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需要先支付300萬元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100元。 一般準則,在置業時其中一方沒有持有物業,但另一方持有物業,稅局不會視乎持有物業的一方是否「近親」,一律視為「已持有多於一層香港住宅物業」看待,故他們需繳交更高稅階,即「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舉例兩夫婦聯名購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中一方已持有本港住宅物業,他們需要繳付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45萬元。 正因為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時,若符合早前說的「三大條件」,你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否則會被要求徵收更高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對一般買家來說,大家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多數會提醒你帶支票支付相關稅項,律師會協助代交印花稅。 無論買賣一手樓或二手樓,當我們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後,在物業正式轉讓至買方手上時,我們要多簽一份「轉讓契約」。
由購買屋苑連車位的這個議題,引伸出同一份文書購多於一個單位又怎辦? 尤其是如果買家本身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用同一份文書跟發展商大手入貨,變相就能夠以首置客的名義迴避高達15%的稅項。 起初稅務局不打算作出規管,由於他們強調徵收「印花稅」是以「文書」作為基礎,但其後在傳媒壓力下,政府最終需要修例,並規定就算只用一份文書,但當中購入多於一個單位,也需要按較高稅階的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來繳付稅項。 合約印花稅取消 車位理應計算在「非住宅」的「印花稅」範圍,但如果同住宅一併購入又怎處理呢?
合約印花稅取消: 合約印花稅取消在財政部對廢止印花稅之說明的討論與評價
根據稅務條例,只要「母公司」持有「母子公司」超過九成股權,就可以透過「注入資產」方式,把資產注入「母子公司」內,當中可以豁免所有稅項。 下一手買家,可以購入「公司股份」方式向「母子公司」買入資產。 合約印花稅取消 因為「母子公司」只是「轉讓股份」,故只需支付很有限的稅項,變相成為合規避過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的好方法。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 印花稅 一般由買方支付;但有時候,發展商為吸引買家買新樓,或會提供印花稅代繳優惠,但要留意該優惠是直接扣減樓價,或是以折實樓價後去計算。 從價印花稅是在物業轉讓時,必須繳付的一項印花稅,視乎買家的情況,會使用不同稅率計算,當中以首置印花稅稅率最低。 憑證的種類很多,例如契約、收據等,但並非每種憑證都需要繳印花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有列出來的才要繳。 一般常見的像是買房簽約時,買方需要繳交印花稅或是統一發票中獎超過1,000元也要繳印花稅。
合約印花稅取消: 取消買賣合約: 印花稅退款
例如先由一名永久居民負責簽署簽「臨約」及「正約」,之後待「轉讓契約」時「提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根據稅務局規定,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提名近親簽立轉易契都是以「從價印花稅」方式來計算。 另外,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欲以樓換樓形式置業,即是購買第二項住宅物業之後出售原有住宅物業(換言之,只是暫時擁有兩項住宅物業),他只須按較優惠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在這個情況,買家買入新樓時仍需要繳納較高昂的「新AVD」,但符合條件後便可按《印花稅條例》的退稅機制退回差額。 不過,假如買家在簽立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居民,並且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他可以申請豁免按「新AVD」繳納從價印花稅、而是按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由單位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租置計劃單位業主必須首先按轉讓契據內的指明定價 (如沒有指明定價,則轉讓契據內所述代價) 將單位售回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購樓時所獲得的特別折扣優惠實際金額 (如有的話),也須於回售時退還給房委會。 舉例,男方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也沒有物業,購入了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後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加入一名女方,成為其中一半業權人。 沿用之前同一概念,如果採用「提名」方式入市,又能否達到慳稅效果?
合約印花稅取消: 申請人稱未曾享有細單位的實質權益
如果業主簽完臨時買賣合約後,放棄交易,就要退訂、賠訂予買家、支付雙方佣金。 視乎條款,在簽完正式買賣合約後取消交易的話,就有機會賠對方的差價及律師費等雜費。 根據指引,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支付等同樓價5%的臨時訂金後,必須於五個工作天內與賣方簽訂「買賣合約」,並按支付條款,看看是否要額外支付訂金。 如果自行放盤,沒有委託地產代理,臨時買賣合約可以考慮向律師樓查詢。 同樣以買價值600萬港元的二手住宅物業為例,在簽正式合約後撻訂,買家單計佣金損失已可達到600,000港元,連同佣金賠償,損失可達720,000港元,等同白白輸掉整筆首期。 正式買賣合約的地址資訊會更詳細,包括到地段號碼、土地不分割份數數目、政府租契年期、公契詳情及物業之郵寄地址等。
- 其一,一般雙方簽完臨時買賣合約14日內簽正式買賣合約,彼此都會找律師;準備樓契文件等,如果可在限期內簽正式買賣合約,就不用為臨時買賣合約打釐印,相反,就要將臨約打釐印(100元)。
- 在這個階段選擇撻訂,發展商可沒收訂金,但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
- 「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都是針對買家,而「額外印花稅」則是針對賣家在某個期間內賣出物業,以壓制炒樓情況。
- 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四、載於《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以及第九十七條有關“澳門財稅廳廳長”的提述,改為“財政局局長”。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買賣或有償讓與,獲豁免印花稅。 二、為產生印花稅的一切效力,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在外地發出的文件副本或文件證明經適當認證後,應視為文件正本。
合約印花稅取消: 印花稅
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在按揭方面,如甩名的物業按揭影響到新購物業按揭爆壓測的話,可考慮把新物業的成交期定在最少兩個月後,待甩名物業完成轉按及交易後,集齊資料並交給新買物業申請中的按揭銀行進行批核。 合約印花稅取消 印花稅的稅率以憑證金額的1‰~4‰為主,也有固定金額的,例如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台幣12元。 公司行號、補習班或是其他事業組織如果因為要貼印花稅的憑證太多者,可以向地方税稽徵機構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者以2個月為1期繳納。
2012年10月27日,政府提高額外印花稅的稅階5%和把適用期延長至36個月。 買入後首半年內出售單位的徵收率增至20%;超過半年而不超過一年15%;超過一年而不超過三年,一概徵收10%。 合約印花稅取消 《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徵的稅。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合約印花稅取消: 稅務行政Q&A
一、主辦競賣的實體應自納稅義務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結算及向取得人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一、即使未移轉財產或權利,又或競賣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須繳納印花稅,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C)屬因仲裁協議而應繳納稅款獲減半的情況,訂立合同至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或第三十-B條第五款所指任一事實發生的期間。 一、違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按本章的規定處罰,並按過錯的嚴重性、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在有關的行政違法程序中已確定的其他情節酌科罰款。 三、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可進入任何商業或工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的地點、俱樂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以便進行與印花稅有關的監察工作。
合約印花稅取消: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另外,買樓時適逢樓市跌,銀行調低物業估價,隨時影響買家申請按揭計劃,買家如何自保? 如果買方之後想加名、轉名,就要為這筆交易再付從價印花稅、3年內轉售的額外印花稅,除非買方是近親加名、轉名,例如父母、子女、配偶等,那就可減免印花稅。 在臨時買賣合約中,最好寫清楚稅項由哪方支付,避免準買家要為業主付額外印花稅。 通常如果找地產經紀處理買賣,都會有他們編制的臨時買賣合約樣本,到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再找律師處理。 印花稅於買賣雙方正式完成所有簽約程序,落實物業成交之後繳交。 由於樓宇交易涉及的契約文件十分複習,律師會代會處理妥善及打釐印,而同時將會向印花稅署繳交釐印費及印花稅。
蘇院長指出,政府與時俱進,朝「輕稅簡政」方向改革,既要促進經濟發展,也讓全民受惠,同時不會讓地方財源受損。 中央也會依此原則,如印花稅經立法院通過廢止,將專案全額補足地方所減少的稅收,未來也將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處理。 各縣市不會發生實質稅損,更無所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情形。
合約印花稅取消: 印花稅—問答實例
註一:印花稅法並未強制規定由機關或廠商何者繳納,機關及廠商仍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之,惟機關通常在招標文件上載明「印花稅由廠商負擔」,而增加廠商之成本,此舉是否妥適? 值得深思;工程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九四二0號函謂「契約正本由持有之機關及廠商分別依規定貼用印花」,則較為公平合理,建議採用之。 李家慶所言值得參採,參氏著,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第302頁至第307頁,2006年8月1版2刷,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三、有關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合同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訂立、延期或續期的合同;屬後兩者的情況,則延期或續期的期間視為《印花稅規章》第三十-B條第二款所指的合同期。 二、《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A條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取得浮動租金、調整租金、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或延長合同期的情況,不論有關不動產租賃合同於何時訂立。
- 但因為在這個事件中,發展商延期交樓超過6個月,買家即使取消交易也有機會取回訂金及適當賠償。
- 這和契約的解除是使原簽訂的契約,溯及訂約時的失其效力顯然不同。
- 香港證券的轉讓印花稅,按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收取,由買賣雙方各付0.1%,稅款不足1港元之數,須當作1港元計算繳付。
- 在2013年2月,香港政府將非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由原本的「第2標準稅率(第2部) 」提升一倍,普遍稱為雙倍印花稅或「第1標準稅率(第2部) 」。
- 一、繳稅總表第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負責舉辦表演、娛樂活動或展覽的實體結算,並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向財政局收納處繳納上月產生的印花稅。
於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如銀行評估該物業價值700萬元,並以此為「甩名」交易價,以物業價值一半計算,印花稅便升至78,750元,但按揭貸款額上限亦升至420萬元。 合約印花稅取消 一旦向律師樓申請物業甩名,便已「開了file」,即使取消,都要支付部份律師費。
合約印花稅取消: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原本的非住宅物業「第2標準稅率(第2部) 」的與住宅物業「第3標準稅率」相同。 「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都是針對買家,而「額外印花稅」則是針對賣家在某個期間內賣出物業,以壓制炒樓情況。 買樓置業是不少香港人的目標,然而實行此重大決定前,您又是否熟悉現時的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
合約印花稅取消: 印花稅的計算方式及課稅對象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租約通常是一式兩份,每份租約在租期內只需去打一次厘印,費用以年租比例計算,一般是幾百元,一般由租客和業主公平承擔 ,打厘印後業主還要主動填寫 CR109寄往差餉物業估價署,將來才能就有關租約追討欠租。 蘇院長表示,有關印花稅存廢的討論,不只行政部門曾經三度(74年、91年、94年)建議改善或廢除,立法部門也三度(91年、94年及99年)提案廢止。 依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資料,「廢止印花稅法」提案有超過1百人次的跨黨派立委連署,案由中都載明:課徵印花稅「不僅繁瑣擾民且對政府稅收毫無助益,有違簡政便民」、「稅制明顯老舊不合時宜、有重複課稅之嫌,應與時俱進、消除民怨」。
合約印花稅取消: 香港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若原物業已轉讓或歸屬他人,在簽署新樓宇買賣合約第二個月後至二年內,可向稅局申請退回一半印花稅。 三項適用稅項之總和,就是你要繳交的印花稅款,如你對數字不敏感,可上政府網站使用印花稅計算機,數目就一清二楚。 非住宅物業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顯著回落,2020 年施政報告宣佈撤銷非住宅的雙倍印花稅,並於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沿用「首置印花稅」的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於憑證上、金額大者可個案申請繳款、數量多者可申請按期彙總繳款。
合約印花稅取消: 第二十七-D條
由於業權人只是購買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物業買賣,故只要支付牽涉「資產值」的0.2%印花稅及5元「轉讓書」便可以。 合約印花稅取消 部份人可能會問,本身持有工商鋪、海外物業、或車位,究竟在條例下,會否視為物業一部份,在購入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而非較低稅階的「從價印花稅」。 稅局不會計算工商鋪、海外物業及車位為「香港住宅」一部份,故只要在香港沒有持有「住宅物業」就可用「從價印花稅」的稅階計算。
因此,業主應於無罰息期銀行,用低估價進行甩名,盡慳印花稅。 大部份銀行使用多於一間估價行,申請人可查閱各個估價後,選擇最低口價。 部份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假如已慎重考慮會購買新物業,但想在覓得新物業時才進行除名的話,其實可以預早草擬好甩名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 當新買物業議價至尾聲時,首先簽妥該份甩名物業的臨約才去簽新買物業,便可直接以舊印花稅購買新物業了。 留意簽臨約後,真正轉名手續可慢慢進行(政府沒有指定要幾時前完成轉名程序),但要一個月之內付轉名印花稅(以轉名臨約日期計算)。 值得留意,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滿 7 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首次購買的住宅物業,可申請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 例外的情形,倘若有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條款,亦即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