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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1999年3月26日召開住宅業主大會。 出席業主及授權人,共1635份業權,佔住宅總業權5077份,之32.2%。 住宅住戶共224戶出席戶數為28.6%。 上述所有答辯人都是由譚潤田先生代表出席聆訊。 上述四宗申請,在1999年8月17日聆訊時,審裁處已經頒令,可以在同一時間聆訊,但並不是合併在一起。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為B座3字樓E室之共同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支付有關B座之電梯更新工程分攤費用9,875元。 申請人是九龍吳松街 號寶樂大樓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寶樂大樓的寶靈商業中心2樓S5室及3樓11室的業當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上述兩個單位的大廈維修款額的餘數、其利息、collection charge及訟費。 申請人為香港九龍長沙灣道11至13號永漢樓(“該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 和域臺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為該大廈11號天台(“該天台”)之共同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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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覺他們均是在去年12月已交付了4,217.10元作為電力維修分攤費之付款,而在付款之時及之前。 均沒有說明他們保留追究有關申請人處理大廈電力維修工程時有關決議之有效性,故本席裁定各答辯人該次付款,說明他們所爭議的只為有關的940,400元之總工程費用,是應該以大廈業權為分攤方法的此點之上。 故本席不再處理有關申請人在籌備及進行有關工程及收款等各項決議之合法性問題。 1997年12月27日,當大廈維修工程正在進行時,申請人曾貼出通告,通知該大廈的業主/住客,他們可就維修工程進行而對他們的單位產生的影響,提出投訴和意見,而管理委員會與承建商會跟進。 本案為一宗合併案件。 在合併前,一共有五宗案件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至土地審裁處審理。

  • 入伙日期由06/1956開始。
  • 另堪輿學家蘇民峰或有關人士持有的山頂環翠園D座低層戶,以3,250萬元登記售出,實用呎價2.32萬元。
  • 最後,申請人於1996年2月8日通過以舊管理費加百份之二十來徵收管理費,此方案亦於1996年4月1日在業主大會上追認及通過。
  •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為該大廈11號天台(“該天台”)之共同業主。
  • 另美聯屈友倫表示,西半山雍景臺1座中層E室,實用面積約1,117方呎,售約1,995萬元,實用呎價約1.79萬元,上址二十年升值約九成。
  • 九龍城區的九龍塘@中原樓市片區,區內共8,034個私人住宅單位,涉及人口共30,289人。

和域臺位於九龍塘和域道5號(中原樓市片區:九龍塘)。 入伙日期由06/1956開始。 和域臺共有4座,提供117個單位。 和域臺的實用面積由1,270呎至1,611呎。 小學校網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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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請人要求答辯人將多收之款項計息歸還。 申請人為香港柴灣道345號金源洋樓(“該大廈”)之23字樓B-1室的業主。 答辯人為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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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之管理委員會運作無效,須要解散。 申請人為屯門第238號巿鎮巿段香港黃金海岸(“本案屋 邨”)的管理公司而答辯人為香港黃金海岸分期物業一期乙第五座25字樓E室(“本案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是深水埗東京街恆順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厦10樓D室的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繳交維修分攤費的餘額。 維修費的款額為24,834.5元。 答辯人已繳交維修費的款額17,000元,故此他欠交7,8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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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立案法團(下簡稱[法團)),向衆答辯人業主追討欠交的大厦維修分攤費用。 五位答辯人都是頂層單位連天台的業主,各方所爭議的是分攤費用方法不公、不合乎公契或法例。 眾答辯人也因維修承辦商在裝修期間佔用了他們的天台,向法團提出反申索,要求侵權上的損失。 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山道20至24號高雅大廈(“該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及閣樓分別為商舖及儲物間,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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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對於維修分攤費的金額並沒有提出反對。 不過,答辯人在審訊期間曾嘗試提出其他反對理由,但由於答辯人並沒有在修改反對通知書上提出其他的答辯理由,本席不會考慮其他的答辯理由。 11. 答辯人則認為2002年1月30日的集資決議可附加或附帶於已列載的決議或其他事項,及否認管理委員會沒有就集資決議釐定業主所需繳付的款項。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向答辯人討回款項51,909.28元(“該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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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認為許兆豐先生是可以以業主授權人身分去參選和當選委員。 2005年9月3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判令申請人申請得直,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4,030.80元及利息,由頒令日到付清款項目為止。 和域臺 同時,並頒令暫緩執行上述繳款令,有待土地審裁處判決答辯人之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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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樂意園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是樂意園16樓1610室之業主。 申請人申索答辯人須付給申請人大廈維修翻新工程費$ 18,107,利息及訟費。 長 實 早 在 05 年 展 開 收 購 和 域 臺 , 每 戶 收 購 雖 由 最 初 1900 萬 元 提 升 至 2300 萬 元 , 但 進 展 緩 慢 。 長 實 收 購 的 九 龍 塘 和 域 臺 單 位 , 其 中 有 18 宗 交 易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內 登 記 取 消 , 以 每 伙 2300 萬 元 計 , 涉 資 約 4.14 億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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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位於九龍楓華街23-23B及福華街35-39號名為楓華樓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兩位答辯人是楓華樓地下第5號舖位的業主。 和域臺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付維修工程分担費78,450元。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 和域臺 申請人於1997年4月17日發出召開業主大會通告, 通知業主開會日期為1997年5月6日。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3宗的答辯人缺席,另外2001年第1宗、第2宗及第4宗的答辯人(“答辯人”)之代表同意申請人的申請。 本席因此頒令合併處理上述各宗申請。 今次同一時間聆訊的四宗申請的申請人是位於香港銅鑼灣富明街二號名為寶明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答辯人是寶明大廈其中四個住宅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是景發工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是該大廈8樓9號 單位的業主。 申請人申索答辯人須付給申請人攤分維修基金$5,700及於小 額錢債法庭入稟申索之費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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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通過本案向該6個單位之業主追討每個單位就一項大廈電力更換工程攤分費用的729.20元未付款項。 申請人是筲箕灣道 號愛秩序樓二樓B座(“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解除在土地註冊處針對申請人權益註冊的押記。 1997年3月26日,業主大會又通過決議,選擇寶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寶發”)承造工程(見有關會議記錄―申請人文件第2冊,134至136頁)。 此外,九龍塘金巴倫道15號屋地的業主,現委託世邦魏理仕以公開招標方式出售該物業,截標日期為10月10日。

  • 2000年2月19日,律師行致函申請人,指他過了期限,但仍未繳交維修費 ,故此要求他繳付維修費$42,585(信件的英文部份則指維修費為HK$425,850.00)。
  • 在該案中,土地審裁處於1999年9月10日裁定申請人敗訴,原因是土地審裁處裁定維修基金分攤費用須按照該大廈公契第10(e)條及附表3上所述的管理費份數計算,而非按照業權份數徵收。
  • 答辯人反對繳交該款項;他的理由是”維修費多少也沒通知而且計算方法不合理”。
  • 第一答辯人說不能夠讓她安裝電錶,否則整座大廈會有問題。
  • 天怡於是根據公契及管理合約做了兩份建議書建議申請人如何收取管理費,但兩份建議書均遭該屋苑業主反對,不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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