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如需公證,其方式與上開自書遺囑公證方法相同。 但見證人於辦理時需攜帶身分證與印章親自陪同遺囑人前往法院公證處辦理。
- 因此,對於遺產或遺囑的內容,還是建議要以感恩的心去看,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無論給多少,都是被繼承人的想法,尊重就好,走上法院,甚至為了遺產鋌而走險觸犯法律,都不會是好事。
- 民法第1189條訂有遺囑之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普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特別方式則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
- ※如因形式未完全符合密封遺囑的要件,比方說沒有找見證人,或沒有找公證人,就自行寫完密封,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密封遺囑的要件,但是符合第1點,即自書遺囑要件的話,此封遺囑一樣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 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當下無識別能力,該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 遺囑內容完成後,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簽名的位置不拘,在遺囑開頭或結尾都可以,但建議寫在全文結尾處或是在頭尾都簽名,並在最後簽名處末加註「以下空白」四字,這樣可以避免遺囑被他人擅自增加內容。
-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各種立遺囑格式、方式與限制。
- 遺願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益,遺囑才有,不過需要遵守民法上對預立遺囑的規定,遺囑效力才產生。
民法第1212條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 如欲避免遺囑被故意破毀,可交由信任的遺囑保管人妥善保管。 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錄音完畢後,將錄音帶立即放入信封內密封起來,在信封上記明年、月、日(民國○○○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在信封的封口處簽名。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常情形遺囑係針對遺產發生效力,惟遺囑之效力非僅於此,諸如後死之父母對子女監護人之指定(民法第1093條)等,亦可以遺囑為之。
見證人應自遺囑人口述遺囑時起,至全部遺囑完成時,均應在場見證,若於遺囑作成前離去則等於無見證。 年月日不必明載某年某月某日,可得確定即可,例如載明結婚紀念日等、長男生日等亦可。 遺囑完成數日後始記明年月日,雖完成遺囑之日和記明之日期不同,仍以所記明之日為準。 因過失而記載與完成遺囑之日不同之日期,依其情形可推斷遺囑人有記明真實之日之意思表示時,則該遺囑仍為有效。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書遺囑效力若經過遺囑見證人認證,即使遺囑丟失,也能夠憑證件向見證人領取備份,不怕遺失。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有嚴謹規定,若不按照法規訂立遺囑,公證遺囑無效也是有可能的。 代筆遺囑和自書遺囑公證後也更能保障效力,透過公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和文書審查,也能確保自書遺囑認證的效力。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 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要注意的是,若遺囑人口授遺囑後,已無生命危險,客觀上能夠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則口授遺囑的效力只有三個月,之後就會失效(民法1196條)。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內容該寫什麼?特留分如何計算?遺囑範例與注意事項介紹!
不過,實務上曾遇過,有民眾口述遺言後,健康情況好轉,又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依民法規定,符合口授遺囑的遺言,自另立遺囑起,3個月後失效。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且為了避免遺囑人在情況危急下精神錯亂而口誤,或是見證人誤聽、誤會,更避免見證人藉此故意扭曲遺囑人之真意,因此,規定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因為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所為的簡略方式遺囑,而不須經由遺囑人之認可,以及簽名或按指印。 為了確保遺囑人之真意,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其他遺囑範例,如代筆遺囑範例或是公證遺囑範例,都與以上預立遺囑範本類似,不過記得要加上見證人的簽名。
若請上述「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身份的人當遺囑見證人的話,這份遺囑就會無效。 所以為了避免這個狀況,很多人都會請律師協助確認見證人資格,多一份保障。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如果立遺囑人身處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公證人的職務可以由法院書記官擔任,若是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公證人則由領事擔任。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產之分割
須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密封遺囑的特色在於遺囑的內容只有遺囑人知道,見證人、公證人無從得知,且遺囑人不必自己書寫遺囑全文,因此要求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以表示遺囑的內容是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且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年月日之是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得以按指印替代,但公證人應記明其事由,但見證人則須簽名,不得以指印替代。 同樣的,如果死亡時間在做成遺囑的3個月內,代筆遺囑無效,例如欠缺合格的見證人人數,不到3人,但只要有3人合格,一樣可以轉換成口述遺囑。 因此,遺囑的轉換可能性存在,唯一要注意的應該就是時間順序的問題了。 公證遺囑,程序繁瑣,但公證人往往可以未來在法庭上為委託人作證,證明被繼承人當時有自由意志、神智清醒,效力比較不容易被法院推翻,爭議性最低。 遺囑對於身後財產的安排,可發揮強大的指示功能,遺囑人只要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都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我看,給我老婆5千萬元、2個孩子各2千萬元好了,這樣的安排可以滿意嗎?」公證人沒多說什麼,就是按照爸爸的意思,寫下他對遺產規劃的想法。 要,遺產進行遺囑信託前,要先繳納完遺產稅後,才能放入信託中。 此外,若遺產放入信託後,在受託人的管理下有所得產生,就要依照台灣信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再依信託合約中有關信託利益分配的方式,轉予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遺囑非本人自寫,並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二、公證遺囑 公證相關問題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密封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思,並由公證人記錄、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記下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因此在自書遺囑時,最好是在身體狀況較好的狀況下盡早預立,若是能再請律師或公證人協助做見證認證的話,應對上述爭端會更有避免效果。
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 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相關法律文章:
本文將由余淑杏律師親自介紹5種遺囑的正確寫法以及合法的財產分配方式,破解遺囑無效的原因,預防遺產繼承糾紛。 另一方面,法律給予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之空間,故以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為原則。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若該遺囑之內容侵害特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不當然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
- 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 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3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
- 遺囑內容規劃,是律師在全盤了解遺囑人的意思以後,協助將遺囑意旨逐條整理成文字,最後由遺囑人確認並依此製作成正式遺囑,如此可有效避免遺囑內容疏漏、內容不合法或解讀歧異的問題,幫助預防遺囑文義上的爭議。
由於這六種形式的遺囑均不能以完整原件的形態存儲於網絡上,存儲於網絡上只可能是複印件或複製品。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因此即便用户將自己的遺囑內容保存在網絡遺囑的保管箱內,並且用户身故後有關人員取得了網絡遺囑保管箱中的材料,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線索的作用,而沒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對於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如果見證人符合法定條件,並有證據證明你父親立遺囑時及其後存在不能書寫的情況,則該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遺囑係遺囑人就有關其身分上、財產上之事務處理、分配所為之意思表示,於被繼承人死後發生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遺囑法律效力
口授遺囑最大的優點是簡單方便,只要2位見證人即可,不用找公證人,本人也不必簽名,但缺點是公信力較低,易生爭議。 其實遺囑的內容,並不單純只限於分配【有價的財產】。 當然,自己的財產,自己要全部寫清楚、講明白該怎麼分、以及如何分,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須由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於封面同行簽名後,密封遺囑之程序即告完成。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公證人依遺囑人之口述作成筆記,其筆記內容是否和口述意旨相符,自應將筆記的內容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 然而,會有後遺囑的效力高於前遺囑的效果,也會有實際行動優先於書面遺囑的情況。 「我也不要。他本來就想要給我錢,我才是陪伴他晚年的那個人。我們有全程錄影、錄音,還有公證人在現場,我們的遺囑才是真的。他們那份遺囑,還有兒子在上面簽名,那是假的、無效的。」第三者反擊。 寒暄過後,公證人請朋友開始錄影,爸爸則是陳述他希望分配遺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