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條例2024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契約註冊制度已運作多年,相關業界對制度十分熟悉,繼續沿用這制度不會對物業轉易和保障業權擁有人權益造成影響。 此外,根據《條例》現時的條文,如有業權擁有人因轉制後發生的欺詐而在不知情下失去業權,法庭須頒令更正業權註冊紀錄以恢復其業權;而不知情的買方會獲得由「土地業權彌償基金」支付設有上限的彌償(稱為「強制更正規則」)。 土地業權條例 有持份者反對「強制更正規則」,認為這規則會影響公眾對業權註冊紀錄能否作為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信心,而審慎的買家最終仍會在物業交易前翻查業權歷史,令《條例》無法達到其原來目的;但亦有持份者認為有必要保留該規則,令欺詐個案中的前業權擁有人可以取回物業。 鑑於持份者的不同意見,土地註冊處目前正探討可行的折衷方案。 對物業交易量龐大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業權註冊已證實是處理物業權益方面最能確保安全和方便的一個有效制度。

土地業權條例

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紀錄也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毋須再以過往文件證明業權。 土地註冊處今天(1月1日)展開為期3個月的諮詢,蒐集公眾對《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內,現有物業轉換到新的業權註冊制度所用的機制,和業權註冊紀錄出錯而需更正的程序兩個項目的意見。 法例修訂主要包括6條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鐵路條例等。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7條 註冊紀錄的形式

據現時法例,銀行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六年後提出索償,亦包括接管按揭物業。 有關諮詢由即日起至明年三月十五日,但加入通知期建議即使獲通過,亦須待《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才可落實。 (三)如議員所述,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為確定物業業權,法律執業者需就物業轉易及房地產交易進行繁重的查閱土地紀錄工作。

「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同時包含就持份者對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的主要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 政府與主要持份者就「兩階段轉換機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惟目前尚未就此建議完全達成共識,特別是就如何為現有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上仍存在分歧。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條例旨在建立以業權註冊紀錄作為註冊土地業權及權益不可推翻的證據的新制度,取代現時並無保證業權的契約註冊制度,從而使物業業權更為明確,並簡化在物業轉易時查核業權文件的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12條 土地註冊處的印章

香港土地資源緊絀,為讓市民告別劏房、籠屋,在政府多管齊下尋求土地供應方案的當下,不如盡早廢除,為土地發展清除障礙,對政府、對市民、對城市發展,都能獲得一個三贏局面。 《業權條例》會把中國習俗和中國傳統權益保留為凌駕性權益,意思是不論這些權益是否已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新界的土地(獲《新界條例》(第97章)第II部豁免的土地除外)仍會受到這些權益制約。 不過,立法會在制定《土地業權條例》時,要求當局須於預備實施條例前,對條例進行全面檢討。 議員關注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期間,當局就條例作出了大量重要修訂,亦有若干持份者關注該條例將如何實際運作。 為協助識別物業擁有人及防止物業欺詐發生,現建議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物業擁有人把物業售予買方時,須向買方提供其註冊為物業擁有人時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的轉移文書(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的正本。 為早日在香港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本處正積極推動「新土地先行」方案,並與主要持份者緊密合作,以期就落實該方案餘下的執行細節達成共識。

  • 本處須在彌償保障範圍、徵費率和彌償基金的財政穩定之間取得平衡。
  • 已明文規定須繳納每年地租(金額相等於為批租土地所不時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 3% )的地契。
  • 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 翻查資料,早於2018年時,當時的民主派提出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加快土地發展,卻被當時林鄭月娥及建制派群起反對。
  • 香港回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不久,政府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制定首項土地政策。

根據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未必擁有物業的妥善業權。 其業權可能有瑕疵或不明確之處,或可能受到沒有註冊的申索制約,因而必須翻查有關的業權文件,以核實業權。 現行制度欠缺業權註冊制度所具備的明確性,而業權註冊制度則會為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26條 長期租契註冊的效力

《地租條例》和《差餉條例》賦予估價署署長的一般權力大致相同,包括估價署署長向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索取資料,以及延長交回物業詳情申報表時限的權力;任何人拒絕向估價署署長提供資料或作出妨礙,或提供虛假或不確的陳述即屬犯罪及有關懲處。 香港中文大學:按《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8條規定,只可收取每年10元象徵性地租(包括但不限於條例第2條訂明大學本部所在的沙田市地段437號);契約修訂及增批則無需付地價。 九廣鐵路公司及港鐵公司: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營運鐵路所需土地(前者稱九廣鐵路用地,後者稱地下鐵路地段),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 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 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政府收回物業後,前業權人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申請取消收回物業行動。 批准取消收回物業行動通常附帶條件,包括前業權人須全數清繳所有尚欠地稅和政府收回物業的費用。 政府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方法追討欠款,包括透過法律程序向業權人採取執法行動,以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收回有關物業。 諮詢文件指出,《土地業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85章)雖已於2004年制定,卻仍未實施。 現時即使某人已註冊為物業的擁有人,其業權仍可能會有不明確或不妥善之處。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83條 根據第82條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間

以上種種個案,皆反映業權人在逆權侵佔的惡法下淪為受害者,逆權侵佔間接成為搶奪土地財產的幫兇。 此外,假如物業擁有人已獲發業權證明書,除非該證明書已退回本處註銷,否則本處不會就該物業其後的轉移註冊。 因此,物業擁有人須向買方提供業權證明書,以便就轉移進行註冊。 《地租條例》第7條訂明,適用租契的出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應為該出租土地所包含的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總和。

  • 編輯附註: 《2021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及《2021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的修訂會於本條例生效時一併納入。
  • 基本轉換期間,政府會對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若發現業權鏈不完整或有多重業權鏈的個案,則受影響的土地或物業需要在有關業權問題獲解決後才可完全轉換。
  • 五、 法改會明白已被剝奪管有權的註冊擁有人仍可能須繼續就政府租契的契諾負上法律責任,但這個不合理的情況通常只是理論性的。
  •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而非地租。
  • 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紀錄也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毋須再以過往文件證明業權。
  • 筆者理解政府採取這種「先易後難」方式推展新制度的考慮和難處,尤其現時又正值經濟不景,樓市回落,進行大幅改革的阻力將相當大。
  • 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

上述土地政策包括,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50年,惟新批作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 承租人除繳付地價外,還須由批租當日起每年繳納地租,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 土地業權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跨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土地業權條例: 香港地租

所謂「公共用途」,條例規定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因衛生情況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因與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而收回、或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而收回。 針對有關問題,當局將於《土地業權條例》之下設立彌償基金,對證實因欺詐而導致業權註冊有誤的原業主作出補償。 筆者認為更重要是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簡易和可信的查核及查詢制度,並善用新科技及重用相關專業人士,讓所有新舊物業的業主都能夠感到安心,毋須擔心自己的物業資產會突然被人非法轉售,血本無歸。 為了減少物業買賣的不確定性,以及減省用於「查契」的時間和律師費用,多個普通法司法區都已在不同時期修例,改行「土地業權註冊制度」。

土地業權條例

高等法院原訟庭認為地政總署曲解政策,前年裁定地主司法覆核勝訴,撤銷原有決定並把特惠補償的問題發還地政總署重新處理,惟地政總署提出上訴。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並下令地政總署需支付訟費。 此外,香港寸金尺土,土地與物業交易動輒涉及數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元款項,滋生一定的詐騙犯罪誘因。 近年就爆出過多宗有不法之徒,涉嫌串通相關業界人士,假冒真正業主將物業出售圖利的案件。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7條 處長以外的其他人向法庭提出申請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逆權管有土地必須滿足上述兩個元素,並且是持續、無間斷達12年,方符合逆權管有的舉證要求。 註一︰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鄉議局、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霍指,擴建停車場的土地雖屬私人地,惟原業主基本上放棄業權,過去逾30年開放作公眾通道。 不過由今年2月初開始,有人在該地加建鐵絲網,原本讓公眾使用的地方不再開放,轉為租予大型貨車作停車場,晚上停泊超過10輛車,而日間泥頭車等進出車場時塵土飛揚,令清幽的老虎坑蒙上一片灰。

土地業權條例

本處須在彌償保障範圍、徵費率和彌償基金的財政穩定之間取得平衡。 土地審裁處接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採用建築成本法,評估一幅發展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以便按照香港法例第515章的要求評估地租。 當一幅用地空置有待發展/重新發展,或者正在發展/重新發展時,便無須評估差餉,但仍須根據《地租條例》第8條和《地租規例》第2和4條評估地租。 終審法院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訴 Agrila Limited及其他58家公司 (終院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1及2宗)一案的判詞中,確認了為徵收地租而評估發展及重新發展用地這項安排的合法性。 承租人在行使可續期土地契約賦予的再續期權利時,須繳付「工務司在續期日就土地所釐定的公平和合理的租金」。 土地業權條例 一般而言,契約租期為75年或99年,可分別再續期75年或99年。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4條 地段界線的釐定

地租和地稅的法律基礎和負責部門並不一樣: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由香港地政總署根據其他法例或第515章獲豁免繳交新地租負責徵收。 這是因為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但在業權註冊紀錄制度下,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legal owner)。 這可為物業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令買家毋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來確立業權。 對土地及物業買賣有認識的人士都知道,買賣、交易都要進行俗稱「查契」的程序。 即是買賣雙方(一般是透過律師處理)須查核清楚物業的地契和之前每次轉手的交易紀錄,以確保賣方真正擁有有關土地或物業的業權,以及沒有財產留置權等問題。

土地業權條例

(一)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 自《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對《條例》的條文進行了詳細的檢討,並就多個複雜議題,包括有關把現有土地及物業轉換至土地業權註冊制度的轉換機制、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等密切相關的事宜,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以應對並平衡各持份者的分歧意見,並致力尋求共識。 土地註冊處目前以一套契約註冊制度,記錄全港的土地及物業權益。 該條例在1844年制定,是香港至今仍然沿用的最古老法例。 土地登記冊記錄了物業的相關法律文件,並為每份文件定立優先次序。 律師可以根據土地登記冊審查有關物業的業權,以向有意對該物業作交易的客戶提供意見。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48條 長期租契以外的租契

本處也會提醒物業擁有人向本處更新其最近的通訊地址(及電郵地址),以便本處接獲註銷業權證明書的申請時可向有關物業擁有人發出通知。 土地註冊處擬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完成草擬《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以提交立法會審議,然後在修訂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約一年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原因是本處需時提升電腦系統,讓有關交易按《業權條例》所訂定的形式生效。 本處也會提供公眾資訊和專業訓練,協助公眾及業界從業員認識新的制度,並培訓本處職員相關的工作程序。 土地業權條例 政府會密切留意物業價格的走勢和其他相關因素,並待敲定《業權條例》的主要修訂建議後,計劃在臨近業權註冊制度實施時進行研究,檢討彌償上限水平和徵費率。 土地業權條例 儘管彌償款額設有上限,絕大部分物業交易將可獲彌償計劃的足額彌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