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除了「社區舊衣回收箱」計劃外,很多非牟利團體及商營機構也有提供合法收集舊衣的途徑,民政事務總署鼓勵市民盡量利用這些途徑處理舊衣,以減少浪費及支持環保。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最近,該部份受「西鐵」工程的影響而遭政府收回其中部份業權,但有關的補償金卻全進入了大業主房屋委員會的口袋裡! 業主亦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不過,這都是技術性質的文件,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可能不易閱讀和正確理解。 利嘉閣FB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PAGE及利嘉閣在此提供的資料只供閣下參考,本公司並無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合乎實際情況。 若因錯漏而引致任何不便或損失,利嘉閣FB PAGE及利嘉閣概不負責。 二手房產交易中,除了要瞭解銀行估價以及近期的樓盤成交價,避免買貴了外,弄清楚住宅本身是否有隱藏的身世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的。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樣本: 車位出入便利性
涉及舊樓公契的問題複雜,除非大廈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更改公契,否則當「公用部分」出現問題時,並非一時三刻能夠解決。 為此, 我建議舊樓業主可以考慮申請「維修自住物業津貼」,盡早處理自住單位內構件的維修保養,改善居所的安全和宜居度。 又例如因天面防水層破損引起滲水,導致頂層單位天花出現石屎爆裂問題。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違反公契後果
此外,檢討委員會會就加強業主立案法團的運作,以及保障各業主的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議。 如果不想買樓後才發現要負上公共設施維修責任,業主們在置業前可留意兩件事。 第一,是查閱大廈公契,因為公契條文一般會列出政府批地條款或地契列明的大廈指定用途、大廈公用地方的定義和用途限制,以及其他義務或責任,例如外牆維修費用的承擔及公眾休憩用地的使用等資訊。 對於建築物用途的更改,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如建築物的用途擬有重大更改,有關人士須給予建築事務監督事先通知。
- 這項計劃推出至今大約兩年,據市建局團隊向我匯報,截至上月,已批出超過6000宗申請個案,涉及約2億5千元的資助津貼。
- 大廈的維修須依據「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進行,維修範籌包括樓宇結構、消防裝置、水管更換、電力檢查、升降機檢查、斜坡修葺及外牆滲漏工程等。
-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65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圍積輝街1-5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L舖的業主。
- 學會叮囑,小業主在購買物業前,可先了解大廈公契,知悉大廈的公共地方範圍及公共設施,因日後須負上維修責任,另亦可避免對將來的大廈管理運作及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承辦商為面積超過500平方呎的天花牆身修補石屎和鋼筋,並進行除銹及防銹工作,以提升單位的結構安全水平和防範滲水效能。 隨著公用地方的維修工程已接近完工,朱先生說,大廈由外到內可望「煥然一新」,可以住得更安心又放心。 團隊最近分享其中一宗個案,申請人朱先生今年70多歲,居住在長沙灣一幢超過60年樓齡的樓宇已經40多年。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從以上數據反映,很多在結構安全上有需要進行改善工程的業主,未有充分利用「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涵蓋住用單位室內維修工程的用途,為單位內部做好結構上的維修保養。 事實上,一個住宅單位要達致宜居,除了更換老舊的設備之餘,更重要的,是要確保結構構件保養得宜,業主應同時做好樓宇公用地方和單位的維修保養,才可以從外到內提升安全和宜居程度。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外牆業權爭拗
上述保險並不包括閣下樓宇內之傢俬,設備或貴重物品,以上物品應由各業主 / 住戶另行投保。 所有對大廈或外牆更改或加建之工程,例如在結構牆切割或開孔,於外牆裝置鐵架、露台、支柱、鐵籠、簷篷、花架、天線、招牌或其他附加物等之工程 (除獲得政府部門和屋苑經理批准者例外),一律禁止進行。 倘末獲批准而擅自動工者,業戶須負責將樓宇恢復回原狀直至管理處及有關政府部門滿意為止,而一切費用亦由該業戶承擔 。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議決案都屬無效。
法團為住戶處理滋擾投訴時,須向該部門取得檔案編號,以便日後跟進。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法官相信前任主席以為當日會議無效,才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而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前任主席和司庫在本案裁決後,會拒絕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以及會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和通告。 本港大多數的中小型住宅,居住環境都很狹窄,很多業主為求擴闊居室的空間,都將原有圍封式的廚房拆除,改建成開放式廚房。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
我期望拆售物業業主在提升拆售物業營運效益的同時,繼續回應改善公營房屋居民生活質素的關注。 但若業主有在租約內要求租客遵守有關的契諾,業主可以因應租約的條款向租客追討。 新樓公契多寫明不可改變樓宇外觀,普通的更換或添置窗花有可能已違反公契。 例子如近年臨海新盤流行採用落地大玻璃及玻璃露台設計,有住戶嫌不夠穩陣,想自行裝置窗花;或住戶想善用工作平台空間,安網晾衫軌曬衫,這等改裝均須先向管理公司申請,由管理公司評估是否違反公契。 如果寵物對鄰居構成嚴重滋擾,住戶仍須就此負上責任,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向有關住戶客採取法律行動。 增訂條款則包含建築物管理條例;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未有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DMC成立業主委員會(不論其名稱為何)。
要決定是否要換消防喉的人,既不懂消防條例,又不知工程市價,遑論工程的技術細節。 按揭成數簡單理解為按揭成數就是物業貸款比例,例如介9成按揭,就需要1成熟期。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於2010年3月16日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單位註冊了一份押記備忘錄,押記了兩項有關2004年度的修理費用,分別為540元及1,416元。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另外亦可選擇成立了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或屋苑,業主立案法團必會捍衞小業主權益,去了解大廈或屋苑潛在問題,一旦發生任何維修爭議,更可與大廈管理公司或政府機構等理論甚至追討損失。 除了斜坡維修外,有私人屋苑的公契亦列明業主要負上多項公共設施維修及保養責任,包括隔音屏、公廁、扶手電梯、交通交匯處等等,相關費用會由屋苑的管理費中扣除,變相小業主管理費增加。 一旦這些設施出現嚴重故障,出現巨額維修費,更有可能要額外夾錢維修,隨時會令業主們大失預算。
雖然根據「分公契」訂明在1樓單位內也有公用部分,但這是屬於1樓「分公契」下的業主的公用部分,而非該大廈公契的公用部分,簡而言之,如果有支出是用在1樓業主獨有管有權的地方,並非用於該大廈公契訂明在1樓的公用部分,這開支不應該列入為該大廈的管理開支。 1樓商場在該大廈公契下屬一個大單位,「分公契」在屋苑入伙後才簽署,法團不受「分公契」的約束,所以在制訂預算管理開支時,法團只須依從該大廈公契條文。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長者自住業主津貼」於申請限期內年滿60歲,居住於已獲批准或被揀選為「樓宇更新大行動」的目標樓宇內的長者自住業主,可申請全數公用地方維修費用津貼,上限為4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樣本必看攻略
如你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之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有關臨時訂金(即樓價的5%)會被沒收,而擁有人(即賣方)不得因你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對你提出進一步申索。 法官認為,發展商在公契上留給自己一個權利,去使用外牆來興建招牌或廣告,但卻要求其他業主一起負責維修外牆的費用,明顯不公平。 其實【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作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用來保障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裁定發展商敗訴。 土地審裁處2002年第34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某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舖位及閣樓都是發展商持有的單位,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及已全部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