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處2024必看攻略!(震驚真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土地登記處: 開啟媒體廊的子選單

因此,如果租客違反大廈公契的積極性契諾,業主需要承擔責任。 土地登記處 但若業主有在租約內要求租客遵守有關的契諾,業主可以因應租約的條款向租客追討。 ●至於修訂大廈公契,由於大廈公契是各業主與發展商的私人契約,只有在取得屋苑所有業主的同意下,才可以修改公契的條款,所以這可算是不可能的任務。 本文會向大家介紹大廈公契的意思和常見條款,如何查閱大廈公契的方法,以及講述違反大廈公契的條款。 查冊記錄了一個物業的「前世今生」,是掌握業權誰屬、是否完整的好工具,租買前記得要好好利用。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身故者持有的物業權益,將自動由其他在世的聯權共有人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土地登記處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就每宗涉及土地的交易,查明誰是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和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均很重要。

土地登記處: 開啟關於我們的子選單

例如有業主曾因樓上單位滲水而入稟法庭,希望法庭強制要求樓上的業主進行維修,並追討賠償。 土地登記處 而對於銀行,每當有其按揭物業被二按時,原銀行也會收到電子提示,避免業主在未徵得其同意下,擅自將單位再按出去。 而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查冊人士必須提供可辨識身分資料,並且「確認無意及不會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從查冊獲取的個人資料。 如物業有違例建築物命令,是會有釘契的可能,在進行買賣前,雙方應先釐清維修責任及費用,最好先向專業人士查詢。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物業資訊網提供24小時服務,以便公眾隨時隨地可使用多功能中英雙語搜尋器,查閱差餉物業估價署持有的物業資料,並提供本署與土地註冊處已配對的物業地址以供參考。 客戶可到金鐘道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或自助查冊服務。 土地登記處 此外,「綜合註冊資訊系統」 亦可透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全面的網上查冊服務。

土地登記處: 土 地 註 冊 處 2022 年 全 年 度 的 統 計 數 字

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而該申請不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他/她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甲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土地登記處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土地登記處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土地登記處: (II) 契約的註冊程序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倘有多於1名共同擁有人擬就其單位份數投票,召集人只可視在土地登記冊排名最先的共同擁有人所投的票為有效,不論其是否親自投下或委任代表出席投下。 如須進行表決,召集人須在投票前向出席業主會議的業主解釋投票方法,例如舉手或在投票表格上使用“”或“”號。

  • 這 項 服 務 的 申 請 費 為 港 幣 1 , 元 , 費 用 不 會 退 還 。
  • 倘有多於1名共同擁有人擬就其單位份數投票,召集人只可視在土地登記冊排名最先的共同擁有人所投的票為有效,不論其是否親自投下或委任代表出席投下。
  • 載 於 本 欄 的 文 件 最 終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被 接 受 註 冊 ,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會 為 能 符 合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所 有 要 求 的 文 件 完 成 註 冊 。
  • 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

用 途 限 制 可 在 地 段 所 屬 的 政 府 租 契 中 找 到 。 若 屬 分 層 單 位 , 可 參 考 入 伙 紙 或 大 廈 公 契 。 如 入 伙 紙 沒 有 註 冊 ( 即 本 處 沒 有 有 關 紀 錄 ) , 可 向 屋 宇 署 申 請 副 本 。 「 全 部 」 查 詢 類 別 則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的 物 業 資 料 , 即 物 業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交 易 。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前 , 建 議 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閱 最 新 的 土 地 紀 錄 。

土地登記處: 土地註冊處各辦事處資料

翁翱說,現時中央影像處理中心有四部高速掃描器,每部每分鐘掃描百多頁的契,亦可以調較不同模式掃描彩色圖則。 委任代表的文書可連同業主會議通知一併發給業主,或存放於建築物的管理處(如有的話)讓業主索取。 委任代表的文書宜附有說明文件,說明索取業主個人資料的目的。 何況當政府改變這些土地用途時,社會上亦非沒有其他聲音和建議,可見它們不是別無他選下的無奈決定。 該項目涉及收地範圍為九龍城民生書院以北的46個私人地段區塊,合計面積約14,700平方米,大部份都是建有寮屋的農地。 有意進行或處理某項物業交易的人士,例如買方或承按人,可在土地登記冊取得更多資料,如有需要,可要求私人執業律師協助,查證和核實所有涉及該物業的土地文件,然後才決定是否進行物業交易。

  •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
  •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由2023年1月1日起,本處將調整下列服務的收費……
  • 釘契可以有多種原因,例如法庭訴訟、業權糾紛、拖欠政府費用等等。
  • 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 備 存 土 地 登 記 冊 以 供 市 民 查 閱 旨 在 防 止 秘 密 及 有 欺 詐 成 分 的 物 業 轉 易 , 以 及 提 供 容 易 追 溯 和 確 定 土 地 財 產 及 不 動 產 業 權 的 方 法 。
  • 前項登記,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
  • 若 該 欄 載 有 法 庭 命 令 的 話 , 可 查 閱 該 指 令 的 內 容 。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處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 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處: 物業持有人及業權形式

我 們 致 力 為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穩 妥 及 方 便 易 用 的 土 地 註 冊 及 資 訊 服 務 。 我 們 亦 會 透 過 推 行 新 措 施 及 引 入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 某些客戶可能要求了解物業業權的過往歷史,在這情況下,代理便要取得上述第二類的登記冊。 1-3-3、申請人為香港居民者,應提出香港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且除了可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或香港護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根據《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該租契已獲自動延期至 2047 年6 月30日,而每年政府地租為該地段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土地註冊條例》第5條主要規定若文件在簽立後一個月內註冊,則文件的優先權會由簽立當日開始起計。

土地登記處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土地登記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新聞報道指出,有業主因為養狗違反公契,業主立案法團申請禁制令,要求業主將狗隻搬離屋苑,並支付有關法律費用。 在一連串法律行動後,由於業主仍未支付法律費用,法團最後入稟申請拍賣其單位,以繳付有關法律費用。 要注意,政府最近修訂了查冊規則,表示政府部門有權拒絕惡意查冊,而且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果業主能趕在查冊申請通過前修正問題,或以轉名等方式將問題「轉讓」出去,買家或不能揭發物業隱藏問題。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查 閱 土 地 紀 錄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網 頁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的 相 關 部 分 ) 。 土 地 紀 錄 的 「 物 業 涉 及 的 轇 轕 」 欄 載 有 法 庭 指 令 的 資 料 。 若 該 欄 載 有 法 庭 命 令 的 話 , 可 查 閱 該 指 令 的 內 容 。

土地登記處: 土地登記冊上的文書日期與註冊日期有何分別?

如果你在過程中有提供電郵地址並同意接收確認電郵,你將會於提交申請後收到電郵通知。 有 些 新 批 地 條 件 在 日 治 期 間 遺 失 了 。 查 冊 人 士 可 索 取 新 批 地 登 記 冊 的 副 本 , 從 中 查 閱 該 等 新 批 地 條 件 的 部 分 資 料 。

土地登記處: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的申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土地登記處: 業主會議後的跟進工作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登記處: 查詢與程序有關的事宜

前項建物標示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前條之建物標示圖,應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雖然地產代理或買方可以透過土地查冊獲得以上資訊(如產權負擔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不過,為確保出售過程順利,以及避免日後出現糾紛,你最好預先跟買方披露有關資料,保障自己的利益。 另外,你也有責任向買家披露樓宇的潛在欠妥之處,這些潛在欠妥之處是買家在正常檢驗單位的情況下未能察覺的。 查閱土地紀錄的用處,最基本可了解賣方是否確實為業主本人,以及物業是否有任何「釘契」問題,會影響物業成交及日後按揭。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不過,如果準買家希望自助「起底」,可留意今明兩集的「起底大法」。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然 而 , 在 推 行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後 , 有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已 售 予 公 屋 住 戶 。 因 此 , 與 私 人 物 業 一 樣 , 土 地 註 冊 處 也 為 這 類 公 共 屋 邨 提 供 土 地 登 記 冊 。 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