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作為發出第1傳票的一方,他有責任在林聆案官宣布第1命令時留意該命令的條款。 林聆案官在庭上宣布第1命令,該命令便即時生效。 如果原告人筆錄或記憶不清楚,他應向林聆案官的書記及 / 或被告人代表律師查詢,而不是對第1命令不清晰的地方置之不理。 法庭沒有法律責任為與訟方草擬命令文件,如果法庭有時代為無律師代表的與訟人士草擬命令文本,這只是酌情協助,而非因法庭有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原告人是發出傳票的一方,本應是由原告人擬備第1命令的草擬文本以供林聆案官的書記批核,但鑒於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被告人代表律師已替原告完成這步驟,將第1命令的草擬本呈交法庭,經林聆案官的書記批核,再由被告人代表律師將已批核的蓋印命令存檔,並將蓋印命令的文本送達給被告人。 上述的程序顯然需要一些時間,所以根本不能亦不會即時完成,但這並不改變第1命令在庭上宣布後便即時生效,而原告人須遵照該命令的條款行事。
提供各醫生的診所地址、聯絡方法、應診時間和專業資格等資訊供市民參閱,以便大家能夠選擇自己所需的專科醫生。 於2018年10月2日,原告人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 就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就第1命令提出上訴 (下稱「第1上訴」) ,並存檔支持第1上訴的誓詞。 「同時間接地因要對〔他〕做著其他人體實驗手術,而對〔他〕將購買或進食的食物裡面,放進對〔他〕身體有化學反應的物品或蟲或蟲卵在食物之內,而導致〔他〕及〔他〕的身體出現及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並令到〔他〕及〔他〕的身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的賠償」 (港幣500,000元) 。 原告人指稱,第2天他被安排到手術室做照腸鏡檢查,被告人告訴他會採用局部麻醉,但在檢查期間,原告人卻被全身麻醉而完全睡著,因此原告人不知道被告人做了什麼檢查,他懷疑被告人在做照腸鏡檢查期間將其他物品放入他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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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018年5月7日,原告人存檔打印的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提出上述的控訴,並追討港幣1,650,000元至1,720,000元的賠償。 被告人指稱,他在2015年12月22日看完政府醫生後數天致電被告人查問,被告人告訴他當時只替他做照腸鏡檢查,並沒有安裝其他物件在他身上。 當原告人想作更深入的查問時,被告人表示照腸鏡檢查已是多年前的事,雖然原告人表示他沒有找其他醫生再做照腸鏡檢查,被告人表示過了這麼多年後他已沒有原告人的醫療紀錄,並著他致電醫院查詢,但被告人相信醫院也沒有他的紀錄。 原告人指稱,檢查完畢後,他在病房休息1-2個小時才清醒過來。 原告人當時未意識到需向被告人查問為何局部麻醉轉為全身麻醉,但原告人現在理解兩者因所用的麻醉藥份量不同而有很大的分別。 原告人認為,一位專業的麻醉科醫生不應犯下這樣嚴重的醫療錯誤,這是刻意干犯的醫療事故。
原告人又質疑被告人是否需要隨著第3傳票同時送達支持該傳票的誓章或誓詞,否則第3傳票便無效。 本席認為,這只是原告人不理解相關法律程序。 其實法庭的檔案已能清楚顯示,原告人根本未有遵從第2命令在指定期限前存檔及送達該醫學報告及該專家醫療報告,原告人對此心知肚明,而被告人也沒有收過這些文件,被告人根本無需採用任何誓章或誓詞證明此事,這對第3傳票的有效性沒有任何影響。 原告人就第3上訴,似乎指稱被告人未有回答其「傳票回覆書」中所列出的問題,並認為在這情況下余聆案官應拒絕第3傳票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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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零九年被判停牌半年,緩刑兩年,在緩刑期間再犯,兩罪並罰,判停牌四個月;吳的判罰不變。 你唔應該搵脊醫,脊醫唔係醫生。 吳尚義醫生 你係骨科西照MRi 及x ray再由骨科醫生轉介你去脊醫或物理治療。
原告人只可申請要求本訴訟的「另一方」 (即被告人而非被告人代表律師) 回答關於本訟案事宜的質詢書。 因此,林聆案官及 / 或本席不能頒令被告人代表律師回答原告人的質詢。 原告人同樣依據上述第39段所述的理據,指稱林聆案官頒下的第2命令應予撤銷,而被告人代表律師應退回第2命令下的訟費 (港幣1,040元) 給他。 原告人的傳訊令狀附載他手書的申索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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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擔任足球節目《球迷世界》主持,其中他所主持的環節「䱽魚話當年」,訪問不少香港足球名宿,回顧球壇歷史。 林尚義曾就讀威靈頓英文中學,後來畢業於香江書院經濟系及葛量洪教育學院,為了賺錢供養兒子升學,他一度同時擔任教師、足球員及足球評述員,先後在聖士提反書院附屬小學及文理書院任教體育,社會及中國語文等科目。 林尚義生於一個殷實家庭,有8個姊姊及一個哥哥,是么子,父母在九龍城有一幢大廈收租,在青山公路擁有6塊土地。 經濟環境許可,令他自小參與足球運動無後顧之憂。 吳尚義 頎邦科技(Chipbond Microelectronics)董事長吳非艱(Fei-Jain Wu)曾是工研院電子所(ERSO/ITRI)先進封裝部門的主管,1997年創立頎邦科技後,於2002年股票上櫃。 如今頎邦科技已經是全球顯示驅動IC後段服務的領導廠商。
於2018年8月21日,高等法院聆案官許家灝駁回原告人對法援署拒絕給予他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同意法援署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 於2018年10月12日,原告人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 就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下稱「第4上訴」) ,並存檔支持第4上訴的誓詞。 原告人指稱,他最近發現其身體被控制的情況日趨嚴重,有時他做一些正常活動,其肛門也有血、血水和糞水流出,有時候他覺得有蟲在他肛門爬出來,令他生活上非常困擾和不舒服,生怕出街後肛門會無故流血,這樣對他心理上構成無形壓力。 原告人於2017年12月到元創坊看藝術展覽時便出現上述尷尬情況,所以他也不太敢外出。 生活 Power Up 網站 收錄香港超過 30,000 名註冊西醫及執業醫生(14,000 名西醫、10,000 名中醫、2,400 名牙醫、3,600 名物理治療師)的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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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原告人的第1、第2、第3及第 4 上訴具有成功機會,因此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第1、第2、第3及第4上訴。 本席亦駁回原告人的第5上訴。 原告人指稱,上述各項要求關涉他作為病人和原告人的應有權益,因此原告人要求披露上述事情是有實質和必要性。 原告人曾在2017年11月去澳門鏡湖醫院看醫生。 醫生聽他敍述病情後,便對他的肚至臀部位置照X光及檢查了他的肛門。
於2018年4月30日,原告人對被告人展開本訟案,就「上述這一件刻意的醫療事故」追討賠償。 原告人認為這高級科技儀器能夠操控他排便的情況,亦引致他有便秘的病症,因而令他白天花大量時間在廁所內,影響正常生活作息。 此外,這個高級科技儀器在原告人體內及肛門做著增生組織和切除組織的實驗手術,所以才會令他的肛門的兩邊增生了兩片肉出來,形成一個好像女性性器官的物體。 原告人指稱,依據該條例第15 條,在他申請法援程序 (包括上訴) 未完成前,本訟案的法律程序須暫停,因此林聆案官頒下的第1命令應予撤銷,而被告人代表律師應退回第1命令下的訟費 (港幣1,040元) 吳尚義醫生 給他,但法庭應該重新批准原告人存檔及送達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 就該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 款所規定的醫學報告,原告人要求法庭引用該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 款,免除上述第12 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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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未能接受原告人的說法,這也不是有效的上訴理據。 吳尚義醫生 本席亦留意到原告人已於2018年9月26日 (即他提出第4上訴前) 已遵照第4命令履行余聆案官在第 4命令的指示,將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存檔法及送達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而親自行事,他存檔第1傳票時並不完全清楚和熟悉聆訊的程序,他也不是專業的書記,不能在聆訊時一一紀錄林聆案官口述的第1命令,但林聆案官沒有盡快給他第1命令的文本以作證實。 再者,原告人當時以為在林聆案官頒下第1命令時,附載在第1傳票的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草擬本便會自動生效。 但是,原告人在2018年7月17日收到被告人代表律師送達的第1命令蓋印本,並在2018年7月18日聯絡上被告人代表律師,他才發現已錯過了存檔及送達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的限期。 即使原告人的質詢可能有理 (但本席不同意) ,他提出質詢要求也言之過早。
案情指,陳姓女病人一○年四至五月,因工傷五次向黃求診,涉及一萬一千多元,黃每次均發兩張收據。 黃又轉介女病人向自己的醫學院同窗吳尚義做十二指腸內窺鏡檢查,費用約六千元,吳亦發兩張收據。 吳尚義醫生 兩人涉違反醫生專業守則,黃的代表律師指他應女病人要求而重複發收據,方便她申領工傷及保險,吳的律師則指他因相信黃醫生而配合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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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非艱也在1997到2003年間,擔任SEMI-Taiwan 封裝測試技術委員會的主席。 以15年的時間,聯詠從ㄧ家年營業額新台幣6億元的IC設計公司,成長到超過370億元的規模,在IC設計公司排行榜上,名列台灣第二大及全球第十一大。 圖說:台積電共同營運長蔣尚義獲得2013年ERSO 吳尚義醫生 Award。 戴尚義為美國耶魯大學電機工程博士,在IC設計界資歷豐富,曾任瑞昱營運發展總監,2014年1月接任新唐總經理,直到今年11月才辭去新唐總經理一職。
- 接著,在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的積極遊說下,2009年9月他重回台積電原職,繼續率領研發部門至今。
- 兩人涉違反醫生專業守則,黃的代表律師指他應女病人要求而重複發收據,方便她申領工傷及保險,吳的律師則指他因相信黃醫生而配合行事。
- 她又指,被告為人正直善良,不但捐款予醫療團體、參與義工服務,更在疫情下為年輕醫學生提供家庭醫學實習。
- 原告人作為發出第1傳票的一方,他有責任在林聆案官宣布第1命令時留意該命令的條款。
-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第1及第2上訴具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第1及第2上訴,本席亦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 本席於下述的討論及分析認為第1及第2上訴並沒有成功上訴機會,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延展時限讓原告人逾期提出第1及第2上訴。
原告人指稱是被告人在其體內安裝該高級科技儀器,而該儀器自2006年12月30日開始「以觀察者和實驗者的身份」在他體內遊走,觀察他體內結構和各種器官,亦對他的身體做著各種人體實驗手術。 吳尚義醫生 由於這個高級科技儀器在他體內潛伏了3年,待醫療事故追訴期過了才開始啟動,當原告人發覺時,他向被告人提出追討的追訴期可能已過了,而令他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和應得的賠償,這樣對他不公平。 原告人指稱,基於上述情況,他曾思考這幾年他身體所出現的情況。 他曾因在家進食而身體出現不同的情況,所以他懷疑家人買回來的食物有問題,或家人在食物 / 煮食用品或食具放入令他身體不同部位不適的東西。 原告人指稱,他曾報警求助,但警察不認為其家人會毒害他,並著他找食物環境衛生署和水務署的幫助,因為警方是不會理會他投訴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