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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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追租: 查 冊
本署在收到資料後,會透過入門網站向你發出一個電子檔號以作確認。 本署在核對你所提交的資料後如認為妥當,便會通知你約見日期,以便正式辦理申請。 年滿18歲的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及所有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如所申請的並非緊急案件,可透過法律援助電子服務入門網站(入門網站),首先於網上提交預辦申請所需資料,以便日後正式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請。 但當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續,即可挽回該租賃。
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當業主已經律師發出律師信,強烈要求清付欠租,並且限期已到,若對方沒有遵從,律師便向法庭入紙申請封租令,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封租。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律師,律師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
土地審裁處追租: 律師如何申請封租令?
為確保令狀可以順利執行,律師將確保填上封租物業的正確地址。 就財物扣押令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言,只有在有關處所內所存放的貨物和實產價值足以使執達主任進行扣押行動,或是判定債務人即場清還欠款或到執達主任辦事處付款,是項執行法庭命令的行動才會被界定為成功。 假如判定債務人身無分文,或在有關處所內所留下的貨物和實產又毫無價值或它們的價值不足以抵銷行動的支出,又或是判定債務人不知所蹤,是項行動便會被視為不成功。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土地審裁處追租 補償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土地審裁處追租: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未經預約而擬即場辦理“第IV部收回住宅管有權申請”、“第V部收回非住宅管有權申請”或“建築物管理申請”的無律師代表申請人,登記處不會提供即時服務。 除非當天有剩餘的配額供未經預約的人士使用,否則申請人需進行網上預約另選日期。 執達主任的權力來自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8A條。 條文規定執達主任須按照法院規則完成交付羈押的命令,並送達兼執行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 妨礙執達主任執行職責可構成藐視法庭罪,可經循簡易程序定罪,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經循公訴程序定罪,處監禁兩年。
土地審裁處追租: 司法管轄權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审裁处庭长发出编号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规定申请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审裁处覆核某个决定,须填妥及存档一份覆核申请书。 覆核申请必须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为支持,誓章内须说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审裁处命令以别的方式处理,审裁处将不会进行聆讯,而只会凭审阅文件来决定是否接受该覆核申请。 假若任何一方认为某些日期不便,应在安排聆讯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与讼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司法常务官会就此作出决定。 司法常务官可向任何人发出证人传票,规定该人按照传票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土地审裁处出庭作证,或向土地审裁处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关文件的详情会在传票中述明)。 补偿案件可以分为几类,由不同的条例规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土地審裁處追租: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3條 土地審裁處的設立
若成功執行法庭命令,而判定債務人所償還的金額,或出售扣押的貨物和實產所得的收入足以支付這些開支,債權人便可討回該等開支。 倘若嘗試執行法庭命令未能成功,債權人仍需繳付所有已支付的交通費。 至於護衛員費用,執達主任辦事處則會按護衛員半天收費率收費,而按金餘額亦會退還債權人。
-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 除非由张贴「收回物业通告」最后一日以后起计的60日期限已过,或除非分间单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间单位的空置管有,否则法院不会批予发出收楼令状的许可。
- 如果業主決意收回單位及追收欠租,可填寫申請表及收樓令表格,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
- 如有关的判决、命令或决定是在各方之间展开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则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各方之间提出。
你應仔細閱讀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如需繳付)及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 就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接納所載的條款,便須在「提供法律援助及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證書表格」上簽署並連同分擔費(如須繳交的話)於14日內交回法律援助署。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均須帶備所有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糧單、租務單據、按揭還款表、薪俸稅評稅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證明文件等),以供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之用。
土地審裁處追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土地註冊處
但你要記著,這個合約是存在,但不代表土地審裁處接受作為呈堂作證之用。 客戶可前往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使用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查閱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及訂購土地文件副本。 客戶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索取土地文件副本。 如使用桌面版,用戶可選擇下述方法收取土地紀錄副本:以瀏覽器閱覽、下載、電郵、傳真、郵遞及櫃位領取。 土地審裁處追租 如使用流動版,用戶可選擇以瀏覽器閱覽及電郵來收取土地紀錄副本。
- 如不满意拍賣結果及希望就有關出售事宜作出其他安排,須申請進一步的法庭命令,此舉須另收費。
-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 請注意,執達主任不能扣押土地固定附着物(例如冷氣機及某些內置電器)、使用中的物件、工具和用具,或明顯屬於租客以外人士所擁有的貨物。
-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审裁处庭长发出编号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规定申请覆核的程序。
- 如果审裁处决定不覆核其决定,司法常务官便须发出书面通知,将审裁处的决定通知各方。
另外,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或租契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 他說,租客拖欠租金,業主應向租客發出警告信,信中內容必須寫明若租客在某一個時間內仍未清租,業主會進行收樓程序,而業主必須將警告信存底。 當租客於指定期間內無法清租,業主可向法庭申請訴訟及收樓,這類案件由入稟法庭至上庭約需3至4個月。 律師表示,業主可在民政事務處做宣誓,然後拿租約、租單等證明文件向法庭申請執達吏史封租,排期約需3個星期,除了必須繳付基本費用4,500元外,還須繳付拖欠租金的10%作為佣金。
土地審裁處追租: 追討欠租及收樓:
任何人士如根据以上各项条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审裁处规则》所规定的程序。 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条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审裁处命令业主召开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必须使用表格27。 这项申请须由业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业主,或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提出。 估價署提供以下服務:為業主與租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批署租賃通知書和處理表格;處理租務事宜的投訴;以及就條文下的罪行採取執法行動。 如需協助,可聯絡估價署,或使用估價署在土地審裁處及五個民政事務處就租務事宜提供的服務。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如果答辯人已經提交反對通知書,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有關申請中的任何一方在通知其他各方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有關申請排期聆訊。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土地審裁處追租: VI) 上訴案件
除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外,你無須繳付申請費。 土地審裁處追租 如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長如認為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財務資格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向其批出法律援助,但申請人須按其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 如屬民事案件,不論你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你的財務資源均不得超過法定財務資格限額。
土地審裁處追租: 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有关讼费评定的详细程序资料,请于高等法院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讼费的评定》小册子参阅,或登入司法机构网址rcul.judiciary.hk下载该份有关的小册子。 任何业主或占用人(不是第37条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所作出的关于更正、删除或临时估价的决定,可以在署长发出决定通知书送达后的28天之内,提交反对通知书。 署长会考虑业主或占用人的反对,然后通知他们署长的决定是维持临时估价或是把临时估价降低。
土地審裁處追租: 法律透視:被拖欠租金,執達吏如何協助業主追租收樓?4件注意事項
若 是 政 府 租 契 及 集 體 政 府 租 契 , 查 冊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地 段 編 號 。 自「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於 2005 年 2 月 12 日 實 施 後, 查 冊 無 需 再 使 土地審裁處追租 用 查 冊 票。 我 們 會 在 三 個 星 期 內 把 支 票 郵 寄 給 你 。 有 些 新 批 地 條 件 在 日 治 期 間 遺 失 了 。 查 冊 人 士 可 索 取 新 批 地 登 記 冊 的 副 本 , 從 中 查 閱 該 等 新 批 地 條 件 的 部 分 資 料 。
司法機構重點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未獲履行的判決是判定債權人的責任。 土地審裁處追租 倘若判定債務人未能全數繳付或完全沒有繳付款項,判定債權人便可選擇強制執行判決。 由於判定債權人有責任強制執行判決,如他決定執行判決,他便須承擔執行的費用。 執達主任辦事處的職責是按照判定債權人的指示執行法庭判決。
如果审裁处决定不覆核其决定,司法常务官便须发出书面通知,将审裁处的决定通知各方。 除非经本审裁处另行批准,否则非正审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并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以表格1为依据。 若法庭颁令某方须支付判给对方的款项,除非审裁处另有指令,否则须付款的一方应尝试将判给对方的款额以及任何已确定或达成协议的讼费直接付给对方,并索取有关收据。 假若审裁处指令付款人须把款项交予土地审裁处,付款人应预留充分时间在办公时间结束前到来会计部办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讼费支付给审裁处,该笔款项必须用现金、香港的银行所发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支票,收款人请注明「土地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帐户」,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會轉往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當政府因為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返某啲人士嘅土地,或令到佢哋嘅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需要支付嘅補償款額。 )係香港司法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庭長,同埋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同法官可以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以單獨審理案件。 在一般情況下,就交付審判程序而言,你會在遞交正式申請當日起計8個工作天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而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案件則需10個工作天。 就上訴要求減刑的申請而言,你通常會在遞交申請當日起計2個月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而上訴推翻定罪判案的案件,則會在3個月內收到回覆。 就民事案件而言,你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嘅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 呢類申請,審裁處除咗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權嘅命令之外,亦有權作出繳納租金同中間收益嘅命令,處置租客遺留喺樓宇內嘅任何財物,同根據違反租賃或分租租賃嘅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嘅命令。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