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4詳細懶人包!(持續更新)

是次选举也有部分舆论认为是台湾此后政治格局能否形成藍、綠、白三党鼎立新格局的关键象征和潜在转折点。 三、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出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2﹞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 ﹝1﹞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 區域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權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或除籍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 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八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5﹞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7﹞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6﹞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4﹞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 ﹝3﹞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國性選舉爭議

隨著2024總統大選越來越近,目前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在南投立委補選過後,儼然已在黨內定於一尊;另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表示,將以「徵召」的方式決定候選人。 至於2024誰的勝選機率大,前立委郭正亮則回應,下半年國際恐有大事發生,會讓台灣的政治情勢發生變化。 前總統馬英九昨(27)日抵達上海,將進行為期12天的祭祖與交流之行,這也是1949年後,第一位踏上大陸土地的台灣卸任元首;此外,馬今(28)日還在中山陵題「和平奮鬥,振興中華」8個字,期盼兩岸能共同努力,追求和平。 對於馬英九此次出訪,《中天電視》Youtube頻道27日也發起網路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六、鄉(鎮、市)長候選人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或曾任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一任以上。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件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查對提議人名冊,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 候選人或政黨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辦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罷免

四、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1﹞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各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2﹞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1﹞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5﹞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09年)

關於賄選,媒體或網路上常常有一種說法是「法律規定送禮價錢不能超過30元」,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在我國所有選舉法規裡面,並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發送價值超過新臺幣30元的物品」,這個說法是源於法務部在2001年的一則函釋,列出賄選犯行的事項。 八、刊登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政黨標章式樣與電子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證明文件。 四、縣(市)議員、縣(市)長,為縣(市)選舉委員會。 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員選舉,得指定鄉(鎮)公所為之。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二)本條所列各款規定固以「候選人」為要件,惟為「政黨」宣傳頗難與為「候選人」宣傳作清楚切割,尤以在政黨推薦候選人參選之情況下,難謂為政黨之宣傳非旨在為其推薦之候選人宣傳。 此外,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小組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令行使職權。 選舉委員會委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得視其情節,依同準則第3條第4項規定予以免派。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名單

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外交家」雜誌報導太平洋島國密克羅尼西亞即將卸任的總統帕努埃洛,日前致函給國會議員與高層官員,建議密國轉與台灣建交,並透露他二月曾與我外交部長吳釗燮討論若台密建交,台灣將援助密國五千萬美元(約台幣十五點四億元)。 吳釗燮昨在立院坦承,「確實有接觸過,做一些意見交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七條之一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或縣(市)不得超過十輛。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市)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市)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市)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各新臺幣二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五十萬元,村、里長新臺幣八萬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今年6月,台灣迎來首次直轄市長罷免案,高雄市民以93萬高票罷免時任市長韓國瑜。 全案最後院會表決,時力支持不設門檻,獲國民黨支持,但在民進黨與親民黨共同人數優勢下否決,維持1/4門檻。 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疫後特別預算案,財政部也表示,採取登記入帳的民眾,4月6日起就會陸續入帳;而4月6日後登記的民眾,會在登記後2個工作天入帳。 而近日就有一份最新的民調指出,有73%的民眾「還沒登記」普發6000、僅有27%的民眾「已經登記」普發6000,更有民眾曝光了真實心聲,引發討論。 (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26日電)台灣女子拳擊好手林郁婷在今年世界錦標賽止步4強,原本該獲頒銅牌,但卻在頒獎典禮時遭除名。 今天國際拳擊總會正式通知,林郁婷因為賽前性別生化指數異常,確定被取消銅牌。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之不利形勢,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 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五節  選舉公告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