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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終駁回上訴,批准覆核,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 【本報記者報道】中學英文科男教師涉嫌於2015至2017年期間,多次在校內非禮3名男學生,被控5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案情稱,被告多衣伸手進學生的衣服內,摸乳頭又撫摸其大腿,學生感尷尬但又擔心英文成績受影響故不敢反抗。 及後男教師遭學校暫停教學職務一年,至2018年6月再重執教鞭,有事主擔心老師會再傷害其他人,故向學校管理層反映,校方之後報警。

  • 其中一名男事主Y今日到區院作供。
  • 其中一名事主供稱,當日他獨處名為「有情天地」的校內房間溫習時,被告突然進房並靠近他,然後將手伸進其上衣內,不但撫摸他的肚臍下方,更開口形容他的體毛濃密,惟他當時礙於被告的教師身份,故不知所措。
  • 第二,申請人指答辯人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後依然堅稱自己是被人陷害,完全沒有悔意,即使他向感化官表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亦有別於他有真誠的悔意,根本不符合社會服務令的基本要求。
  • 涉案教師代表律師力陳摸肚腹並不屬非禮,法官聞言一臉愕然,不禁問「這是認真的嗎?」即時駁回定罪上訴,並批准律政司申請,改判他入獄8個月。
  • 1986年前一度簽約成為香港華納唱片歌手,也於1987年入圍香港電台十大中文金曲頒獎音樂會角逐最佳新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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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在盤問下亦不肯定被撩了一下還是數下。 原審法官在評定案情的嚴重性時,應以對被告最有利的事實基礎判刑。 就控罪二而言,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形容對Y的侵犯帶有侮辱性、Y當時「任人魚肉」,是誇大其詞,忽略當時Y與答辯人無間斷地談話一個多小時。 原審法官謹記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因素,但有不少牽涉違反誠信的案例也可以用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第二,申請人指答辯人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後依然堅稱自己是被人陷害,完全沒有悔意,即使他向感化官表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亦有別於他有真誠的悔意,根本不符合社會服務令的基本要求。 原審法官指控方「同意」社會服務令的方向「在本案情節上沒有原則性錯誤的問題」,錯誤理解控方的立場。

本席先處理辯方的陳詞,然後作出進一步分析。 首先,本席同意在處理一些性罪行,尤其是「一對一」的情況要小心處理和提醒自己事主有可能對被告誣蔑的風險和動機。 但是,不能把「指控容易,反駁困難」過分解讀,否則,便容易造成一種假設,就是假設事主誣蔑被告。 每一宗案件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重點還是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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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證供不曾顯示,新近投訴證人A和B也有被串通、或者有動機這樣做。 根據控方案情, X和Y分別是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的指稱受害人, Z是第三至第五項控罪的指稱受害人。 在關鍵時間, 被告是他們的中學老師, X就讀中三, Y就讀中四, Z就讀中四至中五。 在每項指稱罪行發生時, 被告與相關的受害人在校內某一房間內獨處, 趁機猥褻侵犯該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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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地原審法官認為有關的行為整體而言可被定性為帶有與性相關的含意或色彩屬猥褻性質而非含糊或模棱兩可。 本案的情況與申請人大律師所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永祥案,截然不同。 該案涉及老師在車廂中擁抱和親吻證人面頰、本身並非猥褻的行為。 吳浩楠 再者,該上訴人原審時並不爭議曾作出這些作為,但作出解釋說親吻純屬意外,本案申請人斷言否認曾作出X指控他的作為。 本庭認為此上訴理據根本不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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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1年度授勳及嘉獎名單於2021年7月1日及11月15日於憲報刊登,共747人獲得特區政府行政長官頒授勛銜及作出嘉獎,頒授典禮於11月20至22日在香港禮賓府舉行。 本席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除了聆聽證人作證的內容,也能觀察他們的作供態度、語氣、舉止和反應。 突然,被告走進禮堂閣,並走到Z身旁。

事主Y供稱,當時他正就讀中四。 2016年1月20日,他參加被告的補課,惟被告在補課結束及其他學生離開後,將他留在課室內,並鎖門及關燈。 及後2人聊天時,被告將手伸進Y內衣,用手指在Y的左乳頭打圈逾10分鐘,又把手放在Y的大腿內側,在接近陽具的位置上下來回掃著。 Y感到不舒服,但不敢反抗,因害怕會惹來被告改動其英文科成績。 事後Y只將事件告知同學,而沒有報警,因他覺得害羞及認為只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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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斥被告是雙面人,指案件涉及違反誠信,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下令將被告還押至3月15日候懲,以待索取其心理、感化官和社會服務令等報告。 法官續說,被告聲稱自己是一名嚴師,但他於私下與學生獨處時卻是另一個人。 被告伸手摸X的肚臍以及觸摸Y的乳頭和大腿內側,這些行為客觀來說均屬猥褻性質,而且不可能是意外觸碰,事主亦不可能同意有關行為,因此裁定被告上述兩項非禮罪成。 Z案發時與被告的關係異常惡劣,因分數問題憎恨被告,其證供也有誇張之處,故裁定Z的證供不可靠,涉及Z的三項非禮罪不成立。 當第一位控方證人,事主X作供完畢後,控方打算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即證人A),辯方作出口頭反對,要求法庭頒令A的供詞不能呈堂(inadmissible)。

在2016年11月或前後的某日,Z走到學校的禮堂閣(Balcony)質問被告為何他的學習態度分數是零分,令他的英文科不合格。 被告相約Z翌日到「E Zone」再討論。 當第一位控方證人X作供完畢後,控方打算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即證人A),辯方作出反對,要求法庭頒令A的供詞不能呈堂(inadmissible)。 本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控方傳召證人A,本席把這項議題的決定理由在《附件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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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辯方3個階段的陳詞,重點如下:第一,對於猥䙝侵犯這些控罪,投訴容易,反駁困難。 第二,該學校裡的老師不時明爭暗鬥,爭權奪利,分黨分派,學生們亦會對某些老師較友好,對某些老師較疏離,甚至不滿。 因此,事主們就被另一批老師利用,對被告作出誣蔑。 第三, 所有控方證人既不可信,亦不可靠,儘管有一些「新近投訴」的支持證人,他們的證供也不應被接納為「新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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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續指法庭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違反誠信、牽涉不止1名受害人、年齡相差不少,被告先觸摸事主肚臍下方,其後變本加厲在另一事主乳頭打圈,直指被告枉為人師,即時監禁屬唯一恰當刑罰。 上訴庭最終2項控罪分別以4和7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判囚10個月,考慮本案覆核刑期,亦曾還押3星期,遂減刑2個月。 就算沒有B的證供或他的證供不可視為「新近投訴」的證供,本席小心衡量事主Y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辯方陳詞及被告的證供,本席裁定事主Y的證供既可信亦可靠,他的證詞同樣堅實。 本席亦曾經考慮Y是否有可能如辯方所說,兩位老師3位學生有組織地誣蔑被告。 本席不接納辯方這個主張,也不接納被告的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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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作供,現年35歲,沒有刑事紀錄,未婚,是該學校的舊生。 2010年開始,在該學校任教英文科,直至2017年學期完結後進修第二個碩士課程。 2018年7月5日,曾經出席會議準備回該學校恢復教席。 可是,2018年7月10日,就本案被警方拘捕。 被告強調他沒有如3位事主指控和該些學生有任何身體接觸,3位事主的指控均是誣蔑。 他的證供主旨是因為他和另外兩位老師,包括林子文老師及何泰安老師一直關係不好,所以兩位老師利用3位事主誣蔑被告。

  • 但是,辯方沒有反對證人C成為事主Z就控罪五的「新近投訴」的證人。
  • 每一宗案件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重點還是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
  • 無論如何,X的證供只提及一次「在友情Teen地,摸肚臍,好多毛」的事件,不是有多次類似事件, 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X和A都是提及同一個事件。
  • 第二,由於本案沒有任何目擊證人或閉路電視片段,而辯方的案情並非是被告對有關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
  • 翌日,Y向同學B(控方證人4)談及被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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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亦擔心被告可能會改動其英文科的等級。 之後,二人繼續交談,期間,被告用左手撫摸Y的大腿内側約10分鐘。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高級檢控官劉德偉指出猥褻侵犯罪行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 吳浩楠 年。 申請人認為判處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屬原則性犯錯,而且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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