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難」是,除了散社之外,還要向政府補回地價,才能解除轉讓限制,以完成買賣手續,但現時兩個項目內未補地價的單位多達9成。 此外,項目內最大的單位面積超過1,500呎,並約有一成住戶屬於「特大家庭」,家庭成員由6人至最多的11人。 當局估計,他們日後考慮收購和搬遷計劃時,「分戶」將會是一個較難處理的問題,屬於第三「難」。 發展局較早前宣布,會由房協推出公務員合作社樓宇收購計劃,房協行政總裁兼執行總幹事黃傑龍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初步估計,向部分市區合作社樓宇提出的收購價,扣除三分之二地價後,可買到同區一個一半面積的單位。 黃傑龍重申,取得百分百業權是必須,認為不應逼正住在這些樓宇的公務員搬走,房協正研究計劃程序等細節,明年初公布,屆時亦會向公務員團體介紹計劃內容。
我們明白在目前私人樓宇市場,單位普遍以中、小型為主;在兩個重建項目內居住的6至11人「特大家庭」,難以在市場上尋找逾千呎的單位一同居住。 故此,我們與政府磋商後,為這重建項目首次推出更具彈性的單位重置方案。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他又說,在未來數個月,市建局將派出專責個案職員,逐一接觸項目內的前社員和業主,以及由前合作社社員組織的法團,盡力解說,解答他們的疑問,爭取他們接納收購,讓試點項目順利推展、公共和土地資源得以有效運用,惠及更多市民。 韋志成表明,市建局將在短期內完成處理第二批經城規會諮詢期內收到的公眾意見,繼而進入下一階段的規劃程序。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收購方案開創五項措施 盡力照顧需要
建屋合作社: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 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當區前區議員馬希鵬表示,關注組一直強調要求免補地價的原因是,當年組織合作社的華裔公務員有一定的條件犧牲,去購買或者興建合作社,例如他們需要服務當時政府直到退休為止。 另外,當時他們亦放棄了一些福利計劃,選擇合作社形式去建立安樂窩,為之後退休生活作打算,不明白為甚麼政府現在把以前的一切推翻。 試點項目亦可以透過重新規劃,改善地區的連接性及暢達性,並透過合適的城市設計,營造更宜居的社區。
- 有合作社住戶直指政府及市建局就補地價及賠償安排一直交代得不清不楚,冀望兩者盡快就此作進一步交代。
- 另一個可釋放更多合作社房屋土地的方法,就是政府自掏腰包收購及興建公營房屋。
- 1950年初,剛建國的中國共產黨積極進行土地改革運動及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國內地的農村互助合作組織數量大幅上升,由1950年272萬個農業互助組(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11%),升至1952年802.6萬個(佔全國總農戶的39.9%)。
- 報章經常引述的寶翠園,以換樓加現金補償打動業主,而補地價就用了70億元。
- 市建局的作價,以單位的市價加上特惠津貼計算,與政府收取的土地地價不同,各有獨立的評估機制,而一般情況下,單位的市價比土地的市值為高。
- 市建局已選定九龍城區兩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作為重建試點項目,預料重建後可由目前約600個單位增至約3000個,當中包括1000個公營房屋單位。
Aric表示,高層住戶面對的居住問題比低層多,除了爬樓梯,結構問題也相當嚴重,「每逢落大雨、打風,高層單位因為近天台,滲水、漏水問題嚴重,仲有石屎剝落危機。」為安全起見,Aric已將父親接走與她同住。 建於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土瓜灣靠背壟道/浙江街一帶的「公務員合作社樓宇」並沒有附設升降機,居民每次出門也要爬最多5層樓梯,對年長的居民來說這道樓梯是外出的障礙,香港文匯報記者日前在大廈梯間直擊到長者一步一艱辛爬樓梯。 然而,合作社樓宇單位的面積一般超過800呎,最大單位更達1,600呎。 最早期50年代入住的第一代居民,在單位生活多年,至今不少已經是「三代同堂」、甚至是「四代同堂」的大家庭。 韋志成說,市建局已推出免費法律支援措施,協助合作社提交散社申請、並協助社員處理修訂地契、審批大廈公契、委任清盤人將合作社清盤等程序,節省社員自行處理散社的時間和開支,及縮短「散社」程序。 而在選擇安置單位的類別時亦具彈性,可購買兩個專屬安置屋邨的資助出售單位、或一個資助出售單位和一個煥然壹居單位等不同組合,減低重建對需要「分戶」家庭的影響。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業主補地價每呎2661元至3400元 有業主慳最多100萬
顧及這個重建合作社樓宇試點項目與一般重建項目不同,包括住宅單位的面積普遍較大,實用面積由800至市場較少有的1,600平方呎不等,平均面積也有約1,000呎;附近的港鐵屯馬綫宋皇臺站及土瓜灣站剛於6月下旬通車。 我們留意到測量師在選取用作比較的成交個案時,已考慮這些影響合作社樓宇估價的重要因素。 無可否認,在土地供應短缺的當下,重建項目固然有助增加房屋供應;而觀乎整個收購方案,亦可見當局終於懂得靈活處理向來談不攏的補地價問題,有助小業主減輕補地價支出,鼓勵他們釋出單位;另外,是次重建的收購價格相當可觀,以實用面積計每平方呎為1.98萬元,相信具一定吸引力。 不過,鑑於市建局以「自負盈虧」方式營運,外界也難免擔心,重建後的樓價可能高不可攀。 市建局日前選定九龍城區兩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為重建試點,預料重建後可由目前約六百個單位增至約三千個,當中包括一千個公營房屋單位。
- 大坑西邨私營廉租屋的例子,需要有善長仁翁出資,政府批出特惠地價,難度甚高。
- 事實上,政府在1952年發出有關「為本地公務員提供房屋資助」的公告,已清楚說明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僅是一種公務員房屋福利,讓政府以優惠地價批出土地,並提供政府貸款,協助合資格公務員成立合作社以建屋居住。
- 若業主在收購建議的有效期內接受市建局的出價和補地價呎價,市建局便會直接替業主向政府支付補地價,不用業主先行墊支,減省業主需要準備現金周轉的煩惱和行政支出。
1950年初,剛建國的中國共產黨積極進行土地改革運動及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國內地的農村互助合作組織數量大幅上升,由1950年272萬個農業互助組(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11%),升至1952年802.6萬個(佔全國總農戶的39.9%)。 1951年2月,港府通過《合作社條例》(香港法例第33章),鼓勵從內地逃難來港的漁民和農民成立合作社,既提升漁農業的產量,減少依賴內地進口,同時防止中國共產黨滲透香港的漁農業界。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局方曾對「原址原大」方案作出分析和評估,認為這方案中存在執行問題,為市建局帶來數十億元額外成本,造成沉重財政負擔。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公務員合作社重建試點 九成業主接受收購
隨著社員在1980年代逐步還清政府貸款,政府回應社員希望取回單位業權的要求,在 1987及1993年先後推出兩份關於解散合作社和協助社員取回單位業權的指引。 其中,1993年的指引清楚列出,社員申請取回合作社樓宇業權的程序,當中主要涉及解散合作社、完成修訂官地租契、審批大廈公契、進行分契等手續,以及合作社解散後由前社員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而只有完成這「五部曲」後,整個散社程序才算完成,而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亦可以取得其單位的業權。 在此階段,雖然前社員取得單位的業權,但有關單位仍抵押予政府,業權仍受轉讓限制,不得以轉讓、另作抵押、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理。 直至「未補地價業主」向政府繳付土地補價以撤銷單位的轉讓限制,才能夠成為「已補地價業主」,可以自由轉售其單位。
另一方面,港府為了舒緩大量難民來港而產生的住屋問題,亦鼓勵成立建屋合作社,例如香港政府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當時,政府視之為本地公務員福利的一部分,規定該合作社須由至少十個具退休金資格(pensionable)的本地公務員參與,並以折讓價提供土地及吸引的年息提供貸款,攤分20年償還。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建成的房屋不能轉讓或出租,只供公務員及其家屬居住,直至百年歸老,及後可讓子女承繼。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政府鼓勵的合作社運動推行近三十年,及至八十年代,由於環境改變,運動亦出現停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在美國的支持下得以繼續管治香港,美國陣營和蘇聯陣營的冷戰亦在歐洲開展。 早於1947年,港府便將提升漁農業產量及發展新界交通運輸列為緊急項目優先處理。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香港政府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在現行規管合作社樓宇轉讓業權的機制下,社員必須先解散合作社、完成單位轉讓契約、向政府補回地價以取回單位的業權,才能成為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考慮市建局的收購建議。 發展局回覆指自今年6月1日,若個別公務員合作社單位業主申請土地補價,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建築物由單一業權人擁有,否則會以「現有價值」的基礎評估。 而由於兩個九龍城試點項目現時仍在法定規劃程序階段,地政總署未有補地價金額的估算。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專業測量師展開「假設重置單位呎價」的評估工作時,先在項目的鄰近地區選取樓齡大約為七年而單位特點及交通方便程度與盛德街項目類似的樓宇,從中選取可作比較的物業成交個案。
合作社樓宇政策的原意,是由政府將土地批予合資格公務員,以合作社形式興建房屋,有關官批地契訂明,合作社是樓宇土地的承租人;合作社社員乃透過各自與合作社簽訂的分租租契,以分租承租人的身份於相關單位居住,他們並不擁有相關單位的法定業權。 韋志成首次透露,地政總署為是次項目的合作社單位所評估的補地價呎價,實用面積每平方呎2,661至3,400多元不等,由於收購建議內訂明的「劃一補地價呎價」為每平方呎2,661元,其後差額由市建局支付,估算「包式」金額涉約6,300多萬元。 他續指,約九成未補地價業主可得到額外每平方呎200元至約700多元不等的補地價差額補貼,而相對於自行向政府補地價,節省最多約100萬元的支出。 市區重建局早前向位於九龍城盛德街/馬頭涌道的首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重建項目的業主,發出收購建議,呎價為實用面積每平方呎1.98萬元,出價創九龍區歷來新高。 散社後,合作社單位仍受地契條款的轉讓限制所規限,業主需簽署抵押契,將單位抵押予政府,業主不得出售或出租單位;業主如需出售單位,便要向政府繳付土地補價,解除該單位的轉讓限制,才可以進行交易。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重建公務員樓 業主可買房協資助屋
他表示,在未散社的合作社樓宇內,部份社員在收到信件後,對散社的意向轉趨積極,並主動向市建局查詢支援散社的協助,有未散社社員曾對補償計算機制充滿疑問,惟經闡述各問題後,認為現在要把握時機,盡快完成散社程序,希望在市建局提出收購時,能夠以業主的身份考慮收購建議。 他續說,靠背壟道項目存在若干數量的未解散合作社,是落實項目的一大挑戰,經了解後發現當中有部份仍未散社的社員,對他們擁有合作社單位所涉及的身份、出售單位的安排、如何計算土地補價、收購及補償機制,以至公務員福利等範疇,存有疑問。 收地安排方面,若重建項目土地復歸政府後,範圍內仍有未散社的合作社樓宇單位,社員和前社員可在收地後向政府提出補償申索,惟將不會享有市建局特設的「劃一補地價呎價」安排,另僅有合資格的未散社社員可享用政府現行的房屋福利,退休的未散社社員或未同意解散前社員則不適用。 政府在 2020 年 6 月檢視了有關合作社計劃物業撤銷轉讓限制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決定接受一般按地契條款內訂明「現有用途土地價值」基礎評估。 但若在地政總署收到撤銷轉讓限制申請當日或之前,有人現正/已經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 545 章)的條文,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要求作出一項為重新發展該物業所在地段而強制售賣該地段的命令,該評估基礎則不適用。 有關已檢視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可參閱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
前年南豐地產洽購柴灣藹寧園,有報章引述,收購項目業權時,發展商替業主支付首次補地價,涉及金額約5億元。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公務員合作社補地價 去年地政總署批出該地就地契修訂的補地價約45億元,有指發展商正就金額上訴。 【大公報訊】市建局在2020年啟動兩個位於九龍城區的重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試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