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有需要,你應向遞交這份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機構查問該使用哪一種法定語文填寫。 若你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你可以選擇以中文或英文讀出聲明詞或誓言字句。 若市民向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提出要求或作出申請,需要提供證明而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時,一般會以聲明代替該證明文件。 出生宣誓紙 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可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付款,抬頭人請註明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你可在此查閱親友身故後須處理的事項,及政府為支援離世者親屬度過難關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
傳譯員也要作出聲明或宗教式宣誓,以證明他已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 申請人可於申請後9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在繳付法定費用後,領取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 出生宣誓紙 一般情況下,辦理為兒童加名或改名的申請需時2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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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人亦須繳交近照三張,及出示一切有關文件以供參考。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 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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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宣誓紙: 政府部門連結
1就出生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如果你並非登記資料當事人1、有關人士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此項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 父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為子女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申請。 然而,如兒童已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
- 此外,並須填妥指定申請書(BDR89)及提出足以證明其出生日期和地點的證據,以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明,如醫院或助產士的紀錄、痘紙或母嬰健康院的紀錄等。
- 如你不諳熟法定語文 (包括只諳熟廣東話及普通話以外的方言) 或不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民政事務總署可為你預約時段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現場傳譯服務。
- 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 然而,如兒童已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
如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則應由其父母/合法監護人代為申請。 而在海外取得的文件到中國大陸來使用時必須辦理中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在國內大陸才能被認可,才可以被國內工商、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接受。 公證案子的共性在於如果不通過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認證,那麼客戶拿到的手裡的往往是一紙廢紙。 不僅僅是浪費了財力人力物力,更為重要的是錯過了因公證而需要解決的事情,損失非常大,基於此選擇嘉實將是您正確的決定! 嘉實擁有國際資質的律師團隊,專業辦理各種律師公證。
出生宣誓紙: 網上提供的服務類別
僅憑父母、親屬、朋友或其他證人的宣誓而沒有其他可辨證的資料作支持,並不能視作已有足夠證據。 為節省在已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父母可在不遲於預約日期前一天,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 他們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出生登記所需資料」(表格BDR93A),並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遞交。 如果嬰兒在抵達醫院或診療所前出生,或須補辦出生登記申請 ,則應前往生死登記總處辦理登記 。
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 申請人未能取得出生記錄,應該要求有關政府當局發出認證聲明,說明沒有出生記錄的原因;然後申請人可以呈交這份認證聲明及次等出生證據。 在香港居住的申請人,可以用香港移民局發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出生證書。 本署只提供辦理聲明或宣誓服務,因《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授權監誓員為他人核證副本,監誓員亦不能為他人確認文件正本的真確性。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核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該附件是文件正本的真確副本。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這份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出生宣誓紙: 申請後
宣誓書的內容,除有關申請人的資料外,還需包括其父母居港年期及結婚日期,其他兄弟姊妹的出生日期和地點等。 出生登記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即會按照先後次序,排定日期會晤證人、辦理法定宣誓手續及審閱證明文件等事宜。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出生宣誓紙 如申請人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則須一併出示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雖然父母忙著照顧初生嬰兒,亦不要忘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須辦理其出生登記。 當大陸境外拿到的出生證明 拿到中國大陸去辦理相關後續時,國內的使用部門會要求對境外的出生證明做公證認證之後,才能在中國大陸使用。 Bowtie (「保泰人壽」)是持牌人壽保險公司及香港首間虛擬保險公司,致力於填補健康的保障缺口。
出生宣誓紙: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時,暫未須繳付任何費用。 如申請獲得批准,則須繳付補辦出生登記費用港幣680元。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會在網上即時收取;至於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會在申請人指定的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如兄弟姊妹亦是在港出生,則須聲明他們曾否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此外,還須有兩名無親屬關係的證人宣誓,聲明確知申請人是在本港出生。
父母只需親身進行宣誓,並出示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 出生宣誓紙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如有])。
出生宣誓紙: 遞交預約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當市民基於某種原因,例如宗教信仰反對作出宗教式宣誓,而法律規定需為任何目的作出宣誓,可以作出非宗教式宣誓代替。 非宗教式誓詞是一份事實陳述書,以確認者謹以至誠鄭重確認證明其屬實性。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初生嬰兒出生後42天內,父母須辦理其出生登記,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140。 如超過一年才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680。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死亡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婚姻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此外,你亦可瀏覽上述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 當你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你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證書的核證副本。 申請書及一切有關資料經過審閱後,申請人便會獲得通知該項申請是否獲得批准。
出生宣誓紙: 網上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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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翻查有關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你可以繳費靈、信用卡(VISA、萬事達卡、銀聯和JCB)或轉數快繳交。 至於申領有關登記紀錄或證書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這項網上服務,你可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以節省你在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 如你不諳熟法定語文 (包括只諳熟廣東話及普通話以外的方言) 或不瞭解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民政事務總署可為你預約時段由非政府機構提供現場傳譯服務。 你亦可選擇自行帶同一名諳熟法定語文及你所諳熟的語文/方言的人士擔當傳譯員。 傳譯員需在監誓員面前將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內容向你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可聞的傳譯,並在你辦理聲明/宣誓及/或讀出聲明詞/誓言字句的過程中提供適切的協助。
出生宣誓紙: 移民簽證: 申請移民簽證相關資料
網上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請確保你所遞交的資料正確無誤。 如遞交的資料有誤,你可於預約當日,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更正。 你只須帶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填寫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制定的聲明表格,到任何一間民政諮詢中心(諮詢中心)辦理。 請按此處查閱各諮詢中心的地址、電話及辦理聲明時段。 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出世紙),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基本上,如嬰兒為結婚而生下的子女,只需準備嬰兒父及母的身份證及結婚證書正本,整個手續需時約30分鐘,完成後工作人員會問辦理人是否需要實體「副本」(俗稱︰「出世紙」),如有此需要便要等多約10分鐘。
出生宣誓紙: 香港出生登記證明書
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凡在香港出生,而未有於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欲補辦者,可向香港金鐘道六十六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三樓生死登記總處申請。 申請人的雙親如已去世,申請人則須提供兩位證人辦理該項宣誓,但該兩位證人中,一位須為申請人的親屬,另一位則為雙親生前的朋友,以便聲明確知他是在港出生。 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須以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填寫。
出生宣誓紙: 移民簽證:無法取得出生證書
請注意,即使申請人已提交“申請手續”所述的所有文件,倘若遞交的資料未能足以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有意補辦出生登記的人士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書。 未滿16歲的人士,必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待新生嬰兒的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的父母應在免費登記期內預約登記。 成功預約後,嬰兒的父母可在已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 為善用資源,嬰兒的父母應依據已選擇的時段準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盡早改期或取消預約。
至於出生已久而又未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士,如證據充分,證明確是在港出生,且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在繳付規定的登記費用後,亦可補辦出生登記手續。 若要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另須繳付法定費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 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 本署只提供辦理聲明或宣誓服務,因《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授權監誓員為他人見證其簽名的真確性。
出生宣誓紙: 申請出世紙時的4大注意事項
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如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香港法例規定,父母須在其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事宜。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
出生宣誓紙: 支援及詳細資料
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則可於申請後的9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在繳付法定費用後領取。 申請人會獲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時間。 申請人為登記資料當事人(即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有關人士(即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可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各有關人士在會晤出生登記處人員時,均須帶備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文件。
出生宣誓紙: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的。 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 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 更多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出生宣誓紙 申請人的父母必須宣誓,聲明申請人確是在本港出生。
如果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必須經由生死登記官批准,以及繳付登記費用,才能補辦出生登記。 上述的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出生登記證明書代表一個人的歷史記載(證明書上的內容不得更改),標明他初來世界時的身份。 任何人取得之出生證明書乃香港政府出生登記紀錄冊有關該嬰兒出生紀錄的核證複本。
出生宣誓紙: 相關連結
但你可考慮把需要簽名見證的文件作為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由你本人聲明或宣誓/確認在該附件的簽名是你本人的真確簽名。 另外,你需要向遞交文件的機構查問會否接受聲明或宣誓。 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請加名或改名,無須繳交費用。 如在出生42天後申請,則須繳付港幣425元;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每張為港幣140元。 如你是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請緊記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否則你將不會獲發有關的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