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2024詳細資料!(小編推薦)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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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報明債權公示催告及期限: 1157繼承人於法定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民1159)在報明債權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1162)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4)債權人之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 繼承人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及交付遺贈,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

180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A新業務之承接;B受理有效契約變更;C受理有效契約終止;D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 ABCDAABDBCD。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 敘述 何者 有 誤、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對於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依法律順位繼承,若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兩種,第一個是配偶,這部分較為單純,第二種則為血親,血親因為人數較多,所以法律上訂有繼承的順序。
  • 段:「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 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 … 所得金額仍屬遺產,大陸地區人民得繼承取得其應得之法定數額,亦.
  •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 分之明文規定 特留分之數額得依法律規定決定之,亦得依遺.
  •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關遺產繼承的問題,經常出現在新聞報端,而最常出現的爭議,便是因為遺產分配不均,所以繼承的兒女意見不合,最後對薄公堂。 是否有任何法律為根據,能為這樣的事提出令大家心服的解釋? 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在遺產繼承這方面專精的通律法律事務所楊永成律師,為我們說明,法律上有個繼承上的「特留分」,請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遺產分割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 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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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限定繼承:(一)意義:(民1154) 1.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保護繼承人。 2.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其適用同一之繼承法則。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繼承(二):拋棄繼承及遺產分割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 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人依法呈報限定繼承,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可僅就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之 …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依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其財產贈與其配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繼承順位:(一)遺產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位: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 ①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別,有先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繼承人即不得繼承 ②配偶繼承人則與各種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各順序血親繼承人倶無時,配偶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之為繼承人,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係為當然繼承人。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法定繼承人是指哪些人?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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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注意配偶的應繼分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有不同的分配方法。 大多數民眾買保險時,常因不確定是否應指定受益人,或是對於民法繼承編不了解,常常會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為「法定繼承人」,但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作法,等同於有指定受益人。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遺產分割之訴、預立遺囑、遺產糾紛、繼承過戶登記等)。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法定繼承人指的是誰?了解保險受益人規定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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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一、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 敘述 何者 有 誤在遺產稅債務與繼承人責任財產認定問題的討論與評價

特別提醒,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 《民法》第967條及第968條規定,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198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 解除為自始不存在,終止為自終止之日起消滅皆為自始不存在自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存在解除為自解除之日起消滅,終止為自始不存在。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 … 當年度之限額者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被繼. 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拋棄繼承者,就其所管理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於1985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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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由於司法常務官有責任仔細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取得授予書,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遺產承辦處呈交增補資料和把進一步的文件或證據存檔。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假如你沒有時間或要處理其他事務,你可以書面授權他人替你把資料、文件或證據呈交和存檔。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 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 敘述 何者 有 誤在86.下列何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A)持分(B …的討論與評價

根據民法,身故後所遺留的財產,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會由法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分配比例,則是根據應繼分計算;倘若有立遺囑,則其他繼承人可依特留分主張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 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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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升資) (a) 134有關繼承的敘述何者正確?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為直系血親相互有繼承權父死母再嫁者,子女對其母喪失繼承權男子入贅妻家後 …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為直系血親相互有繼承權父死母再嫁者,子女對其母喪失繼承權男子入贅妻家後喪失對父母之繼承權非婚生子女經 …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配偶vs.第四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也就是800萬,剩餘4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比如兄弟2人各得2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那2,400萬。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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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 所以長期共同生活又關係緊密的兩人,在一方過世時,另一方並不在繼承人之列,沒有繼承權,不能主張依法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前項稅收實質損失,以各地方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三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並計算至萬元止。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 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下列有關我國遺產稅之計算方式及稅率規定何者正確?

在確認誰是有權繼承人後,若有繼承人要放棄繼承的權利,則要依法進行拋棄繼承的程序,才能生效;而繼承人要取得各自的遺產,也要依法進行分割遺產的程序,才能對分得的財產進行處分。 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財產繼承順位整理:一張圖秒懂法律遺產繼承、順序與比例 – 周依潔律師

除特別情況外,繼承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或申請人只須在遺產税署填妥「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 表格第 63A 號),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申請人會在 6 個星期內獲發一份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以及一封正式函件,明確告知申請人下一步須處理的事項。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一般繼承登記」(即按應繼分繼承財產)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只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才需要這個步驟。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遺產之繼承人,自知悉起三個月內,可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須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之人,且拋棄繼承後,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 若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遺產,則歸屬國庫。 以大明的例子來說,因為大明有配偶以及剛滿月的子女「小寶」,第二順位的父母即無法繼承財產,若大明想分配遺產給父母,必須立遺囑裡並用遺贈的方式,使父母能得到遺產;同理,若想分配遺產給沒有明訂在法律順序裡的親朋好友,一樣可以使用遺贈方式分配。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下列何者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