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5大好處2024!(持續更新)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土地註冊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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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土地註冊: 網上查冊服務(「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

業權註冊紀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在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一般而言,物業的業權只受影響物業的已註冊事項和凌駕性權益規限。 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承租人根據該租契即時管有該物業,且租金為在無須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的最佳租金者)。 業權是可藉查閱業權註冊紀錄而確立的事實,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亦無須按照香港現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做法,翻查以往的業權文件才能確定物業的擁有權。 許多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均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屋宇建成後,會由地政專員(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 日前由政務專員)檢查。 如一切符合規定,屋宇將 獲發給載列租契、新批約或建築牌照條款的完成規 定事項證明書。

土地註冊: 土地註冊及租務事宜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宅谷地產資訊網』只提供資訊媒介平台給予網絡使用者放盤或搜尋樓盤,資訊內容由第三方提供者提供或由『宅谷地產資訊網』從其他參考資料或來源獲取。 本網頁中涉及任何人士、產品或服務的資訊,不得視為『宅谷地產資訊網』推薦或認可。

註冊程序完成後,文件便會被編配一個註冊摘要編號以茲識別。 雖然租約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土地註冊條例》第3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土地註冊 現時土地註冊處每年平均處理約50萬份契,當中大部分與物業買賣有關,如買賣合約、轉讓契約、按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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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已註冊的文件較未經註冊或在其後註冊的文件,在法律上有優先權。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已註冊的文件較未經註冊的文件或在其後註冊的文件,在法律上有優先權。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

土地註冊: 土地歸屬 / 轉歸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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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客戶亦可申請成為登記用戶,享用更便利的服務。 土地註冊 召集人須提醒各管委會委員以土地註冊處指明的陳述書 ( 附個人資料說明 ), ),說明他們並非下段所描述的人,並須在獲委任後的21天內把已簽妥陳述書送交管委會秘書。 管委會委員如沒有遵守有關規定,即停任管委會委員。

土地註冊: 上訴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就上文第4段所提述的陳述書,獲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陳述書,並由見證人在陳述書上簽署確認該委員簽名的真確性。 見證人可以是任何年滿18歲的人士,例如家人、鄰居或其他管委會委員。 如須進行表決,召集人須在投票前向出席業主會議的業主解釋投票方法,例如舉手或在投票表格上使用“”或“”號。 土地註冊 在署長於土地註冊處存放一份經其簽署並顯示歸屬公司的土地或就該土地所享有的權益或其他權利的圖則後,該項歸屬即告生效。

  •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
  • 土地註冊處保存土地紀錄的最主要目的,是方便進行物業交易。
  •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只提供資訊平台給予各會員上載放盤及成交紀錄,資料只供參考,若有任何爭議瓜葛,或因為使用本網頁的資訊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等,『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及轄下會員概不負責。
  • 詳情請參閱資料小冊子 – 本地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
  •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為保障業主的物業權益,樓契都會送到土地註冊處註冊。 今次,我特別邀請土地註冊處的同事,為大家講解樓契註冊的程序,更會介紹如何透過先進的設備和一站式註冊流程來提升服務質素和效率。 溫錫麟認為,二級土地註冊主任須負責審核和辦理土地文件的註冊工作,亦要不時與市民、物業交易人員、律師等不同人士接觸,故必須具備細心、主動、謹慎等性格。 該職 位亦須管理前綫工作人員,故領導才能、分析及判斷力等亦是擔任該職位的重要條件。

土地註冊: 業主會議後的跟進工作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有關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詳細資料,可登入司法機構網址參閱土地審裁處庭長所頒佈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土地註冊: 業主會議舉行前的準備工作

如使用流動版,非經常用戶可以使用「本地訂單列表」功能,查閱在過去62天內,在同一部智能手機或流動裝置於同一個瀏覽器所訂購土地紀錄的詳情。 用戶可選擇查閱列表內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的資料,而所選擇的註冊摘要的額外資料包括文書日期、代價、地段份數、交契人士等都會顯示出來。 已遞交註冊但基於某種原因而未載入土地登記冊的文件的簡略資料(地段編號、地址、註冊摘要編號、文書性質、涉及登記冊數目及交付日期),都會在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列表內顯示。 最後一步,已完成註冊的契,會送到土地註冊處的中央影像處理中心,以先進的影像處理方式儲存在電腦系統內,方便市民於網上或親臨各查冊中心訂購相關的影像處理副本。 土地註冊 土地註冊處日前安排香港司法機構人員參觀中央影像處理中心的先進設施,就提供優質的電子影像服務交流和分享經驗。 溫錫麟表示,二級土地註冊主任須處理大量地契、法庭命令等文件,故必須具備良好的中、英文讀寫能力,文筆措辭和文法亦須達一定水平。

  •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 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 在這制度下,土地業權是憑藉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而獲賦予的;但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則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的。
  • 業權註冊紀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在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 註1: 關於此項政策的詳細內容,可參 閱地政總署於一九九七年印製的另一份小冊。
  •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業主或房東須按有關課稅年度內的實際租金收入課稅。 如你有租金收入並須課稅,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相關報稅表以申報收入,否則你須於該年度評稅基期(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完結後四個月內(即為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並敘明收入的詳情。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除非管委會秘書接獲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的書面通知,表示須在登記冊上紀錄其他地址,否則業主的地址須為其擁有單位的地址,而已登記承按人的地址須為已登記按揭契約上所載的地址。 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法團登記冊,並准許任何人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登記冊。

土地註冊: 發展條件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3.1 租契規定,承租人須向政府申 請批准發展或重建工程的建築圖則。 此項批准由地政專員發出(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前由政務專員 發出)。

土地註冊: 年 1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土地註冊: 查詢與程序有關的事宜

召集人應查閱建築物的公契,紀錄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及投票權,以便在業主會議上紀錄親自出席及授權代表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擁有的業權份數。 建築物公契屬公開資料,召集人可前往土地註冊處辦事處或經土地註冊處的網頁(網址﹕),取得有關資料的副本。 客戶可前往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查閱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及訂購土地文件副本。 土地註冊處備存土地紀錄主要目的旨在方便物業交易。

土地註冊: 年 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條或第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 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

這 些 文 件 因 為 某 些 原 因 , 暫 時 未 能 完 成 註 冊 。 載 於 本 欄 的 文 件 最 終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被 接 受 註 冊 ,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會 為 能 符 合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所 有 要 求 的 文 件 完 成 註 冊 。 地契屬私人契約,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 不管怎樣,我們會在10天內先作出臨時答覆,並在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土地註冊: 租賃印花稅

送達方式包括當面遞交 、 郵寄往收件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放在業主單位 / 單位信箱內。 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就2014年3月3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所交付的周年申報表,必須遵從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的新規定。 詳情請參閱資料小冊子 – 本地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如使用流動版,當成功登入後,登記用戶可查閱賬戶結餘(但不包括最新結算單、先前的月結單及指定日期結算單)。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由2023年1月1日起,本處將調整下列服務的收費…… 土 地 註 冊 處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八 月 成 立 , 為 香 港 最 先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政 府 部 門 之 一 。 我 們 致 力 為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穩 妥 及 方 便 易 用 的 土 地 註 冊 及 資 訊 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