外牆業權人負責, 一般大廈外牆業權都係列入公共部份由所有業主一齊負責. 除了上述的大規模行動外,預計在明年開始推行的「強制驗樓計劃」亦會規定目標樓宇的業主定期檢查及維修其樓宇,包括位於樓宇的公用地方及外牆的渠管。
這幢由中華電力子公司發展的中嘉閣,九一年落成,地下有五個地鋪,一、二樓分別是停車場及平台,三至十五樓則是住宅,共一百零四伙。 中嘉閣剛落成時,中電就將其中一個二千餘呎的地鋪,以七百萬元售予母公司中華電力,至今一直用作客戶服務中心,其他賣散,但外牆業權仍在中電手中。 而湯君明持有的鋪位,則於○五年以二千七百八十萬經招標買入,當時湯還一併購入該大廈地下天井及一樓的廿三個車位。 根據該廈的業主會議記錄,三年前,中電突向法團提議,「無條件」轉讓外牆及公共面積予對方。 中電在與法團商討期間,還「釋出善意」,找法團而非自行清拆兩個中電廣告招牌,並付款八萬八千元。 至去年四月的會議上,過半數業戶同意接收中電這份「大禮」;至去年尾,雙方簽訂文件把業權轉讓。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滲水問題
在大廈外牆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可以由發展商首先代小業主(法團或管理公司)持有相關業權直至全部單位賣出,才將業權退還法團或管理公司;亦可由發展商擁有外牆的業權份數並獨享外牆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 另外,在大廈外牆不附有業權份數的情況下,公契可訂明外牆為大廈的公用部分;或訂明發展商保留外牆獨有的使用、佔用及享用權,甚至可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於外牆安裝如廣告或煙囪等設施,但同時須承擔因此而造成外牆損壞的維修責任。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如果用戶、樓宇管理處或註冊代理人未能妥善地保養內部的供水喉管,常見的供水問題就會出現。 例如,日久失修的水泵經常導致供水中斷,而銹蝕的水管又會引致水黃或造成淤塞以致水壓減弱,因此,應定時檢查及維修供水系統,以免問題惡化。 (二)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由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從這幾個較近的判決來看,公寓大廈的「外牆面」係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這已經是法院趨於一致的法律見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裁罰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仍未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訂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因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除非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遭受損害之一方,亦得向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求償。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漏水檢測方法有哪些?
Baby Kingdom – 親子王國 香港 討論區› 首頁 大廈外牆水管維修責任 › 自由講場› 大廈外u型去水管連接公家水管壞,係業主定公家負責? 「微波濕度計」有助量度牆身濕度,可以設定比例由百分之1-9。 牆身愈乾,所顯示的數值愈低;反觀如果牆身愈濕,數值就會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