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15大好處2024!(小編推薦)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两税法不仅从根源上改变了计税方式,也用货币税取代了传统实物税,让中晚唐时期的商品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从某种程度来说,量出制入原则强化了两税法的公平性,让地方政府的收支变得更透明公开,也让达成收支平衡变得更容易了。 因为在“预算”不同的情况下,各地政府无需通过过度征税来展现政绩,只需按计划完成收入即可。 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两税法的实质其实是帮朝廷“捞钱”一种的工具。

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 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 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 随着颇具观赏性与商业价值的花卉从乡村流入了城市,成为了文人士大夫跟达官显贵的心头好,种花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升。 而在一些渔业、养蚕制丝业较为繁荣的地区,类似的情况也同样存在。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賦役制

实际上,两种土地制度的实际运作都要比法律规定复杂得多,而且,西汉中期以后名田制名存实亡,唐代中期以后均田制也遭到破坏,限于篇幅,本文未做展开。 “不可田者”即不能进行耕作的土地,“勿行”即不授。 那些不在官府授田之列的荒田,如果有人因为没有得到足额的田地而愿意接受,官府也可以准许他们去开垦。

  • 因为均田制的实行,理论上人口越多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就越多,既然拥有土地数量如此之多,那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些税务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 而口分田则与之相反,在拥有人去世之后则归还朝廷重新分配。
  • 公元790年,安西军残部被围困于两座孤城之中,互相不能救援。
  • 其中安定的社会环境下,百姓数量增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官员、贵族阶级土地范围迅速扩张的恶果。
  • 要分析“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实存制度,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场景中,看看有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
  • 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唐太宗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不夺农时,推行均田制,轻徭薄赋。

从上述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唐朝初期均田制将国家为满足财政利益和农民迫切需要土地摆脱贫困联系起来。 农民分配到土地,生产积极性提高,从而有了安居乐业的物质基础。 在此基础上,国家从农民身上获得的租税更加稳定,既解决了财政问题,国家经济也随之快速发展。 因此,均田制是唐朝前期呈现繁荣富强的必不可少的制度之一。 唐代佛教发达,尤其是武后时期,佛寺遍地,僧尼数量达数千万人,寺院经济势力非常强大。 僧尼从政府手中获取受田,还有免税特权,加剧了僧尼对土地的贪欲。

唐代均田制: 北京竟然还有2万/平的共有产权房待申购

首先是王莽对当时的田地的分配情况,这个时候王莽对其田地的分配情况完全是感觉不到王莽是当时朝代的人,这个分配情况一出来之后所有的人都以为他是从其他地方穿越而来的。 第一条是说,被判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罪人,以及因性犯罪而被处以腐刑的人,他们的妻子、儿女、财产和田宅都将被官府没收。 第二条是说,如果土地质量太差,难以耕种,耕种者可以将其退还官府,但不能要求任何赔偿。 第三条是说,那些应当归还官府的田宅,如果有人冒名顶替加以占有,将会受到处罚。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献里,正是有关于唐朝时期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的记载。 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随着西晋王朝的土崩瓦解,便进入了中国历史上又一大分裂时代——南北朝。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歷史沿革

也正是因为这一层层的落差,一层层的不到位,最终毁了唐王朝。 蝴蝶效应在唐王朝这个大帝国当中展现的淋漓尽致,不经意间搅得四方混乱。 其一,唐王朝中后期以来战争频繁,战线极长,原有的依托府兵制来保卫王朝安危的想法不切实际急需要一种更为有效地防卫手法来维护唐王朝的安全。 租庸调制其四:百姓无法缴纳对应丝织布品的,可以通过增添二十五日徭役来替换;农作物损失40%时,可以免去粮食税务;农业损失达到60%时,可以免去丝织税务;农业损失达到70%时,可以免去全部徭役。 目前来看,服徭役最为人性化,绝大多数仁明的君主都会在冬季或者春季早期来征调徭役,尽量避免与老百姓农忙时期相冲突。

唐代均田制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新取得的土地大部分不适合农业生产,或者需要长期投入才能取得收益。 加上初唐时期向新开发地区移民的措施不够坚决,往往只是贬官或者罪犯才会被发配到边疆。 于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次窗口时期被错过,如果李世民就开始坚决的实边移民,并把这个政策当为一个长期国策来执行的话,很多问题都将被缓解。

唐代均田制: 唐朝的均田制是如何崩坏的?

仅从两税法出台后“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的卓越成果就不难看出,让国家经济重新运转起来才是统治者的最终目的。 从税制结构来看,租庸调制之所以能在保障朝廷收入的同时兼顾惠民减税,主要是还是因为其中蕴含的“平均”思想。 唐代均田制 在以人头为计税单位的前提下,每家每户所缴纳的税款总额与劳动力数量和土地面积是成正比的。 唐朝时对于官员的授田,也同贵族授田一样,按照官员品级授予不同的永业田,另外还有其他的职分田和公廨田。 职分田作为官员俸禄的补贴,公廨田是官员办公费用。 而等到了隋朝时期,已经给官员授予永业田了,不必在离职之后交付给下任。

唐代均田制

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 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 前文已经指出过,“均田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日本学者提出的,其研究可分为战前和战后两个时段。 而无论战前还是战后,“均田制”问题都是与时代分期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唐宋变革论” 的观点被提出之后,其经济方面的论证较为薄弱,如何把唐和宋在经济方面区别开来,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所以,在《中国近世史》第2章的补注中,视“均田制”的崩溃视为六朝隋唐贵族政治崩溃的经济原因。

唐代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研究

这样看来,如果把上述关于“均田制”概念的新解释与日本学者的观点对照起来看,关于“均田制”就有了三种不同的定义。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原由联经出版公司(台北)于1982年出版,第19页。 唐代均田制 另外,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历史上,一直是把先秦到唐代看作是有土地制度的,从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了。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关于宋代“田制不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史料和学术观点上的误解,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误解。 “田制不立”,只是“限田”不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事务性举措,不能上升到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只是在维护贵族阶级利益之余,保障了最底层的民众的基本生活,它对于土地私有制有着极强的包容性。 均田制的特点与孝文帝的政治需求,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推行均田制他有两点必须兼顾:其一,保障贵族、士族利益,以获得政治支持;其二,维护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恢复社会秩序,增强北魏的国力。 综合来看,均田制既含有国家土地公有制成分,又包含土地私有制成分。 常年战乱造就的无主荒地,分配给了百姓耕种,田主病故之后重新回归国有,属于国家土地公有制范畴。

唐代均田制: 北魏与隋唐虽均实行均田制,但在具体实行中却有一定差异

南北朝的各路豪杰不仅有军事上的你来我往,也有土地制度上的再探索。 唐代均田制 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后,在其统一北方过程中,为解决军粮和恢复农业生产,于公元398年在平城地区实行“计口授田”。 公元485年,孝文帝实行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均田令”。

唐代均田制

不仅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皇帝诏敕中从没有提及本朝田制为“均田制”,在政务运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历朝宰辅名臣,其传世章奏也没有提及本朝田制是所谓“均田之制”。 在唐宋间“井田论”甚嚣尘上的舆论氛围中,最爱提及“井田制”的文人学者也从来没有谈及和“井田制”最相象的本朝“均田制”,如果本朝田制为“均田制”,那是非常值得自豪和骄傲的。 但是非常遗憾的,那么多想恢复“井田”的官员、文人、学者,却从未提及本朝田制就是与“井田制”最相似的“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實施範圍

对唐朝统治者来说,刺激商业发展本就是税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因为更能活跃市场,将农民从耕地中解放出来的货币经济能极大的增加税收收入,让国家能尽快从安史之乱的阴霾中走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落地执行阶段,颇具“人情味”的唐朝统治者还会根据各地物产情况以及政府的实际需求对租庸调制规定进行变通调整。 古代农民考虑到初唐时期每人每年只需要向朝廷上缴二石谷子外加若干布匹丝绢的具体情况,不得不说与唐代的税率要比汉朝和魏晋时期轻了不少。 作为把控国家经济走势的决定性力量,税法一直都是历朝统治者稳固政权、充盈国库的重要手段。 在农耕经济高度发达,商品贸易蒸蒸日上的唐代,因时制宜的税制变革改变了唐人的生活模式,也让战乱过后的百姓和国家经济获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

  • 它主要由官民受田、官田和军事屯田三部分的规定组成,我们以往所称的“均田制”,实际仅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
  • 吴承明先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视为方法论”,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研究是经济史的一部分,利用相关的经济学成果来加以分析是适宜的。
  •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
  • 吴宗国先生曾指出,司马光对于唐代制度的说法不一定很准确,历史记载的制度和唐代实际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 如果一旦和平的局面被打破,那么国家就很难继续对百姓实行轻徭役的政策,而若是连年战争,徭役和税务都会相应增加。
  • 四是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人民实施均田制,适时的对土地进行调解,从而有效的推行国家的土地政策,有效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确保每人都有可以耕种的土地。

有时候本地兵力不足,将军们就会从各个府里调些人马来戍边。 唐代均田制 比如我现在在的张掖,靠这里的兵来进行戍边根本不够,所以只能从别的府里调来人马。 府兵和当地的兵,一起协同作战,立下了汗马功劳。

唐代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随着人口激增,愈发尖锐的人地矛盾引发了不少百姓对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不满。 考虑到政府即将陷入“无地可发”的尴尬境地,如何安抚民众,对税制进行调整就成了一个棘手问题。 而北魏时期的桑田即永业田,可以买卖,但只限于超过按照丁口计算授予的桑田之外。

唐代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的发展与瓦解

但哪怕只是缓解,效果也是如此的明显,当年李世民和李治父子二人二十年时间灭了高句丽,得到七十六万户人口,而宇文融仅仅靠田地人口普查就得到了八十万户人口,相当于取得了一场灭国之战的胜利。 初唐时,府兵制兵源充足,甚至可以择优挑选士兵。 比如家庭富裕程度差不多的选取更强壮的,身体素质差不多的选家庭富裕的,财富和身体条件都差不多的选家里男丁数量多的,违反这种选兵原则的军官还将受到处罚。 所以,唐朝的府兵要用自己的家庭收入购买普通兵器,甚至可以购买私人马匹。 需要服役的时候,府兵从地方府库领取自己的普通兵器,行军到服役地点,再根据具体任务领取特殊武器。 服役期结束,这些府兵交还特殊武器,携带自己的普通兵器回到家乡,再把这些普通兵器交回地方武库,府兵又变成了普通农民。

唐代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

联合家庭的出现预示着越来越多的唐人正从传统经营模式中走出来,并向着多种产业经营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对没那么多土地需要耕种的人来说,这种分工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合作优势,应对多变的市场环境。 可以说,如果不是两税法让普通百姓重新看到了安身立命的可能,李唐皇室可能还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平息安史之乱带来的社会动荡问题。 对普通百姓来说,资产与土地是直接挂钩的;这意味着不论他们是流落异乡还是继续居住在户籍所在地,都需要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上交赋税。 唐朝宰相杨炎唐德宗建中年间,税改方案固定成型。 随着“两税法”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唐朝的赋役制度也实现了从混乱向简化统一方向的发展。 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长达120年的稳定繁荣让唐朝的经济文化得到了空前发展,也让唐朝国库处于前所未有的充盈状态;然而,在享受税收制度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唐朝统治者也面临着人口“爆炸”带来的一系列麻烦。

除此之外,对于尼姑、和尚、道士也有相应的惠及政策,一般每人三十亩田地。 像普通妇女、奴婢等人没有权利享有土地、田地政策。 均田制度一:十八岁及以上的男丁,每人可以获取土地八十亩(仅限于中男和丁男);年纪较大、身有残疾的男子只能获取四十亩田地。 这是一个极其客观的现象,在这个时刻开始,所谓的土地均田制度只是一个笑话。 可是,在这样的笑话之下,百姓还是有能力去养活自己的。 毕竟土地虽少,对应交的税赋也会少一些,平日里省吃俭用,倒也能说得过去。

唐代均田制: 研究史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后因户籍不常清理,人口变动得不到及时调整,土地买卖兼并,加上安史之乱以后,局势动荡﹐民户弃地逃亡,唐社会经济遭到破坏﹐财政制度混乱﹐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發展

与前朝历代均田制相比,唐初租调负担比前代有所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如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损七以上,则课役俱免,在服役与纳绢之间具有一定灵活性。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 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北魏的均田制、租调(庸)制和三长制是一个整体。 使人口的户籍管理细致规范化,限制了豪强贵族地主荫附农民,同时对农民的逃亡流徙起到了控制作用。 每百户为一里,每五里为一乡,每四家为邻,每四邻为保。

在向司马光解释北魏田制时,刘恕提到唐制:“……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受,故田制为空文。 ”虽然说“田制为空文”,但是这意味着此制度是存在的。 也正是在这种隐含意味下,才导致了“初定均田租、庸、调法”的提法。 也就是说,光、恕认为此制度虽为空文,却是一种唐代的制度。

这种“租赁”模式有效解决了战乱带来的土地荒芜问题,为落实按人头征税的租庸调制奠定了基础,算得上是一种“双赢”的税收制度了。 要知道,租庸调制的核心就是朝廷为百姓提供土地,而百姓则需要为此缴纳赋税并服徭役。 对刚经历了隋末农民起义,人口数量和经济形势都处于低谷的唐朝来说,稳定国内局势,让经济尽快回归正轨是一件一等一的大事;为此,初唐统治者沿用了南北朝时期的税收制度,制定了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税收模式。

唐代均田制: 研究点推荐

1:把每一个村民的土地都归纳到国家使用的部分了,而不是居民自己使用的土地,而且还不允许私下里面进行土地交换。 正是由于免税人口如此庞大,才会有人说“是以天下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养七分坐待衣食之辈”。 类似的法律条文是我们以前从未见过的,如何认识这条律文以及当时的社会性质和奴婢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从这种授田先后次序可以看出,在唐代,有无课役是第一重要的原则,其次是贫、富等第,第三才是田之有无、多少。 汉代名田宅所分的22个等级中,只有两个最低的等级在二十等爵制之外,因此可以说,汉代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