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規章2024詳細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2.本條例第2條(債券的定義)、第4及條、第VA及VB部及附表6,只在下述情況下,適用於某指明另類債券計劃或其中的債券安排或投資安排:在《修訂條例》第4部生效#當日或之後,有另類債券在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下發行。 3.本條例第47L條,並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45條須就下述文書繳付的印花稅:在《修訂條例》第4部生效#前簽立的文書。 (附表7由2013年第10號第35條增補) 編輯附註: 印花稅規章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9日。 任何已根據《印花條例》(第117章,1978年版)(在本條稱為已廢除條例)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當作已根據本條例加蓋適當印花。 任何根據已廢除條例可予徵收印花稅但並無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而根據第9條須就任何該等文書繳付的任何罰款,須按假若該筆罰款根據已廢除條例須予繳付即應適用的某一時間或某段時間而計算。

  • 換言之,只有當甲因繼承而擁有某住宅單位或其權利的份額超過80%,在購買另一個住宅單位時,才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 一、即使未移轉財產或權利,又或競賣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須繳納印花稅,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 對於上述查閱工作或副本或複製本的製備或取去,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妨礙。
  • 由 2012 年 4 月 23 日開始,印花稅署已引進一項新的電 子服務,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可經「稅務易」進行網上登記。
  • 一、如納稅主體就中間移轉一不動產已繳納按0.5%的稅率計得的印花稅,只要合同的買賣雙方及標的沒有更改,則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應繳納該納稅主體之前已結算的稅款與因確定取得該不動產而應繳的稅款兩者的差額。

舉例單位連車位價格600萬元的話,買家只需支付600萬X2.25%,相當於13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便可以。 舉例,如果丈夫買入的單位為300萬元,而丈夫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買樓前並沒有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他在簽署「轉讓契約」時,提名太太持有物業,而太太成為唯一持有物業的人士。 如果太太並沒有持有物業,丈夫要先支付「從價印花稅」,即100元。 之後在提名太太成為唯一持有人時,只需繳付100元印花稅便可以。 首先由沒有持有物業的丈夫,先出面簽署「臨約」及「正約」,但在正式簽署「轉讓契」時,要求律師加入太太名字成為聯名業主。 印花稅規章 如以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作例子,先生繳稅100元,相當於200元便可以。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規章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通常在往律師行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會多給一份文件「法定聲明IRSD131」予買家簽署,作用是證明「自己沒有持有香港住宅物業」。 印花稅規章 「名義擁有人」就是在註冊文件上顯示出來的名字,但「實益擁有人」則未必顯示出來,但他可能只是協助供款、或為物業作出貢獻,但已可視為「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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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人以「遺囑」或「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了物業並不需繳付「印花稅」。 也有一些情況,是先由沒有持有物業,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丈夫出面買樓,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之後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時,提名太太持有物業,而太太成為唯一持有物業人士。 如果太太本身沒有持有物業,則先生購買物業時繳付「從價印花稅」,而太太支付100元印花稅便可以。

印花稅規章: 澳門資訊

根據本法律第二條(三)項(1)分項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甲取得Y住宅單位的其餘50%業權時已擁有其他住宅單位X,故甲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三、有關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合同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訂立、延期或續期的合同;屬後兩者的情況,則延期或續期的期間視為《印花稅規章》第三十-B條第二款所指的合同期。 十四[……][……]憑單印花如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有公證員參與,則由該公證員結算及向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徵收稅款,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如沒有公證員參與,則應由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向財政局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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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人 ——並非原購買人;而且 於有關轉易契的日期,與原購買人屬近親, 該人即屬符合本款的描述。 如有關買賣協議已加蓋適當印花,或已根據第5、13或18E條加蓋印花(不論是在有關售賣轉易契簽立之前或之後加蓋),則該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按其本身的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惟須減去部分印花稅,即代表根據該轉易契歸屬予原購買人的物業部分的部分印花稅。 就第款而言,聯權共有人須視為在有關物業中佔有相等的不分割份數。 如屬一份售賣轉易契或任何將香港證券的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而該份轉易契或該宗交易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全部代價或部分代價,或是或然地或肯定地以任何金錢繳付或證券轉讓為全部代價或部分代價,則不論該金錢繳付或證券轉讓是否成為或是否構成所轉易物業或所轉移權益的押記或產權負擔,該債項、金錢或證券均須當作為全部或部分代價(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則須按該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 凡一份售賣轉易契或一宗將香港證券的實益權益轉移的交易,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全部代價或部分代價,而如非因本款的規定,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按其予以徵收印花稅的代價,會超過所轉易的不動產或實益權益的價值,則該代價須視為縮減至該價值;而該份轉易契或有關的成交單據除非是根據第13條加蓋印花,否則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的轉易契或成交單據。 凡憑藉第款所提述的任何交易或因與該宗交易有關,使某法人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轉移,而承讓人因該法人團體的欠債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則該宗交易除以任何其他金錢繳付或股份轉讓為條件外,亦須當作以繳付一筆相等於該欠債額的款項為條件。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七-A條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印花稅總表以便代替附屬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所核准章程之附表連同後來所受到之修正。 第1376號立法性法規,規定關於文件及紙張之應納稅者得由官印局用蓋戳方法行之又私人印行之銀單畢業証書護士畢業証書郵電學校畢業証書等規定稅額及貼印花方法。 同時,該法律將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增加納稅人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 亦將適當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倘阻止或拒絕具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指定場所進行監察工作,將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 但如果買家選擇分開兩份契約來成交,則需按照自身的印花稅來處理。 以上述例子則業主要支付「400萬元X 1.5%」,相當於60,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並再就總值200萬元的車位,繳付100元的「印花稅」,合共就是60,100元。

單位信託計劃的經理須備存紀錄以顯示以下資料 ——因信託財產增加而引致該等經理開始有權享有的單位的數目,以及該等經理開始有權享有該等單位的日期;及凡有單位取消時,所取消的單位數目及取消日期。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底,因此並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回差價。 不過要注意,印花稅是以物業原有價值計算,而所有居屋均是以政府折扣價值出售,計算居屋印花稅時需要先翻查居屋物業原有價值,否則資金不足,即會措手不及。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SSD)則為打擊短線炒風,目前規定在36個月內交易同一項物業,即必須要繳交劃15%印花稅。 香港樓宇買賣中,最常見以及最基本的印花稅,即為「從價印花稅」。 第25/74號省令,訂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為二元並修訂六月十八日第3/7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內若干稅收。

印花稅規章: 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

3.持牌人須准許印花稅署署長或獲其書面授權的印花稅署人員,在印花稅署署長認為適當的時間檢驗該機,並須為此目的而容許印花稅署署長或上述獲授權人員進入放置該機的地方。 4.除加蓋用以表明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印花及加蓋印花的日期外,不得使用該機將任何文字、字母或標記加蓋於該文書上。 5.除經印花稅署署長以書面同意外,不得使用該蓋印機在任何與持牌人業務無關的文書上加蓋印花。 6.持牌人須在每月的首天(如該日並非工作天,則在隨後的工作天),依印花稅署署長所指示的格式,將該機在上一個月內所蓋上的印花的價值通知該署長。 (由1992年第40號第8條修訂)第2部一般條文1.每個牌照須 ——僅就一部印花蓋印機而發出;就一部類別及牌子均獲署長批准的印花蓋印機而發出;不得轉讓。

GREATEST.COM.MO並不會就本網頁內所載資料的精確性、正確性及依賴負上任何責任。 5.按本條的規定獲免稅的納稅主體,仍負有本規章規定的申報義務,不履行義務者,須受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規章 凡阻止或拒絕讓執行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或逗留於第七十條第三款所指的場所或地點以進行監察工作者,構成普通違令罪。 三、第一款a項至c項所指的工作人員以工作證證明其身份,d項所指的工作人員則須出示工作證及職務命令以證明其身份。

印花稅規章: 憑單印花

法律生效後的第二年內,則不能再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但可憑該等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向財政局兌換等值的現金。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所載的樓價,如果在完成交易前,以補充協議調整,印花稅署在計算印花稅時,會考慮所有在加蓋印花時存在的事實。 詳情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住宅樓宇應繳印花稅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U3/SOA/PN03)。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如協議的印花稅獲准延期繳交,納稅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須確保在經延期後的到期繳款日前,悉數繳交印花稅。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2021年3月31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修訂)(由1989年第67號第2條修訂;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修訂;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凡有任何其他條例訂定無須就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則不可根據本條例就該份文書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凡本條例內有任何條文訂定,一份文書除非符合該條文所指明的條件,否則不屬於一份已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而該份文書符合該條件的情形,並不影響本條例中規定該份文書須符合任何其他條件的其他條文對該份文書的適用。 在第IV部實施前,第款中證券的定義,須解釋為猶如段及該定義中提述段之處被略去一樣。 如本條例就違反本條例或就某作為訂定以級數表示的罰款,則就該違反情況或作為而適用的罰款款額,等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示的該級數的罰款款額。 (由2013年第10號第24條增補)就本條例而言 ——售賣轉易契只有在按第29D條的規定簽立的情況下,方屬依循買賣協議簽立;及售賣轉易契只有在按第29D條的規定簽立的情況下,方屬依據買賣協議簽立。 (由2018年第2號第3條增補)附註(無立法效力) ——何謂某買賣協議、非書面買賣協議(第29A條所界定者)或售賣轉易契,是按與先前協議的訂立條款相同的條款而訂立——見第29A條。

印花稅規章: 第三章 憑單印花

如沒有包括在本條一款的廢止內,將維持所有以往之法例所訂立的印花稅豁免。 印花稅規章 法案建議對每一稅項均明確訂定結算、徵收、交付或繳納稅款等義務的主體和履行該等義務的期限,並對相關實體增設須承擔記錄及文件的保存義務。 此外,財政局為監察法案的執行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印花稅有關資料時,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律師、核數師、會計師、房地產中介人等的保密義務得以排除。 印花稅規章 為鼓勵不動產租賃合同的雙方採用仲裁制度解決爭議,以減輕法院的負擔,法案建議如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任何由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3.在一系列中,凡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

  • 在簽訂「轉讓契約」前,丈夫決定提名太太成為聯名業主,而太太本身有物業的話,就,就需要按物業持有一半業權繳交「從價印花稅」,計法是「300萬X1.5% / 2」,相當於100元的印花稅。
  • (由201 4年第2 號第4條增補) 任何成交單據如已按照第5條加蓋印花,而其上所印的印花稅款額,並未依照根據第5A條訂立的協議所訂定的方式向署長繳付,則為第款的施行,該份成交單據須當作為一份未加蓋適當印花的可予徵收印花稅文書。
  • 如符合下述情況,本條適用於某人(指明人士)︰有根據第47F或47G條,在下述基礎上就某文書批准印花稅寬免 ——某計劃(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安排(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及指明人士是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起人或發債人。
  • 29AO.某些以住宅物業交換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如 ——某住宅物業透過某文書,交換某非住宅物業;而 有關承讓人有為達致價值相等而付出或給予代價, 該文書即屬符合本款的描述。
  • 凡屬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其書寫方式須使印花可在該文書表面顯示而該印花又不能用於或適用於其他文書。

二、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可課稅金額的計稅基礎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房屋紀錄所載價值,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四、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B)以無償方式作出且金額高於澳門元五萬元的其他依法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臨時或確定的生前移轉。 二、如不遵守上款b項或c項所指的期間,則出租人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之日視為減租產生效力之日或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 六、如不遵守第三款或第四款所指的期間,則出租人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之日視為減租產生效力之日或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 三、屬調低租金的情況,出租人可自減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已繳印花稅與應繳印花稅的差額。

印花稅規章: 第二章

如符合下述情況,本條適用於某人(指明人士)︰有根據第47F或47G條,在下述基礎上就某文書批准印花稅寬免 ——某計劃(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安排(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及指明人士是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起人或發債人。 指明人士 ——須就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備存妥當及足夠的中文或英文簿冊及紀錄,以使能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及須保留該等簿冊及紀錄,為期至少至該計劃的指明年期完結後的1年屆滿為止。 第款並不規定指明人士備存 ——署長已指明該人無須備存的簿冊或紀錄;或屬於已不再存在的法人團體的簿冊或紀錄。 為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署長——可向指明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在該通知所述的合理時間內,提供報表;或每隔一段該通知所述的時間,提供報表;及可在該通知中指明 ——報表須包含的、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資料;及提供報表須採用的格式。 在不局限第或款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決定,包括在下述事項上的決定 ——是否根據第47F或47G條,在第款提述的基礎上,就任何文書批准寬免,或該等寬免是否根據第47H條當作撤回;及是否已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發生。 任何人不遵守第款,或不遵守根據第款發出的通知中的任何規定,即招致第2級罰款,該項罰款可由署長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追討。

印花稅規章

如某文書符合第款的描述,而有證明令署長信納,第或款適用於該文書,該文書即須作為售賣轉易契而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按第款所述的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承讓人是(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該承讓人並非(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與該文書中的轉讓人或各轉讓人中的每一人屬近親; 如該文書中有多於一名承讓人,他們亦屬近親;及 該承讓人是(或該等承讓人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就本條而言,如某人根據符合第款的描述的文書,將住宅物業轉讓予另一人 ——前者即屬該文書中的轉讓人;而 後者即屬該文書中的承讓人。

印花稅規章: 第一百條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任何人如 ——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受託人而不遵從第31、32、33、34、35或、或36條的任何規定;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經理而不遵從第31、35或36條的任何規定,可處第2級罰款,而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紀錄的涵義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送交包括以電子方式交付或傳送;電子紀錄的涵義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三、交易性質:如果是非首置客持有多於一項物業,即需要繳交15%印花稅;如果只是先買後賣的換樓客,則可以按機制退回部份印花稅。 若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超過14天才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47I條 文書須加蓋適當印花

《印花稅規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葡文文本內提及的“prorrogação”改為“renovação”。 載於《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以及第九十七條有關“澳門財稅廳廳長”的提述,改為“財政局局長”。 《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就繳稅方式所提及的“憑單”改為“憑單印花”。 《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葡文文本內提及的“RAEM”改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提及的“合約”改為“合同”。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中文文本內分別提及的“複委任書”及“複代理書”均改為“複授權書”。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A部第4分部 售賣轉易契︰進一步的條文

4.在一系列中,凡其中一名擁有人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其他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該分數股本。 5.在一系列中 ——凡2名或多於2名的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系列的其他擁有人每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全部股本;或凡每名擁有人均擁有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則第一擁有人須當作為透過中間法人團體或透過連鎖中間法人團體而擁有最後被擁有的法人團體的某一分數股本,而該分數是上述各分數相乘後所得者。 如任何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是早於《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11年第14號)在憲報刊登#之日,則該加蓋印花期限須以緊接該日起計的30日的限期取代。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DC條 物業交換文書

如在自作出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署長覺得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 ——署長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另一項評稅作為代替;而本條例提述評稅,包括該項作為代替的評稅。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負法律責任就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的人,在下述情況下,負法律責任向署長繳付附加印花稅 ——有印花稅稅款繳付,而該稅款本意是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須就該文書繳付的印花稅;按署長作出的評稅,該稅款少於根據該條文須就該文書繳付的印花稅稅款;及該差額未有在自作出該項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屆滿前繳付。 須根據第款繳付的附加印花稅,款額等於就拖欠的稅款的利息,利率為每$100(不足$100作$100計)每日4仙,利息計算期 ——自作出有關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屆滿時開始;至在拖欠的稅款及附加印花稅獲全數繳付的日期完結。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繳付下述款項的法律責任 ——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拖欠稅款;或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在本條中 ——指明法律責任條文 ——就根據第45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5條;或就根據第47F或47G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7H條;指明罰款條文 ——在第45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5條;或在第47H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7H條。

凡印花證明書因任何導致少徵收印花稅的誤差而根據第款被註銷,署長僅可在少徵收的印花稅已經繳付後,方可發出用以表明可就該文書徵收的印花稅已經繳付的新的印花證明書。 在不損害第18G及18H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署長可在有申請根據第18F條為某份文書加蓋印花提出後的任何時間,要求管有或控制以下文書或證據的申請人或其他人,就本條例的目的向署長出示該文書或證據以供查閱 ——該文書;或署長認為需要的證據,以向署長證明並令他信納對該文書在印花稅方面的法律責任或可對該文書徵收的印花稅款額有影響的所有事實及情況,已詳盡而真確地在該文書內列出。 在已發出印花證明書的情況下,第款所指的署長的權力,不得於自該文書的加蓋印花期限屆滿時起計的6年後行使。 除非出示根據第款訂定的文書或證據,否則 ——在未發出印花證明書的情況下,署長可 ——拒絕就該文書發出印花證明書;或在他認為適當的條件獲符合後,就該文書發出印花證明書;或在已發出印花證明書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款的人可被處第2級罰款,該項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就任何文書而根據本條須予繳付的罰款,其繳付或減免可由署長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在該文書上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