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條例7大好處2025!(小編推薦)

團體建議政府強制定立書面標準租約,並以具體行動加強宣傳其標準租約,包括向地產公司派發範本、簡化租約以提高使用率、與文具店常見的租約印刷商溝通,印刷並發行署方的標準租約。 聯盟批評,首租期金額過高,使限制加租幅度形同虛設。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她現居於天台搭建的劏房單位,每天需要拎着沉重的生活用品行8層樓,最高紀錄來回7次。 新屋月租達6,100元,已因應疫情降價,業主明言租期滿後一定會加租,阿蘭擔心再面臨加租壓力,她認同租管措施能幫助劏房戶,但15%的續租加幅上限仍太高,希望「加200至300蚊就好啦」。 除非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工程,否則不可在樓宇的結構牆、柱、橫樑或樓板開鑿孔洞。 另外,業主收水電費不得超過帳單收費總和;業主也須盡快維修保養「劏房」水渠、喉管、窗戶及電線;業主也需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60日內 向差估署提交租賃資料等。

劏房租管條例: 租約欠保障  執法力度不足

該條例適用於其餘的戰後樓宇的租賃(包括以書面訂立的住宅樓宇租賃;沒有繳付「匙金」或建築費的口頭租賃;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 劏房租管條例 《1962 劏房租管條例 條例》要求業主在終止住宅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時,須給予為期六個月的通知期。 但《1962 劏房租管條例 條例》並不適用於戰前物業,亦非旨在干預租賃雙方在對方違反租約時其所能享有的一般權益和賠償。

劏房租管條例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新報人財經 新報人財經(TYFP)為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財經專業的實驗平台,由學生自主編採,為社會大眾提供中港相關的金融財經消息。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少之有少,生活百上加斤。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減少,生活百上加斤。

劏房租管條例: 相關推薦

關注本港土地及房屋問題的民間組織影子長策會成員陳紹銘表示,除了發? 本港1998年前行租金管制,租務市場冷淡,「租金管制唔係改善房屋問題?最理想方法,但可以?非常時期保障租戶,以免業主大幅加租,牟取暴利」。 他指出,98年前租管限制業主在兩年內不可加租三成,以目前的香港情況而言,兩年內加租三成已經很多。 他建議若重設租管,加租幅度應比98年時少,而本港亦可以參考外國的做法,將租金佔入息一定比例,改善業主加租不斷的情況。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住用樓宇單位內厚度不少於125毫米的樓板。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 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高度不超過3米、厚度不超過75毫米,而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 此外,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25毫米及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續租加幅上限10%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劏房租管其中一個擬處理的問題,就是確立清晰的租務標準,如4年租住權、限制租金調整幅度等,並透過訂立標準租約列明有關內容,保障租客權益。 劏房租管條例 遺憾的是,政府在立法前一再強調標準租約效用,但條例實施後卻無強制業主必須與劏房租戶簽訂標準租約,只提供作一般參考用途的租賃協議範本;可是範本內容冗長累贅,部分只列出法例要求,根本難以使用。 結果,劏房市場依舊出現五花八門的租約,租客沒有得到條例應有的保障。 劏房租管條例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於上月進入二讀階段,惟租管條例推出至今,仍存在不少漏洞,無法為基層租戶提供完善的保障。

劏房租管條例

此外,居住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均須設置足夠面積的窗戶,以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所訂的天然照明及通風規定,而新設的廁所及廚房亦不能在位於街道上方的露台之內建造。 若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在建築物內進行而不涉及樓宇的結構,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41條的規定是屬於豁免審批建築工程。 若工程屬指定小型工程,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 屋宇署發出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室內裝修/改建及分間樓宇單位」小冊子,詳細說明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小型工程項目。 劏房租管條例 另方面,劏房租管實施前,劏房市場的租約經常出現不平等及不清晰情况,例如維修責任、終止租約條款、水電費金額很多時無清楚列明甚或極不合理合規;而租約五花八門,包括在文具店購買的租約、手寫租約或口頭租約都經常出現。

劏房租管條例: 銅鑼灣Red Mr涉欠租 業主入稟追460多萬及收回鋪位

今期《社情》有劏房街坊現身說法,並請來全港關注劏房平台召集人鄧寶山、明愛專上學院湯羅鳳賢社會科學院高級講師賴建國、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及社聯總主任(政策研究及倡議)黃和平一同檢視劏房租管實施的成效。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翻譯員會為你安排與估價署職員進行電話會議,並提供翻譯服務。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他指,雖然法例未有涵蓋起始租金的規定,但總算行出第一步,期望日後法例實施後,特區政府在宣傳及執法上須加強,有力落實措施,並應在法例推行後進行檢討,在有需要時,進一步修訂及完善法例。

劏房租管條例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跨境辦副處長葛金鋒亦在論壇上提到,至2月底,深圳轄區累計開立相關帳戶2.1萬個,辦理資金跨境匯劃8.8億元,雙向投資產品交易額5.1億元,約佔跨境理財通業務總量的3分1。 金管局署理外事部主管鄧佩琳表示,跨境理財通未來仍有很大發展空間,正與內地監管當局及相關各方保持緊密聯繫,因應實際運作經驗及市場反應,循序漸進探討優化措施,例如擴大可投資範圍、逐步增加參與機構等。 另外,渣打大灣區行政總裁林遠棟表示,隨著香港與內地迅速復常,個人投資市場氣氛回暖,上月經該行進行的南向通匯款金額按月升逾4成。 政府的解說是,每個單位的狀況都不一樣,很難一刀切地訂出一個起始租金,如果逐一去制訂,工程可能很大。 不如先通過容易做的部分,把難的部分留待下次再想辦法解決。

劏房租管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關於備受爭議的起始租金,陳帆表示目前租管條例已寫得「好辣」,以後政府亦會將租金資訊於網上發放。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組織成員鍾惠賢表示,一成加租上限參考公屋租金加幅,惟劏房租金由業主開價,擔心若沒訂立起始租金及檢討期,劏房戶仍難逃貴租。

  • 社區組織的職員曾參照應課差餉租值為強哥估算,發現他租住的劏房租金市值僅3700元。
  • 但《1962 條例》並不適用於戰前物業,亦非旨在干預租賃雙方在對方違反租約時其所能享有的一般權益和賠償。
  • 根據估價署的數字,新的私人住宅單位供應由 1962 年的約 11,500 個單位增加至 1966 年的31,000 個單位◦另外,由 1964 至 1966 年,住宅單位的整體租金水平下跌了約 10%。
  • 【本報訊】劏房租管條例實施快近一年,但有組織調查後發現仍有大量住戶不受新例保障,逾30%業主未有為劏房租管實施後的新簽租約打釐印,租約更違反條例內多項規定,例如沒有按法例訂明租期、優先續租權及加租幅度。
  • 曼聯前鋒美臣格連活(Mason Greenwood)於上個月被法院撤銷所有控罪,不過球會對他正進行內部調查,領隊坦夏指將和球會商討格連活的未來。
  • 只是劏房的單位真是劏法各有不同,若每次仲裁都得做實地考察,成本不輕,為幾千元的租金差距去做一個花過萬元的仲裁,實在不值得。
  • 「政府(租管)條例,我覺得用幾個字形容:紙老虎!」對強哥而言,起始租金才是關鍵,但新法例卻沒有涵蓋。
  • 筆者認為,政府應重新檢視市區重建局的職能,過往按照市場規律營運的模式,看來已追不上時代的需要,大規模的收購和重建方式,只會拖慢香港城市的更新和發展。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關注基層住屋聯席、關注住屋權益工作小組、全港劏房居民大聯盟、民間監察政府推行租管陣線等12個關注團體及街坊發起「要求檢討劏房租管條例」聯合簽名運動,要求政府正視新修訂「劏房租管條例」的落實情況。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以大比數贊成票三讀通過有關劏房租務管制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實政圓桌田北辰不滿政府沒有規管起始租金而投下棄權票。 運房局局長陳帆解釋在未掌握劏房數據下,無法客觀制訂起始租金。

劏房租管條例: 調查:近半受訪者稱劏房條例保障不足 民建聯促制定「告別劏房」時間表

其實,香港戰前樓宇已不多,戰後初期建成的,就算只有四五十年樓齡的住宅,失修和破舊的情况也令人惡心。 所以,解決居住環境惡劣的問題,並不是把全部居民遷出,更重要是環境的改善。 劏房租管條例 筆者認為,政府應重新檢視市區重建局的職能,過往按照市場規律營運的模式,看來已追不上時代的需要,大規模的收購和重建方式,只會拖慢香港城市的更新和發展。 全港劏房大聯盟則建議政府應指明業主必須於合適限期—7至14日內處理所有裝置、固定附著物及結構的保養與維修,否則需予以罰款和訂立一套適用於香港基層住屋居住標準、立法規管業主妥善處理出租單位,並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衞生等才可出租。

據《The Athletic》報道,有數支土耳其球會原打算收購格連活,但其出價通通被曼聯拒絕。 在這次最新的報道中指出,仍然被停賽的格連活自去年1月22日後,或終於可以回到曼聯效力。 《The Athletic》便指格連活年輕時已經是個麻煩友,青年軍時每當訓練中發生了甚麼事態,他便威脅指會轉投同市死敵曼城青年軍。

劏房租管條例: 租金管制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劏房租管條例 日失效。 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民建聯今(12日)公布市民對劏房租管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近半受訪者認為劏房租管條例保障不足,七成受訪者贊成實行劏房發牌制。

同時,有立法會議員倡議,擴大劏房租管條例的「家庭成員」範圍,將「組成住戶而共同居住的人士」亦納入當中。 新報人 新報人創刊於1970年,因應傳媒業變革及科技進步,發展成多媒體資訊平台,並持續更新新聞資訊。 新報人奉行編輯自主,自我管理的原則,實踐新聞自由理念。

劏房租管條例: 團體冀加租上限降至10% 憂無起始租金會先加租

葉毅明形容目前租管較溫和,不寄望對租戶有很大幫助。 但新法例起碼令租戶增添法律保障,且政府有資助民間團體協助劏房租戶處理租務問題:「就算租戶不肯出頭,團體也會幫他們出頭。」他相信團體亦會提供租屋與新條例的資訊,甚至收集無良業主名單,改善坊間資訊的透明度。 鍾姑娘和聯席成員接觸過近千戶油尖旺區劏房租戶,發現約九成劏房租戶都曾被濫收水電費。 租管條例生效後,濫收水電費個案由差估署執法,但她擔心執法效力有限,差估署權責有多少,處理投訴需時多長,政府都未細緻交代。 她認同政府正視劏房問題是好的開始:「政府行出了一大步,我們都認為(租管)一定有好過無。但當中都有不少地方可以改善。」她敦促政府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條例一次。 估價署去年7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劏房業主要求其租客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按金,作為預繳水費、電費、煤氣費及清潔費,估價署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檢控該名業主。

劏房租管條例: 調查:九成半受訪劏房戶自評健康較差 倡加強基層醫療

居於筲箕灣劏房多年的何女士與業主在首次簽訂租約後便沒有再簽租約,因此她擔心業主會於租管實施前乘機大幅加租;租管草案現時未有對首兩年租約的租金作出規管,令劏房經營者仍然可自行釐定租金、出現「呎租貴過豪宅」狀況。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劏房租管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陳紹銘又強調,政府要有相關的配套設施安置受影響住戶,否則? 受發牌影響的住戶可暫住中轉房屋,即專為受清拆、天災或其他原因影響,但未符合入住公共屋? 陳紹銘稱政府未來可於市區興建中轉房屋,或利用因重建而收回的舊公共屋?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不過,小組成員之一的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持不同意見,坦言對今次方案「無眼睇」,再次強調「2+2」續租權如扭曲市場,業主要被逼出租單位予與不合適的租客4年。

劏房租管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聯盟促請當局進一步完善法例,或為劏房戶安裝政府合資格的獨立水電錶,以減低管制濫收水電的難度。 立法會以三十七票贊成、兩票棄權,三讀通過落實劏房租務管制,規定業主及租客簽訂標準租約、租客享合共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不得濫收水電,兩年租約後加租上限為百分之十,條例明年一月底開始實施。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巡查方面,組織建議差估署可翻查該劏房單位是否已提交租賃通知書的紀錄,以加快判斷該業主是否違法,並作出即時跟進及執法。 政府日前公布將以修例形式,引入針對劏房租金的規管,包括租金加幅將以15%「封頂」。 陳帆表示,政府的初心是為劏房居民提供保障,在過去20多年來,劏房加租幅度曾高達三成三,故現時的租管建議應可發揮保障租戶的作用。

劏房租管條例: 調查揭逾八成基層兒童投訴屋內滿佈蟲鼠 冀有自己房間

面對加租限制,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揚言將不再經營劏房,並指若有一成劏房業主「退場」,屆時或有2萬劏房租戶要「瞓街」;有關注劏房組織反指,一成加幅上限仍然「離地」,認為加租上限應為5%及設立起始租金才能保障基層住戶。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執法問題會交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會就此調派適當人手。 對於新規定未有設立起始租金,他表示日後可作市場研究,他認為起始租金「唔係唔可以做」,而是需要方法。 談及是次草案規管包括違規的僭建天台屋等,陳帆表示差餉署並不會主動提交資料予其他部門,但重申不等於政府合法化此類型劏房。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她苦笑道,扣除租金、水電費和生活費後,自己薪水幾乎「月月清」,加租的1,000元近乎一家人10天的生活費。 丈夫對加租一事也深感無奈,只能慨嘆「鬼叫自己窮」。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級別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豎設、改動或拆除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最近,中央政府用差不多訓示的口脗,着令特區政府一旦完成「完善選舉制度」的立法程序後,拿出決心解決香港的深層次問題,不能如以往般拖拖拉拉,所謂改善只是令問題更趨嚴峻。 根據估價署的數字,新的私人住宅單位供應由 1962 年的約 11,500 個單位增加至 1966 年的31,000 個單位◦另外,由 1964 至 1966 年,住宅單位的整體租金水平下跌了約 10%。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新報人 新報人(SPY)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大學生實驗報紙,以實踐新聞自由為原則;體現不趨附商業利益,不附從政治功利,只為專業學習的存在價值。 《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劏房租管條例: 監管不足市民捱貴租 團體倡完善劏房租管條例

業主交了申請書後要在租客門口連續貼告示三天,再到法院宣誓並排期上庭。 安裝排水渠系統及衞生設備須符合《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的規定。 分間單位,俗稱「劏房」,一般是指在建築物原先經批准的圖則上顯示的一個樓宇單位,被分間成兩個或以上的獨立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