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利弊11大優點2024!(小編推薦)

兩名被告被檢方依《藥事法》的「轉讓禁藥致死罪」和《刑法》的「過失致死罪」起訴。 舉例來說,在台南模擬法庭的選任程序中,當場還真的有一位國民法官候選人親口表示,他在那天以前都不知道檢察官是做什麼的,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 另外也有一位候選人說她對檢察官印象很差,因為她的家人以前開庭時,檢察官都不出庭,但根據她的敘述,那是一個求償的民事庭,而民事案件本來就不會有檢察官,她的不滿疑似是烏龍一場。

國民法官利弊

草案同時規範三大類的消極資格,像褫奪公權、遭羈押或判刑、與被告是配偶關係、被告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告訴代理人或鑑定人等,都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如果是「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則是支付日費1500元,選任程序超過晚上6點另支給每小時300元,與日費合計以2500元為上限。 此外,如果法院開庭或評議超過午後6點,,會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500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 為了讓候選國民法官可以順利出席選任期日,雇主依法應給予該勞工公假,更不得以此為由,給予職務上的任何不利處分。 審核複選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

國民法官利弊: 法庭攻防第一戰,排除「不利的人」?

討論過程中,所有國民法官都可以充分表達自身意見,法官也會確保每個人都有充分發言的權利,不一定要與其他人持相同想法,最後則會透過投票表決出確定的結論。 當數位發展已成定局,究竟應該放手讓服務提供者自我約束,或是期盼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抑或是由公權力逕行介入?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也就是說,法律人必須走出「專業術語」搭建的舒適圈,讓國民法官走入自己的論點,進而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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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必須避免用更多的法律術語來解釋法律術語,也必須善用例子來闡述法律概念,進而連結法律概念以及事實之間的關聯。 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其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A4: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

國民法官利弊: 司法新聞查詢

前二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專題記者何昀儒、劉書妤、蔡淳宇、楊瑞盈綜合報導】近年台灣幾件重大刑事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然判決結果時與民意背離,因而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為減少司法和人民間的距離,司法院於三月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意即未來人人都可能成為法台上的一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刑事案件。 除此之外,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6項明定,評議時應由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避免發生職業法官的陳述影響了國民法官看法的弊病。

  • 民主政治之下,換人或者換黨執政,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因為換掉執政而改變原先的計劃,有害人民利益時,那未必是個成熟的做法,以下以「基隆捷運…
  • 比起擔心國民法官的眼睛是否雪亮,另一位律師黃俊穎更擔心「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主義」為兩造帶來的衝擊。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予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程序,不公開之。
  • 罰則規定,洩漏評議秘密,最重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最重處6個月徒刑,或8萬元罰金。
  • 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

民間對謝文定與林錦芳的質疑,主要聚焦在「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的爭論,尤其是準司法院副院長林錦芳,更被批評在司法院祕書長任內,強推充滿爭議的「觀審制」,甚至不惜使用錯誤的民調。 司法院硬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卻宛如進入冷涷庫,一躺4年無人問津;而同時由立委推動的4種司法改革版本,草案同樣被擱置,立委各有主張、莫衷一是。 當然,創業除了題目、技術與敢於嘗試的勇氣之外,現實層面的資金問題往往是考驗創業者的第一個關卡。

國民法官利弊: 第四章  審理程序  第三節  準備程序

事實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皆有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的制度。 雖然法官受過專業司法訓練,但可能難免與一般大眾的社會經驗有所差距;而設立國民法官制度的意義便在於,可以將來自不同背景民眾的價值觀、生活經驗、法律感情等融入審判,同時藉此讓審判的過程更加透明、更符合社會期待。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2023)年元旦正式上路,縱使多數人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卻能在法庭中加入更多元的視角、更豐富的思考,透過彼此交流激出火花。 《ETtoday新聞雲》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整理出懶人包,帶各位「準國民法官」一次了解。 又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涉犯內線交易之不法所得若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個情況下,未來社會發生重大內線交易的案件,將可能適用國民參審制度。 而內線交易雖然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字眼,但是內容卻不易理解。

但採陪審制度的英美海洋法系國家,認為法官審理前接觸到檢方提供的資料,法官心證會受到汙染,因此檢方起訴只須提供法院1張起訴書,其他用來定罪的證據都不能提出,避免法官受到輿論影響,這樣的起訴狀一本主義,目前日本也採用。 人民參與審判的改革,要從2011年談起,時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主導司法改革,經拍版定案的觀審制版本,是讓人民與法官一同坐在法官席,但判決被告有罪、無罪及量刑,人民只能給意見,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此制受到極大批判,卻在各地試行。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此版本的參與審判制度,相較過去推動的觀審制,最大差別是讓人民擁有與職業法官一樣的權力,有實質審判權,且國民法官的人數是職業法官2倍,另個特點,是採行陪審制的「起訴狀一本主義」。 有些職業被排除在外,包含總統、副總統、民代、黨工、律師、司法官、法律科目教授、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且不具高中學歷、國語聽說能力的人也不符資格。 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各有權「挑剔」候選的國民法官,最多能剔除四次。 關於成效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評估期間為國民法官法施行日起6年,司法院也要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與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是騙局!

這一點無法下定論,因為現在還只是「模擬法庭」,很多法院基於行政上的便利或宣傳用意,就沒有完全照著《國民參審法》草案規定,對該地區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隨機抽樣。 例如新竹地院模擬法庭希望國民法官回去後可以幫忙推廣,一開始就只拿240位村里長來抽籤,而村里長大多為男性;也有法院請員工從身旁親友找起,或開放民眾自行報名。 事實上,依照《國民參審法》草案規定,選任程序並不公開,目前由於只是「模擬法庭」,法院為了讓各界觀摩、指教,才把不公開的程序如選任、評議都公開,透過大螢幕轉播給旁聽席觀看。 在台南地院模擬法庭上,一位年近50歲、從事電子業的國民法官候選人就在選任過程中表示,他在當天來到法院之前,都不知道檢察官是做什麼的,以前還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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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會與一般的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並且一起投票決定審判的結果。 參照司法院(2021),《常見問答Q3639擔任國民法官,被告或其他相關人會不會找上我?》。 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對於這個地方法院管轄且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 一旦有人試圖接觸或影響國民法官,甚至出現賄賂行為,都將受到刑罰。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制度能否「拓展真實的極限」?

辯方問國民法官候選人的問題包括:遇到危害道路安全的人會不會被激怒,以及平常看新聞時會不會想瞭解加害人的動機等。 A:為測試草案,各地方法院2018年初開始舉辦「模擬法庭」,拿以前判決確定的真實案件稍加改編,抽換人名、時間、地點等,並找來法院員工扮演被告、被害人等,但案情架構與事實基本上不變,檢辯攻防也真槍實彈。 成效評估機制,條文明定,《國民法官法》施行起6年,司法院須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就前一年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李永然強調,國民參審對於國民法感的培養提升有很大的幫助,施行後運作一陣子,讓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幫助也很大,可以說是蒙其利、避其害。 政府因應政策/社會發展需求,針對特定產業別或人口族群提供補助專案,此類補助可依性質分為「貸款補助」及「資金補助」。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利弊 貸款補助多半會有利息補貼,對於中小型創業者而言算滿實惠的選擇之一,而資金補助多半直接補助特定金額。

國民法官利弊: 第二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 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告以要旨代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 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 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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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做些什麼?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並參照司法院(2021),《常見問答Q3635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或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但還是想擔任國民法官怎麼辦?》。 最後,調查表中還有與國民法官的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例如,如果有看護長輩、撫育幼兒的照顧需要,可以填表告訴法院,讓法院在開庭期間提供臨時照護或托育服務。 A:由於可以參與判決決定的共有 9 人,若判有罪要有 6 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法官雙方都分別要有同意票。

至於勞工可請幾日公假,要視出任國民法官的案件實際審理評議需要幾天,並無一定的日數上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凡是因故意犯罪導致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駕致死),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2026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強盜強制性交),也會納入國民法官的審判範圍。 審核複選:初選名冊會由法院組成的審核小組,進一步複查並排除不符合法定資格的情形,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並通知名冊內的民眾次年可能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度促成的,便是審檢辯三方一同重新學習「講話方式」,讓法律說人話,進而説到人民心坎裡。 而國民法官制度所期待的,就是讓法律人把法律講清楚,讓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能利用自己的生命經驗以及人生歷練,為案件創造更多可能性。

國民法官利弊: 第三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國民法官利弊: 勞工當「國民法官」雇主要給公假 勞動部、商總來力挺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鄭文龍痛批,這樣的制度是羞辱國民,讓國民失去信心,更是個錯亂的制度、擺錯位置的制度、畫蛇添足的制度,既不是蛇也不是動物,什麼都不是。 他質疑,自從石木欽案之後,顯見職業法官已經被金錢和權力收買,如今國民法官又淪為替職業法官背書的花瓶,根本無助於司法改革。

國民法官利弊: 鐘搞懂「國民法官制度、津貼」 7大QA一次看

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公司應給予公假,不得以此對職務上做出任何不利處分。 條文明定,年滿 70 歲、公私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或因生活、工作、家庭重大需要而導致執行職務有困難者,得拒絕被選任。 司法院、民進黨傾向「參審制」;國民黨、民眾黨則推出「參審陪審併行制」草案;時代力量傾向於「陪審制」。 陪審制最大缺點在於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 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