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繳納完自己法定應分的遺產稅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又私有土地若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時,地政機關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辦理土地國有之登記。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不動產分割「專屬管轄」案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但如果「分割遺產之訴」,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則由其在「國內居住所」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當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逾2/3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
公同共有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書–公證應備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公證費用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通常留有轉帳記錄,因此國稅局有機會查到),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並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公同共有繼承 五、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從繼承開始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即”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前來辦理,逾期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得”列冊管理(即非一定要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後逾15年,地政機關才有權標售提存價金,價金繼承人可以在提存後10年來提領,逾期才歸國庫所有。 如果有請律師在法庭上協助進行分割遺產言詞辯論,就要記得加上律師的費用。
公同共有繼承: 康代書 / 不動產貸款專家
不過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已有法人格,則財產即為祭祀公業所有。 若你有任何房屋土地的問題歡迎洽詢康代書,我們有專業的團隊提供你免費的諮詢,你不一定要找我們借款,但是你或許會有更多的想法。 康代書也特別提醒各位,千萬不要再相信任何不實的貸款廣告了! 公同共有繼承 也千萬不要找沒有實體店面的貸款公司或是金主,因為這些都是非法地下錢莊最常見的手法,只要發生任何事情人就跑了。 公同共有繼承 還有一種是貸款代辦公司,他們無法收取你的利息,只能用各種理由謊稱某某手續費,讓客戶白白花錢。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在高房價時代,因個人生涯規劃或經濟負擔能力,選擇以租屋方式安居者日漸增加,內政部為健全租賃市場、減少租賃糾紛,特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書及相關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之停車空間,而且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該停車位也是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即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家族企業傳承服務 KPMG家族辦公室以豐富的實務經驗及獨立的角度,協助家族成員思考家族與事業傳承接班相關的重大議題,凝聚家族共識、發展傳承策略。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繼承共有物的疑問,或者在買賣持分不動產的過程中遭到其他共有人反對或爭執,歡迎與維峰不動產管理顧問聯繫,我們將透過自身十幾年不動產的專業知識與經驗,提供您最好的解決方案。 談錢總是傷感情,分割遺產更是家人間不可避免的課題之一。
公同共有繼承: 何謂「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日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繼承種類代書費備註平均繼承登記16,000元1.以同一地政事務所管轄為限,每增加一管轄之不動產加收12,000元。 在持分買賣遇到公同共有時,可以選擇長璽代書進行諮詢,長璽代書在地經營數十年,透過我們的協助,來突破現在遇到的狀況,不要讓你的不動產動彈不得。 六、所有權狀:申請繼承登記檢附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正本。 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因祭祀公業無法人格、無權利能力,故祭祀公業財產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
- 根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 另外,如果是不動產分割,記得列清楚位置及權利範圍,讓土地繼承分割可以更加清楚。
- 可以的,銀行與民間貸款皆可辦理,以銀行來說,最大的優勢,即在於優惠的土地貸款利率,但是以持分土地來說,不管是公同共有、分別共有,都算是產權不完整,如果要辦理土地貸款、房屋貸款,通通都需要所有的持分人簽字同意才可以辦理,無法針對個人持有的部分權利範圍辦理貸款。
-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三)至於夫或妻之「特有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由夫妻各保有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1031條之1第2項)。 舉例:如果兄弟兩人一起繼承50坪的房屋,那麼會依照遺囑或書面所述之比例進行分配。 房屋持分或土地共有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民法中共同持有不動產又細分成兩種型態: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可以透過表格,寫清楚欲分配的遺產內容及被分配到的人;並且記得全部繼承者都要留下聯絡方式,並簽名或蓋章。
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繼承」和「分別共有繼承」有什麼區別呢?
所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是「被繼承人」死後完成才會有效力,生前繼承人為省事而預先簽署是無效的。 因為納稅義務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起的6個月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將繳交1倍以上罰鍰。 如果透過調處會進行調處,相較於訴訟程序,可能比較迅速且容易解決爭議,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或任一方經調處會 2 次通知未到場,調處會仍會依相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進行裁處。
另外,如果是不動產分割,記得列清楚位置及權利範圍,讓土地繼承分割可以更加清楚。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過半同意及應有部分也過半同意,得將共有物處分或變更。 共有人可透過此方式賣給他人,再按持分比例將出售後的價值分給所有人。
公同共有繼承: 配偶過世…遺產因「財產共有」能提領? 律師提6點常識:不能任意動用
身為父母,能做的就是立遺囑(做好財產規劃),誰也不想看到日後自己的子女,為了遺產兄弟鬩牆,子女不管大的小的都是自己的心頭肉,希望他們即便不和也不要反目成仇,父母能再為他們做的最後一件事就是保障他們的情份。 註3:參見黃偉政編:共有法令解析與分割分管應用實務(上),頁40,民國108年9月30日,永然文化公司發行。 內政部自2023年起試辦不動產產權線上查驗服務,提供民眾確認不動產產權新選擇,有效降低攜帶紙本權狀遺失的風險,安全、快速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農業發展地區如有居住需求,於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優先興建。
所以繼承人取得法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了。 其次,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遺產,在未分割前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的規定,屬於「公同共有」,繼承人欲終止公同共有,即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但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例如:《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定有分割遺產分割方法,或託他人代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 繼承的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而被繼承人生前已立有生效的「遺囑」(註1),即可依「遺囑」中的交代進行遺產分割、分配;如果未立有遺囑,或遺囑未交代分割、分配,則繼承人們即應依法定「應繼分」(註2)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有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所以若繼承人之間還沒協商好,只能用這種辦法,等到日後達成協議,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公同共有繼承: 全體繼承人協議登記為分別共有
又或是在長輩的要求下,其他繼承人配合同意長輩所安排的遺產分配方式。 常見的情況是兄弟姐妹間,為了遺產分配問題,吵得不可開交,彼此互不相讓,誰也不願意來蓋章,因此無法辦「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兩者之差別詳後述)。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遺產分割之訴、預立遺囑、遺產糾紛、繼承過戶登記等)。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如果全體繼承人說好按照應繼分來繼承,只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蓋普通印章即可,不用印鑑章,當然也不用附上印鑑證明。 「一般繼承登記」(即按應繼分繼承財產)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只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才需要這個步驟。
- 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少騰認為,遺產中如有不動產,而各繼承人間對於處分方式難以達成協議,仍可辦理繼承登記,惟在此種情況下,各繼承人對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 雖然名下有兩間持分房子,但因為產權不完整,所以銀行無法借貸。
- 而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比較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 註3:參見黃偉政編:共有法令解析與分割分管應用實務(上),頁40,民國108年9月30日,永然文化公司發行。
-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 共有人如採用民法第820條第一項以「多數決」的方式同意管理,此為「分管決定」,少數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者,仍受此「分管決定」的拘束。
提起訴訟之原告固然可以提出分割之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的訴之聲明、共有物的性質、經濟效用等;然法院仍有自由裁量之權,而不受當事人之聲明、主張的分割方法拘束(註5)。 公同共有繼承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另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增列因拍賣不動產所衍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可優先分配。 黃世杰解釋,根據日本法新規,繼承人之一可以不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於銀行或郵局先提領費用,支付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等,如此可免去許多無謂的刑、民事訴訟,也不至於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公同共有繼承: 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繼承人雖然可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為了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繼承人針對遺產稅互負連帶責任,其他繼承人如未繳納遺產稅,即便你已分單繳納自己法定應繼分的遺產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強制執行你的財產。 如因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繼承後財產被債權人執行,而選擇透過分割繼承來放棄或減少該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之遺產,不論事後私底下是否有補償,都有很大的機會被債權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而撤銷分割繼承。 而如果有債務的繼承人選擇透過拋棄繼承來避免被繼承人的遺產被查封執行等,從實務的判例可得知可以大幅度的降低被債權人撤銷的風險。 可以的,銀行與民間貸款皆可辦理,以銀行來說,最大的優勢,即在於優惠的土地貸款利率,但是以持分土地來說,不管是公同共有、分別共有,都算是產權不完整,如果要辦理土地貸款、房屋貸款,通通都需要所有的持分人簽字同意才可以辦理,無法針對個人持有的部分權利範圍辦理貸款。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第1033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就是公同共有人(民法第827條第1項)。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2項)。
公同共有繼承: 申請案件範例電子檔下載
在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從目的性解釋民法第1164條之後,已貫徹民法第1164條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如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流程上須全體繼承人主動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才能將不動產遺贈登記至受遺贈人名下,大部分的繼承人都有私心,不見得會主動辦理繼承及遺贈相關事宜。 建議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如有遺贈時,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百年後由該遺囑執行人單獨來執行遺囑之內容,包含遺產稅的申報、繼承登記、遺贈登記、存款、有價證券等繼承相關事宜。
公同共有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遺產分割如何避免反悔
例如:就A土地全部而言,如果甲持有A地1/2,乙也持有A地1/2,則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2;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而沒有比例之區分。 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而成立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但看到這邊,大概還是不易理解,我們繼續說下去。 若以「分別共有」的方式繼承,共有人產權分明,比較可以有效率的使用並創造價值,也可以避免將複雜的產權問題留給下一代。
公同共有繼承: 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要注意這件事」
節稅技巧:尚存活的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運用得宜可節省相當之遺產稅。 首先,這個步驟不一定要做,只有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陳報遺產清冊)的人才需要進行此步驟。 近三年來,台灣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因染疫而死亡者不在少數,其繼承人即需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的繼承問題。
請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繼承人應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死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如不需要「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即俗稱限定繼承),不用做此步驟。 然而律師建議,即使沒有債務問題(事實上,私人的債務是查不到的),仍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作為防範保險。 對於繼承人因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導致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嗣後該如何處理?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所謂遺產分割,指的是在繼承遺產後,因為土地的性質,所以讓土地變成「公同共有」的狀態,也因此大家並沒有土地的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對於那筆土地或房屋,就沒有持分,而是所有人一起擁有,所以要買賣的時候才要過半數人同意才可以,所以並不能輕易跳脫公同共有的關係。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不過因為這種繼承方式有可能侵害到某些繼承人的應繼分,所以在辦理繼承上會比較嚴謹,必須確保繼承人之間真的有達成協議,而確保的方式就是需要全體繼承人出具印鑑證明和印鑑章。 如因故無法取得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可在第二步後,攜帶死者的財產清單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自行申請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有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
公同共有繼承: 辦理繼承登記之期限及罰鍰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通常遺產包含大大小小的內容,如不動產、財產、股票或是基金等,容易因為分配不當或是涉及私人情感,而讓分配過程因為主觀,無法順利進行。 當碰上這種遺產分配沒辦法達到共識的時候,便會由1名或多名繼承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讓遺產可以順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