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3﹞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刑事訴訟法76 司法的流言傳來傳去,真的假的讓我們來說分明,流言在這裡就該終結。
刑事訴訟法7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主要包括代為送達文書,代為調查取證,互相委託進行鑑定、勘驗、檢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為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證、書證等證據。 所謂引渡,是指一國將當時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犯有罪行或者判過刑的人,根據他國的請求,移送該國進行審判或者處罰的制度。 我國與外國的引渡以與外國簽訂的引渡條約為依據。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事訴訟法76: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76: 第二百九十條
三、如有關犯罪係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則僅當告訴權人在拘留作出後隨即行使其權利時,拘留方得維持,而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應製作或命令製作筆錄,在筆錄中將告訴予以記錄。 二、如屬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a及b項之情況,住所搜索亦得由檢察院命令進行,或由刑事警察機關實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二、如該批示非由檢察院作出,或檢察院未授權予刑事警察機關,則須將批示通知檢察院;該批示亦須通知嫌犯、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上述通知最遲須在指定進行鑑定日之前五日為之。
﹝1﹞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1﹞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刑事訴訟法76: 第十二章 證據
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刑事訴訟法76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刑事訴訟法76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2﹞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 ﹝2﹞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3﹞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1﹞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五十九條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一十三條
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1﹞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1﹞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76: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五、如鑑定係由超逾一名鑑定人進行,而各鑑定人之間有不同意見者,則各自呈交其報告;如屬結合不同學科知識之鑑定,亦須各自呈交報告。 三、如鑑定顯得特別複雜,或鑑定要求對多方面事宜有所認識,得將該鑑定交由數名鑑定人以合議方式或結合不同學科之知識進行之。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密尤其包括即使透露並不構成犯罪,但一旦透露仍可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或對外安全又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原則之維護造成損害之事實。
- 作為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並在偵查過程中享有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權力。
- 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1﹞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2﹞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1﹞被告經訊問後,雖有第七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刑事訴訟法76: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 訴 第一節 偵 查〉〉相關裁判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刑事訴訟法76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二十九條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刑事訴訟法76: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刑事訴訟法76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7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