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都市計畫2024必看攻略!(持續更新)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係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各級民意代表依法自受上開不得兼任之限制。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對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列有明文規定,自應從其規定。 本案停車場地下擬興建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不在上開方案列舉項目之內,應不得設置。 二、依前開方案第十一點有關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前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得以兼作後者使用,而後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則難以兼作前者使用。 嘉義市都市計畫 準此,都市計畫廣場兼作停車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如都市計畫書圖未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應以廣場類別作多目標使用為限。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之使用。

  • (一)將尚未開發使用部分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先行提供從事簡易之公園使用;已使用部分於屆飽和年限後,將再予規劃為環保公園使用,以增加公園綠地面積,請參見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公共設施計畫,p.63。
  • 表十二102 年度白河都市計畫區縣165、172 及172 甲線每日交通 …
  • 8月20日,經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嘉義縣政府第四次將可行性研究報告陳報交通部審查;交通部於10月1日召開審查會議。
  • 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八、接受基地經嘉義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
  • 至其餘十一項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停車場使用時,擬准予適用首揭條例第十條規定,如貴部審酌該條例之獎勵範圍,係以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別而非以用地別為適用對象,本部無意見。
  • 嘉義市建國二村地區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嘉義市政府自2020年5月13日起30天公告公開展覽,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2020年7月8日第135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021年4月13日第988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1年12月21日經內政部核定,並於2021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

1999年9月,行政院核示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意見研議高架化等替代方案及財務計畫,嘉義市政府考量地下化工程所需經費龐大及時空環境變遷等因素,最後建議將鐵路高架化及捷運化;行政院於2006年7月5日核定「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可行性研究報告」。 2006年7月5日,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報告;但接下來的十年,因嘉義市政府無力負擔龐大的自籌款,使得本計畫遲遲沒有進展。 2016年底,時任嘉義市市長涂醒哲以「嘉義市鐵路高架化」為題於民主進步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時任中華民國總統兼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於會後裁示,期盼行政院盡速整合方案,於2017年底前動工。 本計畫於2017年3月23日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中;9月6日,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

嘉義市都市計畫: 嘉義市道路用地收購行情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是嘉義市政府的直屬機關,處長及副處長之下共分有4科,2018年組織自治條例修正後,改分為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建築管理3科。 本系統提供各界查詢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包括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使用分區。 系統功能包括:行政區、道路、門牌、地號查詢定位、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統計、歷次計畫案查詢、距離面積量測、底圖切換等輔助功能,為唯一可於單一網站查詢全國土地使用分區圖資之系統。

  • 12月23日,先期工程「C601標 嘉義站北側臨時軌土建工程」動工,主要為施作嘉義車站以北至博愛陸橋附近之臨時軌工程。
  •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 由於「南靖農場工業園區」和「公館農場工業園區」目前還屬於台糖農場範圍,嘉義縣政府雖表示此為經濟部提報的重大建設計畫,審議小組仍請嘉義縣府取得重大建設計畫相關證明文件,並釐清地點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成長區位原則。

二、鄰接計畫區西南側休閒專用區之土地為水上鄉之民生社區,屬非都市土地,與本計畫區以在來排水幹線相隔;本計畫區西南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側之休閒專用區係規劃以大型購物中心及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為主,且劃設緩衝綠帶供親水活動空間利用,將可與鄰近土地發展相互配合。 (三)請補充鄰接計畫區西南側休閒專用區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規劃情形及道路系統,以瞭解與鄰近地區之相互配合情形。 一、已補充本基地毗鄰嘉義縣境之相關位置圖,參見計畫書圖3-3鄰接本計畫區西南側土地發展現況示意圖,p.25。

嘉義市都市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入口網

第九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 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雖然嘉義市道路用地普遍皆為已納入嘉義市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是有另兩種類型常產生誤解:私設巷道及既成道路。

審議委員提醒,目前嘉義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地使用率只有17%,建議嘉義縣府應研擬處理對策,解決無效供給的問題。 縣府指出,大千竹南醫院基地原甲種工業區0.9662公頃,變更醫療專用區,回饋土地代金逾2.4億餘元,專款用在周邊必要公共設施規畫、改善、維護、執行,另有醫療優待及義診服務等多項自願回饋事項。 第 嘉義市都市計畫 四 十 條 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報縣(市)政府專案核准拆除重建者,得就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嘉義市都市計畫: 嘉義市鐵路高架化 嘉北車站區段徵收意願調查3/1、3/5開說明會

第三十五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之四 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賣嘉義市道路用地時所獲得的金額完全不納入該年的所得收入,同時也無須繳納所得所及增值稅等稅務。 嘉義市都市計畫 可以說是無痛直接變現的方法,並且也能避免道路用地因為市場供大於求貶值的風險。 確認交易上雙方都有保障,再一起理性討論土地在市場上的價值,雙方價值觀相同即刻安排收購付款時程,另約民間公證人契約公證保障雙方權益。 四、有關如何與水岸串連事項,擬規劃自行車道系統與水岸相互串聯,請參見第五章第三節規劃構想之「三、交通系統規劃構想」,p.47~p.51。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嘉義市都市計畫: 嘉義鐵路高架化民雄段過關 水上段未過留車輛調度場

4月1日,嘉義縣政府召開嘉義縣市政府協商會議,並於4月15日函要求基地設於水上及計畫同步進行,但兩府意見仍無共識,仍須持續協商。 12月17日,鐵工局召開協商會議,因嘉義縣市政府意見無法整合,建請兩府將彼此意見帶回研議,函復鐵工局據以辦理;市府於2016年1月26日函要求車輛基地仍設於水上,經鐵工局轉縣府確認,惟縣府方面並未函覆。 10月14日,嘉義市長涂醒哲暨立委李俊俋拜會交通部,經部長指示由鐵工局邀集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縣市政府協調基地位置後,再循序報核。 1月20日,嘉義市政府由市長主持專案報告會議指示,市府將參訪外縣市觀摩臺鐵立體化成果,並吸取相關執行經驗,俾利擇定開發方案後繼續推動本計畫。 「暫准建地」是林務局所管理的國有林地,大多位於國土保育區。 嘉義縣政府認為,暫准建地雖然屬於林班地,但是沒有實際經營林地的狀況,希望保障使用人的既有權利,保留107公頃的林班地,繼續當作住宅、零售設施及餐飲設施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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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中華民國交通部將綜合規劃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8月4日召開協調會議,請交通部會同嘉義市政府委託專業技術顧問辦理土地開發及財務計畫,完成相關研究規劃後依程序陳報審查。 第三十九條之一 嘉義市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縣(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之自有土地,辦理重建。 原拆遷戶於重建後自有土地上之增建、改建或拆除後新建,亦同。 縣(市)政府於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嘉義市都市計畫: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

※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使用注意事項 ※ 本系統所展示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作業階段之示意性初步劃設結果,該示意圖僅供參考非最終結果,使用時請特別注意! 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辦理國土功能分區校調作業中,後續還需要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及核定等相關法定程序,預定114年4月30日前才會定案。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一、捐贈建築物部分樓地板面積,集中留設作產業空間使用(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並經工業主管機關、科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同意接管者,得免計入容積,依其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且應面臨基地周邊最寬之道路,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前項第一款所稱居住密度,於都市計畫書中已有規定者,以都市計畫書為準;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以計畫人口與可建築用地(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和)之比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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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國土計畫(草案)」於3月17日送交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審查。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縣府最近公告大千竹南醫院都市計畫變更實施,根據都市計畫書必須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大千醫院表示開發期程的細節還在研究敲定中,縣府則指出,大千在都計變更程序,表達會盡速推動全案的意願。 申請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獎勵容積,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申請第三項所定獎勵容積,應於取得第一項獎勵容積後始得為之。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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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 嘉義市都市計畫 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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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並依其計畫特性、區位、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發展現況及限制,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管制。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第五條 縣(市)政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並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案件報核期限,亦同。

嘉義市都市計畫: 修正《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

-1.原計畫圖疑義修正(依940216會議決議修正(註))及配合調整。 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三)有關公共設施編號及道路編號調整,不涉及實質計畫內容修正,請嘉義市政府依本會審決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核實修正。 嘉義市都市計畫 遵照辦理,修正後之公共設施編號請參見計畫書表7-3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p.65;修正後之道路編號請參見計畫書表7-4道路編號明細表,p.67。 嘉義市都市計畫 (四)本案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第9 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學校. 用地為道路用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