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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業主雖有權追租,但卻不能對租客及其家人作出任何恐嚇、滋擾,又或是暴力行為,否則便屬違法,可能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可被定罪及判罰。 此外,雖然你是單位業主,但亦不可私自到單位找租客追討,避免因爭拗而引發推撞,演變成暴力事件,以保障自身安全為首。 「現在惟有見步行步,奉勸各位香港人如果收到不明來歷的借錢電話,千萬不要相信他們,世上沒有如此便宜的事。」陳先生的例子僅冰山一角。 根據警方數字顯示,去年8月至今年3月底,已接獲601宗涉財務中介公司詐騙舉報,投資明顯增加,當中有184宗涉刑事成分,共約420名受害人,涉款3.26億元,其中最高的收取中介費用,更高達490萬元。 例如長期拖欠交管理費等,都會被「釘契」,業主需要清還有關欠款。 有時審批較銀行寬鬆的財務公司未能即時核實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為了簡化程序,會要求借貸者簽署文件承諾不會在短期內申請破產,以免有人利用破產走數,無法收回債項。

在田土廳註冊主要是為了讓公眾知道該物業的業權情況,這樣你在法律上才具有優先權,買賣、按揭、其他產權負擔(encumbrances)等項目一般都會註冊。 租約方面,則視乎是三年以上還是以下,不超過三年的,通常用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超過三年的,應該以租契(lease)形式來進行。 除非租約另有規定,否則根據香港法,若租客沒能在租金到期日15天內將租金繳交給業主,業主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物業。 他說,政府計劃作出百分百擔保,通過銀行墊支租金予小業主,上限10萬元,業主申請計劃時須向銀行申請資產和收入狀況。 被問到措施為何不只針對大業主和大地產商,陳茂波說,在目前情況下希望減省行政措施,亦會約見各大地產商商討。 上手業主欠債 通常是聯名物業,當其中有人對業權分配問題有不滿,並訴諸法庭時,就可以將法庭告票在土地註冊署登記,以免有人在判決前將物業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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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認為,2008年7月30日業主大會議決的分攤方法,由業主大會投票通過,符合法律效力。 上手業主欠債 她對第二屆管委會的通告感到無所適從,第二屆管委會沒有再尋求專業意見,自行解釋公契,處理手法令人混亂,缺乏可信性。 她希望土地審裁處能就她對管理費分攤方法的疑問,作出合理的裁決及頒令如何執行。

法官認為必須依據大廈公契條文的規定,如公契條文未有提述,則須參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訂定的公用部分作釐定。 從D1舖的轉讓契可見,該側巷並未包括在答辯人獨有佔用的業權上,但按該公契條文第3條規定,該側巷是所有業戶也有權使用的,而不屬於任何業主獨有擁有。 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認為,拆卸老化的設備而考慮作出其它安排,是對大眾有利的行動,並不同意拆除設施的議決屬違反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不過在今次事件中,申請人沒有向法團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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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緊急事故發生,例如公用部分突然供電系統損壞或爆污水渠之類,須立即進行維修工程,不可能等到7天後,經法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決議才去進行維修。 因此,管理委員會應預早在日常會議中,為大廈的緊急事故訂定決議機制,在什麼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立即處理,管理委員會受權即日通過決議的方式及維修金額上限等,使緊急工程可以盡快決議處理,並須符合條例要求,及須在下次會議讓業主知悉。 根據法團提供的草圖,鐵棚共有8條鐵柱垂直固定在天台地面上,並用螺絲釘固定在圍牆向內的牆身。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凡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關建築物因某些原因變得危險或有破舊或欠妥之處,他可以藉書面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在限期內作出維修,拆卸、勘察或補救工程。 所以,想做轉名的夫婦可先到律師樓簽買賣合約,繳交印花稅,律師樓會將合約註入土地註冊處,然後可以把成交期定得很長。 這樣一來,雙方在法律上便成功轉名,但要很長時間以後才正式完成,物業狀態就變成了「待簽轉讓契」(pending assignment)。 這種做法既可以令其中一方回復首置身份,亦可以避免另一半賣樓,雙重保障。 樓宇轉名沒有明文規定的實際期限,所以有些業主會無限拉長轉名期限以確保另一方不會即時出售物業,主要還是給自己一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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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但如果發展商沒有採用這個權利,亦不等於發展商不須負責維修費用。 因此,有沒有其他業主使用該大廈外牆並無關係,最重要是發展商本身是否有權利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如有的話,就須負責外牆的維修費用。 根據該大廈公契條款,發展商擁有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權利,可在該大廈外牆任何部分興建招牌或廣告。 發展商有絕對權利去選擇如何興建,包括安排工人進入其他單位去興建招牌或廣告,故此須要獨自負責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

  • 申請人指,天台搭建物已存在42年,法團過去並無採取清拆行動,這代表已默許或容許這些僭建物存在。
  • 另外,私人欠債屬個人問題,不像單位有人自殺般,業主容易得悉。
  •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 法官認為現屆管委會應盡快開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公契的要求,取消第二屆管委會2011年1月14日的決定,並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份數的比例來確定需繳付的款額,並訂定繳付的時間和方式。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上手業主欠債 答辯人不否認該僭建物存在,但辯稱該僭建物所在地屬其獨有擁有,並非公用地方,亦未有對該大廈的結構或外貌造成任何影響,更未有對任何人造成滋擾。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63號個案,申請人是屯門震寰路3號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4樓某單位業主。 上手業主欠債 案情指法團於2009年9月4日收到消防處發出的維修防火系統的通知書,及於2009年10月27日收到水務署發出的維修食水設施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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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頒令,申請人要在收到命令後120 天內拆除該門口,並須聘請合資格人士恢復該外牆的原貌。 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文,任何業主在未獲得大廈管理人的同意或准許的情況下,皆不能在大廈的外部建立或附上任何配件、裝配或物件,業主也不能在大廈的任何部分,做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申請人確實已有屋宇署的批准,進行有關的工程,但法官認為屋宇署的批准並不豁免申請人身為大廈業主,不須依照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申請准許的責任,屋宇署的批准亦不等同大廈管理人執行公契時的批准。 無論是法團成員或小業主,要保障自身利益,就必須認識【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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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307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鳳攸東街9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9樓某單位及相連天台的聯權共有人。 根據申請書所述,該大廈於2010年11月1日進行大廈整體性維修,其中包括頂樓的天台防水層維修工程,但答辯人拒絕法團的承建商進入該天台,所以這部分的防水層維修工程未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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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買家要留意,如業主已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不再是業主,即使業主仍住在物業內,但業主沒有權出售物業。 「釘契」不一定是業主欠債所致,僭建是最常見的引致「釘契」原因,當屋宇署發現物業僭建時,便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而清拆令會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當為物業查冊時便會發現,也即是釘契。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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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方面,涉及欠租金不能超過港幣100萬元,而相關物業應課差餉租值亦不可超過24萬。 要留意,區域法院可以處理的欠租金額已提升至300萬,物業應課差餉租值也提升至32萬。 高等法院通常處理大案,收樓收舖這等小事,許多人選擇到土地審裁處或區域法院著手。 追討租金欠款:業主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申請追討租金欠款。 而無論上述哪級法院,均須先出律師信、再向法院提交申請,還須宣誓、送達申請通知書給欠租客、排期聆訊等等,需時至少幾個月。 因此如欠款不超過五萬元,業主可考慮到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手續簡單快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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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後業主可根據欠租金額大小,到不同的審裁處或法庭提交表格,作出申索。 如果申索款額不高於 $75,000,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 答: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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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已多次口頭及書面勸喻及警告答辯人,但答辯人仍然非法佔用該大廈公用部分,至今仍未停止。 假設你想趁市況調整入貨,賣方業主開價300萬元,頓時想馬上簽約,並即付5%首期(15萬元),兩星期後簽正約繳付餘下5%。 殊不知賣方債務纏身,連現有按揭加起來總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賣方需要抬錢補差價,惟問題是他根本沒有這筆資金,倒不如收了30萬元後走佬,那麼你便損失慘重,兼且上樓失敗。 買方查冊時,可得悉註入田土廳的業主債務,最常見的是銀行按揭貸款,通常會以Legal charge(按揭契約)字眼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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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該預算須列明管理委員會認為,是應付條例第20條的基金所指明類別的各項付款合理所需的款項,如管理委員會認為,預算所列出的任何款項不足以應付該款項支付的建議開支,則可就該預算擬備修訂預算。 條,申請人不應針對主席興訟,法官認為反對合理,毋需再就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作出裁決,便即可裁定申請人敗訴。 上手業主欠債 年進行升降機更換工程前已如此,而該更換工程及繼續原來的使用習慣的安排,亦為當時該法團所召開的業主大會所通過,無論如何,該項安排是法團的決定,不是主席或法團的其他個別委員的決定。 當時第一被告正在委託第二被告,為大廈兩部升降機提供檢查和維修保養服務。 審訊的第三天,兩名被告表明不再爭議責任,故本案只餘下賠償額的爭議。

土地審裁處在2011年10月31日,頒令答辯人清拆該鐵閘,及在2011年12月8日再頒令答辯人把該公用部分的空置管有權交回法團。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該命令,但被法官拒絕。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原則上,整座大廈是一個個體,特別是大廈的結構,如天台、外牆、樑柱等,而該天台是該大廈的結構部分。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今次進行大維修是通過業主大會議決,這必然是對大廈有整體利益的工程,雖然答辯人對該天台有獨自管有權,但仍須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條文處理,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反對的理由不容許法團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