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定的年齡是責任能力形成的基礎,達到一定的年齡便會具有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隨着年齡的增長,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會變得更為完全和強化。 然而達到一定的年齡並不意味着行為人必然具有相應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精神疾病、生理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因素也會影響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大小,因此,刑法對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了相應的專門規定。 作為專題的第一篇文章,首先介紹德國精神障礙行為人之刑事責任能力之規範架構與判斷。 在之後的系列文章,將陸續探討:德國司法精神鑑定運作實務(包含「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鑑定人與法院角色之分工等)以及與我國現狀之比較、德國的監護處分規範與實務運作模式、危險性預後鑑定,並進而評論我國近年修法動向的問題。 限制責任能力人:指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一般而言,一定的年龄是责任能力形成的基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变得更为完全和强化。 然而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精神疾病、生理功能丧失或者其他因素也会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刑法对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相应的专门规定。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行為能力的有無原則上以年齡作為界線,又可細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民法§12、13)。 在「懲罰是必要的」案例中,作者試圖與一般人的想像對話:有條理,有計畫,怎會是精神異常?。 兇手在表面上,控制能力並未完全欠缺,實際上,是有條理、有計畫的行動。
刑法責任能力: 裁判における「責任能力」とは何か
儘管此疾患的汙名化,阻礙近六成的病人尋求醫療協助;他沒有排斥專業介入,還服用了抗憂鬱劑 paroxetine,增加腦內血清素濃度,使病況獲得改善。 同性戀性行為在伊斯蘭律法下,可處鞭刑、罰鍰與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責任能力 這 2 名馬來西亞女子,卻干冒風險,在所不惜,分別對她瘋狂示愛。 畢竟精神科醫師無視指紋,也能辨別出誰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立定的標準。
- 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 德國2020年的修法理由中指出,法條之所以不使用精神醫學名詞而採取法律概念性的特徵描述,是因為個案狀況不一而足,法條難以囊括所有精神疾病類型的詞彙,因此由司法實務過去累積的案例經驗來補充6。
- 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可能較之一般人減弱;另一方面,更主要的也是出於刑罰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
- 而此類在精神醫學上對於智力或相類認知能力有所損害或發展不足之疾病,對應到刑事法上的概念則係足以減損或喪失「辨識能力」之精神症狀。
- 而喪失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由於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選擇實施或者不實施危害行為。
-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
- 構成犯罪之主觀要素,除行為人應有責任能力外,尤須有故意或過失之意思決定。
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中國傳統的刑法觀點認為,犯罪構成是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 這一傳統命題是來自前蘇聯刑法學,它幾乎已成為社會主義刑法學的定論。
刑法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
如果一個人在做法律行為時,能夠獨立為有效的意思表示,那麼這個人就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自陷於心神喪失的行為,等於構成要件的著手,已經是未遂的階段。 例外原則:處罰無責任能力的違法行為,必須做例外的處理。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種情況外,還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 我國刑法採用了四分法,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刑法責任能力 然而筆者在德國翻閱《刑法》教科書、實務見解以及司法精神鑑定手冊等資料,發現我國立法理由對於德國《刑法》「生理—心理」二階層的理解以及調查方式,顯然有所誤會。 在德國司法實務上必須判斷精神醫學上的精神疾病在行為時所表現的症狀,是否可以被歸類進病理性精神障礙、深度意識障礙、智能不足或其他嚴重精神障礙這四種法條所描述的特徵。 我國刑法責任能力的架構、刑罰二元論(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分)的刑事制裁體系,大抵繼受自德國刑事法之理論架構,我國《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之立法理由、第87條(監護處分)之修法理由中更宣稱採納德國立法例。 換言之,立法者所指足以讓行為人減損或喪失控制能力的病症,對應於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概念,乃是指能夠讓行為人知覺(perceptual)能力與現實控制感(reality testing)喪失、減損、扭曲或固著(fixated)的相關精神病症。
刑法責任能力: 精神狀態
這就是同卵雙胞胎的 DNA 一樣,卻有不同指紋的原因。 然而,許多人卻常盲目的相信或期待刑罰制度能像萬靈丹一樣,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或人際紛爭。 此等「刑罰萬能」的錯誤認知,一直被操弄成為社會的主流聲音。 刑法責任能力 也因此我國在2019年修正少事法,刪除85-1條,並訂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而立法理由更是明確的說明「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觸法兒童應排除本法之適用,爰刪除本條規定」。 查核中心檢索司法院官網,2019年6月19日修訂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85條之1」,並於2020年6月19日起開始施行。
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 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刑法責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鉴定结论
我们知道,刑罚的目的性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改造已经犯罪的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并警戒尚未犯罪的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表现出的典型特点就是其身心衰弱,再犯的可能性较小,人身危险性降低,无需通过对肉体的惩罚和消灭来达到防止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刑罚适用的特殊预防目的即已经达到。 从一般预防角度看,人进入老年后,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如果对其一味地严惩,不但起不到刑法的威慑作用,还有可能引发人们的不满,难以获得社会认同。 不仅如此,我国古代刑法中有“矜老恤幼”的规定,在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残疾者以一定优待的刑罚。
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意即已滿16週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關於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刑法責任能力 已滿16週歲的人,已經接受較多的教育,身心發育比較成熟,對什麼行為是犯罪、什麼行為不是犯罪都有比較明確的認識,也能夠控制自己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具備了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刑法責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分析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注意這裡一定要是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來說,行為時精神正常時不可免予刑事處罰的。 另外,關於醉酒的規定,大陸刑法也認為病理性醉酒(即一喝酒精神狀態立即不正常)是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生理性醉酒,因其在喝酒時能夠控制其喝酒與否並且能夠預見自己喝完之後的危害行為,因此是不可以免責的。 刑法責任能力 刑法責任能力 中國大陸刑法認為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無是與年齡和精神狀態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