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見天下文化Podcast版」同步提供優質內容歡迎訂閱收聽。 解僱情況可以分為「老闆開除員工」以及「員工開除老闆」兩種類型,同時也可以分為「員工可請求資遣費」以及「員工不得請求資遣費」兩種類型。 提供高彈性客製化服務:點點簽 DottedSign 的 MIT 團隊提供在地化服務,擁有多年開發經驗可靠有保障,站在客戶立場為您解決遇到的困擾,若有特殊需求例如客製化,歡迎與我們專業團隊聯繫。 增加彈性空間:如列「本合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或「依政府法令更改而得隨時更改」,以便將來運用或修改。 二、勞動契約之訂定不以書面為必要,僅需客觀上有足以認定其為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即可,無論是以書面或口頭皆可,並無一定形式,且亦不須公開揭示,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台灣是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傳統產業的企業管理者習慣以信任、人情作為交易的基礎。 但隨著貿易全球化、數位轉型等逐漸改變台灣的商業環境,在變動多端的時刻,法律所提供的避險及保障,對企業來說格外重要也是最低防線。 故此,吳于安律師期盼企業管理者應在商業交易的過程中,重視法律風險以及簽訂契約,避免在商業發展的過程中遭受損失。 法律上成立一個契約,到底需不需要「書面」形式,還是其實只要「口頭」約定就好呢?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契約可以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以這個網友問的問題,其實我個人覺得不可貿然的簽署下去,情願是發生衝突也不可以隨著公司的要求就簽名,請看看上面的三個項目,如果你在未確定內容就簽下去,那就是變成真正的賣身契了,那麼該怎麼處理呢?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擔心牴觸勞基法?簽訂內容與注意事項一次看!
除了可以拍照及錄影存證以外,也可以在租約裡詳列物品點交清單(就算是沒有家具、家電出租的房屋,至少也要點交鑰匙、屋況),避免未來退租時產生糾紛。 是故,縱使老闆未給您紙本契約,倘您可證明該段時間您確為其工作(如打卡紀錄、勞健保等),您與老闆間仍成立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之保障,若老闆欲開除您仍須按勞基法規定為之。 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之作法,係為避免人民生活產生不必要的困擾,因此除有法律明文規範者,皆以「諾成」(非要式)契約為主。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例如借貸常常會書寫借據,然而跟同事借個50元買飲料,想必大家也不會特別書寫借據吧?
企業違法簽訂定期契約應負擔之責任,除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亦可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同時主張要求資遣費。 另應特別注意,若企業經常指派該勞工從事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就不應取巧地與勞工長期以一年一簽的方式簽約,否則容易被法院認定該勞工實際上從事具有「繼續性」的工作,而應依法簽訂不定期契約。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 換句話說,在定期契約中,雙方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時,須給付賠償金。 故您提到的問題,正職員工無需特別簽訂,原則上即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單就是否需要特別簽訂表明雙方為不定期勞動契約,簽與不簽並無太大差異。 ,我不想續約,因為累,薪資不好,而且我們所謂的金牌管家也做5年了,還是在做清潔,沒有人轉內勤,很多和合約內容根本不同,跟公司反應公司只覺得我觀念有問題,還調我去較遠客戶家服務。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之終止
很多公司都會讓員工當場看,然後簽完名後就收走,別被這種技倆騙了,一定要堅持拿到合約的文件正本,因為有了合約,基本的保護機制便會開始啟動。 至於一般公司簽約時,習慣用「大小章」,也就是公司章(大章)+董事長章(小章),是一般商業習慣,其實就算只有董事長的簽名,只要能夠看得出來是契約雙方同意,就可以了。 工作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的換班細節等等。
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是勞工必須為雇主提供勞務,然而勞工是否要繼續工作,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強迫他人為自己工作。 除上述三點外,其他勞動條件,例如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產假、職災補償等,定期契約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工均屬相同,亦即凡法律上強制雇主應作為之義務,不因之有所免除或減輕,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排除適用。 其實,這件「假承攬、真僱傭」的勞資爭議並非單一事件,但糾紛發生也引發民眾對勞權關注,不少人都好奇承攬和僱傭究竟差在哪?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一、 勞動契約應包含哪些內容?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主要應約定工作期間、勞動場所、工時與休假、薪資及契約終止方式等13項條件,當然勞資雙方如果有其他要特別約定的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法令強制的規定都可以再加註上去,雙方的資訊越清楚,發生爭議的時候就能有依據可以參考。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次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主要應約定工作期間、勞動場所、工時與休假、薪資及契約終止方式等13項條件,當然勞資雙方如果有其他要特別約定的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法令強制的規定都可以再加註上去,雙方的資訊越清楚,發生爭議的時候就能有依據可以參考。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一、所謂「試用期間」係指雇主在正式僱用勞工之前,先行約定一段適用的期間,並在該期間內觀察該勞工的工作態度、人品、技術、能力等特質,之後再決定是否僱用該勞工。
但老話一句,所謂預防甚於治療,與其碰到問題後再解決,不如剛開始的時候,就想辦法預防幽。 不要式契約:指不須依一定方式或是程序進行,即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舉個例子來說,某人進入飲料店和店員說:“你好,我要一杯美式咖啡。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當然也可以,就是契約會讓人「感覺」更慎重,但其實是不需要簽名又蓋章的。 之前日本傳出壽司郎遭到屁孩入侵,之後改為「不提供旋轉壽司服務」一律用點餐,如今就在台灣高雄的牛排版,竟然也出現有人在整桶玉米濃湯內吐口水,…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一、法律目前對於「契約」如何認定
「同事要離職前說很害怕,要申訴性騷擾,他威脅她說提了這學校沒人敢用妳、出去外面也一樣,這很可怕……他為什麼可以做這種事,毫無羞恥心、… 挑選跑鞋重要的可不只是性能,還有一個生活層面的喜好考量──外觀。 「因為外觀會很直接的決定,我會不會想要這雙鞋。」哲睿教練說。 無論鞋子的性能再好,如果跑鞋外型本身不對眼,不管功能性再好,還是有很高的機率在挑選跑鞋時被排除──因為就是不喜歡嘛。
若是雇主用不法手段逼迫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書面名稱承攬契約,實際上班內容卻是要服從主管指揮監督,按照公司工作規則管理,不能隨便請假等等,或者書面寫定期契約,跟你約定到某一期間就要離開,但這個職務卻是公司長期性需要,無法定出一個期間,實際上卻是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到時候可能被認定無效,這樣一來,會讓勞工對雇主起反感,而造成勞資關係不和睦的結果。 從比較表中可發現,定期契約享有的權益較不定期契約少,因此勞工為追求長期、穩定工作,實務上仍是以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多數。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合約沒有一式兩份具效力嗎
二 勞基法所規定雇主可解僱勞工之法定事由,可分為兩種,一種為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基法第12條),另一種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基法第11條)。 若是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不須預告即可將之解僱,且不須給付該勞工資遣費;若是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則須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即可終止;惟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之法定事由,否則不得為之。 四、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以勞務給付為此契約之目的,其約定之事項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等,皆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 您好,契約簽了自有其效力,只是雙方日後有糾紛都要以契約內容來判斷債務不履行責任及解約違約金等條件,建議您發存證信請求對方提供契約內容留存。 原則上合約書建議最好都要雙方各執一份,影本也好,具體可以怎麼和對方談,要請您將詳細經過line告知我們,以利我們提供您協助。
- 勞動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的一種,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
-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依法只能跟勞工溝通,透過常見的優退、優離等方式,給予勞工優於勞基法的待遇,進而讓員工自願離職。
- 若仍簽立定期契約後,交辦給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亦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其他人具有繼續性的工作,抑或只單純交辦具有「非繼續性」的工作等。
- 無論鞋子的性能再好,如果跑鞋外型本身不對眼,不管功能性再好,還是有很高的機率在挑選跑鞋時被排除──因為就是不喜歡嘛。
- 若是雇主用不法手段逼迫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書面名稱承攬契約,實際上班內容卻是要服從主管指揮監督,按照公司工作規則管理,不能隨便請假等等,或者書面寫定期契約,跟你約定到某一期間就要離開,但這個職務卻是公司長期性需要,無法定出一個期間,實際上卻是不定期契約。
- 還有因故減薪的狀況,以及三節年終獎金發放問題是否因盈餘增減,都要考慮,若因需要調動時有關變更職務,薪資,工作地點等情形也要事先表明出來。
如果可以的話還請回頭去做資料上的整理,財會人員一定會有很多的經手文件,記得找到自己署名還有日期的文件,足以證明自己的前一個職務是財會人員,也別忘了對現在的工作做拍照及錄影的動作。 因此勞工如果想在事後推翻自願離職書的效力,實務上往往非常困難,所以在離職的時候,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恐慌或迫於壓力,就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在1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九個月內者。 另外,若要採輪班制應明訂輪班班次與間隔,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班次每周需變更一次,但經勞工同意則不再此限。 按勞基法§24規定,員工加班、雇主應發給加班費,除非員工依勞基法§32-1規定,自行選擇將加班費換成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能換成補休。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法資訊
正確的作法應該在事故發生後時,透過民事程序議定損害賠償的金額,如果協議無法達成才走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請求員工賠償,等判決確認後再由員工付給賠償費用。 」有簡單介紹過幾種不同的勞動契約類型,卻沒有系統性地說明勞動契約的意義與內容,今天我們就是希望來告訴大家有關勞動契約的更多細節唷。 勞動契約(Employment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Contract)又稱勞動合約、工作合約、工作契約,為商業合約的一種,您可以將它視為:「保護勞、雇雙方的契約」。 還有因故減薪的狀況,以及三節年終獎金發放問題是否因盈餘增減,都要考慮,若因需要調動時有關變更職務,薪資,工作地點等情形也要事先表明出來。 勞務提供之地點:是固定一個就業場所,或其他地點或者可能在跨國公司,需要常出國或外派(如外派到大陸)或支援之人員,這種勞務提供地點要特別注意。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