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等法院登記處而言,自四月十二日重開以來,上述安排已有效地緩減登記處服務需求大增所帶來的影響。 在四月十四日上午較後時段仍然有籌號可供取用,預計情況會在四月十九日繼續有所改善。 法庭使用者可如常於辦公時間內隨時到訪登記處,使用服務。 司法機構亦建議法庭使用者在合適情況下盡量使用「投遞箱」服務。 當對服務需求大增的情況有所減緩時,司法機構會盡快調整或停用特別派籌安排。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 使用電子預約系統進行預約的申請人,與在約定日期當天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的人須為同一人。
-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 法律援助署只會在你填妥所需的表格和問卷,並提供所有有關文件後,才替你安排約見時間。
- 案件昨(7日)第4度於韓國開庭,Maple前男友「A先生」以證人出庭作供。
家庭社區法網提供的資訊只屬初步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你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土地審裁處預約 事 務 處 的 監 誓 員 面 前 作 出 聲 明 。
土地審裁處預約: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土地審裁處預約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土地審裁處預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正常亦會有兩個差响物業估價處職員坐係門口專教人點填點做. 份form 係申請法庭開一個file做你個case, 開file要交幾舊水, 不過如果你打win官司可以追返租客(如扣按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土地審裁處預約: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倘 申 請 獲 批 准 , 在 繳 付 《 建 築 物 管 理 ( 費 用 ) 規 例 》 所 指 定 的 費 用 後 , 你 會 獲 發 一 份 註 冊 證 書 。 收樓正式要法庭判你win 再申請同執達吏一齊上門先可以爆門同封屋內財物. 執達吏上門當然要$$, 好似過千蚊, 不過可以扣租客按金(如果夠扣的話). 自己用平郵寄份通知(唔係法庭寄, 係你自己寄) 比租客, 正常寄去出租緊個地址, 所以最好帶定信封同郵票, 膠水等文具.唔係又可能比人屈機收你唔知幾多寄份野.
法庭使用者請留意司法機構網頁()發布的最新資訊,並在前往登記處辦理事務時,聽從司法機構人員和保安人員的指示。 土地審裁處預約 家事法庭登記處和土地審裁處登記處將分別於四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重開,在重開初期將設有特別派籌安排。 當登記處服務需求在重開數天後回復正常時,派籌安排將會停用。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土地審裁處預約: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土地審裁處預約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土地審裁處預約: 年 1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司法機構今日(三月二日)宣布,遺產承辦處、家事法庭登記處及土地審裁處登記處將於三月五日(星期五)為個別指定服務引入電子預約系統,網上預約服務費用全免。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法庭會繼續在適當情況下更廣泛使用遙距聆訊及/或以書面形式處理民事法律程序及其他合適案件。 因應公眾對登記處的服務需求、人群管理需要和社交距離要求,司法機構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並在合適情況下調整安排。 由於預計登記處事務會在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一般延期」)後的重開初期大幅增加,司法機構於「一般延期」期間的最後一個星期(即四月四日至十一日)擴大了登記處處理事務的範圍,以處理部分在「一般延期」期間積壓的事務。 透過這項安排,原本會在四月十二日登記處重開後首數天存檔予法院的文件得以預先處理,有效地大量減少登記處重開後所收法院文件的數量。
土地審裁處預約: 第17B章 《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 附表 費用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土地審裁處預約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你應仔細閱讀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如需繳付)及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 就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證書表格」上簽署並連同分擔費(如須繳交的話)於14日內交回法律援助署。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派署內的訟務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你進行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預約: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登入入門網站後,你須回答一些關鍵問題,便可下載「預辦申請所需資料表格」。 本署在收到資料後,會透過入門網站向你發出一個電子檔號以作確認。 本署在核對你所提交的資料後如認為妥當,便會通知你約見日期,以便正式辦理申請。 年滿18歲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如所申請的並非緊急案件,可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首先於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以便日後正式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請。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土地審裁處預約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申請人可於登記處專頁,參閱相關指引及服務詳情。 司法機構會檢視電子預約服務的初期運作經驗,以適時完善系統並逐步擴展至其他服務。 土地審裁處預約 儘管派籌和分流制度方面的特別安排結束,司法機構仍會繼續實施適當的預防措施,保障所有進入及逗留在法院大樓內的人士的健康。 有關措施包括要求所有進入法院大樓的人士接受體溫檢測和佩戴外科口罩。
土地審裁處預約: 使用語言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土地審裁處預約: 指引 / 通知
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重新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1941年12月25日,駐港英軍在香港保衛戰戰敗,香港進入日治時期,大樓被佔領香港的日本皇軍用作辦公室,日本投降後,法院大樓恢復原來用途。 土地審裁處預約 司法機構會繼續把最新資訊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包括審訊案件表、所有關於司法機構事務的安排和法庭使用者應注意的事項。 請法庭使用者按需要參閱司法機構網頁以取得最新資訊。 執達吏收到你的令狀後便安排時間,一般1至2星期內便會第1次上門通知租客離開,若租客在7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客收樓日期。
土地審裁處預約: 土地審裁處
請注意,此計劃只就你現有情況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不會提供跟進服務或代表你出庭。 此計劃不適用於已獲批法律援助或已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糧單、租務單據、按揭還款表、薪俸稅評稅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證明文件等),以供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之用。 除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外,你無須繳付申請費。 如屬民事案件,不論你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你的財務資源均不得超過法定財務資格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