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精神科醫生2024介紹!(震驚真相)

男方被聲請人向社會工作局人員表示,其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並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職業培訓,再加上其已擁有碩士學歷、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社交網絡,因此,男方被聲請人相信日後仍能應付日常生活。 二、禁止得為完全禁止或僅限於就子女之代理及其財產之管理方面之禁止;禁止之對象得為父母雙方或僅其中一方,且所涉及之子女得為全部、僅其中一名或數名。 兒童精神科醫生 二、親權未解除之未成年人,以及不屬上款b項所指之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在作為子女之代理人及管理子女之財產上,均視為受法律禁止之人。

  • 16) 在作出上述所有行為期間,嫌犯有時候會伸手隔着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對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作出上述撫摸及抓緊行為,有時候更會伸手入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內直接撫摸及抓緊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
  • 12) 第一被害人坐着時,嫌犯將第一被害人抱在胸前,又或會坐在第一被害人身旁,然後伸手不斷撫摸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期間還會用手抓緊第一被害人的陰莖和陰囊,直至第一被害人的陰莖出現勃起反應,而嫌犯亦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
  • 根據仁伯爵綜合醫院之醫療報告,評估結果為兩名未成年人X和Y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倘二人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見本卷宗第538頁至第540頁)。
  • 男方被聲請人向社會工作局人員表示,其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並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職業培訓,再加上其已擁有碩士學歷、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社交網絡,因此,男方被聲請人相信日後仍能應付日常生活(見本卷宗第445頁)。
  • 進行一系列心理評估,診斷治療以及預防心理或精神問題,包括情緒或由精神問題引發的各種失調症狀,透過藥物治療改善患者的精神狀態及行為為主而不包括腦部或神經系統受損,同時亦可以為求診者撰寫精神科報告。
  • 鑒於此,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指責被上訴的法庭違反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以及《民事訴訟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是毫無道理的。
  • 22) 在嫌犯住所過夜時,第二被害人必須與嫌犯及第一被害人同睡在一張床上;在睡覺時候,當嫌犯不對或結束對第一被害人作出上述撫摸行為後,會轉過來伏在第二被害人身上,然後用手不斷撫摸或磨擦第二被害人的腹部及下陰,嫌犯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

8) 而且,嫌犯曾試過用雙手拍打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坐着的椅子,令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感到驚慌;嫌犯亦曾在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坐著時推動第二被害人的椅子,令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感到驚慌及哭泣,嫌犯曾在推動椅子時撞到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的胸部及腹部,令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感到痛楚而哭泣,但嫌犯反而會笑。 7) 由於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都害怕嫌犯,即使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感到痛楚及不願意,也不敢反抗嫌犯,有時候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因被嫌犯捏住感到痛楚而哭泣,嫌犯反而會笑。 27) 雖然第二被害人討厭嫌犯的上述所有行為,但基於害怕嫌犯及對上述行為的性質不認識,因此第二被害人不敢反抗嫌犯,也不敢向他人透露,只能服從及忍受嫌犯的上述行為。 18) 雖然第一被害人討厭嫌犯的上述所有行為,但基於害怕嫌犯及對上述行為的性質不認識,第一被害人不敢反抗嫌犯,也不敢向他人透露,只能忍受嫌犯的上述行為。 專注不足/過度活躍症(香港)協會執行總監伍敏姿表示,大部分個案均由小一(6歲)開始出現徵狀,但經過重重關卡,終獲公院醫生接見時,往往是兩至3年後,更有不少ADHD兒童因延誤治療,導致出現抑鬱、焦慮等情緒問題,或出現對立性反抗症(ODD),部分照顧者亦因而染上情緒病,長遠不僅影響兒童發展,更影響家庭及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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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被聲請人向社會工作局人員表示,其在囚期間不斷進修,並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職業培訓,再加上其已擁有碩士學歷、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強大的社交網絡,因此,男方被聲請人相信日後仍能應付日常生活(見本卷宗第445頁)。 17) 兒童精神科醫生 此外,嫌犯還會在住所內,包括在浴室內,在沒有穿着內褲的情況下向第一被害人展示已勃起的陰莖,並慫恿或要求第一被害人觸摸,令第一被害人觸摸了嫌犯的陰莖。 2.) 本案無需變更雙方當事人針對兩名未成年人之撫養費方面達成之協議,亦無需為二人設立監護制度或財產管理制度。

她解釋,醫管局的穩定新症輪候時間平均達一至兩年,主要因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生人手不足,該專科僅30多名醫生,卻要處理約1.7萬宗ADHD個案,每年更有約1,500宗新症要接見,加上該專科醫生流失率高,令情況每況愈下。 醫管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2019至20年度,有約1.2萬宗新症預約,當中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門診的穩定新症輪候時間中位數,約為80個星期,即約一年半。 局方解釋,是因病況屬非緊急類別的人數較多,而在現時醫護人手緊絀下,輪候時間會相對較長,緊急及半緊急類別個案的輪候時間中位數,均可維持在兩星期和8星期內。 有發展問題的兒童確診路上困難重重,根據衞生署資料,政府在2015年承諾90%的新轉介個案,可在6個月內完成評估。 衞生署回覆指,個案實際輪候時間視乎其複雜程度及情況而定,測驗服務亦已實行分流制度,確保情況緊急和較嚴重的兒童會優先獲得評估。 本案亦證實男被聲請人作出之性侵行為對兩名未成年人健康,尤其心理上造成嚴重之傷害,且相信亦將會對其將來之成長造成負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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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仁伯爵綜合醫院之醫療報告,評估結果為兩名未成年人X和Y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倘二人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見本卷宗第538頁至第540頁)。 現時衞生署轄下的母嬰健康院會安排初生至5歲、懷疑有發展問題的兒童接受母嬰健康院醫生的初步評估,經醫生評估後再轉介至衞生署轄下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作進一步評估,其後再轉交公立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或私家醫生確診,方可獲得治療。 兒童精神科醫生 而6歲或之後的在學兒童則由老師或社工轉介至教育局教育心理學家進行評估,再轉介至公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確診及治療。 首先,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除了已證之P)及S)項事實及在爭議扶養費方面外,其餘的上訴理由均在重申其所提出的所有中間上訴的請求,我們經已在上面逐點詳細分析過了,在此不再重覆。 根據仁伯爵綜合醫院之醫療報告,評估結果為兩名未成年人X和Y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倘二人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

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經考慮相關事實的具體嚴重性,以及相關事實與行為人所行使的職能之間的聯繫後,刑事法庭得停止男被聲請人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二年至五年。 「一、如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或基於無經驗、患病、不在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顯示出其具備履行該等義務之條件,則法院得應檢察院、未成年人之任何血親之聲請,又或應事實上或法律上獲交託照顧未成年之人之聲請,宣告禁止行使親權。 此外,上述證人亦指出兩名未成年人現時仍然十份害怕男方被聲請人,二人僅聽到男方被聲請人之名字,已表現出害怕和哭泣等情緒。 至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31條規定:“未經當事人明示同意,不得因同一證人或任何當事人之其他證人缺席而第二次將詢問全部押後”。 由於當時未就針對清理批示之聲明異議作出決定,故法庭於具備條件後,即作出相關決定後方作出審理相關聲請,因此,不存在再次發表意見之情況。 2019年8月5日,未成年人父親A認為存在上述B)及C)的受質疑的先決問題或訴訟前提問題,即對清理批示中相應的B及C部份提出中間上訴(見卷宗第1冊第2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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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三年期問,兩名未成年人每週接受上述證人心理治療諮詢並接受其開據之藥物治療,其證言尤其為證實或不證實調查基礎內容之事實第M項及第O項,即“被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探視兩名未成子女期間作出之性侵行為對兩名未成年人健康,尤其心理上造成嚴重之傷害,且相信亦會對其將來之成長造成負面影響”至為重要。 原審之初級法院推遲聽取該名證人,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7條第5款之規定,法院在調查事實和採納證據上,完全自由及公開。 況且,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7條第5款之規定,法院得自由調查有關事實,以至就是否適宜對當事人聲請之證據進行調查作出裁判。 我們認為此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因為對撫養子女每月金額早在2011年4月4日由雙方協議而確定,在本案中不僅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與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未曾提出文件或事實證據以證明出現嗣後情況,足以支持對具體規定的撫養義務,尤其撫養費的金額進行修改,因此,被上訴裁判決定撫養費數額維持不變並無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看見被上訴的初級法院對於被上訴的否決批示,已經依法作出理由說明(見卷宗第3冊第651頁、第634頁至第635頁)。 2019年10月30日,上訴人A在其上訴陳述中,重申其在反對的主張:即,一方面認為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之聲請之不可受理;而另一方面,認為審理該聲請是有違一事不二審原則。 兒童精神科醫生 進行一系列心理評估,診斷治療以及預防心理或精神問題,包括情緒或由精神問題引發的各種失調症狀,透過藥物治療改善患者的精神狀態及行為為主而不包括腦部或神經系統受損,同時亦可以為求診者撰寫精神科報告。 故此,本法庭認為男被聲請人曾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顯示其不具備履行作為父親義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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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女方聲請人於卷宗第506頁至第510頁提出之聲請非為新的聲請,其僅重申卷宗第254頁之聲請,男方被聲請人早已獲通知相關聲請(見卷宗第317頁), 尊敬的檢察官閣下已亦獲通知相關聲請(見卷宗第430頁)。 23) 在作出上述所有行為期間,嫌犯有時候會隔着第二被害人的內褲對第二被害人的下陰作出上述撫摸及磨擦行為,有時候更會伸手入第二被害人的內褲內直接撫摸及磨擦第二被害人的下陰。 16) 在作出上述所有行為期間,嫌犯有時候會伸手隔着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對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作出上述撫摸及抓緊行為,有時候更會伸手入第一被害人的內褲內直接撫摸及抓緊第一被害人的陰莖、陰囊和臀部。 14) 在嫌犯住所過夜時,雖然嫌犯的睡房內有三張床,但其中兩張都放滿衣物及毛毯,因此,第一被害人與第二被害人只能與嫌犯三人同睡在一張床上,嫌犯通常會睡在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的中間,嫌犯有時候睡覺時僅穿着內褲,而且會要求第一被害人脫去衣服,令第一被害人在沒有穿衣服的情況下與其同睡。 兒童及青少年其實跟成年人一樣,都有情緒起伏的情況,而抑鬱症在兒童身上非常罕見,當兒童開始踏入青少年階段後,患上抑鬱症的機會便漸漸增加,然而女性患上的機會亦較男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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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指出因相關性侵犯行為而對二人造成之傷害是不可能百分之百被消除,相關記憶印記會伴隨二人終生,長大後亦可能會受影響,包括對於未成年人X成年後能否健康地過性生活存有疑問。 « —按法定程序開始後,法官宣告本辯論及審判聽證開始,並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48條之規定,將聽證過程製成視聽資料。 51) 兩名被害人嫌犯對其所實施的上述行為而須接受治療,輔助人由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1日,為兩名被害人支付了1,195歐元及澳門幣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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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理由中僅就證據的證明方法提出質疑,卻未曾就具體證明每一事實的證據提出過爭議。 基於被上訴法院的裁決是建基於書證及庭審上所產生的證據,只要所採取的證據方法非法律明文規定違法或無效,所產生的證據進而以證明的事實不能被質疑,因此,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中爭執並請求剔除A)至K)項,M)至O)項,以R)項及S)項的已證事實的上訴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已就相關撫養費金額達成協議,結合男方被聲請人已獲批准假釋,且相信男方被聲請人具備能力再尋找與過往條件相若的工作以維持生活之情況,本法庭認為現階段無需變更雙方當事人早已達成之協議,故無需在本案重覆地就兩名未成年人之撫養費作出訂定。

2019年7月18日,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作出清理批示,且認為不存在阻礙實體的審理的先決問題或訴訟前提(見卷宗第1冊第146頁至第152頁)。 22) 在嫌犯住所過夜時,第二被害人必須與嫌犯及第一被害人同睡在一張床上;在睡覺時候,當嫌犯不對或結束對第一被害人作出上述撫摸行為後,會轉過來伏在第二被害人身上,然後用手不斷撫摸或磨擦第二被害人的腹部及下陰,嫌犯因此獲得性慾上的快感而使自己的陰莖勃起變硬。 反之,在被上訴的裁判的獲證事實及判決理由說明部份,已經十分詳細地逐一列載事實被證實及判決的依據,然後,被上訴的法庭亦有綜合及邏輯地分析了其他證據(詳見卷宗第3冊第755背頁至第7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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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未成年人現時分別年僅13歲和11歲,二人沒有足夠之能力保護自己,結合相關醫學評估,明確指出兩名未成年人現時不適合再次與男方被聲請人見面,否則,預計會對二人造成二次心理傷害之情況,為免讓兩名未成年人現時基本穩定之生活再次遭受破壞,本法庭認為現階段不應容許男方被聲請人再次與兩名未成年人見面。 法庭經審閱聲請書和反對之內容,並依法定程序進行辯論及審判聽證,經聽取證人證言,以及載於卷宗之文件,尤其本卷宗第22頁至第40頁之判決書內容、第69頁至第71頁、第96頁至第100頁、第459頁至第462頁、第538頁至第540頁、第591頁至第594頁、第629頁至第632頁之文件,以及相關社會報告內容,本法庭認定上述事實。 在本具體個案中,既然被上訴的初級法院在被上訴批示中所作出的理由說明,正正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7條第5款之規定,被上訴初級法院駁回上訴人有關證據方法請求是正確的,並無違反任何法律,尤其無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及第4條之規定。 兒童精神科醫生 至於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聲稱不能出席及派代理人出席在澳門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對其兩名未成年子女進行的心理評估及精神科鑑定措施,而有關醫學鑑定報告僅考慮到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應被視為單方面提供的證據方法。 2020年1月23日,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針對上述批示提起上訴,指責該批示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及第4條之規定(見卷宗第3冊第651頁、第710頁至第720頁)。 2019年12月10日,初級法院否決了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於卷宗第578頁至第580頁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即請求以請求書方式詢問兩名居於葡萄牙之心理及精神科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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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患上專注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自閉症或情緒疾病並不罕見,惟他們由發現至獲公立醫院醫生接見治療,往往歷時兩至3年,在等待期間,不少兒童因延誤治療,導致出現抑鬱、焦慮等情緒問題。 有關注發展問題兒童團體指出,因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生人手不足,30多名專科醫生要處理逾萬宗個案,令輪候求診隊伍愈來愈長。 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在上訴中從未指出證人證詞庭審之錄音段落,以證明上述證人與兩名未成年人接觸不多從而打擊M)至O)及R)項此等獲證事實,而這些事實與A)至K)項的事實直接相關,後者是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對兩名子女所犯的性侵罪行的事實。 然而,不妨礙男被聲請人日後認為有需要時,按照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之司法管轄制度》) 第133條之規定,提起倘有之禁止行使親權之終止程序。 按照《民法典》第1769條之規定,本法庭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X和Y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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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尊敬的檢察官閣下在回應上訴陳述中所述(見卷宗第3冊第595頁至第598頁),根據第65/99/M號法令第95條第1款m項規定,在出現《民法典》第1774條第1款的所規定當父母管理未成年人財產不善的情況時,允許法院採取限制父母權力的措施,例如禁止父母管理孩子的財產。 2020年4月2日,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裁定1.)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提出本行使親權之禁止的特別程序之聲請理由成立,並決定宣告禁止未成年人父親A行使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包括相關探視權,直至二人成年為止。 兒童精神科醫生 2.)本案無需變更雙方當事人針對兩名未成年人之撫養費方面達成之協議,亦無需為二人設立監護制度或財產管理制度。 2019年4月23日,未成年人母親B提起禁止子女父親A行使親權之措施的特別程序,理由是兩名未成年人之父親曾對兩名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犯之行為而被判罪,顯示其缺乏作為父親的能力,以及影響兩名未成年人之心理狀況,故提出完全禁止其行使上述兩名未成年人親權之聲請(見卷宗第1冊第2頁至第60頁)。 我一直銘記,在民事訴訟中,是遵從證據自由原則,據此法院自由地審查證據而認定事實,從而作出合理的判決,倘上訴人爭議被上訴裁決事實,不僅需指出判斷既證事實時存在的錯誤,還須個別指出相對應之證人證詞記錄的段落;倘上訴人/未成年人父親A未註明可能推翻該等事實認定的記錄,意味著拒絕重新審查證據,這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b及第2款之規定,上訴應被立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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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兩名未成年人之父親,即男被聲請人曾對兩名未成年人作出性侵犯之行為,因而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配合第171條第1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加重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5年6個月實際徒刑,有關判決現已轉為確定。 刑事法庭作出相關判決時,兩名未成年人之親權正由女方聲請人行使,且男被聲請人已被判處實際徒刑;故此,刑事法庭實際上並沒有按照《刑法典》第173條之規定作出判處之必要。 除此之外,上述證人指出未成年人X亦曾於學校課堂上隨意地作出手淫行為,未成年人X向其表示曾見過爸爸在其面前作出相關行為,上述證人認為這是受性侵後的結果,故其亦給予適當糾正治療。 明顯地,被上訴之批示已說明了為何押後聽取該名醫生的證言之決定給足了理據,因此根本不屬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08條之違反的問題。 2020年5月26日,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回應上述上訴,並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及請求判處上訴人惡意訴訟(見卷宗第4冊839頁至第857頁)。 C)本聲請所需證明之事實已經在已確定的刑事案件中被審理過,且自始至終無採取禁止行使親權的附加刑,促進此民事特別程序而允許採取禁止行使親權措施是違反一事不二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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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初級法院批准延遲聽取被上訴人/未成年人母親B之證人證言(見卷宗第3冊第726頁及第727頁)。 眾所周知,附加刑像一個刑事處罰,禁止上訴人行使親權的措施是一個民事保護措施,只要滿足各自適用該等規定的法定要件,我們看不到上訴人上訴人A為同一事實而同時承受兩種法律後果有何不妥,這完全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但是,第65/99/M號法令第95條第1款m項規定更進一步地,允許完全或部分禁止行使父母權力,這種禁止是在對《民法典》第1769條或第1772條規定的情況(即倘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其須對子女承擔之義務而使子女受嚴重損害,或基於無經驗、患病或其他原因)進行核實後而採用的措施,且清楚地表明的這種禁止措施不是特殊措施,而是葡萄牙法律體系中通常所說的一般民事保護措施。 10) 另外,亦至少自執行上述判決起,嫌犯也利用上述每次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必須與其相處的時間,為滿足其個人的性慾,利用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對相關行為的性質不認識,多次對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作出或要求第一被害人及第二被害人作出下述明顯超越正常親子關係的性慾行為。