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從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3項定義「公共藝術」為「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以此定義,可知公共藝術的形式可以非常多元,並不一定是只限於國內常見的雕塑而已。 泛指民眾公共活動空間的藝術規畫與設置,由「Public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Art」直譯而來。 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歐美流行的創作概念,與早期的環境藝術、公眾藝術、景觀藝術等精神相通。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含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公共藝術製作費:包含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一)各種形式之視覺藝術創作: 簡單言之,就是於公共空間中利用各種技法、媒材所完成的藝術創作,如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形、陶壁或以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的平面或立體創作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也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至本辦法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之適用,如本辦法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納入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經費,其運用規範四分之一計算基準,建議以年度內總計納入之公共藝術經費,於運用時換算至少四分之一額度予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等相關事宜,較能完整推算出運用額度。
-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 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
-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大部份的設置單位在討論或建制公共藝術時,也多以視覺藝術創作為主,畢竟視覺藝術對觀看者而言,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公共藝術又多牽涉到政府採購及財產估價的問題,大部份的公共藝術成果多以靜態、固定的形式呈現。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 新增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徵選方式採邀請比件者,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明訂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者,皆須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基金專戶之情形。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花蓮縣警局大樓公共藝術設置 辦理民眾參與藝術推廣
(三)計畫型的藝術創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興辦機關就該基地之特性,規劃適當之公共藝術節型態的設置計畫,著重策展概念,其藝術創作可能包含臨時性及永久性部份,並特別重視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相關規劃,只要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即可視為合法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興辦機關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該會函送審議結果時亦同。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表示,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因此,辦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的相關規定,期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本辦法第29條規定主要係針對依法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後之工程案,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納入統包工程契約內,以維護藝術創作者權益。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令與規章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表示,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於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應列入財產管理,五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 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提送所屬審議會通過者,不在此限。
-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
- 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1980年代引入臺灣,199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有公共工程建設需撥出1%經費於公共藝術之上,主要目的為美化環境與空間,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更體現了全民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 「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名詞,而是存在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慨念 不但在歐美涵義廣泛多元,即便是在台灣中文翻譯的版本上 ,也不是那麼統一。
- 公共藝術形式多樣,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廣場上的公共雕塑。
- 此系列之座談由於涵蓋的領域廣,是近年針對公共藝術的各種可能,探討與立論最多元且豐富的一次,同時呈現了各方人士的諸多意見。
- 從「設置」的層面思考公共藝術,無疑是目前台灣大眾對「公共藝術」的理解,也是絕大部分藝術家創作執行的方向。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各文化中心已陸續開始公開徵求公共藝術品,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邀請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林正儀、新竹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員林志成,舉辦了一場「公共藝術在台灣之推動現況與所面臨之問題」座藍會;以文件會所推動之計劃,就公共藝術示範(實驗)案之執行現況及面臨之問題廣泛討論。 尤其對執行公共藝術的各縣市文化中心、委員會、公有建築物之建築師、藝術工作者及其他關心者角色。 雖然會中仍難達成完全的共識,卻是對各個角色的期望有更深色的認知。 時序拉回一九九八年,當時的文建會,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條中規範,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工程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且總金額不得少於建物造價百分之一,首度為台灣公共藝術打開一扇大門。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相關法令
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興辦機關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統包工程合約之項目及經費之中。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條第一項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或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週遭環境美化等事宜。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文化部說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修訂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明訂,除了公有建築物之外,重大公共工程也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統包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五、公有建築物或公共工程基地經本府核定不宜設置公共藝術,或興辦機關不擬自行設置公共藝術者,應提送高雄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同意後,將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繳入高雄市公共藝術基金專戶,由本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是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 第十九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 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 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第九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現本案之公共藝術相關內容業已依前開規定規劃並獲核定,故於適法性上尚無疑義。 至於後續建築物工程為增加建築物藝術感,欲另於工程統包契約內增作牆面彩繪工項,如無涉原公共藝術計畫內容,即屬單純建築物之美化,而非本條例及本辦法所規範之公共藝術,故不受相關法規限制。 惟須請興辦機關(構)注意該工程增作內容不應影響已經核定之公共藝術教育推廣內容。 依上開說明,無論捐贈之建築物起造人係捐贈單位或受贈單位,因本案捐贈後之建築物管理使用權在受贈單位,即政府機關(構),故其等同興辦機關(構)身分,此建築物於受贈後亦屬公有建築物,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另編公共藝術經費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或由捐贈單位另捐贈公共藝術作品,並依規續辦捐贈程序。 91年6月12日公布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之限制」;110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皆應辦理公共藝術,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新舊法差異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由不受工程造價百分之一限制,變更為不得編列少於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然依舊法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仍應辦理公共藝術,僅未規範其價值,並非免編經費或免辦理,合先敘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網站導覽
本案後續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編列及預繳等事宜, 請貴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執行小組應於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
這回應了一九二九年經濟大蕭條後的經濟解放政策,旨在扶持藝術家渡過經濟蕭條的困局,直到一九五○年代「百分比公共藝術」出現間,這是美國公共藝術的萌芽期(淣再沁,2002)。 派克(Marlene Park)和馬克威茲(Gerald Markowitz)的《公共藝術新政》(New Deal for Public Art)一文中,對於美國政府這種多面向的努力,做了很好的歷史性回顧(Senie & Webster, 1999)。 「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名詞,而是存在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慨念 不但在歐美涵義廣泛多元,即便是在台灣中文翻譯的版本上 ,也不是那麼統一。 在中國的學科領域,公共藝術是從環境藝術中演化出來的一個分支;高校中走在前列的有清華大學美術學院、中國美術學院、上海美術學院、四川美術學院等。 縣警局表示,警察同仁總是治安工作最前線的無名英雄,藝術品意象之警鴿雙翅展開,代表警察隨時蓄勢待發主動打擊犯罪,靜止狀仍環視周遭,象徵警察努力不懈怠守護治安的形象,二組作品有靜態與動態,同時結合在地好山好水之風情,呈現出社會中一股安定溫暖的力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異動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七文建參字第00510號令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訂定全文11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七文建參字第00510號令 訂定全文1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重建局的公共藝術政策特色在於精準地扣緊該市以移民為主的多元文化主軸,透過與私人開發商的協商,以公共藝術作為軟化開發硬體建設的手段,成功塑造出活潑有人氣的市中心氛圍。 1986年,洛杉磯市中心將興建十層樓高的百老匯春天購物中心,重建局主動與桃樂蒂‧海登教授聯繫,期望她來策劃本計畫的公共藝術。 美國一九三○年代,在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新政」中,率先將公共藝術(Public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Art)作為獨立的名詞,成為一種國家政策。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藝術類
而且,國內目前新的公共建設請著名建築師設計建造的情形,在所多見,而建築師在設計建築物時,已對整體建築內外之設計及構成均有成見,基本上建築師認為自己設計的建築物就是一件藝術了,要在新完成的建築物上,另外「安插」公共藝術,常常引發建築師的不滿。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